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句法理论的互涉原则:互涉的形式何以产生互涉的意义?*

2020-07-15 01:14四川外国语大学刘兴兵
外语教学理论与实践 2020年2期
关键词:构式句法语句

四川外国语大学 刘兴兵

提 要: Du Bois在对话句法理论中提出了互涉原则假说,但并未进行深入论证。本文基于经典的语义三角理论和构式的定义证明了这一假说的正确性,并且认为,借助关联理论,能够厘清具体语境中互涉的两个意义之间的方向性和极性,最后,借用王寅的SOS理解模型和Du Bois的立场三角理论,论证了对话句法现象中互涉意义的互动性、对话性和交互主体性的本质。

1.引言

对话句法理论(Dialogic Syntax,下称DS)是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语言学系John W.Du Bois教授(Du Bois, 2000, 2001 /2010, 2002a, 2002b, 2003a, 2007: 140, 160-177, 2011, 2014; Du Bois & Giora, 2014; Du Bois et al., 2014; Hobson, Hobson, García-Pérez & Du Bois, 2012)于1996年首创,并在近二十年致力发展的、超越句子层面的、基于真实会话的句法理论。《认知语言学》(CognitiveLinguistics)杂志2014年第三期被辟为DS的专刊,由Rachel Giora和Du Bois本人共同主持,发表了有关对话句法的七篇论文,标志着DS的正式确立。

DS的研究目前存在两个方向: 一是理论发展,是将DS与认知语法、构式语法、会话分析理论深入结合。二是应用研究,将DS应用于多种文类、多种语言、以及多类语言学论题的考察。

DS在语言结构、功能、语用、认知、语言习得、语言演变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新颖观点(刘兴兵, 2015: 65-68)。在语言结构方面,Du Bois(2001 /2010: 18-20)提出了互涉原则(Principle of Engagement)的假说,即“互涉的形式产生互涉的意义”,但是他并未进行深入的论证,并未解释互涉的形式何以产生互涉的意义?本文将在介绍DS及其互涉原则的基础上,借助经典语义三角理论和构式的定义,论证形式互涉导致意义互涉的机制,并探讨形式互涉所产生的互涉意义的方向性和本质特性。

2.对话句法理论和互涉原则

DS考察说话人再次选用前面语句的某些方面,听话人意识到由此产生的平行或对仗,推理出含意这一现象,并深入探讨其中涉及的语言、认知和互动的过程(Du Bois, 2014: 359, 366)。

Du Bois(2001 /2010: 3, 2014: 360)发现,在同一个真实自然会话中,后一语句倾向于把前面的语句当作模板,再次选用前面语句中的词语、结构和其他语言资源,形成平行和对仗(parallelism),让人感觉到前后两个语句及其对应的构成成分之间在语言结构上存在相似之处和紧密联系,产生共鸣。共鸣可能发生语言的任何层面: 符号、词语、词素、构式、音位、韵律结构、特征、意义、所指概念、语力、语用功能、互动话步等等(Du Bois, 2001 /2010: 12, 16; 2014: 372)。平行语句的对应成分之间存在着映射关系,这是一种句子层面之上的句法关系。Du Bois称这种现象为对话句法现象。如例(1)中,Joanne Joanne和Lenore正在谈论一位两人都认识的男士,他正从酗酒中恢复健康:

例(1)(1)例子中的转写符号: “(H)”表示可听见的吸气声;“(0.8)”表停顿时间;“.”表语调结束的降调;“,”表话语继续的语调(小幅上升、下降,或平声);“^”表首重音;“[ ]”表话语重叠的首尾位置;粗体表共鸣的平行语句。(Du Bois, 2014: 368)

图1 映射结构图(Du Bois, 2014: 368)

例(1)还可以用更详细的镜式映射结构图(限于篇幅,此处略去,参见Du Bois 2014: 377, 389, 391)表示,用短线把对应成分联系起来,把深层的词类、短语类型和句式等句法结构信息表示出来,呈现当前说话人Joanne和Lenore在构建平行语句时动用的语言结构资源。

基于此,Du Bois(2001 /2010: 18-20)提出了互涉原则的假说,认为“互涉的形式产生互涉的意义”。因为Du Bois发现,当说话一方在设计语言形式与另一语句实现互涉(和共鸣)时,两个语句在意义上也因此产生了微妙的联系,即共鸣语句之间由于语言形式上的对仗和联系,会导致意义上的联系;甚至有时候,如果没有形式上的联系,意义上的联系无从建立。“互涉是一种信息和能量顺途得以传递的联系”(Du Bois, 2001 /2010: 18)。

