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网络暴力:从个案看网络暴力治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2020-07-09 18:44马馨蕊丁宁郭锡文周文迪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19期
关键词:网络暴力法律规制对策

马馨蕊 丁宁 郭锡文 周文迪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暴力问题日益凸显,近年来由网络暴力所引起的纠纷与日俱增,2018年的澳洲14岁童星艾米因网络暴力自杀的事件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显然没有跟上网络暴力问题日趋扩张的步伐,学界对于网络暴力问题的研究尚不成体系,立法领域也缺少专门的特别法予以规制,司法领域的事先预防手段和事后追责手段都呈现出明显不足,伴随着网络暴力参与主体的扩大化趋势,当前对于网络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制问题亟待解决。根据国外经验,较为完整的网络法律体系是解决网络暴力问题的最有力举措,同时辅以实名制度、更加成熟的开发技术,并号召行业自律,网络暴力问题可以得到很好的规制。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尽快完善相关立法,积极有效推进网络实名制工作,开发事前预防的相关软件,进一步确定网络运营者的社会责任,加强促进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并通过“政府倡导”和“社会普法”提高网民素质,才是系统解决我国目前网络暴力问题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网络暴力;法律规制;对策

导语

(一)问题的提出

事件当事人名叫艾米,是一个小有名气的澳洲童星,由于其长相可爱表现能力强,她从六岁开始就开始接拍各种广告。但不知从什么时候起艾米开始从网络上受到很多陌生人的谩骂,甚至持续了八年之久。发展到后来,网民甚至开始用人肉搜索的方式开始辱骂艾米的家人和朋友,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直至当地时间2018年1月3日,艾米不堪重负选择用自杀的方式逃离这个世界。艾米父亲在艾米葬礼前夕向所有曾经辱骂过艾米的网民发出艾米葬礼的邀请函,希望他们可以去葬礼现场看到自己言行所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恶劣后果。类似艾米的惨案还有很多,都因网络暴力而引起,治理网络暴力势在必行。

(二)本文相关概念阐述

所谓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主要通过言语形式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暴力行为,是社会中的实际暴力在网络上的一种延伸。网络暴力不同于生活中有实际肢体接触的暴力行为,它主要是通过虚拟的网络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辱骂和污蔑从而对其进行伤害。而这些恶劣言论、图片等的发出者,往往是达到一定数量网民。这些言论、文章、图片、视频等都具有残忍凶暴、恶毒、尖酸刻薄等基本特点,往往已经超越了公众视角下对于这些事件正常的评论范围。

一、网络暴力治理的现状

(一)我国立法情况

我国关于网络暴力研究问题总体起步晚且认识不深刻。初期,法律上未明确界定网络暴力定义,直至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中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19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根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网络暴力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人格尊严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截至目前,我国相继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等法律法规,但网络发展速度快,在如今的社会依然算是一个新兴事物,传统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很好的跟上网络的发展脚步,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于网络暴力的规制依然存在很多漏洞,对于一些行为的认定依然存在边界模糊的情况。为了进一步促进了规制网络暴力的法律完善,国内学者深入研究网络暴力问题,同时借鉴国外规制网络暴力工作经验及立法成果,并结合本国国情,为规制网络暴力问题提出建设性制度建议。

(二)国外立法情况

从国外方面来看,法律主要是以设置刑法方面的保护和赔偿制度为主,同时在司法领域为受害者提供专门的举证通道。在社会服务领域,有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对受网络暴力的受害者资金援助、提供公益法律援助等服务。综合部分西方国家的网络暴力立法,散见于刑法及各州的地方性法规中,不难看出其特点比较鲜明,主要体现在:有法可依,法制完备;单行立法,效果显著;形成合力,综合防治;有效介入,有效援助;特殊案件,专门处理。从“社会控制”到“综合治理”的模式转变更加有利于网络暴力问题的解决。国外的立法情况和经验对于了解目前网络暴力学术研究现状的深入了解以及对于我国网络暴力问题的解决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当前治理网络暴力的困境

