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强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强占青岛,“侵夺中国盐政权,割取重要盐产地”,利用青岛沿海地区产盐输入日本,以补足食用和化学工业发展所需。(1)左树珍:《青岛盐业观》(上篇),《盐政杂志》第17期,1915年2月,第2页。华盛顿会议召开后,中国政府提出归还山东权益、废除“二十一条”的要求得到广泛支持。经过交涉,中日两国签订了《解决山东悬案条约》。日本虽然放弃继续控制山东,但仍保留了部分经济权利,在条约中要求中国“照相当条件以该沿岸产盐之若干数量准予贩往日本”。(2)青岛市史志办公室编:《青岛市志》,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页。对于食盐输出,有学者积极支持,认为“食盐输出,为今日必要之政策”“日本果有需盐之必要,对于日本购盐,自愿由我国供给,准其购运,不加禁止也”。(3)景本白(景学钤):《食盐输出私议》,《云南盐政公报》第11期,1919年12月,第8页;潜庵:《论青岛盐田交涉亟宜筹备》,景本白编:《盐政丛刊二集》,盐政杂志社1932年版,第583—584页。也有人持反对意见,指出“日之谋我,岂独一盐政权”“断不能因日本之要求,而为让步,此则当局诸公,所应负责也”。(4)左树珍:《青岛盐业观》(下篇),《盐政杂志》第18期,1915年5月,第14页;《青盐中日会议之暗礁》,《盐政杂志》第40期,1924年9月,第8页。“青岛盐业,关系中国盐务全局”,盐输出问题错综复杂,“亟宜预为交涉,保我主权”。(5)左树珍:《青岛盐业观》(上篇),《盐政杂志》第17期,1915年2月,第2页。1922年6—11月,中日两国交涉“鲁案善后”事宜,青岛盐对日输出是其中的一项重要议题,并延续至1926年2月双方签订输出协定方告结束。在交涉过程中,中国政府如何维护自身利权又满足日本输入青岛盐的需求,成为关注的焦点。
中日关于青岛盐输出交涉问题,是近代中日关系中值得深入探索的研究课题。该问题常被涵盖于“山东问题”之下被提及甚多,深入研究甚少。过往学者在中日交涉青岛盐输出问题的研究中,笔者仅见渡边惇、纪丽真等对此项课题略有探讨,上述研究一方面未能厘清中国在青岛盐输出的问题上维护主权利益与日本存在的纠葛和矛盾关系,一方面未能关注到青岛盐输出过程中日本背弃协定对青岛盐业所造成的恶劣影响。(6)主要论著有:[日]渡边惇著,程永明译:《山东问题与青岛盐业》,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津市城市科学研究会编:《城市史研究》第21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纪丽真:《近代青岛港对日本和朝鲜海盐输出问题研究》,《理论学刊》2014年第6期;宋志东:《西方列强与近代山东盐政》,《盐业史研究》2007年第3期;黄尊严:《日本与山东问题》,齐鲁书社2004年版;黄尊严:《1914─1922年日本帝国主义对青岛盐业的经营与掠夺研究》,《北方论丛》1995年第4期。本文以相关盐业史料为基础,重点探讨在交涉青岛盐输出的过程中中方代表坚守底线的艰难与妥协后形成的困苦境地。
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日本制盐业受到多种不利因素的叠加影响,难以满足本国需要,自明治维新之后,便大量进口来自中国的食盐。日本之所以十分重视青岛盐,首先在于缺乏制盐的优良自然环境。日本属于岛国,“虽四面环海,然盐产不丰,因雨量较多,日光晒盐一法,未能尽量利用”,部分盐场将晒盐“经日光浓缩后,再用锅煎熬之,成本甚高”。(7)沈本强:《日本盐专卖》,《盐务月报》第4期,1942年4月,第24页。其次在于青岛盐具有质高价廉的优势,其他地区盐场的“生产费、盐买卖、行市、运出装载及运费等均较青岛盐为高”。(8)财政部盐务署编:《盐务年鉴》上,文海出版社1929年版,第67页。日本政府“曾试行输入埃及盐及西班牙盐,欲以抵制中国之抬价,但其结果,盐之品质虽不劣,究不及青岛盐所费之轻”(9)《日使要求输出青岛盐》,《新闻报》1924年2月14日,第2张第3版。。最后,也是至为重要的原因便是日本工业急速发展迫切需要进口盐。一战后,以军工为核心的工业体系日益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化学工业被日本政府及财阀高度重视。日本对工业盐的需要迅猛增加,“昔年需盐约一千万担,至是增至一千六百万担,加之朝鲜及库页岛年需盐约四百万担”,包括青岛盐在内的外国盐和殖民地盐均成为工业原料盐的重要进口来源。(10)《收回青岛盐田经过之情形》,《盐务公报》第13期,1930年1月,第168页。
