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具体表现日益多样化,使用頻次也显著增长。但是因电子数据的易篡改性和易损耗性,对电子数据存证法律效力的认定也成为一个疑难问题。本文从最新民诉法解释着手,结合杭州互联网法院首起应用区块链存证的案件审判意见,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关键词:电子证据;区块链;法律效力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推进,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子数据存证的形式呈现,电子数据存证法律效力的认定也成为一个疑难问题,尤其是应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因区块链技术不同于现在的互联网协议,其去中心化的特点令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电子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认定具有了前所未有的难度。
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著作权纠纷案,首次认可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效力,并发布了目前对于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的审查标准。
该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侵害了自己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了证明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过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原告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区块链平台,自动抓取侵权网页并进行源码识别,将上述内容打包压缩,转码成哈希值上传到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并以此作为提交法庭的证据。最终,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可了原告提供的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据此作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判决。
在如今各种以互联网为平台的交易中,对侵权行为的举证成为案件的核心要素。那么,这样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能不能成为法庭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1 电子数据证据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详细定义了民事领域的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作了明确区分。明确了电子证据不仅包括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微博客,还包括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类型不同,因其产生和存在的特殊方式,具有表现形式的无形性、真伪的难辨性、保存方式的脆弱性、极强的可复制性等特征。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电子证据的保全固定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参照其他证据收集保全的相关规定。
2 区块链电子存证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应秉承客观、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既不能因区块链等技术的疑难复杂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的特点而放松或者降低认定标准。用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需要以现有的电子证据审查标准为基础,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对其法律效力进行审查。
互联网法院认定电子数据证据有效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包括第三方存证平台资质合规、抓取电子数据的技术可靠、运输电子数据的路径可查。如上述案件中,第三方存证平台利用的阿里云平台,获得网站安全一级认证证书等行业认可,即该网站具备电子数据生成的安全环境。其次第三方存证平台为了对目标进行抓取和源码识别而调用的puppeteer和curl程序,具有公开性和普适性,且一系列操作过程按照预设的程序由电脑自动完成,取证、固证的整个过程被人为篡改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生成的电子数据来源真实性较高。
2)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包括电子数据上传至公有链、各区块内容可验证、区块节点生成时间符合逻辑。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是将一段时间内使用密码学方法生成的数据打包成一个区块,盖上时间戳,与上一个区块衔接在一起,而下一个区块的页首包含了上一个区块的索引数据,然后再在本页中写入新的信息,从而形成新的区块,最终首尾相连,形成区块链。因链上区块间的信息共存,区块链中的内容能够相对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
3)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即电子数据的Hash值能验算一致。目前,区块链技术仅能确保已上传到本区块链中的电子数据具有完整性,而在涉及多个区块链时,则需要审查各区块链中所保存的数据是否一致。审查时,一方面要进行验算哈希值等数值,确保涉案侵权文件所对应的电子数据系初始电子数据,数据完整未被修改;另一方面还要检查各区块链中存储的涉案侵权文件所对应的电子数据是否一致。
4)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第三方存证平台自动抓取程序清晰展示出电子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其包含的各项信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性、与抓取出的数据的时间戳信息的逻辑关系,能够进一步印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形成较为完整的锁链,最终认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因区块链技术的自身特点,应用区块链进行电子存证具有“自证清白”的优势,在符合相关标准后也能够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目前实践中比较传统的固证手段主要依靠公证处,然而公证处在操作成本、应用场景和时间效率等方面难以满足电子数据存证的需求,因此,第三方存证机构应运而生,通过特定场景下的取证应用,可以帮助当事人快速、高效地对电子数据进行证据固定。
但是这种第三方存证模式,实际上并没有改变原有的自证痛点。当事人在第三方机构的存证应用帮助下取得的证据需要交由公证处或者鉴定中心出具公证书和鉴定报告,才能使电子存证具备法律效力。
区块链存证与第三方存证不同的关键就在于,区块链在原有加密技术基础上,又引入了共识机制和去中心化存储两大核心技术。区块链存证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核心,将存证机构与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审计、仲裁等权威机构组成联盟链,支持联盟链中电子数据的随时存证和取证。
由于在该联盟链中的每一台计算机或服务器中都备份了数据,且采取同一套共识机制去验证节点,电子数据的安全和防篡改能力大幅度提高。
当发生纠纷时,既可以协助当事人随时取证,也方便仲裁机构直接从所属区块中获取和验证数据,不再需要公证处或者鉴定机构的证明报告。
区块链存证的去中心化和不易被篡改的特性,使得区块链存证具有极大优势,随着技术本身的成熟和完善,无疑能够逐渐有效地取代公证机构的一部分职能,减轻人力、物力资源,同时也能实现更大程度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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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韩蓉(1995-),女,汉族,江苏省泰州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