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治理对策研究

2020-07-22 07:30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空壳专用发票链条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中,经济安全是基础。税收作为一国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无疑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自我国正式实施增值税制度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在不法利益的诱惑下便相伴而生,虽并非新型犯罪,但近年来随着税收制度的深化改革、营商环境的优化和科技的飞速进步,以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暴力虚开)为代表的新型涉税犯罪手段爆发式涌现。2019年7月31日,公安部公布的打击虚开骗税犯罪两年专项行动的十大涉税犯罪典型案件①公安部公布的十大涉税犯罪典型案件分别是:1.安徽合肥“11·1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山东东营“2·0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3.上海汪某良团伙危害税收征管秩序案;4.浙江金华“12·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5.天津“3·06”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6.河北张家口“5·0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7.江苏南京“2·27”骗取出口退税案;8.辽宁“3·21”骗取出口退税案;9.广东珠海“涉税会战六号”制售假发票案;10.四川乐山“1·29”虚开增值税发票和伪造出售假发票案。中,[1]有六起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其中又有五起案件的作案手段是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大量空壳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暴力虚开犯罪使国家税收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以“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和“百城会战”为代表的运动式治罪模式,有效地利用大数据信息,将司法资源集中打击涉税犯罪,陆续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战果。然而,税收制度的深化改革仍处于进行时,暴力虚开犯罪已经深度嵌入实体经济,如何在运动式犯罪治理的基础之上,充分发挥多部门大数据的合力作用,通过的现代化的日常式治理方式来有效地遏制暴力虚开犯罪,保障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暴力虚开犯罪的特点

暴力虚开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开出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开票费后不需要进项发票抵扣税款,短期内大量开票后走逃失联的新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2]涉案金额大、案件数量多是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普遍特征和趋势。自“放管服”改革以来,暴力虚开犯罪爆发式涌现,与传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相比,暴力虚开犯罪更加有组织化、智能化、去行业化,并且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打击难度更大。

(一)犯罪有组织化

暴力虚开犯罪分工明确,流程比较固定,如图1所示。犯罪行为人首先通过不法渠道获取大量的身份信息,然后通过专门的中介机构,利用非法获得的虚假身份信息注册海量空壳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雇佣“马仔”到办税大厅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幕后主谋不露面。D市甚至一度出现职业虚开团伙以“勤工俭学”为名,诱骗在校大学生到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影响极为恶劣。由于新办企业首次只能申领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谋取更多利益,虚开团伙一般会“养票”1-2个月,待有资格多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顶额开出10万元版的发票后便连夜走逃。之后,辗转监管程度较低的地区继续以相同的手法作案。暴力虚开的犯罪手段简单粗暴且流程固定,各环节分工明确,是一种十分高效的有组织化犯罪。

图1 暴力虚开犯罪作案流程

(二)犯罪智能化

信息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既令暴力虚开的每个环节都更加智能化,又使得各环节之间的联结更加隐蔽、便捷。在获取身份信息环节,不法分子在网络上通过QQ群等方式公开出售大批量个人信息,为暴力虚开提供了便利;部分不法分子通过黑客技术,非法入侵他人电脑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注册空壳公司环节,暴力虚开团伙利用网上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专门的中介机构大量注册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中介将办理好的证件、印章邮寄给暴力虚开团伙。申领发票环节,虚开团伙通过网上招募等方式,雇佣一批马仔,甚至是在校大学生为其去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传递。虚开发票环节,虚开团伙通过伪基站群发短信息、建立QQ群等方式招揽生意,扩大客源。甚至有专门的团伙搭建网络售卖发票平台,每天向涉税犯罪群体发布全国各地可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供下游犯罪嫌疑人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暴力虚开犯罪链条的各个环节不需要人与人的实际接触,增加了全链条打击暴力虚开犯罪的难度。

