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识别及防范对策
——基于模糊层次分析法

2020-07-08 03:51何雯妤
黑河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信用监管

何雯妤

(西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0700)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已广泛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具有低成本、高效率、使用便捷等优势,打破了传统金融的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发挥了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同时,网络虚拟化、开放型的特征也决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比传统金融行业更加复杂、更加难控,外加法律缺位、信息技术漏洞及信用体系不完善等多种因素叠加,使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商业信息泄露等不良事件时有发生。

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表现

(一)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显现

由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及投资者的外部法律法规的环境发生变化,或是自身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导致产生商业信息泄露、隐私被侵犯、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宝宝”类互联网直销基金、网络虚拟货币及借贷主体之间的多种法律风险隐患[1]。

(二)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加剧

由于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借贷平台、借款人、贷款人的主体资格以及信用信息依靠线上审查并不严格[2],引发了卓达、泛亚等“地震级”案件不断增加,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外,目前许多互联网金融交易借助于第三方平台来完成,这种方式会造成征信立法滞后、客户主体信息泄露、信息难以实现共享等现实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风险扩大

在互联网条件下,基础变量、国家政策、证券市场等传统的市场风险会在互联网的网络辐射效应与放大效应的联合作用下,被进一步的传递和扩散,都会对互联网金融产品、P2P网贷等新兴金融产业产生影响,使风险影响的范围可在瞬间达到最大化程度。

(四)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突出

互联网金融对于现代信息技术具有高度依赖性,存在着业务程序缺陷、信息系统不完善、内部管理与监督缺失等软硬件技术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是尚处于发展之中的新兴业态或模式,能够影响其业务操作的因素或事件较多,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最终导致利益关联方损失。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构建

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本文在此设立一个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根据风险类型的不同,将其分为6个一级评价指标和18个二级评价指标,并确保每一个一级指标均有其二级指标与之相对应。本文选取技术风险、信用风险、法律及声誉风险、操作风险、行业层面风险、市场风险六个风险作为一级指标风险,同时,对这些一级指标进行分解,构建相应18个二级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基于上述所构建的模糊层次递阶结构,需要对影响某个因素下一层次各个因素的重要性进行判断,通过对这些影响因素之间的两两比较后确定一个重要性分值,填入矩阵后,所形成的矩阵

本文研究数据来源于专家的问卷调查,设定70份调查问卷,其中30份纸质调查问卷通过实际分发、电话访谈等方式进行收集,实际回收30份,回收率为100%;另外40份通过朋友圈、微信群、发送邮件等电子方式进行收集,实际回收36份,回收率为90%。问卷整体有效率为94%,满足理论研究的需求。

(二)风险识别检验

基于所设计的调查问卷,本研究主要采用1—9标注法,在综合考虑金融领域内70位专家的意见问卷调查表基础上,从多数原则构建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的所有判断矩阵,判断矩阵如下:

对其矩阵的最大特征值以及其特征向量进行计算,从而得到特征值λmax=6.401 1随机一致性检验指标取值RI=1.26。根据CI=λmax-n/n-1=6.401 1﹣6/6﹣1=0.080 22;CR=CI/RI=0.080 26/1.26=0.063 7;因为CR=0.063 7<0.1,A矩阵一致通过一致性检验,根据计算公式,得到的最大的特征值所对应的特征向量为A=(0.206 4,0.291 9,0.171 9,0.143 1,0.090 2,0.096 5)。

即一级指标层的权重为:

采用相似的处理方法,对本文互联网金融风险体系18个二级指标进行权重运算,由于本文篇幅有限,不在此一一进行计算。

二级指标运用同样的方法进行计算:

根据本文所设计的模糊判断矩阵、单因素风险评分调查表,以及通过对金融领域专家的问卷调查,整理后最终形成的模糊综合识别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单因素评价结果

由单因素评价结果可以得出二级指标的主因素模糊矩阵,根据模糊综合评价公式B=Ai×Ri(i=1……6),可以计算出6个一级指标的评价结果Bi。

由此得出,一级指标主因素评价矩阵

根据公式B=Ai×Ri得出B=(0.543,0.275,0.152)

(三)风险识别结果分析

1.一级指标评价结果分析

模糊层次分析最终结果B表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等级的最大数值为0.543对应风险等级层次中的“高”水平,这表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隐患亟待防范。

首先,根据最大隶属原则,通过权重比例可知,信用风险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之一,其权重占比为29.19%,在本文选取的风险指标中占比最大,而分析结果符合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现实,信用风险一直是传统金融行业防范的主要风险,目前,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也是最主要的风险隐患。

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以依托互联网技术为基础,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占有一席之地,其权重为20.64%,是在本文中仅次于信用风险的一级指标,加强技术风险的防范有利于更好地发展互联网金融。