很明显,例(1)的第1、3行之间存在平行和共鸣。从图1可知,healthy和walking around是对应的成分。但它们字面意思并不等同,词性也不相同。然而,在这个语境中,Lenore用后者代替前者,让我们推理出: walking around与heathy相关,也是健康状况的一种,具体说是不完全健康。实际上,由于两个语句构成平行结构,产生形式上的联系和互涉,任何出现在walking around这个空位的成分都会表示在健康程度上与healthy意义相对。因而,“共鸣不但反映约定俗成的语义联系,更重要的是,还可以创造新的语义联系”(Zima, 2013: 40)。

3.经典语义三角理论的推论

互涉的形式何以产生互涉的意义,首先可以借用经典语义三角理论进行解释。

Ogden & Richards(1923: 10-12)提出了著名的语义三角理论(图2),认为: ① 任何语言陈述或理解都会涉及三个因素: 符号、思想(或能指)和所指对象,可以把它们看做三角,三个边代表三个因素之间的关系。② 思想与符号之间的关联是直接的,是一种因果关系,并且思想决定符号,即有了思想才用符号表达,思想先于符号,而不是相反。③ 思想与所指对象之间的关联可能直接,也可能间接,也是因果关系;直接关联时所指对象直接在场,间接关联时所指对象缺席或不在场,而仅仅依赖于思想或记忆。④ 底边表示的符号与所指对象之间的关系与另外两边表示的关系大为不同;这种联系全然是间接的,是一种人为归结的关系,其产生仅仅由于我们在指称某个对象时使用了某个词(即符号);这种关系必须经由思想者的思想进行中介,即我们使用符号不能直接指称所指对象,指称必须经过头脑中的思想或者概念才能实现。“语义三角的基本思想在于,符号与所指物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真正的联系存在于人的头脑中”(李霓, 2013: 8)。

图2 语义三角

在对话句法现象中,前后语句之间在语言形式上存在着平行或对仗,让人感觉到二者在语言形式上产生了联系(即互涉)。这种语言形式上的互涉对应于图2中的符号因素,即在符号上共鸣语句之间产生了互涉。“不管说出或理解任何陈述,都会[同时]涉及三个因素”——符号、思想或能指、所指(Ogden & Richards, 1923: 10)。由于这种语义因素的同步关联性,即在说出或理解语句时三个因素是同时涉及的,所以,自然而然地共鸣语句之间在符号因素的互涉必然会导致在思想(能指或概念)上的互涉和联系,也即必然导致在意义上的互涉和联系。这就证明了Du Bois互涉原则在语义理论上的正确性。如在例(1)中,由于两个语句在形式上多处相同,包括多个词语(he, ’s, still)、句式、语调等等,进而产生了共鸣,最终导致词性和字面上本不相关的healthy和walking around在意义上也产生了紧密的联系,walking around临时获得了表示一种健康状况的意义。

另外,“说出或理解任何陈述”实际上意味着符号已经给定,也就是说,Ogden & Richards(1923: 10-12)在构建语义三角时,实际上是假定了符号已经确定;在符号已经给定的情况下,“说出或理解任何陈述”同时涉及思想(能指或概念)和所指,三者之间存在上述三角关系。这就是为什么有学者在批评Ogden & Richards(1923: 10-12)的语义三角时,认为它具有明显的从语言符号到外在事物(所指对象)的“语言中心论”倾向(彭利元、肖跃田,2009: 51;李霓,2013: 8)。但是,这种“语言中心论”进一步强调了符号的牵一发而动其他语义因素的重要性,进而进一步证明了,在语言符号即形式上的联系和互涉必然会导致意义上的联系和互涉,而不是相反。

从“语言中心论”和语义因素的同步关联性可以得出另外一个推论: 在符号没有给定的情况下,如果多个思想(能指或概念)存在联系和互涉,语言使用者不一定会使用存在联系和互涉的语言符号或语词来表达思想;在符号没有给定的情况下,由于所指对象与符号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多个所指之间存在联系,语言使用者同样不一定会选择存在联系和互涉的语言符号或语词来代表所指。这个推论正好证明了Zima(2013: 50-53)发现的隐性共鸣存在的可能性。