青岛自古以来便是重要的产盐区。日本对此觊觎已久,在强占青岛后, “日人竭力开辟胶澳盐滩及精盐工厂,新增制盐工厂十九处”,扩大盐田生产,控制盐的对外输出。(11)贾士毅:《民国续财政史》第2编,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194页。“青岛产盐,在德人占领时代,即有输出,但为数甚微。迨青岛为日本占领,对于盐业生产大事扩充,数年之间,盐田增加十倍以上,产额达二十余万吨”。(12)吴铁峰:《从芦盐输日谈判到中国盐政的改革》,《民族》1936年第4卷第11期,第3页。盐价也顺势上涨,“较前倍蓗”“价值每百斤回旋于三角至五角内外”,明显高于德国占领时期的“二角上下”。(13)吴祖耀:《青盐志略(续)》,《盐务汇刊》第34期,1934年1月,第88—89页。日本不仅控制盐田生产,使“业盐的中国人,或为日本人的会社做工,或自力制造而纳税于日人,其出入买卖之权,均操之于日人”(14)《日人攘夺山东渔盐权利》,《民国日报》,1919年10月19日,第3版。,并且改变了青岛盐的对外输出结构,“当日人未占青岛以前,销至香港者,居60%;至海参威〔崴〕者,居25%;至朝鲜者,居15%。日人强占青岛以后,情势大变。主销于日本内地,次为朝鲜,再次方为香港”。(15)郑尊法:《盐》,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86页。在输入日本的过程中,青岛盐先“由滩运存大小港码头附近各地,由中日盐商设立坨地,以资管理”,日本专卖局“对于盐质颇甚注意,乃复由官厅在大小港等处,设置盐质鉴定所,以鉴定盐斤所含成本之良寡而别以等级”。(16)吴祖耀:《青盐志略》,《盐务汇刊》第32期,1933年12月,第97页。
表1 1917—1920年在青岛投资盐田的日本企业及其资本
表1所示皆是负责开辟青岛盐田和对日输出的日资企业,规模互有参差,仍可以看出“输出之权,往日本者,全操于日人之手”(17)贾士毅:《民国续财政史》第2编,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195页。,其所开设的盐业会社,“集合资本,约计日金,已逾千万元,则其规模之宏大,资本之雄厚,又可知矣”。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商人虽然控制了青岛盐业,却并不善于管理盐田,“日人所辟之盐田,大半不适于制盐且成本高于华人之盐田三倍以上,而产额则不如华人盐田三分之一”。(18)《各方面对于收回青岛盐田之意见》,《鲁案善后月报》盐场特刊,1923年4月,第163页。
表2 青岛盐向日本内地输出销量(1917—1923年) 单位:万斤
依照表2可见,1918—1922年,青岛盐的对日输出每年都保持着较为庞大的规模,然而,到了1923年,由于中国开始收回青岛盐田,青岛盐对日输出就断崖式跌落到只有8178万斤,这当然是日本政府和企业所不能容忍的。根据日本曹达碱粉同业会的统计,金州盐(19)日本在辽东半岛殖民统治时期将大连、旅顺、金州等地称为“关东州”。日本所称的“关东州”盐,中国学者称为金州盐。的输入量此时已经达到13万吨,台湾盐达到7万吨,均大幅超过以往年份输入额。(20)[日]渡边惇著,程永明译:《山东问题与青岛盐业》,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津市城市科学研究会编:《城市史研究》第21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页。而金州等地制盐条件均不及青岛,其“盐田散在各处,欲将食盐集中一处,实属不可能”(21)《关东州之盐业》,《中外经济周刊》第90期,1924年11月,第10页。,“生产费虽每百斤不过二角”,但“一过门司之价格,以运费及其他各费之故”“每百斤约日币九角至一元一角”,(22)《关东州之盐业》,《中外经济周刊》第90期,1924年11月,第11页。“不及青岛盐之九角”(23)[日]藤冈启著,汤尔和译:《东省刮目论》,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142页。,相比之下,青岛盐更有价格上的优势。根据日本政府1923年的统计,日本需盐量在十四亿斤左右,国内产额仅在九亿斤左右,出现近五亿斤的缺额,这些缺额均需从中国或日本所占殖民地中获取,其中青岛盐至少需要供给一亿一千三百万斤。(24)「東拓新塩田計画 内地消費増加と需給前途」、『京城日報』、1923年2月6日。