再次,法律及声誉风险、操作风险也占一定比例,近几年,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较为滞后,在立法上较为缺失,给不少非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对于操作风险而言,银行、消费者及企业均应完善相应的操作行为。

最后,在本文选取的指标中行业层面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较小,但也不应该忽视。

2.二级指标评价结果分析

根据计算结果分析二级指标可知,在技术风险中技术选择风险权重最高,在完成互联网金融交易时,由于技术方面存在系统漏洞使互联网金融风险升高,造成一定的风险。在信用风险中,信用违约风险权重占比较大,一方面,因为部分消费者过于高估自身消费能力,造成还款能力较弱,容易造成信用受损;另一方面,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利益最大化,对自身信用水平虚报,欺骗隐瞒消费者,造成信用违约风险。

在法律及声誉风险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的资格审查还不够完善,主体资格不够清晰,能够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依据较少,容易造成法律漏洞。

在操作风险中,企业的内部操作不规范行为及消费者关于支付方式的安全选择的警惕性依然有待提高。在行业层面风险中,内外部欺诈行为应加以防范,加强相关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消费者的思想意识,减少欺诈行为。

在市场风险中,应注意利率的波动,利率的变化与政府的决策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较为容易影响互联网金融企业。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一)抓实信用评级制度,健全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应以“增强信用”为核心理念。一是增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透明度。在传统金融征信基础上建立与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体系,大力培养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职业信用评估师,努力夯实社会信用基础[3]。二是全方位构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在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业务流程、经营规范、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相对薄弱环节建立健全相关监管体制和机制,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由风险较高的产业向信用等级较高的产业转型。三是实现互联网企业自我治理和社会监督。牢固树立“信用第一”的理念,采用“事权分离”柜员权限监控机制,增强客户身份识别能力,运用大数据对客户开展资信调查、信用评估。

(二)强化信息技术能力,规避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强化互联网技术平台和信息处理系统在设计和运营过程的监管[4]。一是构建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将业务数据、风险量化值、风险管理流程与内部流程有机结合,建立和完善与风险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用于进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定量分析和预测,并达成风险管理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要求。二是强化技术风险源头的监管。突出源头防控,针对各种外来技术威胁,包括相关软硬件在内的内部信息系统的功能设计与运营管理缺陷的结合点,加大管控力度,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是强化技术风险网络扩散的监管。针对传播成本低、传递速度快的特点,建议在信息系统中的独立子系统与可同其进行物理连接的其他子系统之间设立隔离区,在整个信息系统与外部各类信息系统的链接部分设置隔离功能,从而有效防止信息系统风险的对内、对外扩散。

(三)加快法律法规建设,规范互联网金融法律行为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急需有效的法律规则稳定互联网金融秩序。

一是把握“三线”总体原则建设。“三线”是指平衡权利义务的界限、把握政策的红线、坚守法律的底线。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定要界定清楚,要有一个平衡,这是权利的界限;政策的红线放得很宽,但要注意,不能在互联网金融经营中影响社会稳定;法律禁止非法集资,并规定了集资认识的上限和资金金额的上限,一定要按照规定执行。

二是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规制。针对法律适用空白,加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度。

三是加大制度供给赋予地方职权。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际,国家相关部门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时,应有灵活调整的区域和不断更新的时效性[5],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防范金融风险的职权,可以授权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四是完善客户信息正当收集保护。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应该熟悉相应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标准完善金融平台安全,获取公安部门出具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这样在黑客入侵导致客户信息泄露时,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适用免责。

(四)完善监管运行模式,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有效监管就是减少甚至完全消除风险。一是遵循适度、审慎的总体监管原则[6]。《指导意见》中要求,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部署,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①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2015年7月8日访问,人民银行网站。,既要避免过度监管对金融创新的限制,又要防止疏于监管带来的金融风险。二是强化“一委一行两会”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随着中国进入“大资管”时代和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的兴起,原来的分业监管模式弊病越来越显现出来。2018年出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基本完成金融管理机构改革,金融监管架构由“一委一行两会”②“一委一行三会”是指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金稳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取代原先的“一行三会”,有利于监管机构之间统筹协调,有利于防范与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还能有效地解决了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三是凸显行业协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在实践中,应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保险业协会等协会组织的重要作用,行业协会的会员章程、行业准则、自律公约范等制度可及时反映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切实需求,进而促进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治理。

猜你喜欢
金融风险信用监管
数字监管 既能“看病”也能“开方”
中美信用减值损失模型的比较及启示
金融风险防范宣传教育
加快信用立法 护航“诚信河南”
构建防控金融风险“防火墙”
综合监管=兜底的网?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跨境并购金融风险的应对策略
信用消费有多爽?
房地产去库存与金融风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