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腐败案曝利益输送潜规则

2020-07-16 03:40范春生廖新生
党员文摘 2020年6期
关键词:利益输送港务潜规则

范春生 廖新生

部分国企领导干部依附于下游产业链,通过潜规则规避明规则,各种利益输送暗度陈仓,在导致国企利益受损的同时,也加剧了部分领导干部的侥幸心理。

一段時间以来,一些地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腐败案多发。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国企领导干部依附于下游产业链,通过潜规则规避明规则,各种利益输送暗度陈仓,在导致国企利益受损的同时,也加剧了部分领导干部的侥幸心理。

把“围猎者”当知己,下游产业链成目标

2018年9月,华南某钢铁(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梁某某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85万元。

数年前,梁某某与商人李某合谋,通过李某与其儿子、儿媳在香港合伙设立公司,在美国采购焦煤后转售给本集团控股的一家股份公司。在几乎没有资金投入的情况下,短期内获取巨额价差收益。

同时,梁某某还实际持有关联企业的股权。由于国务院国资委明确规定,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能在关联企业持股,梁某某就将股权转至其亲属控制的企业名下,通过转让股权从中获利。在多地查处的国企领导干部相关案件中,在下游产业链上非法牟利的行为并非个例。

把“围猎者”当知己,大肆输送国企利益,在肥了别人的同时也富了自己,这是当前部分国企掌舵者以潜规则规避明规则,进而大捞好处的又一特征。山东省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高宝玉便是这样的典型。

经高宝玉策划,营口市私营业主高某与营口港务集团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从2006年至2012年,该公司承揽了营口港务集团的57项工程,占营口港港池挖泥和航道挖泥工程量的70%,合同标的额达22亿多元。

获得高额利润的高某,以各种借口、名义返点给高宝玉,两家甚至共住一栋连体别墅多年。最终,因受贿2680余万元,高宝玉被安徽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国企利益输送暗含多重潜规则

国企领导干部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办关联企业牟利现象一直受到重点打击,但此类群体靠潜规则表面掩盖,以隐蔽手段进行利益输送的案件仍然多发。归纳起来,这些实现利益输送的潜规则大致有以下3种类型。

一是母公司“风平浪静”,子公司“暗度陈仓”。有的国企子公司因管理混乱,不法人员通过小圈子控制子公司,导致二级、三级甚至四级企业腐败频发。

二是“套马甲”或联合民营企业垄断下游产业链。有的国企干部收受原料供应商的提成款,如某再生资源国有企业需要耐火砖,企业董事长通过注册成立公司专门供应耐火砖,两年时间获利上千万元。还有的地方新华书店领导干部在教材发行中收取回扣,等等。

三是表面“控股”,实际放弃管理权。某地一市值百亿元的国有企业,其三级子公司与民营企业合作成立一家公司,虽然国有企业占51%的股权,却主动放弃管理权,让民营企业管理合股公司,最终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加强制度建设,让潜规则消弭于无形

潜规则处于灰色地带,表面上所有运行都符合规定,但实际却暗含不法行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让潜规则消弭于无形。

首先,规范权力运行,让相关监督规则落到实处。不少国企的风险隐患、涉嫌利益输送问题,都有班子成员异议,但监督机制得不到落实,“一把手”变“一霸手”。各地应进一步完善国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制度,加强国企干部人事管理,尤其严格把好“一把手”选用关。

其次,加快国企派驻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目前国企纪委书记监督执纪力度不够,国企纪委书记不是上级纪委派驻,不利于发挥监督作用。有必要加快国企派驻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升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再次,进一步发挥大数据和社会监督作用。不少国企是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其信息公开和及时披露。同时,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国有资产的相关动向进行留痕、预警,实现对国企的立体式监督,压缩潜规则空间,推动国企规范运行,实现自我净化。

(摘自七一网七一客户端/《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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