通过上表对比还可以发现,同样是1917年至1921年青岛盐对日本输出的统计,《鲁案善后月报》的《累计表》与满铁的统计数字并不一致, 1917年的差距十分明显,达到3000万斤,1918年后的数字则较为接近。从这一问题来看,相关数据虽经政府部门统计或公布,由于具体环境及习惯的不同,统计结果存在一定的错误或偏差。
需要指出的是,青岛盐对日输出不仅是日本迫切需求的,对于中国来说,同样也是十分必要的,当时国内“各省晒盐已有供过于求之势”“产额已足供本国之应用,是山东之盐除输出日本高丽等处外,内实无销路,如日本不购胶盐,则山东盐田即归无用”。(25)《各方面对于收回青岛盐田之意见》,《鲁案善后月报》盐场特刊,1923年4月,第161、157页。由此可见,青岛盐的销路较为单一,“若无特别销路,即以廉价购回”仍无法避免输出日本的结果。(26)《各方面对于收回青岛盐田之意见》,《鲁案善后月报》盐场特刊,1923年4月,第161页。倘得大量输出,于国家经济不无裨益。(27)盐迷:《由青盐输日谈芦盐输日之基本问题》,《盐政杂志》第64期,1936年6月,第1页。为此,盐务署专门派委员张同举与缪秋杰等人成立盐务署驻青委员办事处,负责青岛盐田收回及青岛盐对日输出的事宜。(28)吴祖耀:《青盐志略》,《盐务汇刊》第32期,1933年12月,第97—98页。同时,又应注意到北京政府内部对于此次食盐输出存在着矛盾的心态,只将其作为“约外通融”“系属一时权宜之举”,实际仍奉行食盐禁止输出的圭臬,担心输出一旦成势,“不啻完全弛禁,流弊靡有底止”。(29)本白(景学钤):《论外交部取消盐输出之非计》,《盐政杂志》第36期,1923年1月,第9页。
一战结束后,美、英、日等在华盛顿召开会议,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以解决战后远东方面各种重要问题,中国之青岛问题,亦其所欲共同解决之一问题”。(30)张梓生:《青岛接收及其交涉之经过》,《东方杂志》第20卷第1期,1923年4月,第66页。会议通过了《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其中明确规定将“日本人民或日本公司现在经营之利益,统由中国政府公平购回”(31)复旦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史教研组编:《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1840-1949)》第一分册(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52页。,并要求青岛问题在会外“由中日两国直接交涉”。(32)张梓生:《青岛接收及其交涉之经过》,《东方杂志》第20卷第1期,1923年4月,第66页。当时即有论者指出,青岛问题干系重大,中方应亟宜筹备,“确定办法,解决一切,不可再事因循,仍蹈疏失之咎,亡羊补牢,尚未为晚”。(33)潜庵:《论青岛盐田交涉亟宜筹备》,景本白编:《盐政丛刊二集》,盐政杂志社1932年版,第577页。中日两国按照条约规定,组成联合委员会进行交涉,中方委派代表为外交总长王正廷,而日方委派驻京公使小幡酉吉为代表。(34)张梓生:《青岛接收及其交涉之经过》,《东方杂志》第20卷第1期,1923年4月,第67页。日方所派委员多为驻华外交专家,“均于鲁案交涉,极有经验”,对此交涉“确以全力应付,异常重视”,对于中方委员来说,压力甚大。(35)《鲁人反对协定委员之表示》,《时报》1922年6月23日,第2张第3版。联合委员会将需要交涉的事务分别归类,分项进行讨论,其中关于第一部共十六个问题、第二部共五个问题,下设盐田、海关、公产等分委会负责具体谈判。盐田分委会中方代表包括吴大业、王其康、景学钤等人,日方代表则以奥健藏、宇贺四郎等人为核心。(36)张梓生:《青岛接收及其交涉之经过》,《东方杂志》第20卷第1期,1923年4月,第68页。双方召开多次盐务会议进行讨论,盐田分委会商谈细节,不能决定事项由联合委员会最终谈判决定。
