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我国历来重视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经过多年来持续不断的高压严打和综合治理,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工作成效明显。特别是在《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买方入刑”,即原《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修正案(九)》将对上述行为的免除刑事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来,极大程度地遏制了拐卖儿童犯罪。但因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严重不平衡情况依然存在,一方面一部分人法制意识淡薄,部分地区买方市场仍旧存在;另一方面,普通大众整体上对拐卖儿童犯罪关注度不足,导致儿童失踪、被拐案件仍然时有发生。在多种消极因素作用下,拐卖儿童犯罪持续滋长,部分地区拐卖儿童犯罪依然突出,拐卖儿童犯罪侦查工作面临挑战。与此同时,近两年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技术悄然兴起,并逐渐被应用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智能时代的到来给拐卖儿童犯罪提供了新土壤,但也为侦查领域的工作革新提供了契机。面对新形势,侦查机关如何顺势而为,用好人工智能这个发力点,发挥好自身职能以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值得深入探讨。
目前,学界关于拐卖儿童犯罪的研究主要是从法学、犯罪学、社会学等角度出发的定性研究,[1]少有的定量分析在数据规模、案例来源、地域范围等方面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同时,随着近年来我国法院裁判文书的集中公开过程不断推进,运用实证分析法对拐卖儿童犯罪加以分析具有可行性。目前已有中国裁判文书网、聚法案例、OpenLaw、北大法宝等多个裁判文书检索平台,对比这几大平台的检索效率、文书数量、文书质量等,选取聚法案例(www.jufaanli.com)为本研究提供数据支撑,对拐卖儿童犯罪侦办工作进行研究。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是计算机学科的一个分支,从1956年在Dartmouth学术会议上自正式被提出算起,50多年来,已取得长足的发展,成为一门广泛的交叉和前沿科学。雷·库兹韦尔(Ray Kurzweil)在《奇点临近》(中译本)一书中说:“奇点将从第五纪元开始,这是人脑中的大量知识与人类技术相结合的结果,这时人类技术的典型特征是:更大的容量、更快的速度、更强的知识分享能力”,[2]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类将从互联网时代逐步跨越到智联网时代。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其他领域,至今尚未形成对于“人工智能”的统一界定,一些人认为人工智能是通过非生物系统实现的任何智能形式的同义词,智能的实现方式与人类智能的实现是否相同是无关紧要的,而另一些人认为,人工智能系统必须能够模仿人类智能。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人工智能的定义更倾向于第一种说法;人工智能于一般教材中的定义领域是“智能主体(Intelligent Agent)的研究与设计”,智能主体指一个可以观察周遭环境并作出行动以达至目标的系统;致力于人工智能与哲学的关系、人工智能的分类及应用领域研究的“人工智能之父”约翰·麦卡锡(John McCarthy)1955年将之定义为“制造智能机器的科学与工程”;商务教授安德里亚斯·卡普兰(Andreas Kaplan)和迈克尔·海恩莱因(Michael Haenlein)则将之定义为“系统正确解释外部数据,从这些数据中学习,并利用这些知识通过灵活适应实现特定目标和任务的能力”。大部分学者同意钟义信教授对人工智能所下的定义,即人工智能是一项由机器代替人类实现认知、识别、分析、决策等功能的技术,其本质是对人类意识与思维信息过程的模拟。[3]人工智能研究是高度技术性和专业的,各分支领域都深入且各不相通,涉及应用领域极广,研究内容极多,因而暂未找到清晰合理的分类。由此,我们将“人工智能”定义为: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其研究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如何应用计算机的软硬件来模拟人类某些行为,使机器能够胜任一些通常需要人类智能才能完成的复杂工作,包括机器视觉、指纹识别、人脸识别、专家系统、自动规划、智能搜索、智能控制、语言和图像理解等领域的研究。
