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是解决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难”这一重大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健全我国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对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这一制度的切实执行,需要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与法院信用信息交流的不断加强来保障,促使失信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达到失信惩戒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中,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也发挥了主导作用,联合法院、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将“老赖”一网打尽。然而,看似高效全面的联合执行机制实际上可以引发许多思考。
【关键词】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权 联合惩戒 权力制约
一、行政权参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之现状
(一)助力推行。以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的提出为背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公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此确定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紧接着的几年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一系列指导意见来保障该制度的实施。2018年3月,为了联合各方力量严格约束失信行为,将“老赖”一网打尽,发改委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初步形成了全国范围的联合惩戒布局。
(二)协助惩戒。在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过程中,行政权运用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被執行人从事特定行业受到限制:如设立金融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发行债券等。
2.被执行人在获得补贴、救济金、资金支持等方面受到限制:如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等。
3.被执行人任职或党员资格受到限制:如担任国有独资或资本控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担任事业单位法人、招录为公务员等。此外,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作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4.被执行人的某些行业准入资格受到限制: 如从事药品、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生产等行业。
5.被执行人获得一些荣誉会被限制:如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而且他们在金融机构得到融资时审查程序更加严格。
6. 被执行人在特殊市场的交易权受到一定程度限制,如: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的交易等。
7.被执行人也无法正常使用自然资源:如使用国有林地、草原等。
8.被执行人的有关消费受到限制:如乘坐飞机、高铁,住宿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9. 被执行人出境受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受到行政部门限制,相关部门也会协助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并依法加以控制。
以上惩戒措施均由各级行政部门保障展开。
(三)作为政府政务。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工作需要,将其纳入政府政务工作范围内,主要表现如下:
1.对部分不宜公开信息的失信被执行人,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该单位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2.各级行政部门将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作为政务公开事项之一,依法处理。
二、对于行政权参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现状之思考
不可否认,为了短时间内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发挥巨大作用,使其达到有效惩治令人头疼的“老赖”的理想效果 ,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开展广泛合作共同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确实不失为好办法。可是,只要司法权与行政权交织作用于同一方面时,如无有效规制办法、健全的权利分配机制,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初步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文件冗杂,效力难分。为了高效、全面地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治,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许多相关法律文件,这些文件的效力孰高孰低,不好分辨,冗杂且规定笼统的文件,增加了地方相关行政部门的执行难度之外,也极易造成各地方人民法院与政府在开展联合惩治工作时职权难分、相互推诿责任。此外,相关法律规范的发布主体多元,比如《备忘录》的发布,也在实际操作中也加大了其他“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依法、依“相关文件”参与联合惩治工作时的阻力,令他们短时间内不知道听“谁”的,大大降低工作效率。
(二)权力未进行合理配置,分工不明。根据目前实践来看,惩治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工作显然不止人民法院在做,且很多相关工作内容也超出司法权的管辖范畴,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结果在实践中有时由诸多行政机关做出,司法权和行政权时常发生交织、矛盾。行政机关与法院在许多工作方面的分工也不甚明确,以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为例,人民法院会通过官网、公众号等渠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众多网民短时间内纷纷转发,然而许多地方政府部门也会在相关渠道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一旦被执行人在信息发布后及时履行了相关义务,由于法院与行政部门删除信息的机制不统一,也有可能侵害到已经履行了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权益。因此,在进行联合惩戒工作过程中,如何既提高对“老赖”的打击力度,又兼顾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明确分工、合理配置确实是未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权力的行使未受制约。在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工作中,行政机关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笼统,只强调行政机关要全力配合、协助人民法院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却没有对行政权的运行范围进行明确制约。各级地方政府均希望在联合惩治工作中尽快“有所作为”,但是未有明确规定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范围和方式有所制约,一旦被执行人人权遭到侵害,既影响政府公信力又令公民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制度产生反感。地方政府行使“不在笼子里的权力”配合法院开展对失信人的惩治工作,短期内联合惩治效果确实突出,可是长此以往,广泛的权力一旦被滥用,难免滋生腐败,引发权力寻租等一系列问题。
三、对于行政权参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之建议
(一)明确各机关职责。人民法院负责统一管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的工作、统一管理信息发布的渠道、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包括信息删除办法),拓宽信息发布覆盖范围,也排除其他行政机关开展上述工作。同时,加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交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在各自权力范围内明确职责,确保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行泾渭分明。此外,由统一机关发布文件以解决众多法律文件冲突问题,还需强调行政机关需要“协助”到什么程度。在此处,笔者个人认为,为避免上文说过的地方行政部门被赋予过多权力之后各种问题的产生,应当时刻以司法权为主导,行政权力的适用范围要尽可能“点”状分布,行政部门只能在法院指导下适当从某些方面参与惩治工作,仅仅协助而不能做出决定。如可操作,该行政部门最好对内(即政府内部其他机构)保密因參与惩治工作而获得的相关信息。
(二)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在联合惩治工作的进行中,行政机关广泛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 ,从法律层面完善相关制度对各级行政单位、各个行政部门的可行使的权力做详细的规定并科以相关义务,如对执行工作内容、即将开展打击工作的单位等进行保密等。当然还要确立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各级行政机关“越权”办事,某些一时追求工作效率而忽视被执行人人权保障的情况也必须依法被追究。笔者看来,政府一旦成为“老赖”,对其进行惩治时应有其他独立的专门程序来保障效果。要使参与相关工作的行政权力完全被适用于保障惩治工作的进行,杜绝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尽可能地避免由行政权力的滥用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三)设立专门机关保障联合惩治。为了保证多部门联合惩治工作的长期有效的开展,需要设立专门机关,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多部门之间的分工,负责与各个有关部门组织会商、达成联合惩治之合意以及安排社会力量的参与等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联合惩治。此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涉及到许多配套的技术的健全,就必然需要有独立的经费进行保障,因此,将各项工作经费单独列入预算,加大各法院、行政部门执行工作的经费保障在确保联合惩治工作的有效运行方面也十分必要,如上文提到的如果要实现参与惩治工作的行政部门对内(可能是被执行的政府机构)完全保密,可以独立发放该部门工资,或许可以加大该设想的可操作性。
四、小结
近年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取得的成果还是十分瞩目的,这证明该制度在当今社会有着不错的发展前景,但是我们永远没有办法在新制度产生之初就预料到其未来发展过程中的一切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自该制度开始实施以来出现的在实际工作中的小问题已经不断被解决(包括上文提到的一些),各种保障制度也日趋完善。行政权参与联合惩治工作确实是有效提高惩治工作的好方法,也是当下解决“执行难”之形势所必需,关于本文中对行政权参与情况的思考,希望可以防微杜渐。随着行政权在失信人名单公开制度中行使得当,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惩治,与法院形成合力,“老赖”终将无所遁形。
【参考文献】
[1] 韩业斌,《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治的地方实际与制度前景》,《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课题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研究》,《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
作者简介:张慧桂(1999-),女,藏族,籍贯:青海海北,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本科,专业: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