青岛盐对日本输出的议题,首先集中讨论输出数量及价格,其次是输出方由谁指定。这是双方重点博弈所在,也是分歧最为明显的地方。在盐田分委会会议上,“日人自谓青岛盐田,与关东金州之盐场,同与日本制盐业中,有重大之关系”(37)潜庵:《论青岛盐田交涉亟宜筹备》,景本白编:《盐政丛刊二集》,盐政杂志社1932年版,第581页。,自然不愿将青岛盐输出的控制权拱手让与中国,因此最先提出青岛盐输出日本的办法,包括输出数量、价格和购买方法等。日方要求每年协定大致可输出二万万斤,不过“中日两国均可不必受其约束”,意图由日方按照意愿随意控制输出数量,“价格应比关东州盐为低”,并由日本指定输出商。这些要求显然是中国不能接受的,中方在谈判之前即已确定“与日本规定于一定期限内每年日本购买胶盐之量数”的原则,(38)《关于收回青岛盐田中日委员会经过情形》,《鲁案善后月报》盐场特刊,1923年4月,第169,173页。且“盐为中国政府专利事业,万难准许外人经营”(39)《外交部拟“鲁案中日联合委员会会议经过情形”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05页。。因此在回复中明确要求输出盐应确定具体数量,与“关东州”盐价格平等,输出商由中国政府指定。当然,这一答复仍比较含糊,再次召开会议时,中方委员提出更为具体的方案,强调青盐以输日为大宗,销数“缺则不足以供给输出,多则因税率较轻,恐生私运他处之弊”(40)《各方面对于收回青岛盐田之意见》,《鲁案善后月报》盐场特刊,1923年4月,第153页。,在数量上定为至多20万吨至少13万吨,协定期限自1923年1月起30年,价格与“关东州”盐同等待遇,输出商由中国指定。(41)《关于收回青岛盐田中日委员会经过情形》,《鲁案善后月报》盐场特刊,1923年4月,第170页。这份方案原则上以维护中国的利权为基础,利归于我,愈多愈善,如此则不至出现“产盐而日人不购,国内既无销路,货弃于地,徒耗工本”。(42)《各方面对于收回青岛盐田之意见》,《鲁案善后月报》盐场特刊,1923年4月,第157页。同时也作出了一定的妥协,在品质上“确定以日本已定之盐质鉴定规则为标准”,放弃了本应掌握的品质监督权力。(43)《关于收回青岛盐田中日委员会经过情形》,《鲁案善后月报》盐场特刊,1923年4月,第170页。这份提议交于日方后,除“品质对中国提案同意”外,其余均遭否决,且最低输出数额日方委员始终不予明确。(44)《关于收回青岛盐田中日委员会经过情形》,《鲁案善后月报》盐场特刊,1923年4月,第171页。至此盐田分委会关于青岛盐输出问题无疾而终,不得不提交联合委员会寻求解决。
在联合委员会会议上,中方代表王正廷对于输出数量问题,强调了中国存在的现实困难,指出“中国产盐甚多,山东盐专供出口之用,若不知日本所需量之最高最低限度,不惟于维持经营买收之盐田不便困难,并不能明瞭应存几许之盐田”。(45)《鲁案中日联合委员会青岛盐务会议录(续)》,《盐政杂志》第40期,1924年9月,第6页。小幡则以“日本内地制盐之丰歉,岁有不同,进口盐量遂生变故”为理由,坚持“买入二万万斤”,且不受约束。(46)《鲁案中日联合委员会青岛盐务会议录(续)》,《盐政杂志》第40期,1924年9月,第7页。小幡此语看似符合日本实情,实质目的在于趁“我方准备极大数量之存货,任其依照需要随量购买,如不需要,尽可不购”,无形中“日本不费劳力与资本,而在中国辟一储藏仓库,以应彼之不时之需”,有评论认为此“用心殊为险毒”。(47)盐迷:《由青盐输日谈芦盐输日之基本问题》,《盐政杂志》第64期,1936年6月,第4页。
输出数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又转入指定输出商的谈判。王正廷起初完全否定日方提出的“输出商人之指定,由中日两国主管官厅协定,不问被指定者之国籍”,强调要由中国先行指定,然后通知日本专卖局,“输出商应由中国主务官厅指定要求同意”“如为中国人,则其指定无妨由两国主务官厅协定”。(48)《鲁案中日联合委员会青岛盐务会议录(续)》,《盐政杂志》第40期,1924年9月,第9页。最后,协议确定“经理输出人之选定,由中国主务官厅指定后,与日本主务官厅协定”。(49)《外交部存“山东悬案细目协定”》,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88页。小幡同意以“日本方面认为中国指定商人为不适当时可以变更”为前提条件,“当可决定”达成协议。(50)《鲁案中日联合委员会青岛盐务会议录(第四十四次会议至第五十次会议)(续)》,《盐政杂志》第42期,1925年5月,第2页。
