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家暴目睹儿童的立法保护,彰显法治进步

2020-07-06 03:29杨振国
教育家 2020年19期
关键词:庇护所家暴受害人

杨振国

因职业原因,笔者每年都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非常清楚家暴对孩子成长的深远影响。笔者承办的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件。据他本人及其亲属陈述,母亲在他年幼时不堪家暴出走,父亲基本没有什么教育方法,更多的教育是拳脚相加。在其未成年时,父亲死于戒毒所。黄某某只读到小学毕业就辍学在家,之后开始混社会,不到16岁就开始参与街头暴力斗殴,用刀砍伤他人,造成对方二级轻伤。之后黄某某逃到广州,继续混迹于酒吧、夜店,于2018年再次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被关进看守所,经多方努力在二审中获得公正量刑。童年创伤,成为其一生的重负。

社会在日益关注并加强对家暴中受到侵害的儿童保护的同时,却往往忽视了因目睹家暴同样身心受到摧残的儿童。

家暴目睹儿童,其实是一个专有名词。对这个群体,需要更多人了解和关注,为他们发声。可以想见:看见一个男人暴力殴打女性或者小孩,你可能会选择报警或者上前制止,如果女人或小孩受伤,你可能还会拨打120或送她救治;但你可能想不到,一旁目睹暴力的孩子,此时也处于“受虐中”,你也应对他进行立即带离、安抚、慰藉、疏导等一系列干预,以便将伤害消灭于萌芽。

因家暴目睹儿童更多地被认为是间接受害者,在家暴案件中未被重视,导致众多目睹家暴儿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重视并加强对家暴目睹儿童的保护也是刻不容缓的。

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及《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中不断加强对遭受家暴侵害儿童的保护,但主要是针对直接被家暴儿童的权益保护,对家暴目睹儿童所遭受的精神伤害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在现实中家暴目睹儿童未能被纳入依法保护的程序中。

值得关注的是,已提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中,首次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这无疑是广东省此次立法上的亮点。若经审议通过,可以从立法层面上为家暴目睹儿童提供保护。但社会大环境下,對家暴目睹儿童的保护还存在一定局限性,需要通过立法的推广适用,引起社会对这个长期被忽视的群体的关注,共同推进对家暴目睹儿童的全方位保护。

反家庭暴力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

《办法》中明确联动工作机制与首接责任制度,要求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处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流程,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

但由于反家庭暴力涉及的相关部门过于繁杂,《办法》中过多地使用“相关部门”,导致在实际适用时,家庭暴力受害人不能准确地寻求到对应部门的帮助,涉及的相关部门也不清楚在实际操作中应履行何种具体职责。因并未实际落实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寻求帮助时缺乏准确指引,在适用首接责任制度中也会导致如妇联、居委会等较广为熟知的部门会作为首接单位,承担更多的职责,而对于一些专门设立的进行反家暴保护部门因未收到家庭暴力受害人主动求助而作为辅助处理的单位。这既不利于各部门准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也会使得少数部门因工作量承担比重的倾斜,不能更有效地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

特别是对于家暴目睹儿童,应根据其特殊性设立单独的部门,如为家暴目睹儿童提供专门的服务热线,提供专业化的社工队伍对家暴目睹儿童进行心理和法律上的帮助与救济。

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家暴案件不规范

《办法》规定中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出警工作范围,依法出具告诫书后,应联合居委(村委)会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此外,《办法》也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

但由于社会上仍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导致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置家暴案件时态度较为消极,特别是对于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实际履行中,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的态度并不积极,在衡量是否符合存在现实危险进而需要认定人身保护的判断上明显较为保守。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家暴案件的隐秘性,导致家庭暴力受害人存在举证难等问题。

若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在接警后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予以登记,基层组织依法积极主动进行排查回访并记录,或保留其他履行职责过程所形成的记录,都能够帮助家暴受害人进行证据的固定,也能较大程度上解决家庭暴力案件中举证困难的问题。这也要求职能部门积极并规范地履行相关职责。

此外,在对于家暴受害人的保护中,职能机关应重视对家暴目睹儿童的保护,如法院在签发人身保护令时不仅应考虑对家暴直接受害人的保护,对于家暴目睹儿童也应判断是否存在进行人身保护的必要性。在离婚案件中认定家暴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判决应充分考虑家暴目睹儿童的特殊性,即使施暴一方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另一方,且未对孩子进行直接的暴力,但让家暴目睹儿童继续跟着施暴方极有可能使得家暴目睹儿童继续遭受精神损害,甚至变成直接暴力的承接者。职能部门在处理家暴案件时,可比照直接受家暴侵害儿童的处理方式,对家暴目睹儿童进行切实的保护。

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不足

反家暴工作有一个概念,是“黑色24小时”。如果受到伤害后的24小时没有一些干预,非常容易发生一些以暴制暴的恶性事件。其中庇护所是家暴行为发生后,家暴受害人最基本的安全港湾。

《办法》中对庇护场所的设立、管理、申请、救助作了具体规定,也明确政府需将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但在实践中,我国的家暴庇护所一直没有很好地建设起来,经常是昙花一现,庇护所建立后没三两天就关闭了,最根本的原因便是缺乏资金支持。庇护所是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帮助最为重要的保障,政府在落实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资源投入中,应更加重视保障庇护所的设立、设立后人员配置及日常运转中的资金支持。

特别是需要接受庇护的家暴目睹儿童,应根据性别、年龄分类分区救助,不仅需提供食宿等生活帮助,更应及时进行心理辅助,降低家暴目睹儿童遭受的精神创伤。

综上所述,广东省率先拟通过《办法》的方式,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家暴受害人的保护范围,使得对于家暴目睹儿童的保护有法可依,涵盖了对于未成年人身体及精神上的保护,体现了政府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同时更期待通过政府对家暴目睹儿童的关注,引起社会各界对家暴目睹儿童的广泛关注,共同加入全方位保护家暴目睹儿童的队伍中,使得每个孩子拥有美好的未来。

(作者单位: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欧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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