2017年3月,“人工智能”一词首现政府工作报告;2018年,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公安部部长赵克志提出“实施公安大数据战略,着力打造数据警务、建设智慧公安”的任务和“积极构建以大数据智能应用为核心的智慧警务新模式”的要求;2019年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张业遂表示,已将与人工智能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由此可见,将人工智能引入刑事诉讼各个环节潜力巨大;同时,2018年至今,北京、杭州、南宁等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已尝试在侦查工作中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数据显示这一技术的使用大大提高了侦查工作效益,早期的这些尝试对智能技术在全国公安机关内部推广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国外司法领域中,从犯罪高发地预测到潜在罪犯预警,从协助审讯嫌疑人到辅助司法量刑,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算法预防和打击犯罪同样被重视。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使用最新的机器学习算法来预测和打击犯罪。例如,西欧很多国家在城市中安装声音传感器,以探测到枪声并收集数据,同时借助安装在城市路边的摄像头,利用机器学习算法创建“犯罪预测系统”,预测哪里会发生抢劫和枪击等犯罪事件。除了预测领域容易犯罪可以预测谁将成为罪犯,芝加哥警察局甚至还可以提供“罪犯热预测名单”,并告诉警员附近最有可能的前20名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照片,具体到“这个人可能在18个月内25%更有可能参与暴力。”据芝加哥警察局称,这份名单已经包括400人。上榜的人不一定有犯罪史,生活在犯罪高发地区,或者有朋友或家人犯罪等都是这个名单背后算法考虑的因素。而新加坡则将智能侦查无人机引入侦查工作,利用无人驾驶侦查机实现24小时巡逻,将高清摄像头安装于无人机(uav)上,晚上亦可清楚地记录周围的场景,并在及时发现闯入安全领域内的入侵者之后对其行动踪迹进行跟踪,定位其所在位置并提醒相关人员。这样一来,只需几名工作人员守在屏幕前观看无人机拍摄的画面并接收无人机发出的信号即可,大大缓解了警力不足这一现实压力。
国外警察机构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且成效显著,正是将人工智能引入侦查工作的成功示范。相比之下,我国人工智能技术起步较晚,但后发性强,将人工智能应用于侦查领域,用科技力量弥补警力及基础设施的不足,对打造智慧警务新模式意义重大。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拐卖儿童行为的构罪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中,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在“聚法案例”网站①通过“聚法案例”网站www.jufaanli.com进行检索,检索时间为2020-02-19,以“拐卖儿童罪”作为检索案由,共获取一审判决书2948份,考虑到数据时效性,并避免重复劳动,选取审判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1734份文书,并剔除其中符合法律规定未予公开的、信息不全的、重复(另案处理)的、仅在当事人信息中提及关键词的文书,最终获取涉及拐卖儿童犯罪的有效案例992份,涉及1030名受害人,1774名拐卖者。浏览以上有效案例及其可视化分析图表,发现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审判数五年来持续下降(如图1);从拐卖者特点、被拐卖者特点、受害人特点、拐卖空间、拐卖方式等角度进行总结,结合以往相关研究成果,发现以往研究中关于拐卖儿童类犯罪的特点分析中,相对来说其中一些特点逐渐弱化,一些愈加凸显,同时出现了一些新势头(如表1、表2)。通过对上述统计数据的研究,分析拐卖儿童犯罪特点及成因如下:
以往的拐卖者主要具有以下群体特点:1.由于拐卖过程涉及偷盗、运输等体力型劳动,因此主要以男性为主。2.低学历无业人员为主,因为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所以专门以从事拐卖儿童犯罪为业,通过犯罪来牟取暴利。3.一部分人存在前科,具备一定的犯罪经验和反侦查意识。4.组成专门的拐卖团伙,以相对固定的贩运、转销渠道实施犯罪。[1]然而,如今拐卖儿童的犯罪中女性犯罪分子比例持续上升;同时,犯罪嫌疑人涉及各个职业群体,比如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救助机构等领域。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医护人员、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为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提供帮助,参与犯罪。
图1 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审判数(N=992)
表1 2015年-2019年拐卖儿童犯罪拐卖主体信息
表2 2015年-2019年拐卖儿童犯罪空间分布(单位:人)
以往被拐卖儿童多为农村留守儿童,“人贩子”在对其盗、拐、骗到的儿童实施拐卖的过程中,往往会伪装成被拐儿童的亲生父母,一旦儿童哭闹,他们就会以“家长”的态度对孩子进行训斥,使得周围人不方便对其管制,防止拐卖行为暴露。而今,随着打拐、防拐宣传力度的增大,群众的防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均有很大的提高,犯罪分子公然打着“亲生父母”幌子拐卖儿童的犯罪方式逐渐减少,但基于亲缘关系的拐卖市场却日益形成。起初,一些“未婚妈妈”、“单亲妈妈”迫于抚养压力以及周围人的异样眼光,将刚出生的亲生子女出售,或因存在对婴儿的性别歧视而买卖婴儿的情况,如今已经逐渐形成了为赚取经济利益而专门以“生育—售卖婴儿”为业的“代孕妈妈”市场。
如表2所示,对问卷中所罗列的影响ESP课程的主要因素中,学生选择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需求分析(69.6%)、学生学习动机(53.7%)、学生学习能力(52.7%)、合适的教学材料和教学方法(48.4%),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公安机关侦查模式日益更新,侦查措施也日益走向信息化,面对传统线下联系、交易等手段的失效,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增强,逐渐开始寻找更加智能多样的作案手法,他们将拐卖过程的一些环节由线下转为线上。以网上拐卖儿童为例,犯罪分子以合法收养、领养的名义为掩护,公开在贴吧、论坛、QQ群等平台建立拐卖儿童网站,将所谓领养、收养信息通过这类平台发布,联系买卖双方,双方通过网络谈拢价格、达成协议之后,只需将在线下完成最后的交付环节即可,犯罪分子通过智能网络自学技术、自行组建网络拐卖儿童市场。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发展不均衡,拐卖儿童市场大。根据以上统计数据及其他公开数据①中国法律年鉴2018.http://www.shujugo.cn/thread-94982-1-1.html。分析,[4]我国拐卖儿童犯罪活动持续表现为跨区域犯罪,但近几年跨区域性更加突出,在1774名拐卖者中,70%以上的拐卖者实施过跨省拐卖儿童的行为。其中,主要拐出地为东部经济较发达的大省和中部人口大省,主要拐入地为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时,主要拐出地内部、主要拐入地内部也存在交互流转的情况。总的来说,拐卖儿童犯罪跨区域性明显,通常拐出地到拐入地的贩运距离较长。(如上页表2)