会议过程中,王正廷的态度渐趋软化。当然,日本方面在谈判过程中也有所妥协。在会议后段双方僵持难有定论之时,日方提出“青岛盐输出协定案”的草案,“本互让之精神,参酌中国方面之希望”,逐步改定为“日本自大正十二年起往后十五年每年可购买青岛盐按最高额三万五千万斤,最低额一万万斤之范围之内”,交货地点也按照中方要求定为“门司及其他日本专卖局指定地点之仓库”。(51)《关于收回青岛盐田中日委员会经过情形》,《鲁案善后月报》盐场特刊,1923年4月,第197—198页。对于“盐业者现所有或所持有营业剩余之原盐及加工盐”,日方也同意“得以现在同样之条件而任意输出之”。(52)《外交部存“山东悬案细目协定”》,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89页。至此,经过艰难的谈判,中日双方达成一致,最终签订《山东悬案细目协定》。(53)《外交部存“山东悬案细目协定”》,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83页。
《山东悬案细目协定》所规定的仅是输出期限、每年输出数量等内容,至于输出手续、盐价等问题“均未解决”。(54)《收回青岛盐田经过之情形(续第十三期)》,《盐务公报》第14期,1930年2月,第169页。
随后,中日双方续开青岛盐输出会议,“双方态度颇现妥协之可能性”,中方“军事当局因急于筹措军费,大事让步”,(55)《青盐输日成立协定》,《时报》1926年2月23日,第1张第2版。“日本专卖局因欲将交涉速行成立,以便即行输入盐斤”。(56)《中日青盐输出交涉有成立希望》,《农商公报》第11卷第5册,1924年12月,第14页。于是在1926年2月,中日签订了《青岛产盐输出一般协定》和《青岛产盐临时输出办法》。(57)「青岛塩问题(専売局购买塩交渉)/分割1」、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9042272100、中国ノ塩輸出入関係雑件/青島塩ノ部(日、支輸出協定ヲ含ム)第二巻(E-4-10-0-2-1_002)(外務省外交史料館)。“久悬未决之青岛盐输出问题,已于政局纷乱中”落地。(58)《青盐输出协定已签字》,《河南实业周刊》第4卷第21期,1925年12月,第3页。关于输出税的确定,原本为双方争执焦点,“屡次开会,屡无结果”,“中国方面每担盐拟征收出口税二角,日人仅允收一分,相差太远,彼此均不肯让步”“日人明知青盐之出路,全恃输出,加税率太高,将来必受莫大损失”,因此“开会愈多,事愈大僵特僵矣”。(59)《青岛盐输出近信》,《农商公报》第11卷第7册,1925年2月,第17页。日人“遂暗中促动盐民请愿”,致使中方迫于压力不得不 “抛弃每担二角之主张”(60)《青盐输出协定已签字》,《河南实业周刊》第4卷第21期,1925年12月,第3页。,在《临时输出办法》中明确“每担征银三分”,实际上又恢复到日据青岛时期的税率。(61)《收回青岛盐田经过之情形(续第十三期)》,《盐务公报》第14期,1930年2月,第173页。
关于输出商的指定及工业盐的输出问题,中日双方的分歧也较为明显。通过表3,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双方存在的分歧。
表3 中日双方在指定输出商和工业盐输出问题上的分歧
上述分歧经过不断争论妥协,最终确定“每年购买盐之种类数量及购买价格由日本专卖局与经理输出人直接协定”(62)「青島塩輸出問題」、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11091959000、各国塩関係雑件/支那ノ部/青島塩輸出問題 第二巻(B-3-5-8-134_2_2_002)(外務省外交史料館)。,“盐之经理输出人定为永裕盐业公司”,工业盐的输出则由其他特许盐商承办。表面上看这是双方协定,实际上青岛盐的主要输出对象就是日本,这完全属于买方市场,日本专卖局拥有强势话语权,“日人对于华人盐商,不特无保证购盐之责,抑且以压迫为能事,其商人对于青盐,素具操纵之惯技,于是居间取赢,剥削无厌”,作为经理输出人的永裕公司难以与之抗衡。(63)吴祖耀:《青盐志略》,《盐务汇刊》第32期,1933年12月,第98—99页。1923年9月,永裕公司制定章程并与盐务署签订合同,确定“承购胶澳向日本收回之盐田工厂及全埠所产盐斤”。(64)《青岛永裕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市档案馆编:《胶澳商埠档案史料选编》第3册,青岛出版社2016年版,第277页。按照合同要求实行输出,规定“盐田全部之价值为国帑三百万元,分十五年缴清,每年缴二十万元”。(65)《东纲公所、胶澳盐业公司合资组成永裕盐业公司合同》,青岛市档案馆编:《胶澳商埠档案史料选编》第3册,青岛出版社2016年版,第240页。以此来偿还政府收回青岛盐300万元的代价。
