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
近日,备受关注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不仅对校园安全管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校外实习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校园欺凌事件的防治、突发事件与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还用专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作出详细规范,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5月12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成为社会共识。去年4月,广东省司法厅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明确“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如今,《条例》正式出台,特设“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专章,列举了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规定老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作为率先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探索,其标杆意义值得肯定。
不过,对于教育惩戒权来说,入法只是第一步。教师在赋权之后,如何正确合理地使用才是问题的关键。事实上,《条例》从起草到三审通过,教育惩戒的边界该如何明确,就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与《条例》中“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负面清单相比,“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比较笼统,缺乏更为具象的正面清单。事实上,这绝非可有可无的。相适应的惩戒包括哪些方式,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边界在哪里,这一系列问题必须要有清晰准确的答案。只有这样,才能消除老师的顾虑,减少家长的质疑,更好地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
在这方面,国外的一些规定就详细得多。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在2002年通过《教育处罚法》,使得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合法化”。法律规定:老师有权使用直径在1厘米左右,长度为50厘米的戒尺来惩罚学生;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如校内义务劳动等。英国教师的一般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讓校长惩戒、停学等。违纪学生们除了要捡拾垃圾、除草、打扫教室和清除墙上的涂鸦外,还会被要求提前到学校、清理食堂并没收一些优先权。
去年7月9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如今,广东在将教育惩戒权入法之后,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也要跟上,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为其他地方提供借鉴。
此外,行使教育惩戒权还要建立相应配套机制。比如沟通机制。老师惩戒学生,应与学生家长进行充分沟通,取得理解。在实施惩戒后,老师应主动和受惩戒的学生进行交流,做好心理疏导,引导其认识和改正自身问题,避免自暴自弃。再比如监督机制。对于家长质疑惩罚不当的,学校应和家委会一起进行调查,如果确有不当,对于涉事老师给予问责;反之,则向学生及家长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