(一)我国针对网络暴力的立法不完善

1.学界对于网络暴力的研究未成体系

(1)归置体系不明确

与网络暴力最相关的领域为网络法和刑法。其一,目前网络法领域虽有部分法学学者涉足,但是研究成果还并不成熟。其相关著作出版物数量较少,相关论文文献也呈现出碎片化、部分主题集中讨论的特点。网络法还并未像其他法律形成完整且系统的体系。网络法体系直接影响网络暴力的分类。其二,刑法相比网络法虽成熟得多,但也具有滞后性。网络暴力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入刑条件对应,且由网络暴力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的最终效果与目前刑法中所规定的众多罪名相吻合。但是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又使得刑法不完成可以应用于网络暴力。

(2)网络暴力的定义区分不清晰

目前对于网络暴力的定义即内涵划分还不是很清晰。最为普遍的两种学术观点,一为“道德约束暴力说”,一为“言论表达自由异化说”。坚持前种观点的学者将网络的虚拟性作为前提,认为网络暴力是暴力在虚拟世界道德批判的衍生品,继而通过道德批判来约束控制他人的思想和行为,达到精神入侵的效果。但是这又引发了一个新的思考,网络暴力的“暴力”与现实世界的“暴力”的区别是什么,若只认为现实中的暴力具有语言和行为两种形式,而网络暴力大多借助语言形式完成未免过于片面。坚持后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的虚拟性只是其附带属性,从而不做重点考虑。他们认为网络世界是现实社会的另一种存在形式,因此不做特殊处理。由此推导,网络暴力就只是言论自由的权利滥用,是不特定群体向特定群体发起的群体性、有针对性并且非理性的语言攻击。这种观点看似可以自圆其说,但若忽略了网络的虚拟性就忽略了在治理网络暴力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最为关键的问题。对于网络暴力定义的不清晰,导致后续研究难以进行。

(3)网络暴力违法界限不明确

网络暴力违法界限不明确是学界对于网络暴力的研究未成体系的一个重要体现。网络暴力在治理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其在道德绑架与侵权行为中的区分。网络暴力的发展过程往往体现为,特定人言论、行为或者社会事件持续发酵导致关注人数急剧增长,网民对该发酵源进行恶意评论。发酵源往往有所区分,一种为其本就具有一定的恶劣程度,一种为评价待定偏向中立。这里所说的网络暴力在道德绑架和侵权行为中竞合的问题往往在第一种性质的发酵源中体现得较为明显。网民初衷只是出于“正义”对该发酵源进行评价,但是该事件发展到后期,就已经对于该场舆论所针对的当事人发生了实际性的伤害。针对网络暴力发生过程不难看出,若将其归类于道德绑架也具有充足的理由,但其对于特定人所产生的人身、名誉甚至财产等特定权益的损害也是实际存在。因此,网民多类“评价”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其界限十分不明确。

2.缺少针对网络暴力的特别法

网络法领域目前虽然已经引起了法学学界的关注,但是就立法该环节来说,其领域法律条文不全面不系統。我国目前虽然有针对网络领域的成文法,但其多数为条例,总体上体现出不系统且层级低的特点。目前针对该领域,我国唯一一部狭义上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且该部法律颁布时间较晚,宣传力度不足,归置内容也缺少细致区分。网络暴力在网络社会整体的管理范畴是很小的一个分支部分,在网络法大体系不健全的背景下很难考虑对于该薄弱环节的特殊处理。其目前最佳处理方式仍然是将其类比进私法领域,对于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且范围和群体确定的网络暴力事件,进行行政处理或者刑法的定罪量刑。但目前处理形式并不具有针对性,只是一种弥补方式。若想使得网络暴力的治理有根本性改变,完善网络法体系,颁布关于网络暴力的特别法或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文件迫在眉睫。