关于工业盐的输出,由于此时日本急需工业盐,协议中的输入对象均是日本工业家,工业盐的输出种类、数量及购买价格“并不预先协定”,而由“日本工业家与盐商随时商定之”。(66)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588页。工业盐作为日本扩张军事工业,发动侵略战争的重要工具可以不受限制,大规模的输出,“反映着日本化学工业中枢的曹达(纯碱)工业发达之可惊现象”(67)吴铁峰:《从芦盐输日谈判到中国盐政的改革》,《民族》1936年第4卷第11期,第2页。。从报纸的报道来看,当时青岛盐输出日本的数量十分庞大,主要运往日本重要工业城市,“由青岛之盐,共计一万二千余吨,内计京都丸运往大阪、横滨、芝浦等处三千六百吨,空知丸运往若松一千九百吨,泰昌丸运往名古屋、丰田、热田等处三千三百吨”。(68)《青岛盐输入日本概况》,《东省经济月刊》第3卷第1期,1927年1月,第2页。
值得注意的是,中日两国虽然签订了青岛盐对日本输出规模的协议,但是“自此协定缔结后,日本从未将(按)每年所定最低额之食盐购买,且有擅自减少每年预定之盐”。(69)《关于日本违犯条约及其侵夺中国主权二十七类案件之说贴》,《参与国际联合会调查委员会中国代表处说贴》,商务印书馆1932年版,第271页。例如“在1926年所定之九千万斤,其中有一千五百万斤曾为取消,在1928年所定之八千万斤,其中有六百万斤曾被退还,在1930年所定之一万万斤,其中有一千一百六十万斤,则遭摒弃。”(70)《关于日本违犯条约及其侵夺中国主权二十七类案件之说贴》,《参与国际联合会调查委员会中国代表处说贴》,商务印书馆1932年版,第271页。这一情形并未出乎国人意料,输出协议签订之后,就有评论指出,“果能立即输运多量之盐于日本与否,尚属疑问”。(71)《日本利用青盐程度》,《民国日报》1925年12月15日,第1版。日本未按协定的数量购买青岛盐,不能说明日本当时不需要大量的青岛盐,而是在于“日本盐业专卖局欲将青岛盐价核减”,降低收购成本,“以致擅行拒绝收受协定内所规定每年应购食盐最低额数”。(72)《关于日本违犯条约及其侵夺中国主权二十七类案件之说贴》,《参与国际联合会调查委员会中国代表处说贴》,商务印书馆1932年版,第271页。此种行为,导致青岛盐“别无去路,盐价因之大落”。(73)《青岛日人之把持》,《谈盐丛报》第21期,1929年11月,第3页。此举对于中国方面打击十分巨大,“我国因缺乏预定数量,生产毫无标准,过少则不足以应日本需要,过剩则青盐在国内原无销场,其他各国又限于约章,不能输出,故有积存消耗之损失,盐民重累之痛苦,更至陋私走私,影响至大,其负责卖盐给日人之永裕公司所受损失更不堪问”。(74)曾宪琳:《国难声中芦盐输日之检讨》,《国民经济建设月刊》第2卷第4期,1937年4月,第51页。
永裕公司多次表达不满,抗议“日本历年购买数量,均不及协定最低额,且延缓订约,低抑盐价,利用工业盐输出,以致公司损失奇重”。(75)「青島塩問題(専売局購買塩交渉)/分割3」、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9042272300、中国ノ塩輸出入関係雑件/青島塩ノ部(日、支輸出協定ヲ含ム) 第二巻(E-4-10-0-2-1_002)(外務省外交史料館)。为此,外交部、盐务署数次致函日本政府及其专卖局,指出“专卖局对于契约数量有所短收,则永裕公司既已按约生产,必致因短收而蒙受损失”“应赔偿卖方所受之损失,以重契约”,(76)「青島塩問題(専売局購買塩交渉)/分割5」、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9042272500、中国ノ塩輸出入関係雑件/青島塩ノ部(日、支輸出協定ヲ含ム)第二巻(E-4-10-0-2-1_002)(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要求“至少以一万万斤为限”“设法补运以符原案”,(77)《收回青岛盐田经过之情形(续第十四期)》,《盐务公报》第15期,1930年3月,第190页。并希望日本政府“严令专卖局照约履行,不得减少定额,任意展期”。(78)「青島塩問題(専売局購買塩交渉)/分割3」、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9042272300、中国ノ塩輸出入関係雑件/青島塩ノ部(日、支輸出協定ヲ含ム) 第二巻(E-4-10-0-2-1_002)(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日本专卖局“均置不答”(79)吴祖耀:《青盐志略(续)》,《盐务汇刊》第34期,1934年1月,第111页。,或以“日本盐之供给过多”“不得不力图减少缩卖”为借口,要求中国“谅解”。(80)《收回青岛盐田经过之情形(续第十四期)》,《盐务公报》第15期,1930年3月,第191页。