(三)犯罪去行业化

与传统虚开犯罪存在明显的行业化特征不同,暴力虚开犯罪呈现出去行业化特征,即暴力虚开依托的空壳公司所涉及的行业出现分散化的特点,不再集中于某些高危行业。传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通常是基于正常贸易的“富余票”,或采取“票货分离”的形式。而暴力虚开犯罪依托的空壳公司本就为了虚开发票而生,开出的发票品名按用票方的需求填写,因此所属行业并没有显著特征和明显的规律。所以去行业化的特征增加了稽查选案的难度,影响了监管精准度的提升。

(四)与其他犯罪相交织

暴力虚开犯罪直接地对国家税收收入、税收征管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此类犯罪的大量需求还间接刺激了其上游犯罪的泛滥和下游犯罪的猖獗,各种犯罪交织成网状。例如,暴力虚开犯罪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大量注册空壳公司涉及复杂的上游犯罪链条。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手段有多种,既有通过QQ群、微信群等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也有通过网络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窃取他人信息,还有通过申请“免息贷款”等为由的诈骗手段诱骗他人为其注册空壳公司。上游的身份信息买卖市场的活跃,又会更好地服务于其他犯罪,如电信网络诈骗、绑架等。[3]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空壳公司还可以成为骗取贷款、洗钱等犯罪的工具。从下游犯罪来看,暴力虚开的发票又可以成为其他犯罪所利用的上游犯罪,如骗取出口退税、贪污和职务侵占等。赃款转移时,又涉及利用POS机套现等。因此,暴力虚开犯罪不仅涉及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它还是一个庞大的犯罪网络中的一个节点。对暴力虚开犯罪的治理需要集结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展开。

二、犯罪经济学视角下暴力虚开犯罪的原因分析

犯罪经济学的经典论述中,将犯罪行为人看作“理性人”,其选择是否犯罪取决于他对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的衡量。[4]与传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相比,暴力虚开犯罪的利益贯穿整个犯罪链条,并且犯罪成本却更低,才导致其日益猖獗。

(一)犯罪利益贯穿整个犯罪链条

暴力虚开犯罪没有直接受害人,它之所以成为有组织、团伙化犯罪,是因为整个犯罪链条的每个环节都有利可图。除了虚开这一核心环节外,上至买卖身份信息、通过中介注册空壳公司,下至洗票、受票企业都有利可图,国家损失的税收被整个犯罪链条所瓜分。

1.侵犯公民信息获利

暴力虚开犯罪的第一步是获取他人的身份信息。随着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窃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有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后出售;有的不法分子从拾荒者手中购买他人遗失的身份证;有的采用盗窃、诈骗等方式非法获得他人的身份信息;有的所谓的专业“财务公司”组织法律意识较低的农民、农民工等,注册公司、办理银行卡,之后以约200-500元不等的价格付给农民或农民工。正是由于下游犯罪为了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所以形成了大量的对他人身份信息需求,导致非法买卖身份信息的市场活跃,也间接导致了其他犯罪的猖獗。

2.开票利润高于传统虚开

收取开票费是暴力虚开犯罪链条的利益来源。暴力虚开团伙通过中间人、发放小卡片、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通过QQ群、群发邮件和建立网站等方式,大肆招揽生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费一般在票面金额的4%-9%左右。若以中位数7%来计算,开出一张10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获利约6195元①开票费=100000÷(1+13%)×7%=6195元。增值税标准税率下降前,开票费分别为5983元(17%)和6034元(16%)。。在养票1-2月后,顶额开出50张10万元版的发票立即走逃失联,收益可高达约31万元。职业的暴力虚开犯罪团伙大多是同时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假如仅以10家空壳公司计算,两三个月之间,收益可达310万元。此外,与传统虚开犯罪相比,传统虚开犯罪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从其他非法渠道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给下游买家开出的发票,一般是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去购买上游企业的“富余票”,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套取“黄金票”等。而暴力虚开团伙不缴纳上游的增值税,采取直接走逃失联的方式,因而其犯罪收益更高。