(二)针对网络暴力治理的相关技术手段缺失

1.事先预防的技术手段缺失

若能完成网络暴力发生可能性的预测工作,网络暴力事件的数量和恶劣程度都会相应降低。我国目前的预防技术集中体现于“删除”、“举报”与“撤除”功能。新浪微博是当前国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互动平台,易发生网络暴力,同时其处理机制在国内同类平台中也相对有特点。在该平台中,“删除”功能主要体现于博主可以将对自己具有攻击性的言论进行删除,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恶意评论从而引发更大规模的恶意评论聚集。“举报”功能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各位使用者可以举报引发恶意舆论的账号,通过平台对于该类账号进行封号或者限制其活动以净化网络环境;另一方面,使用者还可以自行拉黑恶意评论的账号从而停止接收其信息。“撤除”功能体现于当平台运行者发现有可能引发恶意讨论的话题时及时停止大家对于该话题的搜索。同时新浪微博建设了“微博举报处理大厅”(或称“微博社区管理中心”),其中包括举报、举证、结果判定和结果公示几个环节,这种制度可以对争议性问题进行处理。新浪微博对于用户在使用平台时出现的可能使其受到伤害的情况进行了一定的分类和挽救方法,这些方法无疑是起到一定作用的。但是同时也不难发现,现存的这些措施,均具有一定的迟延性,更多体现为事故发生后期的补救措施,虽对于控制有一定效果,但预防效果甚微。若可以有相应的预防软件出现,去完善网上舆论治理措施,治理网络暴力的压力会大幅减小。

2.事后追责的技术手段不足

网络的显著特点包括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这些特点在网络暴力中也表现的十分明显。网络暴力的发生往往借助网络的传播特点使得网络暴力事件在大范围内持续发酵,使得参与恶意舆论的人数短时间内急剧上升。参与人数众多使得即使平台发现网络暴力的存在从而希望开始进行处理时,由于施暴者数量众多且时间线不明晰,事后追责成为治理的又一难题。追责对象不全面,使得漏网之鱼产生侥幸心理,还会存在网络施暴行为。

(三)网络暴力主体多元化

1.网络参与者社会背景众多

网络的普及程度及其便利性使得参与网络世界的门槛接近于零,从而导致网络群体鱼龙混杂。一些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各类问题、遭遇“不公平”的人会选择在网络上进行发泄,该类群体进行聚集从而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例如“大男子主义”“仇富”“炫富”“拜金”等恶劣价值观在网络上蓄意发酵,缺乏判断力的人一旦找到自认为的共鸣就会开始轻易接受不正确的思想,甚至开始拥护错误的发声者。由于追责难度大且违法界限不分明、违法成本低,这类人开始肆意对于他们所认为造成他们窘迫处境的群体或者嫉妒对象进行无原因的侮辱或者其他形式的网络暴力。

2.新型职业的产生

网络的发展无疑使得一部分人看到了商业机会,因此产生了一系列靠网络为载体、以网络为主要经营基地的职业。与网络暴力最相关的两种新型职业分别为“网络推手”和“水军”。这两种职业处在同一套体系的上下游两个环节。“网络推手”处于上游环节,其职责主要为根据时事热点与网民喜好制造引人注意的话题;“水军”处于下游环节,其职责为在热点话题下进行大批量、相同态度评论的输出,混淆网民视线。诸如此类新型职业也是网络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且此类职业运营模式众多,不可笼统做同一处理。

三、治理网络暴力的对策

(一)可借鉴的国外做法

1.较为完整的网络法律体系

网络暴力严重威胁网络环境,许多国家采取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治理。早在1997年6月,德国就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用于规范网民在互联网上的行为从而维护网民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法律——《多媒体法》,这部法律对全世界具有警示和借鉴意义。当前在网络领域立法最为完整的国家为美国,其出台了《将保护网络作为国家资产法案》、《联邦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数部法律对于网络社会方方面面进行规制。