与显性共鸣[语言结构上存在的平行和对仗导致意义上也产生了联系和互涉,如例(1)]不同,隐性共鸣的语句之间仅仅存在意义上的平行和往复,并不出现在词句或句式上的对仗或重复;意义上的联系和互涉并没有导致语言形式上的联系和互涉。

如在例(2)中,国会议员Mitterlehner认为对方把项目的失败仅仅归因于地点(第1、2行),并且指出: 你只是在远处进行评判(第4的judging at a distance和第5行的making a remote analysis),并没有进行过细致的考察。而Grünewald认为自己是在居高临下进行观察和评判(第7行的bird’s eye view),因而高屋建瓴、统揽全局,优于对方。这里,“at a distance”与“bird’s eye view”都表示观察和评判的方位和角度,在意义上紧密相关,存在互涉,但在语言结构上差别很大,前者是介词短语,后者是名词短语。由于它们意义互涉,因而仍然存在紧密的联系,构成隐性共鸣。

例(2)(Zima, 2013: 51)

1 Mitterlehner;and the reason you give for the failure of the project is the location issue

2 only the location issue

3 I really have to ask myself

4 you are judgingatadistance

5 [(making] a remote diagnosis

6 [saying] that the project is built at the wrong place

7 Grünewald;bird’seyeview

最后,根据语义三角,形式的互涉将导致意义的互涉,那么另外一个可能的问题是: 共鸣语句之间如果符号或语言形式相同,是否意味着它们的意义肯定会相同呢,是否意味着表达的立场肯定会相同或一致呢?能否从语义三角出发,进一步推论出符号或语言形式相同的共鸣语句之间在意义和立场上存在相同的方向性或极性呢?可以确定地说,答案是否定的;由于符号只能表示思想,不能决定思想,从语义三角表示的语义因素的同步关联性和“语言中心论”只能推出,共鸣语句之间在形式上的联系会导致意义的联系,不能推出相同的形式肯定会导致方向性或极性相同的意义。说话人在具体场景的思想由语境决定。Ullmann在修正经典语义三角时讨论的同一符号的多义关系和不同符号的同义关系(Garza-Cuarbn、榕培, 1994: 20),也证明了这一回答。意义的方向性或极性将在第5部分进行讨论。

4.构式定义的解释

互涉的形式何以产生互涉的意义,还可以参照构式的定义进行解释。

在构式的定义中,Goldberg(1995: 4)的表述最为知名:“C要成为构式,当且仅当 C是一个形式(Fi) 和意义(Si) 的配对体(Fi, Si),而且C的形式(Fi)或意义(Si)的某些方面不能完全从 C 的组成部分或先前已有的其它构式预测或推知。”构式语法认为,构式是象征符号,是形式和语义(及话语功能)的配对体,具有自身的意义和话语功能。具体构式的形式和意义能够相互激活(Langacker, 2008: 15)。构式包括传统语法中的各级语言单位: 语素、词、习语和抽象的短语型式(phrasal pattern)、句型;语法系统是以构式为基本单位建立起来的巨大网络,包含的构式数量巨大,且具有不同程度的抽象性和内部复杂性;构式网络具有层次性,低层构式传承(可能多个)高层构式的具体特性。这样,整个语法知识就被囊括于构式概念之下。

DS学者从构式语法的角度解释了共鸣的认知机制: 在对话句法现象中,说话人在听到起触发作用的前一语句后,会立刻抽象出这一语句的图式、构式或模板(即图式化),然后进行例示(reinstantiate),例示时将选择再次使用前一语句的哪些方面,并且可能对前一语句的词句和 /或句法结构进行扩展,从而构建自己的语句(后一语句),实现与前一语句的共鸣(Sakita, 2006: 474-493, 2008: 622-630; Zima & Feyaerts, 2010: 8-11)。这样,共鸣的前后语句实际上是同一个构式的不同例示,有些情况下后一语句对构式进行了一定的扩展。