3.买方短期利益高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用票企业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兼具抵扣税款和列支成本的功能,比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含金量更高。受票企业利用在上游虚开的进项发票,付出7%左右的开票费,就能抵扣13%的进项税额②增值税的标准税率:2018年5月1日前为17%,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16%,2019年4月1日之后为13%。,并列支成本,少缴25%的企业所得税。从短期来看,可以少缴税款的比例高达39%左右。然而,暴力虚开的买方极有可能成为最终的“买单者”。因为与传统虚开不同,暴力虚开犯罪团伙开票后直接走逃,不缴纳上游的进项税,开出的发票最终会被认定为异常发票。为了延迟虚开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暴力虚开的发票会经过几次过票、洗票。因此,开出的发票在被认定为异常后,开票企业早已销声匿迹。最终的受票企业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如果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受票企业看似也是获利者,但其实会成为最终的买单者。

(二)犯罪成本较传统虚开更低

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暴力虚开犯罪的成本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实施犯罪时的实际成本,即支付给上游“服务”所支付的对价;二是被惩罚的成本,主要受到预期惩罚概率、惩罚的及时性和惩罚的严厉性三个因素的影响;三是犯罪的机会成本,即犯罪行为人选择犯罪而放弃的从事正当行业的收入。

1.支付上游环节的对价更低

支撑暴力虚开犯罪的上游“服务”要价与其犯罪收益相比相对较低。在网络上购买虚假的身份证、购买他人的身份信息每条在200元到500元之间不等。代理注册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的中介会根据注册企业的地区、类型、需要提供的材料的不同而收费不同,价格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有的中介机构甚至会代为提供注册地址,一址多照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团伙以诈骗的手段诱骗农民注册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这种方式几乎不需要额外的成本。在“最多跑一次”等优化营商环境的服务措施实施以来,一般三个工作日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税控盘等整套资料,降低了其时间成本。

2.被惩罚的成本更低

首先,暴力虚开受惩罚的预期概率更低。与传统虚开犯罪相比,暴力虚开团伙是职业化的犯罪团伙,在作案过程中便采取了多种反侦查措施,如利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办理银行卡、雇佣他人到税务机关申领发票、跨越多地区作案等,因此侦查难度较大。其次,典型的暴力虚开不进行资金走账,仅收取开票费,在整个虚开过程中没有形成资金的回流,证据链难以形成。再次,暴力虚开犯罪仅是虚开这一环节分工就特别细致,发布信息、领票、开票、邮寄、资金走账等都由专门的犯罪行为人负责,案件侦办的难度很大。而且由于虚开链条长,跨地域性强,难以溯源,且耗费大量的时间和司法资源,侦查成本很高。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其预期自己的行为被惩罚概率较低。

3.刑罚的威慑效应低

古典犯罪学派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是威慑犯罪,刑罚的威慑效应主要受到其及时性和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5]对暴力虚开惩罚的及时性低和确定性低导致了刑罚对此类犯罪的威慑效应较低。

惩罚的及时性是影响威慑效应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在犯罪研究时常被忽略。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很自然地把犯罪看做原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6]暴力虚开犯罪的惩罚的及时性是非常弱的。主要有三点原因,第一是暴力虚开犯罪在短时间内难以发现。职业的暴力虚开团伙大多以暴力虚开犯罪和其他发票犯罪为生,都有极强的专业性,对税收政策的把握、税收漏洞的洞察力非常强,犯罪手法隐蔽。而且没有明确的受害人,开票方和受票方都可以构成犯罪的主体,上下游形成攻守同盟,所以在的短时间内难以被发现。第二是侦查时间跨度大。暴力虚开涉及海量的空壳公司和海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侦查中要对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人员流等进行一一核实,工作量极大。第三,从虚开犯罪的行政处罚到刑事判决,一般需要两年甚至更长。所以对暴力虚开犯罪惩罚的及时性的不足,严重降低了刑罚的威慑效应。

