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敏
摘 要:本文以心理矫治为切入点,全面分析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心理矫正模式的具体路径,具体包括心理档案建设、再犯罪及社会危险性风险评估、防范社会危险性心理建设,与此同时,广泛吸纳社会心理学工作者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度,从而最大限度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心理矫治;社区矫正;矫治模式
社区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监禁刑罚执行方式而言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它以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矫正为切入口,逐步缓解消除服刑人员心理问题或人格障碍,彻底排除其人身危险性,逐步提升罪犯的社会融合度。
一、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心理矫正发展现状
与传统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相比,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社区矫正的实施一方面缓解监狱矫正教育罪犯的压力,另一方面是借助社会以及广大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的广泛参与,最大限度优化公力资源与社会公众资源,使社区矫正对象改正行为和心理恶习,逐步提升社会融合度、参与度,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2003年全国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目前已推广至全国。社区矫正的关键在于如何使罪犯在不脱离社会、不脱离生活的情况下,并借助司法行政机关及多方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从而最大限度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其关键就在于如何对罪犯进行矫正,既要关注罪犯客观行为同时又要重视其心理动态变化。因此要想彻底矫正罪犯,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关键在于对罪犯进行再犯罪及社会危险性风险评估、防范社会危险性心理建设,通过必要的心理咨询、引导、教育等方式,运用心理科学开展心理矫治,改变对象潜意识中的不健康错误的认知方式,消除不良心理因素、心理障碍,逐步完善人格。
早在1980年,美国就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心理矫治问题,成立了专门的矫正心理学家协会,该协会专门致力于罪犯心理和行为的研究,强调社区矫正过程中对罪犯的心理和人格矫正的重要意义[1]。心理问题分为一般心理问题和严重的心理问题,一般心理问题通过咨询、引导一般可以较好治愈。而严重的心理问题是心理障碍问题,治疗分为两大阶段,首先第一阶段以心理治疗和心理疏导为主,通过自我学习和运动来强大自己。再严重一些进入到疾病阶段就需要医学上的治疗,进入综合治疗阶段,需要采用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物理疗法等,个体化地多管齐下。
多年来,随着社区矫正的逐步推广,对罪犯的心理矫治问题研究也取得了显著成效。2014年,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司法局大胆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思路,率先在全省启动社区矫正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服务项目,与心理咨询专业机构签约,借助社会专业心理健康教育资源在建章立制、运行模式、教育矫正、科学评估、課题研究等方面大胆摸索心理矫治新模式,形成了区司法局、心理中心、基层司法所“三联动”和管理人员、心理老师、社区服刑人员“三互动”的独具特色的心理矫治服务机制,切实保证了社区服刑人员初次会面摄入性谈话→心理测试→心理档案建立→心理健康状况分析→后续心理咨询活动的开展,实现了东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多赢[2]。2017年,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与天津心探索心理咨询中心联手,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绘画投射测验分析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测评。由此可见,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心理矫治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探索,当前先进省市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罪犯心理矫治体系,并在罪犯矫治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受经济、思想等多方因素的影响,各地发展不平衡,有的落后省市心理矫治形同虚设,直接影响社区矫正整体工作效果。
二、社区矫正心理矫正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往往过多关注犯罪人行为矫治,往往忽略犯罪人心理防线建设,心理矫治形同虚设
社区矫正尚处于摸索试点阶段,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度低,心理矫治尚未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工作的开展往往是基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阅历、知识积累和矫正经验实施的。同时,社区矫正大多定位于监督管理,执行方式多表现为:定期或不定期地谈话、社会帮教、参与公益劳动、劳动技能培训以及定期报到汇报等,社区矫正工作更多地停留在客观上对罪犯行为的监控管理上,而忽略了对罪犯深层次心理层面问题的关注和矫正,歪曲的认知和人格障碍被忽略,虽然矫正期间行为完全被把控,但矫正期满后,歪曲的认知和人格障碍依旧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罪犯再犯罪的风险预测的真空地带,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造成了相应的隐患。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心理分析、疏导工作专业人才
社区矫正人员往往身兼多个角色,他们既是行使国家职权的执法者、管理者,同时又是对罪犯进行行为和心理矫治的教育者、咨询者和服务者,这样的角色担当就决定了社区矫正人员的人员结构和知识结构必须是多元的、开放的。现阶段在司法所的设置上,按国家规定每个所应配3-5人,除社区矫正职能外还有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9项职责。现有工作人员数量与社区矫正罪犯人数不成正比,社区矫正人员往往又身兼数职,既要负责社区矫正,又要负责开展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咨询等工作,往往分身乏术,影响社区矫正实际工作效果。而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历普遍偏低,而且往往局限在法学专业,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更是凤毛麟角,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岗位性质和福利待遇不高,高端人才引进流失严重,更不用说专门的心理学专业人才。
