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一类民营工业的商品销售模式及账务处理

2020-07-21 08:16刘峰
财会学习 2020年19期
关键词:销售模式账务处理

刘峰

摘要:该文基于无为市高沟镇民营工业的发展现况,解析了一类民营工业存在销售员的商品销售模式,分析了这种销售模式的账务处理方法,以期达到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会计人员更好地进行账务处理。

关键词:民营工业;销售模式;账务处理

引言

一些民营工业在实际商品销售中,有时为了提高商品销售的灵活性,以期取得更大的销售量,往往采取一些特殊的商品销售方式,而销售员代理销售商品就是经常被采用的一种销售模式。本文分析了存在销售员的高沟镇一类民营工业的销售模式及其账务处理方法,以便让相关会计人员更好地处理会计业务。

一、高沟镇民营工业销售员的发展状况

20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受江浙发展个体私营企业的影响,无为市(2019年12月国务院批复撤销无为县设立县级无为市)高沟镇开始有了小作坊式的模具生产,一家一户、小打小敲的手工制作磨具磨料,高沟镇的民营工业由此进入了萌芽阶段。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导下,党中央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大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在此期间,高沟镇民营工业涌现出了众多的推销商品的销售员,特别是电加热和电线电缆产品方面的销售员更是发展迅速,队伍不断壮大,鼎盛时期达到了上千人。销售员们走南闯北,跑遍千山万水,说尽千言万语,想尽千方百计,吃尽千辛万苦,为企业传递信息,拿回订单,被民营工业喻为公司的“千里眼”和“顺风耳”。销售员的存在一方面促进了高沟镇民营工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民营工业的快速发展,又壮大了销售员队伍。

二、高沟镇民营工业销售员的销售模式

高沟镇民营工业销售员创造性地开拓了新的代理销售模式,销售模式既不同于“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款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受托方自行决定销售给终端客户”的这种视为买断的销售方式,也不同于“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规定的商品价格销售给终端客户,受托方根据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费用”的获取手续费销售模式,这些销售员并不是民营工业的正式员工,他们不拿公司的任何工资及奖金,为公司传递信息,销售商品。销售员的销售模式是:销售员首先与代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好代理公司给销售员的商品价格,然后销售员由代理公司授权以代理公司的名义与自己联系到的终端客户再签订商品销售协议,约定新的商品销售价格,销售员作为中间人代理公司销售商品。销售员不开具销售发票给终端客户,销售发票由代理公司开具给终端客户,代理公司扣除与销售员约定的商品价款、相关税费及代垫款等款项后,剩余的销售款归销售员所有,代理公司只与销售员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应收账款风险由销售员自行承担。这种销售模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应收账款风险,销售员也享有更多的销售自主权,能够灵活地进行商品销售,大大促进了公司的商品销量。

三、销售员代理销售模式的账务处理

高沟镇民营工业销售员代理销售商品的模式在相当多的民营工业中存在,尤其是高沟镇的电加热和电线电缆产品大量存在这种销售员销售商品方式。为规范代理公司及销售员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无为市电线电缆行业协会还出台了相关政策,印制了代理公司与销售员结算的有关结算单据,相关税务部门还规定了销售员应得款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比例,销售员的应得款由代理公司作为销售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处理。这种销售方式的账务处理相关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些民营工业在实际账务处理上是各显其能,早期账务处理方式也是五花八门,不尽相同。下面通过事例的方法来分析这种销售方式的建议账务处理形式。

例:A公司委托B销售员销售甲商品200件,甲商品成本为每件80元,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协议约定A公司给B销售员甲商品的价格为每件100元,A公司代垫B销售员商品的包装费为200元,发票邮寄费21元。B销售员由A公司授权以A公司名义与自己联系到的终端客户C公司签订了新的商品销售协议,约定出售给C公司的甲商品售价为每件120元,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A公司代B销售员开具给C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24000元,增值税额为3120元。A公司与B销售员约定应扣除B销售员开票增值额(开票给C公司的价税合计额减去约定给B销售员甲商品的价款)的税金为13%,同时按开票额的2%扣除公司管理费以及代扣1%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个人所得税是按相关税务机关规定的销售员所得额比例代扣,这里假定按1%代扣)。

(一)账务处理分析

1.本次销售应扣除B销售员开票增值额的税款

=(开票给丙公司的价税合计额-约定给乙销售员A商品的价款)×13%

=(24000+3120-20000)×13%

=925.6(元)

2.扣除代理公司管理费=开票给C公司的价税合计额×2%

=(24000+3120)×2%=542.4(元)

3.代垫的B销售员甲商品的约定价款为20000元,商品包装费200元,发票邮寄费21元。

4.B销售员本次销售商品应得金额=开票给C公司的价税合计额-应扣开票增值额税款-扣除公司管理费-代垫的成本、商品包装费和发票邮寄费

=(24000+3120)–925.6–542.4–20000 – 200-21=5431(元)

5.代扣個人所得税=5431×1%=54.31(元)

(二)相关会计分录

多数民营工业会计人员在处理具体会分录时主要是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一类是采用这样的:

1.代B销售员开具发票给C公司时

借:应收账款——C公司27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12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甲商品

16000

贷:库存商品——甲商品16000

2.与B销售员结算代垫款项及税费

借:销售费用5431

贷:其他应付款——B销售员5431

借:其他应付款——B销售员(代扣个人所得税)54.31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4.31

3.收到C公司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27120

贷:应收账款——C公司27120

还有一些是这样处理的:

1.代B销售员开具发票给C公司时

借:应收账款——C公司27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12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甲商品

16000

贷:库存商品——甲商品16000

2.与B销售员结算代垫款项及税费

借:销售费用5431

贷:预提费用5431

借:其他应付款——B销售员(代扣个人所得税)54.31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4.31

3.收到C公司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27120

贷:应收账款——C公司27120

借:预提费用5431

贷:其他应付款——B销售员(货款到账)5431

这些处理方式既看不到B销售员该笔销售款的应得额的具体明细,且在应收C公司的账款未到账的情况下,账面上看不到B销售员与A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应收C公司账款的风险也看不出由B 销售员承担,存在诸多缺陷,笔者在分析具体分录时使用了其他应付款作为过渡科目,处理起来更加清晰明了。

1.代B销售员开具发票给C公司时

借:应收账款——C公司27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12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甲商品

16000

贷:库存商品——甲商品16000

2.与B销售员结算代垫款项及税费

借:其他应收款——B销售员(代垫成本)20000

其他应收款——B销售员(代垫邮费)21

其他应收款——B销售员(代垫包装费)200

其他应收款——B销售员(应扣税款)925.6

其他应收款——B销售员(应扣管理费)542.4

销售费用——销售员费用5431

贷:其他应付款——B销售员

27120

3.代扣B销售员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B销售员(代扣个人所得税)54.31

贷:应交税费——應交个人所得税

54.31

4.交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4.31

贷:银行存款54.31

5.收到C公司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27120

贷:应收账款——C公司27120

借:其他应付款——B销售员27120

贷:其他应收款——B销售员(货款到账)27120

其他应付款(B销售员)的贷方余额与应收账款(C公司)的借方余额相等,表示B销售员尚未收到的C公司的货款余额,其他应收款(B销售员)的贷方余额即为A公司尚欠B销售员的代理销售货款应得额,在没有收到C公司的货款时,只反映B销售员欠A公司的各项代垫款及税费,应收账款(C公司)的风险由B销售员承担。

结语

通过对高沟镇民营工业代理销售模式的分析,初步解析了一种特殊的商品销售方式的账务处理方法,利于民营工业会计人员理解此类账务的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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