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营改增实施半年后,分析基于公司盈利目标下财产保险公司经理人通过决策调整导致市场主体行为变化,与随之而来及可预见的市场销售、服务格局调整。
【关键词】营改增 财产保险 经营目标 经理人理性行为 销售模式 服务模式
我国保险行业“营改增”工作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作为金融行业的一支,与建筑行业、服务业等支柱型产业一同作为我国分税制改革中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的最后一项重点工作,具有深远意义。营改增旨在降低税负成本,避免重复课税,减轻税负转嫁,促进经济发展。方案实施后,已实现平稳过渡,各保险行业主体通过自身调整,逐步适应税制改革带来的各项变化,市场格局在主体行为调整中也在发生一系列变化。本文从保险机构经营目标角度出发,考察保险公司在竞争压力下对经理人行为的考核激励方式,通过分析经理人理性行为,判断营改增政策对保险市场格局变化的影响。
一、基于现代保险公司内部激励模型下的经理人决策
(一)考虑监管压力制定的“盈利”目标
依据中国保监会现行的《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评判保险机构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的指标主要包括车险、非车险的增速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三大类,分支机构10个、总部机构12个指标构成。监管综合考察分析市场后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现出对保险公司经营要求:
1.稳增长,避免恶性竞争。规模增速类指标车险、非车险增速权重占比30%,但评价方式较为宽松。
增速在-10%至60%之间均可获得满分,正常经营保险机构均能够满足,但超过60%以上的增长将会扣分,避免保险公司争抢新业务造成相互抬升费用水平,降低报价的恶性竞争。
2.重盈利,保证持续发展。经营效益指标权重50%,其中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车险销售费用率评价较为苛刻。
综合成本率指标要求保险公司综合成本率应低于106%,否则本项0分;综合赔付率与车险销售费用率指标要求行业对标,超过行业平均值5%,则本项0分。则要求保险公司经理人,尤其是分支机构经理人必须将避免亏损作为首要工作目标,尤其是在占财产险公司70%以上的车险业务经营过程中需在合理运用销售费用吸揽低赔付率优质业务与降低总体费用水平两方面寻求均衡点。
(二)商业保险公司经理人目标
为确保保险公司经营评价结果处于监管评价优秀及良好的A、B类公司得分范围内,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围绕“盈利”大局的全面预算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人力资源评价体系。通过财务约束与考核激励两种殊途同归的方式,对总、分机构经理人行为进行规范。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多在财务管理架构中,多选择财务集中的方式,即:分公司设立的财务部直接受总公司财务部管辖,执行总公司财务方面管理文件,接受审计条线定期检查,总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受董事会或法人任命或管辖,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总、分机构经理人对财务部门人事、政策制定等方面仅有建议权,而无直接决策权。
营改增后,基于财务集中的保险总、分公司经营将面临增值税抵扣及专用发票获得对利润将产生直接压力:①增值税部分不再确认成为保费收入,使得保费收入下降约5.66%;②若各项成本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将全额计入经营成本,无法通过价税分离实现进项税抵扣;③最终,赠送行为将按照视同销售完成增值税进项税缴纳;④如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非手续费部分销售费用率提升将带来当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比例上升,影响已赚保费。
基于上述几点考虑,为降低营改增带来的在核算方面的不利影响,经理人将按照以下方式完成决策:
第一,配置销售费用时将更加倾向结算手续费的代理渠道业务;
第二,更加倾向优先考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供应商;
第三,针对直销渠道礼品赠送行为颁布禁止性管理文件;
第四,基于谨慎性原则,在预算制定时壓缩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例如销售人员福利。
二、保险市场销售格局调整
随着营改增各项工作逐步落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抵扣规则、保险公司财务核算制度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保险机构内部调整的一致行动也带来市场格局的重新洗牌。
(一)传统直销模式成本激增,竞争力下降
传统业务人员直销模式的销售成本中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差旅等业务维护费用占比较高。营改增后,此类费用无法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将含税费用全额计入成本。但营改增后,保费收入却要进行价税分离,计入保费收入账户的仅为原先的94.34%,核算方式到来渠道盈利能力大幅下降,为保证渠道盈利性,经理人不得不削减传统直销模式下的销售费用政策,导致渠道竞争力下降,客户将转向高竞争力渠道。
(二)中介中间收益率出现竞争性上限
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个人代理三类,但无论何种形式的中介机构,客户所享受的出单、理赔、救援等服务的提供主体更多的是保险公司而非代理机构提供,因此代理机构产品同质性较高。
长期以来,个人代理更多体现在寿险领域,在财产险领域以往各地准入要求差异较大,且监管较为严格,个人代理人生存空间有限。新国十条颁布后,个人代理获得监管认可后,个人代理与代理机构将在传统险业务终端市场一同参与竞争。