(三)心理学专业群体参与度低
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社会上存在着大量心理学专业人才,如高校心理学专业师生和大量的心理咨询治疗机构的专业人士等,如果能广泛吸收这些专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一方面可以节约执法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更充分地利用这些社会资源,因为社区矫正本身就立足于罪犯不脱离社会,通过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力量的协调配合,最大限度矫正罪犯的行为和心理,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因此广泛吸纳这些专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具有天然优势和可操作性,并且在司法行政实践中,很多先进省市已经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并积累很多成熟的成功经验。但从全国来看,很多省市司法所心理矫治基地建设相对滞后,对这些社会资源尚未充分利用。
三、完善社区矫正心理矫正路径分析
(一)完善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体系,不断丰富心理矫治内涵
心理矫治一般涉及罪犯心理隐私,一方面难以从外在表象上直接把握;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心理问题“因材施矫”,需要采取个性化的引导治疗方案,难度可想而知。首先,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目前,常用的量表有精神健康症状自评量表、艾森克人格问卷、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问卷调查、卡特尔人格因素测验、爱德华个性偏好量表、中国犯罪心理测试个性分类采用专用量表等[4]。在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后,要对罪犯的犯罪情况、人身危险性、家庭以及受教育背景等相关因素进行系统的搜集整理,必要时可以走访罪犯单位、所在社区以及近亲属、朋友,了解罪犯的基本情况,并结合量表测评情况,量化罪犯的人身危险指数、心理人格特征,找准心理矫治工作的切入点。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罪犯心理矫治档案,客观记录罪犯矫治全程心理矫治情况,以便随时根据矫正进展,调整心理矫治方案,彻底消除其心理问题或人格障碍,做到社区矫正标本兼治,实现再犯罪零风险。再次,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心理咨询服务,由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心理咨询师或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采取谈话为主的交流方式,解决咨询对象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各种心理问题,从中发现问题的根源,在交流的过程中逐步引导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心理不适或心理障碍。
(二)加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定期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彻底改变当前司法所人员配备不足问题,落实相应编制,提高相应的福利待遇,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同时可以鼓励现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鼓勵在职人员考取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从时间和物质上给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条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彻底改变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工作建设相对滞后的现状,充分利用大数据等高科技信息化手段,借助大数据分析,准确及时把握罪犯不同层次的心理问题,制定个性化心理矫治方案,引导社区矫正对象释放心理压力,彻底敞开心扉,化解心理矛盾,改变错误或偏激的认知,彻底解决各种心理问题。
(三)广泛吸纳社会心理学工作者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度
社区矫正最大的特点就是使罪犯在不脱离社会、不脱离生活的情况下,在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广泛吸收多方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利用现有成熟的社会资源,从而最大限度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因此,广泛吸纳社会心理学工作者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度,一方面,可以有效缓解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人数不足和心理治疗专业力量薄弱的问题。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与社区矫正对象天然的平等关系,使其更容易发自内心地真正接受矫治,消除抵触情绪,保证矫正效果。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与心理学、社会学专业院校、心理咨询机构等专门从事心理学、社会学研究的工作机构开展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心理咨询服务诊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心理诊疗,及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发现化解各种心理问题。总之,应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让更多热心社区矫正事业的社会组织和人士参与心理矫治工作,让更专业的人干更专业的事,打造专业化的心理矫治团队,不但可节约执法成本,又可以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力资源与社会资源。在实践中很多先进省市已经开展并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可以适时地向全国推广普及。
参考文献:
[1]高晓华.心理矫治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与实践路径[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8(5).
[2]肖长根,郭金梅.社区心理矫正的发展现状与研究进展[J].中外企业家,2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