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冬雪 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企业是市场的基本组成单位,对于即将破产的企业,需要利用《破产法》的帮助完成相应的工作。在企业推出市场的过程中,《破产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如果企业能够很好地利用破产法,还能够帮助企业起死回生,从而用更加有效的方式完成对《破产法》的使用。企业能够在《破产法》的帮助下化劣势为优势,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的相关债权人可以利用更加有效的方式对企业的利益进行保护,但是由于《债权法》依然存在相应的漏洞,在开展相关债权法保障工作的过程中,一些企业人员会钻企业的空子,从而使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伤害。银行在开展相应债权人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就整个市场环境的发展作出相应的保障工作,导致了严重的金融债权保护问题,因此,对企业破产中的金融债权保护工作进行保障,对企业和我国金融法律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破产法》中有关管理人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在企业破产之后管理企业的所有运作事务,从而使企业的管理工作能够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更好地落实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使企业不能够由于贪图利益而将企业资产私吞。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有充足的企业破产程度保障效率,从而用更加有效的方式完成对企业的处理。
根据《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开展相关债务和财产处理工作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进行企业的债务偿还工作,从而使企业能够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完成对企业的程序处理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企业的程序处理工作需要对前债务人的相关行为进行规划,因而发展出了撤销权制度。
《破产法》中规定了关于案件管辖的相关内容,因此在破产案件管理工作中,可以开展相应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工作,从而用更加有效的方式完成相应的政府利益获取。破产案件的管辖单位不够明晰,因此产生了由于企业的逃债、废债等行为而出现的相关问题。同时由于破产职工安置费的问题难以解决,导致企业在职工安置费用的处理上面难以充分发挥其有效作用。
不同的破产企业在债权清偿方面的侧重点不同。首先,由于国家下达的政策导致破产的企业,其破产由国家引起,在职工安置方面的相关工作自然由国家负责,国家会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采取相应的职工安置措施,银行债权在此过程中也会消除对企业的影响。其次,《破产法》的颁布工作同之前的劳动债权具有一致性。在《破产法》中。劳动债权的清偿问题需要相应的担保工作才能够得到充分处理,因此企业在没有进行相应的担保工作时不能够充分落实相应的劳动债权,导致财产清偿不能够按照顺序进行。在劳动债权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如果破产企业无法偿还相关债务,则债权人也没有权力行使相应的债权工作,从而使财产在清偿的过程中可以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对于普通破产债权而言,债权清偿工作也需要在一定的程序中进行,从而会引起相应的担保物减值。
为了能够让债务人充分落实相应的法律债权工作,需要相应的债务人通过更好地方式实现债务人的让步,从而脱离债务危机。因此在整个银行重新成和程序中,《破产法》面临着较为严重的缺陷,需要企业在担保权的分享上面能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拖慢了企业在财产担保权中的重要任务,使银行在担保的过程中增加了自己的负担,受到了债权的清偿工作,从而面临着严重的企业重整后果。
在开展破产程序重构之前,需要弄明白重构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改变法律本身,而是需要通过对破产程序的重构,更好地完成相应的企业风险周期调整,促进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然而企业重构过程中会面临着非常严重的法律问题,债权人的相关利益会因为企业的重构问题而受到损害,因此在开展重构工作之前,应该事先评估企业是否有重构的价值,同时也要考虑重构过程中所需要花费的成本问题。在企业重构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的企业重构经验并不足,因此在开展相应的企业重构工作中,需要采用更加有效的方式来对破产重构工作进行相关方面经验的借鉴。对于国外的相关经验制度,国内需要通过更好地方式完成对企业的重构工作,进而更好地达到破产程序重构的目的。
通常情况下,企业破产所牵扯到的群体非常大,因此需要开展不同利益群体的划分工作,从而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完成对企业重构工作的落实,进而用在一定程度上找到企业重构的利益,使企业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完成重构计划,从而采用更加有效的方式使企业在重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发挥债权人的作用,使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好地落实相应的债务重组变化工作。很多国家的企业重组工作都是从对债权人的重视开始的,因此很多国家在开展相应的企业债权分析中,需要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完成相应的企业重组工作,从而使企业能够采用更加有效的方式完成相应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使企业能够用更好地方式开展相应的重整过程,从而更好地开展相应的企业保护工作,提高企业债务重组的成功率,更好地完成相应的企业改革工作。在这方面,我国企业应该充分借鉴英美国家的相关经验,从而采用更好得方式完成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同时,在制度的构建工作中,应该采用复议制度构建的方式完成对重整计划的审批工作,进而采用更加有效的方式开展相应的重整计划执行,使相应的债权人能够进入更加有效的救济渠道中。首先,对于存在相关疑问的债权人,相应的法院应该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完成相应 的高度制定。其次,对于一些合理的裁决方式,上级发源可以通过复议的方式对计划进行取消,然后,对于一些情节较为严重的债权人清算程序,可以被债权人用来处理相应的利益问题。
我国的《破产法》对相关债务人进行了重新的规划,破产管理人需要通过相应的责任履行来完成相应的重整和监督工作,并且在相应债务人的管理工作中,使自身获得相关利益。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因为贪图相应的利益而对监督工作没有相应的落实,在开展相应的监督破产工作中,应该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管理,从而使相应的工作职能更好地得到落实。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应该在监督工作中充分落实破产管理人监督职责,从而使相关工作得以完成。英美法系中采用将债权人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方式,使债权人同时 执行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的义务和权力,从而使监督变得更加公平公正。通常情况下,银行需要根据相应的条件完成破产管理人的挑选,使其能够满足相应的公平公正制度,更好地落实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更好地开展相应的管理工作。
由此可见,在我国《破产法》经过多次改革工作之后,社会利益需要更加有效的方式得以解决,从而相关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债权法》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对于面临破产的企业,通过债权保护工作能够有效落实,能够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在破产程序中,权利分配问题仍然是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人承担着巨大的风险,所以,我们需要保证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公平性,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与此同时,债权人也需要运用多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