构式是形式与意义的配对体,形式和意义相互激活。共鸣的前后语句从属于同一个更抽象的上位构式,自然会继承上位构式的特性,在形式和意义上存在共同之处。这样,后一说话人在抽象出前一语句的构式作为上位构式、并对其进行例示时,会选择相似或相近的语言形式,形成平行结构或对仗,以产生共鸣的效果。这样,自然而然地,作为同一上位构式的例示,共鸣的后一语句会在意义上与前一语句存在相似之处,即发生联系和互涉。即使后一语句对前一语句的构式进行了某些扩展,但共鸣的两个语句在更高层级上仍然同属于一个上位构式,因而,只要共鸣的后一说话人例示了前一语句的构式,其语言形式的互涉必然会导致意义的互涉。这是构式的定义做出的明确规定。

关于隐性共鸣,从构式语法的角度讲,后一说话人并没有抽象出前一语句的构式,而是选择仅仅在概念内容或 /和识解方式上与前一语句形成互涉,在语言形式上却没有形成对仗或平行(所以,上述DS学者对共鸣认知机制的解释仅局限于显性共鸣)。比如,在例(2)中,“at a distance”与“bird’s eye view”都表示对对象的观察和评判,在概念内容上存在联系,但表示不同的识解视角,前者表示观察者和评判者处于与对象平行的位置,后者表示观察者和评判者位于垂直于对象的高处。但在形式上,后一说话人却没有选择与前一语句紧密联系的语言结构,因而只是构成隐性共鸣。隐性共鸣是共鸣的特例。

与第3部分的最后一个问题相同,根据构式的定义,共鸣语句之间如果形式相同,是否意味着它们的意义肯定会相同呢,是否意味着表达的立场肯定会相同或一致呢?能否从构式语法出发,推论出形式相同的共鸣语句之间在意义和立场上的方向性或极性呢?可以确定地说,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根据构式的定义,共鸣的前后语句会继承上位构式的一些意义特性,但不足于判断二者的意义是否一致或相同;其次,构式构成语法系统,语法是使用中的语言的语法,语法不能与语言的使用和语境相互脱离(Du Bois, 2003b),因而不考虑具体语境,无法得出共鸣语句之间在意义方面的方向性或极性。意义的方向性或极性将在第5部分进一步讨论。

5.互涉意义的具体方向性和极性

互涉的形式产生互涉的意义,但从第3、4部分的最后一段都可以看出,经典的语义三角和构式的定义都不能解决共鸣语句之间互涉意义的方向性或极性,即互涉的意义之间是相同、相近、相反或者仅是相关。从第3、4部分的最后一段也可以看出,互涉的意义主要取决于广义的语境,只有从语境出发,才能推导出互涉的两个意义之间的具体方向性和极性。

我们认为,说话人和分析者主要利用关联假设(Sperber & Wilson, 1999)进行非论证性推理,来推导互涉形式导致的互涉意义的方向性或极性。当后一说话人说出平行语句,并与前一说话人的语句实现共鸣时,他把语言形式的共鸣当做一种明示的行为,以表达自己特定的意图。后续的说话人(二人会话中就是前一说话人,多人对话时还可能包括其他说话人)注意到这种明示的共鸣以后,会根据最佳关联原则(Sperber & Wilson, 1999: 157-160),认识到这个明示刺激具有足够的关联性,值得进行处理,而且这个刺激是与自己能力和喜好相一致的最具关联性的刺激。这样,根据关联理论的理解程序(Sperber & Wilson, 1999: 163-171),后续说话人在理解共鸣、计算认知效果时会遵循最小努力的路线: 按照可及性大小的顺序验证各种理解假定(包括消除歧义、指称消解、含义等),直到关联期望得到满足时停止。当后续说话人遵循最小努力的路线获得一个满足其关联期望的解释后,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他就会认为这一解释即是关于说话者意义的最可信的假设。

真实话语的分析(如Nir, Dori-Hacohen & Maschler, 2014)也表明,平行结构和共鸣的语句之间可以表示各种不同的意义、功能、立场和交互主体性。共鸣“不是模仿、重复或者仅表赞同,而是关涉,既可表示一致,也可呈现争论”(Du Bois, 2014: 363)。结构上的共谋(形式的互涉)与语用意义上的颠覆可能共生共存、相互依赖(Du Bois, 2014: 363)。