我国向来重视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通过多次开展打拐、反拐工作,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比如,公安机关与阿里巴巴合作构建的“团圆”系统,又称“公安部失踪儿童消息紧急发布平台”于2016年上线,截至2019年9月,该平台发布走失信息4228条,找回4150名儿童,并利用DNA数据库比对,促使失踪儿童找回率高至98.2%。②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DB/OL].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官方微博http://weibo.com/u/5918987931?refer_flag=1001030101_&is_all=1.然而,在多方消极因素的作用下,拐卖儿童犯罪形成了一些时代性新特点,原本辅助拐卖儿童犯罪侦办工作的DNA库和“团圆”网的作用难以进一步发挥,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传统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发现工作主要来源于失踪儿童家属报案,由于失踪儿童家属在孩子失踪后第一时间报警,侦查人员会第一时间在“团圆”网发布寻人信息,同时将被拐儿童父母DNA录库,并循线展开线下调查。而现在,一方面,随着拐卖犯罪主体日益复杂化,父母基于信任将孩子交付给医护人员、机构将孩子交付给工作人员等等,这些都直接导致孩子在失踪后无法第一时间被发现,从而错过案件侦破的最佳时机,更有甚者,基于亲缘关系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根本无人报案,更不会将DNA录入库中,这样的犯罪形势对侦查效益影响巨大;另一方面,由于是被拐儿童的亲生父母并持有孩子的相关身份证明,在拐卖过程中的运送、交付等环节更不易被发现,特别是在跨区域拐卖儿童犯罪中极为隐蔽,进一步加深了该类犯罪的发现难度。
随着拐卖儿童犯罪智能化趋势不断深化,拐卖儿童犯罪的证据类型发生变化,其犯罪载体越来越电子化,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已经成为当前侦办拐卖儿童犯罪常见且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类型,[5]由于智能终端不断升级换代及拓展规模,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载体也不断向智能化方向更新和发展,侦办拐卖儿童犯罪时对于取证的需求也不断变化,这迫使取证方式必须进行智能化升级。同时,视频监控对拐卖儿童案件的侦破所具有的独特作用常常难以发挥:侦查机关侦办该类案件时一般都是先调取视频监控以确认被拐地点,而后划出大概时间区,再安排人员在大量视频中仔细搜寻相关画面,直至寻找出拐卖路线,然后再循线侦查,获取相关线索,查获拐卖犯罪嫌疑人。这些都需要打拐警察在多个地区调取上千个监控探头,成千上万张视频截图,昼夜连续值班。实践中,由于警力有限,且视频监控的精准度并不高,视频监控的实际有效利用率相当低。
传统拐卖儿童犯罪一般以调查取证为主,审讯取证为辅,这是因为拐卖儿童犯罪往往不是单一类型的拐卖儿童罪,常常衍生出绑架、猥亵、故意伤害、杀人等其他类型的犯罪,使得侦查人员难以像办理其他单一类型的犯罪案件一样,针对案件性质制定专门的审讯策略,往往只能根据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群体的普遍心理特征制定相关审讯策略,或者将通过外围调查获取的证据运用到审讯工作中,以期能打破侦查工作瓶颈并深挖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余罪。以往拐卖儿童犯罪主体有明显的群体特征,如低学历、职业化等等,由此衍生的供述心理障碍也极易被侦查人员把握并加以利用。如今,随着拐卖儿童犯罪主体日益复杂化、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原本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心理特征和利用其他证据制定审讯对策的工作模式难以维系,如此一来,拐卖儿童犯罪审讯工作对于侦破整个案件的作用更加难以发挥。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与云计算应用的普及,侦查机关工作重心逐渐由追溯性打击向预测性防控倾斜,合成侦查模式逐渐被广泛应用。然而,不同于其他犯罪,基于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主体特征、空间特征的特殊性,侦查人员要想做好犯罪预测工作,就需要人工地提前去调取通过多个系统的非结构化数据,然后再人工地对这些冗杂的数据做结构化分析,再基于以上分析人工整合出拐卖儿童犯罪的各个要素特征,最终根据拐卖儿童犯罪规律制定出防控对策。这一繁琐的数据研判过程不仅费时费力,更常常会导致研判结果失去时效性,致使拐卖儿童犯罪预防工作不尽人意。