4.犯罪的机会成本更低

机会成本是指利用一定资源获得某种收入时所放弃的另一种东西。[7]暴力虚开团伙犯罪的机会成本则是利用自身劳动力进行暴力虚开犯罪而放弃的从事正当职业的收入。暴力虚开团伙与传统虚开企业不同,传统虚开的企业通常是采用“富余票”或者“票货分离”的方式对外虚开,其犯罪的机会成本是企业正常运作的收入,一旦企业及其负责人身陷囹圄,其机会成本较高。而暴力虚开的犯罪行为人通常以家族、血亲和地域为纽带从事暴力虚开犯罪,在非法高利的诱惑下,在本该学习的年纪便开始职业虚开犯罪,导致文化水平较低,从事正当行业的收入也较低。即使接受惩罚出狱后,也没有能力从事其他正当行业劳动,或者从事其能够胜任的工作的报酬远低于虚开犯罪的收益,又走上发票犯罪的道路,形成恶性循环,许多职业虚开团伙成员是发票犯罪的前科人员。

三、暴力虚开犯罪的治理难点

(一)案件来源单一,滞后性强

涉税犯罪案件侵害的是国家的税收收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没有直接的受害人,因此案件来源大多来自税务机关的移送,移送前大多已经历过数月的检查。而暴力虚开犯罪所依托的空壳公司存续期仅2-3个月,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早已人去楼空。即使抓获犯罪嫌疑人,赃款也早已被挥霍或转移,国家的税款损失无法挽回,且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已被扰乱。

(二)反侦查意识强,真实身份摸清难

暴力虚开犯罪团伙以虚开犯罪为生,前科人员多,其极为丰富的犯罪经验和强烈的反侦查意识充分体现在暴力虚开的每一个环节之中。大多数案件,申领发票的空壳公司均利用他人的身份证注册,很难查到幕后的实际控制人。申领发票环节雇佣马仔,实际控制人不露面。开票环节并不直接开给受票公司,而是经过多次过票、洗票后,才将发票通过快递邮寄给用票企业。通常在一夜之间顶额足量开票,连夜走逃。各环节之间通过聊天软件、电话等联系,互不见面,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便马上舍弃手机等通讯工具,给侦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全链条打击难

如前所述,暴力虚开之所以猖獗,不仅是虚开这一环节获利丰厚,其违法利益还贯穿了整个犯罪链条。大批量代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是暴力虚开犯罪重要的上游环节,为职业的虚开团伙提供了空壳公司这一重要的载体。[8]然而,就大量代理注册公司的中介机构的行为而言,其行为本身没有违法。但是委托人大量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存在明显的疑点,但中介公司为了赚取更多的中介费,愿意为其提供注册服务而不管其是否将这些企业用来实施违法犯罪。然而对于中介机构,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上述行为。因此,仅打击虚开这一个环节,而不对其上下游进行全链条打击,很难有效控制此类犯罪。

(四)司法资源有限,侦查成本高

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增值税制度一直处于深化改革的进行时。随着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从营改增试点到全面推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不断扩大,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减少重复征税。然而,由于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增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法行为也增多,经侦警力供不应求。暴力虚开团伙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通常进行跨地区过票和洗票。因此,侦查的时间、人力成本很高,且异地协作有一定的难度,即使犯罪嫌疑人最终落网,但税收挽回的程度也十分有限,导致侦查的投入产出不成比例。

四、大数据时代暴力虚开犯罪的治理对策

暴力虚开犯罪实际上是一种组织严密、集团化、链条式的犯罪,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犯罪更加高效。暴力虚开犯罪的利益链条贯穿始终,犯罪成本又极低,因此仅打击“虚开发票”单一环节不足以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税收的损失难以挽回,被扰乱的市场秩序不可逆转。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暴力虚开犯罪物理隔离的各个环节又能够通过数据连接起来,为暴力虚开犯罪的全面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因此需要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构建一种集事前、事中和事后于一体的,贯穿整个犯罪链条始终的多元化协同治理方案。[9]

