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2020-07-09 03:11杜丽丽
青年生活 2020年2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

杜丽丽

摘要:新世纪以来,我国科技飞速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著作权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电脑与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解除了信息流通在时间、空间方面的限制,使得临时性的大量复制成为可能,著作权人的利益更容易遭到侵害。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法向作者赋予了对作品的排他性专有权利。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其限制,法律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时也不能忽略社会公众的精神需求以及智力成果的社会价值。因此,必须对著作权进行适当的限制,方可实现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在鼓励、促进作品创作的同时又能在合理范围内与社会公众分享和使用,最终促进社会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

关键词:著作权的限制;合法利益;利益平衡

引言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亦需顾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我国体现为对著作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等制度。然而,新兴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作品创作在内容、形式以及传播方式上的转变,导致了处于新环境特别是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问题。如何使著作权法与时俱进,切实保护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是这个新时代赋予我们新的难题。因此,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分析我国著作权限制的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有必要深入探讨著作权限制的原因及其理论基础,从而为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提出新的构思及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以期更好的维护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社会文化的进步和繁荣。著作权法只有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才能够对著作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进行切实的保护。

一、著作权限制的原因

《著作权法》向作者赋予了对作品的排他性专有权利,但权利和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它的行使必然受到限制。著作权限制的原因,学界可谓众说纷纭,存在诸如公共利益、权利滥用、权利冲突、利益冲突、利益平衡等多种不同的归因。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深究起来却并非如此。由于著作权研究的“过度细化”现象严重,学界对具体限制制度关注较多,而对相关的理论问题研究不足,以至在论及著作权限制的原因时,往往只是捎带提及,并未有令人信服的结论。故本文力图揭示著作权限制的内在原因,从而完善著作权限制的理论体系。

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著作权限制的原因之一,然事实上并非如此。公共利益与著作权限制之间并非因果关系,公共利益只是著作权限制的目的之一,即当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发生直接的冲突时,为维护公共利益,才需对著作权进行某种限制。笔者认为,限制著作权的原因,主要有权利滥用和利益冲突。

(一)权利滥用——著作权限制的重要原因

任何人都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必须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否则可能会造成权力滥用,这也是法律为什么规定禁止权利滥用的目的。禁止权利滥用是为防止权利毫无节制地行使可能导致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目的相违背而设立的一种纠偏机制。尽管有许多著作权限制规范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具体化,但并非所有的著作权限制制度都是权利滥用的结果,因此,权利滥用是著作权限制性规范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却不是著作权限制的本质原因。

(二)利益冲突——著作权限制的本质原因

“权利冲突”虽是著作权限制的原因之一,但并没有揭示其背后的真正原理——利益冲突,因为权利冲突的实质体现为利益冲突。对著作权的限制并不是随心所欲的立法冲动,而是围绕著作权在一定的合理基础上建构各种利益的平衡。所有权社会化是著作权权利限制的外在动因;利益平衡是著作权利限制的内在原理,二者构成了著作权限制的理论基础。将“利益平衡”视为著作权限制的内在原理,内含着这样的理论逻辑:利益冲突——法律规制(保护与限制)——利益平衡,即利益冲突是权利限制的根本原因,而权利限制则是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的工具,利益平衡是权利限制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也是著作权限制制度是否合理的价值评价标准。没有利益冲突,何需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因此,将利益冲突视为著作权限制的本质原因,既具有涵盖性,也符合逻辑性,且具有更强的理论解释力。

二、我国著作权限制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的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此外还包括对著作权时间、地域、权能、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未采取美国的公正利用原则,亦未像德国一样规定自由使用,而是采用大陆法系的限制列举主义,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条款其实是一个穷尽式的权利例外列举,而这一立法模式在本质上源自对《伯尔尼公约》中“三步检验法”的本土化。

三、著作权限制的理论基础

(一)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

英国著名法学家洛克把财产看作是一种天赋的权利,他认为上帝把一切归人类所共有,而劳动则使得共有的财产归于私有,由此产生了私人所有权。洛克在《政府论》中讲到:“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最原始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掺加了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但洛克认为财产权的获得有一定的先决条件,即应当在共有中為他人留下足够而良好的部分。因此,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为私人财产所有权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但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且不能造成损失或者浪费。这个观点亦可延伸至智力创造领域,创作者理应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主张权利,换言之,著作权是作者的基本人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但理应有所限制。

(二)著作权限制的法哲学基础

权利的基本要素是利益,而利益则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需要与满足需要的影响。利益决定着法的产生、发展和运作;而著作权法正是各种利益驱动下的产物,其核心内容就是平衡著作权制度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使各方的利益都能最大化。

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构建的基本法律观。 Patterson 教授将一部著作权法称为协调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法”。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由此可见,著作权限制的本质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它通过对著作权作出限制,使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达到一种平衡状态。从哲学的角度说,著作权的限制制度体现了现代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平衡理念。平衡精神所追求的是各种冲突因素之间相互协调,最终达到和谐状态,这也是著作权法的价值取向。

(三)利益配置的经济学理论

随着经济分析法学的创立,开拓了法学研究的新视野,经济学的一些研究方法和基本范畴也被广泛应用到法学研究中来,作为经济学中最基本的范畴“效益”一词亦被应用到法学研究中,效益成为了法律追求的另一价值目标。在著作权领域,要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就必然对著作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因为,在市场机制下,要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寻找社会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最优解。从宏观经济学上看,在著作权利益关系中,最佳利益配置形式必然是实现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两者利益最优化。为实现最佳利益配置,我们要努力寻找最佳的平衡点,在充分保证作者独占使用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合理使用作品,这样既能使作品与公众接近,有利于信息得到充足的传播利用,又能实现著作权原本存在的价值,有利于各方效益的最大化。

(四)著作权限制的社会学理论

智力作品的创作过程,就是一个在既有知识基础上的演绎过程。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就是以人类迄今所积累的知识和经验为基础的,其作品直接或间接有赖于前人思想的启发,是前人智慧与自身创造性劳动的结晶,而优秀作品的诞生又为后人的创作开辟了广阔的空间,这是一个无限发展的链条。每位作者在创作时都需要在其它作品中汲取养分,若对著作权不加限制,著作权人可能会垄断其作品,这将不利文化的积累传承,甚至阻碍文化的发展进步。过分保护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而忽视社会公共的权益,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这将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南辕北辙。故而对著作权进行限制,正是文化发展的需求,它体现了文化发展逻辑和历史的统一。

概言之,著作权法旨在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这种二元价值目标,是以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赋予智力创作之人对智力成果主张权利的正当性,以“利益平衡”的调节机制为手段,并结合经济学和社会学方面的理论来实现的。著作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教育和艺术的方方面面,对思想、信息、知识的表述和文化的传播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在保障作者权益的同时,促进知识的传播,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

四、 结语

著作权是创作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法律应该也必须予以保护,但对其的限制也不可或缺。因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与社会公众的权利犹如天平的两端,不管倾斜哪一方,都会对另一方造成损害。基于著作权的这种独特性,法律对其不仅要充分保护,更要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对其进行限制,只有这样,才会让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创作者和社会公众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很好的平衡,才会有利于繁荣我国的文化艺术,才会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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