6.互涉意义的本质特性

除了极性外,互涉的形式到底产生什么样的互涉意义,互涉意义的本质特性是什么呢?借用王寅的“SOS理解模式”和Du Bois的“立场三角”对此可以进行深入的阐释。

王寅(2009a: 88,2014b: 533-556)“SOS理解模式”认为: 交际存在多重互动,人们的理解过程既有主客互动,又有主主互动,基本的交际过程由两个主体和一个客体构成,是两个主体之间面对同一个客体时的互动。同时,主客主的互动具有体验性: 两主体之间共同面对的是一个(基本)相同的客观世界,正是由于不同主体对相同世界的体验才形成了部分共通的认知。交际双方的个体先通过与客观外界的互动性体验,基于其上必能形成一定的共识,这是人类能够互相理解的认知基础。

无独有偶,Du Bois(2007)提出了一个表达立场、理解和解释立场行为的统一框架——立场三角(图3),也认为立场行为中涉及的实体包括三个: 主体1(立场行为人或持有者)、主体2(立场接受者)和二者共同的客体,立场是两个立场行为主体针对同一个客体的行为。立场行为可以分解为三个子行为、部分或者过程: 在持有立场时,持有人(主体自身)同时对客体进行评价(评价客体),对自身进行定位(定位主体),并且协调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协调关系)。三个子行为、部分或者过程体现了三种社会—认知关系: 评价客体涉及的客观性,参照具体社会文化价值体系定位主体涉及的主观性,协调主体间关系涉及的交互主体性。“从对话性角度讲,没有立场是孤立存在的”(Du Bois, 2007: 172)。立场持有者做出立场行为时,必定会考虑对方在具体语境中的立场,以及他在当前会话的前面部分已经表达的立场,并且试图影响并将实际上影响对方的立场;立场接受者也不会被动接受他人的立场,必然会根据自己的立场做出反应;之前表达的意义和立场会在后续意义和立场的上下文中得到重新语境化,被赋予新的理解。立场行为必须通过立场持有者和其他主体之间的互相合作才能付诸实施(Du Bois, 2007: 171),必然是双方互动协商的结果。

图3 立场三角

SOS理解模型和立场三角都把意义理解(包括立场理解)涉及的主要实体分为三个——二主一客,把理解看做是两个主体之间面对同一个客体的互动。在对话句法现象中,后一语句(实际上是后一说话人)再次选用前一语句(也即前一说话人)的某些语言形式,从而在两个语句(也即两个说话人)之间形成了语言形式上的互涉和互动,最终引起了二者在意义(包括立场)上的互涉和互动。共鸣和互涉的本质上是前后两个语句之间——最终是两个说话人(两个主体)之间——针对同一个客体对象的互动和对话,因而互涉的意义和立场在本质上带有深深的互动性、对话性和交互主体性。

下面例(3)中两个语句存在明显的互涉和共鸣。图4是Du Bois(2007: 165-166)根据立场三角为其绘制的“立场映射结构图”。从中明显可以看出,互涉的两个共鸣语句表达的实际上是两个说话人即主体(Sam和Angela)之间对于同一客体(those)的评价,或针对同一客体对主体自身的定位;either是这种互动性、对话性和交互主体性的显性标记。

例(3)

图4 立场映射结构图

7.结论

Du Bois(2001 /2010: 18-20)提出了互涉原则的假说,但是并未深入论证互涉的形式何以产生互涉的意义。本文基于经典的语义三角理论和构式的定义,从语义学和认知两个角度分别证明了这一假说的正确性,解释了形式互涉导致意义互涉的机制。并且认为,借助关联理论,能够厘清具体语境中互涉的两个意义之间的方向性和极性。最后,借用王寅的SOS理解模型和Du Bois的立场三角理论,论证了对话句法现象中意义互涉的互动性、对话性和交互主体性的本质。

Du Bois等提出DS的意义不在于发现了对话句法现象,而主要在于通过分析这一现象,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构建。其中互涉原则通过揭示对话句法现象中语言形式与意义之间的关系,对深入探讨一般意义上语言形式与意义之间的关系提供了较大启示,也在一定意义上证明了语言使用在形式和意义方面的互动性、对话性和交互主观性。

互涉原则假说的证据应该不仅仅在于语义和认知,其他领域的研究也能提供很好的验证,如在心理语言学领域,Moscoso del Prado Martin & Du Bois(2015)的研究表明,自然会话中说话人之间在句法结构上的相互借用是他们在情感上协调一致的一个指针。情感属于意义的范畴,这种句法借用以表征情感协调的现象也在一定意义上间接证明了互涉原则。它们在其他领域的证据我们将专文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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