(一)治理主体多元化,拓宽案件来源

暴力虚开犯罪黑数大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没有直接的受害人,大部分案件来源于检查比例十分有限的税务稽查的移送。税收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的经济安全,治理暴力虚开犯罪不仅仅是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责任,也是各部门和普通民众应尽的义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落实放管服、最多跑一次等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基础之上,也要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对于一址多照的企业,要建立相关的数据库,及时与税务和公安部门实时共享。对于在根本不存在的地址注册企业的,更要加强审核力度,将法人、会计人员等数据与税务、公安、人民银行及时共享,形成提前预警机制。此外,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向企业和普通民众宣传暴力虚开犯罪的危害,鼓励及时向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虚开发票的小卡片、短信、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尽量早发现、早治理。

(二)治理环节全面化,切断利益链条

暴力虚开犯罪的有组织化性质,致使仅打击虚开这一环节难以有效遏制全链条犯罪,因此需要多元化的治理环节来切断利益链条,降低犯罪收益。各环节对应的监管部门需要进行有效的实时监管和数据资源的共享,及时切断各方利益链条。在买卖身份信息环节,一方面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网络监管,严厉打击买卖身份证信息的行为;另一方面,公民应该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一旦身份证件被盗、遗失,要及时挂失,公安部门及时更新已挂失的身份证信息库,一旦这些身份信息被用于注册公司,及时预警并落地核查。申领发票环节,及时对实名办税人进行大数据分析,对于同一领票人大量申领多家企业发票的情况,应当及时预警并核查。对于虚开发票的空壳公司,利用企业基因测序技术进行多指标、多维度预警监测。对于犯罪链条末端的用票企业,充分利用“金税三期”的强大功能,对进销项严重不符、资金等明显异常的情况进行检查,用逆向思维顺藤摸瓜,及时发现上游的暴力虚开团伙。

(三)治理模式多样化,提高犯罪成本

犯罪的成本包括了实施犯罪的成本、犯罪的机会成本和被惩罚的成本。我国正逐步优化营商环境,各种便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正逐渐实施,实施犯罪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不可避免地会随之降低。因此,要提高犯罪的成本,需要着重突破公安打击模式的局限,协同多种治理模式,共同提高暴力虚开犯罪的机会成本和被惩罚的成本。

1.建立高危人员辅导机制,提高犯罪的机会成本

如前所述,暴力虚开犯罪的行为人大多文化水平较低,以地缘、血亲为纽带。一些高危地区和前科人员,没有从事正常工作的能力和动力,并在犯罪亚文化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下,多次实施和参与暴力虚开犯罪,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可以在构建发票违法犯罪高危人员库的基础上,建立前科人员的后续辅导机制。特别是对年龄较小、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员,通过对其长期的思想教育、技能培训等,助其走上正轨,提高其正当工作的收入,即相当于提高其犯罪的机会成本。[10]这一社会问题需要公安机关、社区、培训机构等部门的及时沟通与协作。

2.建立完善监管制度,提高被惩罚的概率

由于税务稽查比例有限、犯罪隐蔽,因此暴力虚开犯罪被发现的概率比较低,刑罚对暴力虚开团伙的威慑性有限。提高被发现的概率可以提高被惩罚的概率,从而提高被惩罚的成本。建立奖惩结合的举报制度,促进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提高“代账会计”的法律意识,发现代账企业涉及暴力虚开发票犯罪时,及时举报。对于代理注册企业的财务公司而言,要加强监管,进行行业辅导,提升行业自律性,提高纳税人维护税收的意识。

3.建立高效打击机制,提高惩罚的及时性

跨地域性是暴力虚开打击时间长的主要原因之一,缩短打击时间能够有效提升惩罚的及时性,增加刑罚的威慑效应。各地应借“打击虚开和骗税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和“百城会战”的契机,充分发挥“云端”平台优势,构建一种长期有效的跨省合作机制,将运动式治罪的模式延伸到日常式治罪当中,提升打击效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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