这一解释看似合情,却并不合规,依据签订的相关协定,日本购盐数量达不到协议规定最低数量的时候,“必基于双方确实发生异常重大之情节,而后有临时协定之必要”,显然供给过多“何能视作异常重大情节,轻于违反山东协约之精神”。(81)《收回青岛盐田经过之情形(续第十四期)》,《盐务公报》第15期,1930年3月,第193页。为挽回这一损失,财政部不得不核准永裕公司“请年运青盐二十万担赴鄂西北蚌埠行销,以资救济”。(82)《核准山东永裕盐业公司继续借运青盐十万石行销鄂西》,《盐务汇刊》第38期,1934年3月,第7页。随后又准其行销河南归德十县以及安徽宿、涡两县,但都因“时机不佳”,“得利亦不甚厚”而不了了之。(83)吴祖耀:《青盐志略(续)》,《盐务汇刊》第34期,1934年1月,第112页。
表4 日本专卖局历年向永裕公司订购及实销青盐数量 单位:担
通过表4可以发现,从1926年至1932年,青岛盐向日本实际销售数量基本上都低于订购数量,总计少购95万余担。这种短少导致青岛盐到门司交货购买价格比金州盐价格低7%(每百斤便宜7钱)的标准(84)「青岛塩问题(専売局购买塩交渉)/分割1」、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9042272100、中国ノ塩輸出入関係雑件/青島塩ノ部(日、支輸出協定ヲ含ム)第二巻(E-4-10-0-2-1_002)(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日方专卖局“从未照约与输出经理人协定,且盐价逐年减少”。(85)「青島塩問題(専売局購買塩交渉)/分割5」、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9042272500、中国ノ塩輸出入関係雑件/青島塩ノ部(日、支輸出協定ヲ含ム)第二巻(E-4-10-0-2-1_002)(外務省外交史料館)。从表5中,可以十分清晰地观察到,从1926年至1933年的8年间,青岛盐的输出价格较金州盐的输出价格平均每担低0.123元至0.230元。在输出青岛盐的过程中,永裕公司平均每年损失达16万余元,(86)曾宪琳:《国难声中芦盐输日之检讨》,《国民经济建设月刊》第2卷第4期,1937年4月,第51页。“租户纷纷退租,历年积欠分文不缴,购领工厂已废四分之三,盐滩未完工者全废,已完工者半废,三百万元之产价,实质已减十之三四”。(87)吴祖耀:《青盐志略(续)》,《盐务汇刊》第34期,1934年1月,第111—112页。永裕公司尚且如此,其他盐户也难以幸免,日本驻青岛领事馆在输出工业盐时还使用鬼蜮伎俩,“无故不发证明书据”,致使输出商无法装船出口,“每日赔偿大洋二百八十元”“此项营业重受损失”,严重挫伤了商户的积极性。(88)「一般協定塩輸出問題」、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9042271000、中国ノ塩輸出入関係雑件/青島塩ノ部(日、支輸出協定ヲ含ム)第一巻(E-4-10-0-2-1_001)(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表5 日本专卖局历年所给青岛盐价与金州盐价的差额 单位:每担元
有学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日本利用《山东悬案细目协定》中的漏洞,向青岛盐滩的盐户直接购盐,不经过永裕公司。盐民“闻青盐可以输出,于是尽量产制”,反而“至输销不畅,致有生产过剩之现象”,盐民难以负担,既入困顿状态,“为生计所迫,不得不尽量削价,以求脱害”(89)吴祖耀:《青盐志略(续)》,《盐务汇刊》第34期,1934年1月,第89页。,“盐商散户,既无充分资本,又无团结组织,内部竞争销售,互相倾轧,日人遂乘隙利用此机会,运用伎俩,不购永裕盐而顾低价之盐矣”,(90)曾宪琳:《国难声中芦盐输日之检讨》,《国民经济建设月刊》第2卷第4期,1937年4月,第51页。“不但损害华商权利,且破坏盐专卖制度”。(91)《青盐中日会议之暗礁》,《盐政杂志》第40期,1924年9月,第5-6页。