如将保险公司看成生产型企业,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选择并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行为,可参考要素市场中的买方与卖方关系模型进行探讨。目前,新国十条相关政策逐步落地实施过程中,个人代理人准入门槛降低,试点地区已开始放开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一对一绑定要求,使得个人代理人在未来大量涌入财产险行业成为可能。虽目前代理机构虽目前占据较大的代理市场份额,但个人代理人拥有最广泛的群体与较低的准入条件,已对机构代理服务产生替代作用,中介要素市场便符合卖方完全竞争而买方垄断的要素市场模型,在要素供求双方博弈中,要素的供给方个人代理人,将遵守完全竞争的法则,在正常利润率水平下提供代理服务。
因潜在个人代理人主体数目庞大,业务来源分散,单笔业务佣金量替代当月代理佣金量进行分析,个人代理人的要素市场均衡点为个人代理人当月保费总收入对应的全部应税项目纳税比例与代理机构税前利润率相同时对应的手续费规模。
其中:各段约束公式为:
机构代理人若单笔业务代理手续费超过上表计算后对应比例,则选择个人代理成本较低,若单笔业务代理手续费低于该均衡点,则选择机构代理成本较低,即中介中间收益率受到个人代理应税比例上限约束。
三、保险市场未来服务格局调整
目前,保险行业营改增相关政策主要针对售前,针对售后服务、风险管理等专业领域,仍有诸多方面有待明确,此类问题将对保险行业未来服务定位产生更加深层次影响。
(一)理赔款项发票能否进项抵扣
目前,针对保险公司获得的救援发票、配件更换及维修服务发票能否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在营改增相关文件中并未明确涉及。从增值税原理出发,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保险公司支付事故赔款到维修机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即为采购维修服务的事实行为主体,维修机构向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可进行抵扣。
如政策最终明确理赔款项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目前维修专票增值税率最高可達17%,价税分离后将直接降低综合赔付率3%~5%。在“盈利”目标的驱使下,市场主体将大力推动理赔服务供应商采购制度,直赔、零配件集中化采购与直供、理赔服务团队外包等新服务模式将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推进吸引更多市场主体认同推广,保险及其下游的维修、检测、鉴定等行业将产生一个紧密围绕保险行业的产业集群,这也与营改增政策密切上下游相关产业联系的初衷相切合。
(二)增值服务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目前,保险机构免费赠送客户非保险相关类产品(例如加油卡)已明确认定为视同销售,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但就被保险标的风险防控、损失控制等相关的赠送类产品、服务是作为视同销售仍有待明确。此类用品如:赠送安全锤、逃生绳索、灭火器、烟感探测等预防、自救设施,赠送定期检测、赠送救援服务等。对于上述用品是否可作为进项税抵扣,目前执行层面标准参差不齐,甚至频繁变动,未能形成统一执行标准,给保险机构经营造成困扰。
如政策最终放风控用产品、服务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将激励保险主体将风控重点由事后向事前进行转移,更多安全做业配置将在保险服务实践中得到应用推广,成为取代目前不易获得的进项税抵扣费用部分的合理替代。
(三)共保业务增值税发票开具、抵扣规则
共保为保险行业特有的服务形式,在风险较为集中的重大项目领域应用广泛,营改增后,共保业务在承保出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环节、代理费用支付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与抵扣环节、日常服务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与抵扣环节缺乏统一操作规范,导致保险市场主体操作繁琐并承受较高监管风险。
例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中要求“银行兼业代理机构最多与3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若该渠道共保业务由3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将有共保方因无法签署兼业代理协议而无法获得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如,主承保方出具全额保单的共保方式下,主承方首先向投保人开具增值税全额专票,再由共保方开具抬头为主承保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承方进行抵扣的操作中,共保方将承担保单流与现金流、发票流不匹配的监管风险。
四、结束语
营改增对保险行业仍处于实践完善阶段,针对税务工作细节,应更多结合保险行业自身运行特点,以期通过分税制改革,对行业经营不合理,不规范的方面进行进一步调整,发挥财政政策的局部宏观调控功能,对保险行业主体经营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辅助保监体系,推动保险行业向着更活跃,更规范,更具保障力的方向发展,将是分税制改革又一项有意义的实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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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婧(1988-),女,汉族,天津人,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在职研究生,现供职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研究方向: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