【摘 要】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应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实践,不断总结经验继承和发展优良刑事法治思想,研读毛泽东同志在新中国建设时期关于刑事法治方面的理论和分析具体实践做法,提炼总结毛泽东刑事法治思想的精华部分,对于进一步建设现代法治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 毛泽东 刑事法治 依法治国
毛泽东同志一生的革命实践和思想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最宝贵的财富。尽管基于当时的历史原因和革命环境,有许多立法工作未能顺利进行,但仍留下的经验做法对于现代法治社会仍有重大意义。
一、关于作风建设:坚决反腐,坚守初心,廉洁清正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从严治党、廉洁清正始终是中国共产党思想建设、政权建设的基本方针。
(一)思想基础。1931年至1934年,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制定了一批新法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关于惩治贪污浪费的训令》中: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都应视情节定罪处理。1941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强调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
毛澤东同志对党内腐败的危害始终保持高度警觉,他多次告诫全党要警惕党内腐败、政权腐败,防止和平演变,要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加强廉政建设,“拒腐蚀、永不沾”。针对党内滋生的居功自傲、贪图享乐、腐化堕落现象,毛泽东同志提出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实践基础。毛泽东同志亲自参与、决定处理一些影响重大的党政成员,乃至高级领导干部犯罪案件。1940年指出:要消灭任何机关团体都能捉人的混乱现象,规定除军队在战斗时间以外,只有政府司法机关和治安机关才有逮捕犯人的权力,以建立抗日的革命秩序。1951年毛泽东同志亲自处决刘青山及书记张子善犯罪案件,也就是“开国第一贪腐案”。从严治党以保持共产党人艰苦奋斗的纯真本色、加强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坚决反腐反贪建设、坚持廉洁清正的思想在中国现代法治建设中得到更进一步的认可与贯彻。
在刑事法律领域上,对贪污腐败和公职人员滥用权力的各类罪名的规定详细具体,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针对外逃贪官财产的特别没收程序,2018年新增了针对外逃贪官刑事责任认定的缺席审判程序,实现对腐败人员的财产与人身双重追责,为反腐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效地减少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保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
二、关于刑事定罪:重证据、轻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1929年古田会议决议中明确提出“坚决地废止肉刑”。1943,年毛泽东同志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中,系统总结了肃反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著名的九条方针。1951年,毛泽东同志关于“三反”、“五反”斗争的指示中提出:均不得采用肉刑逼供方法。”1955年,中共中央关于肃反工作的指示中又一次强调:“分清是非轻重,根本的办法是依靠证据。用逼供、诱供等错误办法取得的口供,是一文不值,完全不足凭信的。”在今天新形势下,毛泽东同志这一思想对于我们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转变执法观念仍然有意义。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环节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出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对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助于促使办案人员严格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
三、关于法制建设:加强法治,严格执法,依法治国
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全局出发,开辟出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等。
而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毛泽东同志也十分重视法治建设。1954年,他亲自领导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为建立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做出了巨大贡献。1957年,他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专门讲了法制问题:“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制要遵守,要按照法律办事,不等于束手束脚。”同年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一文中明确提出: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肃反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
从历史回顾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每一个新进展,都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新飞跃,无论是新中国时期毛泽东同志对于法治建设秉持的原则与观念,还是当代中国的各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的科学指南。
四、结语
综上,毛泽东同志的系列刑事法治思想,虽然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针对特定的问题提出的,但他所概括的方针、原则、他所阐发的思想理论,具有普遍意义。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对于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对我们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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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丁红娇(1997-),女,汉族,贵州盘州,硕士研究生,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27,研究方向: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