人工智能的情报数据研判功能可以贯穿案件始末,能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情报研判,提升预测性侦查和回溯性侦查效果。
引入人工智能对于拐卖儿童犯罪而言,一方面,智能系统可以对拐卖犯罪所有的数据快速做出整合,对多种拐卖儿童犯罪模型和犯罪规律进行高度提炼,然后根据提炼后的信息,构建一个与“人、事、地、物、组织”这些元素相关的一个巨大的知识网络模型,侦查人员通过把每次新采录的数据纳入这些模型中,由采录的数据不断触发系统设定的比对模型,持续拓展犯罪情报,就很容易去锁定哪些人是潜在的拐卖犯罪高危人群,做好拐卖儿童犯罪预防工作。
另一方面,针对回溯性侦查工作,智能系统可以通过社会网络智能化分析,将拐卖犯罪嫌疑人复杂的人际关系变为形象的网络图形,使得侦查人员迅速获取整个拐卖团伙交易链,实现个案精准打击。对于网上拐卖儿童犯罪来说,网上智能巡查系统可以快速辨别出留存在线上的可能涉及拐卖行为的非法痕迹,并提供给侦查人员,帮助侦查机关以智能技术打击智能型拐卖儿童犯罪。同时,其可以利用智能语义识别技术自动将已破的拐卖案件的相关数据和待破拐卖案件的儿童丢失时间、拐卖主体、作案手段等已有情报进行全量分析和标签化处理,再根据侦查人员预设好的拐卖儿童犯罪相关标签,智能匹配一定时空范围内同类案件,协助侦查人员即时开展串并案工作。
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涉案证据实现智能化采集、保全和对证据收集程序进行智能引导,为侦查人员提供取证、存证及出证的“一条龙”服务。
将人工智能技术引入到拐卖儿童犯罪取证环节,一方面可通过将人工智能与城市机场铁路、轨道公交、安防监控、酒店网吧及特种场所等视频监控设备相结合,形成以计算机视觉为核心,集人脸识别、虹膜识别、语音识别、年龄段识别、步态识别、表情识别、物体识别等功能于一身的智能视频系统,这一系统可在所有视频流中迅速筛选出有效片段,再将这一片段录入其他地区智能视频系统与整个视频流进行比对,从而迅速获取多个区域视频流中的所有有效片段,以避免传统由人力筛选视频的弊端,使侦查人员尽快获取涉拐主体在贩卖、运输、中转、收买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行为动向,完成涉拐案件证据的高效收集;另一方面,对于具体的某例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侦办工作,侦查人员在侦办时往往只能参考以往侦办经验和范式侦查工作程序,而智能系统可以通过对案件现有信息和类案侦办时的数据归纳,快速生成针对个案的侦查思维导图和业务流程图,特别是对于网络拐卖儿童犯罪,通过将电子数据取证规范与标准前置到智能取证工具中,这样就可以将拐卖犯罪嫌疑人浏览过的诸如拐卖儿童网页、拐卖交易相关邮件、拐卖行为涉及照片、音视频、文档等各种类型普通电子数据转化成电子证据,并规范保存于智能存证云,做好电子证据保全工作。
以人工智能尖端技术为依托,利用该技术的全新分析路径,同时结合专家经验和公安资源,部分辅助或代替人类进行分析研判形成的智能审讯系统可以应用于办案中心审讯、监所教育谈话等各类应用场景,充分实现工作规范提醒,问话策略指引,语音辅助制作,随案实时审查等工作目标。
将智能审讯系统引入侦办拐卖犯罪审讯工作,一方面可在审讯前智能核实涉拐嫌疑人员身份信息、日常活动信息掌握其行为习惯,自动生成对涉拐人员的性格特征分析,推送相应审讯策略及审讯技巧,并在审讯过程中根据嫌疑人心理动态时刻做出调整,以确保侦查人员时刻牢牢占据审讯主动地位,并大大节省审讯准备工作所耗费的时间;另一方面,拐卖儿童犯罪往往存在较大的犯罪团伙和较长的犯罪利益链,审讯工作结束后利用智能审讯系统可以以标签化方式重构智能笔录所生成的数据,再借助系统的语义抽取功能,识别笔录中的关键要素,建立拐卖儿童犯罪个案分析模型,扩大审讯笔录数据应用范围,实时展示统计报表,对案件研判分析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上文介绍的智能视频系统,并非仅运用于调查取证阶段。对于跨区域实施犯罪的涉拐团伙,往往侦查工作终结并不意味着涉拐嫌疑人全部到案,侦查机关需要对部分涉拐嫌疑人继续追缉。由于智能视频系统集人脸识别、虹膜识别、语音识别、年龄段识别、步态识别等功能于一身,侦查人员只需将被通缉的涉拐嫌疑人相关信息录入智能视频系统,当被通缉的涉拐人员进入视频系统覆盖的区域时,便可快速被系统智能识别出来,并及时发出警报,协助警方实现对被通缉者的抓捕。事实上,以人脸识别技术为核心的智能视频系统相比于其他人工智能技术,已经被较为广泛地运用到了侦查工作中,公安机关下一步需要做的,是将包括智能视频系统在内的多个公安内部智能系统与社会中的各种智能系统联通,打破信息壁垒,实现利用智能技术打造公安系统内部与其他社会力量合成作战、全息作战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