2.倡导实名制、开发技术

韩国作为网络应用较早且娱乐业十分发达的国家,网络暴力产生的危害十分显著同时引起重视的时间也较早。作为网络实名制制度的“试水”国家,韩国推行网络实名制已有十几年之久,虽一直备受争议,但大大降低了网络暴力发生的频率。日本非常注重在网络暴力预防方面的技术,2008年日本警视厅就已经委托相关公司开发了“网络犯罪预告”的软件并在预防网络犯罪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3.促进行业自律

由于网络涉及范围过于广泛,仅仅靠政府监管是远远不够的,一些国家采取了行业自律的方式来减缓网络暴力的影响。例如法国的“互联网用户协会”、德国的“国际性内容自我规范网络组织”、日本的《网络事业者伦理准则》等等。

(二)我国应该改进的治理方式

1.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目前治理网络暴力的相关法律主要体现为《中户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一些网络法相关的法律文件,还缺少治理网络暴力的特别法或者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文件。应该尽快完善网络法体系、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安全法》的出台并考虑是否将网络暴力入刑,使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实践中有更为明显的体现。

2.明确网络运营者责任、促进政府与企业的合作

治理网络暴力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网络运营者在治理过程中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应该加强与网络运营者的合作,促进行业自律的同时明确网络运营者的责任,激励网络运营者在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网络暴力时具有强有力的控制措施,并且尽量避免网络暴力的发生。若对于明显的网络暴力,其平台运营者持消极的应对态度,应对其进行惩罚性的处理。

3.提高网民素质

网络暴力真正参与者的最大基数归根到底还是网民。施暴者参与网络暴力的原因集中表现为盲目跟风人云亦云、缺乏判断能力、缺乏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因此对于网民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与明辨是非的能力也是治理网络暴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结语

网络暴力作为网络发展的产物,有其出现的不可避免性。在网络暴力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众多社会问题都是我们需要面对并且应该积极解决的。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是现实生活在虚拟世界的体现,对其出现的各种问题,都应该给予重视,这必然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参考文献

[1]  戴激涛.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J]. 法学,2008(11):42-54.

[2]  聂培尧,林培光,周志政. 网络暴力的形成与治理对策[J]. 山东社会科学,2011,000(012):86-88.

[3]  陈秀丽. 网络暴力现象内涵及原因分析[J]. 成都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2007(5):77-79.

[4]  侯玉波,李昕琳. 中国网民网络暴力的动机与影响因素分析[J].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1):103-109.

[5]  甘守义,张运书. 网络暴力法律责任与规制研究[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9(4):110-114.

[6]  林爱珺. 网络暴力的伦理追问与秩序重建[J].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39(004):111-117.

[7]  王輝. 网络暴力及其法律规制[D]. 吉林大学,2010.

[8]  侯瑞雪. 公民法律意识视角下的网络暴力%On the Internet Violence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J]. 河北法学,2011,029(006):64-69.

[9]  张健挺. Cyber Bully,Information Freedom and Control——A Viewpoint of Communication Speed%网络暴力、信息自由与控制——传播速度的视角[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09(005):104-109.

[10]  肖燕雄,陈志光. Differences among Anonymous Names,Pseudonyms and Real Names:An Analysis of People's BBS Behaviors in Light of Tongxu Event(Ⅰ)%匿名、假名与实名之别(上)——以铜须事件为例解析网络论坛中的网民行为[J].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05(003):72-75.

作者简介:马馨蕊,1998年2月出生,回族,河北沧州,云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

丁宁,1996年6月出生,汉族,河南焦作,云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

郭锡文,1997年10月出生,汉族,四川宜宾,云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

周文迪,1998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成都,云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

猜你喜欢
网络暴力法律规制对策
提高中小学音乐欣赏教学质量对策探讨
“深度伪造”中个人隐私的保护:风险与对策
走,找对策去!
我国货币错配的现状及对策
网络暴力的危害及产生根源
“网络暴力”
大学生网络暴力语言分析
商业预付卡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