这一观点,在吴祖耀所著《青盐志略》中有所证实,然而笔者认为仍有不足:第一,相关著述并未给出日本购买低价盐的数据,而是通过表4推断,“短购数量”应是日本不购永裕盐而去购买低价盐的数量。若日人大规模购买低价私人盐,必然刺激低价盐的输出量不断增加,但实际上,表4中的短购数量时多时少,呈现明显的不稳定状态,且与实销数量相比差距显著,说明低价盐仅是一种补充,不足以排挤永裕盐,撼动其优势地位。第二,依据当时的新闻报道即可窥见,“日本内地产盐收获极为丰富,西班牙与埃及等处所输入者……特别富足”,青岛盐的价格“固较西(班牙)埃(及)各国低廉,但其原价则不及西埃两国盐之优,故青岛盐虽令输入,亦不能使日本之盐斤行市免除压迫”,因此食盐输入之分量则不得不有所减少。(92)《日本利用青盐程度》,《民国日报》1925年12月15日,第1版。第三,就是为偿还政府收回青岛盐300万元的代价,永裕公司输出盐须以税费形式负担,除五角零四厘正税外,尚须负担一元四角之产价,计每担共纳费一角二分,远高于工业盐总计每担六分的税费额,税费过高致使成本增加,由此导致输出数量“每年皆不足额”。(93)盐迷:《由青盐输日谈芦盐输日之基本问题》,《盐政杂志》第64期,1936年6月,第11页。最后,至关重要的是,日本更迫切需求的是青岛工业盐,中日两国的协议中以输出精制盐,也就是食用盐为大宗,原本在协定中要求输出的工业盐是“辅协定额之不及”为主要目的,随着日本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原本“协定规定之购买额”,不再是日本迫切需要的,“精制盐实以日本内地已无输入此盐之必要”,所以对于日本专卖局来说“任其日渐减少”,青岛“工业盐之输出额,反超过远甚”。(94)《收回青岛盐田经过之情形(续第十四期)》,《盐务公报》第15期,1930年3月,第193、196页。
源于此,笔者认为实质原因在于日本对盐的需求更趋多元化:一是来源的多元化,利用外国盐质高价廉的优势,充分挖掘殖民地盐的潜力,扩大进口,特别是埃及盐、西班牙盐,以及台湾地区盐的输入量不断增加;二是使用的多元化,输入盐的主要目的不再是食用,转以发展工业为主,原本协定规定的输出额必然受到影响,进一步影响了青岛盐的销售。由于永裕公司承办的主要是精制盐的输出,不是工业盐,20世纪30年代以后,工业盐的输出实际成为青岛盐输出的主力,“工业用盐,可由日商迳向盐户购买”,所以通过以上分析发现永裕公司的损失十分巨大。(95)吴祖耀:《青盐志略(续)》,《盐务汇刊》第34期,1934年1月,第102页。当然,永裕公司的境况并不足以反映青岛盐输出的全貌,但是其损失必然直接影响到政府的税收和财政,进而影响中国对青岛盐输出权的控制。
综上所述,中日交涉青岛盐输出的过程中,中方代表确有维护国家主权利益的愿望,不得不看到,此时国家羸弱,“惟青岛盐斤输出,其名虽在华商,买盐之权仍属操诸日本政府”。(96)吴祖耀:《青盐志略(续)》,《盐务汇刊》第34期,1934年1月,第120页。“故我国收回盐田后,在日人心理绝不希望青岛盐业一如往年之发达,使华商坐获厚利。”(97)《收回青岛盐田经过之情形(续第十三期)》,《盐务公报》第14期,1930年2月,第170页。景学钤在谈判时就提出,青岛盐税“关系中国主权,应增应减,完全出于自动,不能任外人要求”。(98)《青盐中日会议之暗礁》,《盐政杂志》第40期,1924年9月,第8页。实际在面对日方咄咄威逼的强硬姿态下,往往难以实现保护本国盐权的夙愿。当时即有《时报》评论中日两国最终签订的青岛盐输出协定是在“中委员极力让步”的情况下达成的,(99)《中日委员会议青岛盐输出案》,《时报》1924年5月3日,第1张第1版。且对谈判代表的人选问题颇多责难,认为多是“滑头官僚”,“欲求于鲁案交涉素有阅历之人而不可得”,(100)《鲁人反对协定委员之表示》,《时报》1922年6月23日,第2张第3版。这一观点难免有失公允,“青岛盐业,关系中国盐务全局,非徒山东盐务之关系”,面对日方强硬的姿态,中方派出唐在章、徐东藩等外交专家,景学钤等盐务专家作为代表,“斤斤陈说,自再至三”,(101)潜庵:《论青岛盐田交涉亟宜筹备》,景本白编:《盐政丛刊二集》,盐政杂志社1932年版,第577页。虽作出一定让步,但在艰难的谈判中“颇知日本工业家需用青岛盐之亟,亦不易让步”,(102)《日本对青岛盐斤输出之四项提案》,《法律周刊》第31期,1924年2月,第13页。“输出商人一项,我国始终不允加入日人”(103)《日使要求输出青岛盐》,《新闻报》1924年2月14日,第2张第3版。,利用日方急迫的心理以维护国家利权,这一点就可以觉察到谈判代表所具有的政治智慧和外交谋略。而且,在日本专卖局未能履行约定输入盐斤时,外交部便“迅向日本政府严重交涉,务令照约履行,不得减少定额,任意展期,以重国信”。(104)《日本专卖局向永裕制盐公司购食盐原约未能履行业由部咨请外交部严重交涉以重国信》,《盐务汇刊》第36期,1934年2月,第13—14页。由此语气可以看出,即使国势不振,我国政府仍据理力争,表达了对日本背弃约定的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