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现实生活中,诉讼一方当事人因其年老或患有疾病,可能在诉讼中发生死亡,如若发生这一风险,法律规定了“民事诉权继承”,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乙方当事人死亡而依法产生的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继承”。诉讼过程中如有一方当事人发生死亡情形,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态度后,再行案件的后续处理。故而,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对于案件的诉讼活动有着重大意义。但在我国,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详细规定,故而本文将通过多个方面进行阐述,从而提出笔者的个人意见。
【关 键 词】民事诉讼;当事人;死亡;继承;继承人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1-0165-02
作 者 简 介:胡哲畅(1991-),男,汉族,浙江杭州人,南开大学,在职研究生。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事诉讼的实践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屡见不鲜,若出现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时,是否就代表了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到底该怎么办?继续审理本案?还是以死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在目前此类案件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日渐成熟,不仅为诉讼实践操作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提供理论支持与回应,并且可为法院的后续审判活动提供依据①。故,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同情形,并提出可行性处理建议。
二、法律依据
一方当事人死亡程序如何处理,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五条、第四百七十五条。
首先,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有明确的被告,如若被告不再具备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则原告的起诉行为因欠缺起诉要件而使争议的法律关系不能进入审理阶段。其次应该明确,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在继承人表明态度之前,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中止诉讼②。但,诉讼的中止并不代表民事诉讼活动的结束,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③。类似这样的情形发生时,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止诉讼后应当及时通知其继承人,如若其继承人表明参加诉讼的,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④。其类似于概括承受,但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考虑到当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表明不参加诉讼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案,如遇此种情形,不仅办理此案件的法院较难做出合理的裁定,作为原告的一方也会觉得维权之路困难重重,担忧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所以这些情形所引发的程序应对,也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
三、被告死亡的处理办法
(一)原告起诉时,被告已死亡的处理办法
此處,以债权人A起诉债务人B及担保人C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案例,来进行分析。债权人A在起诉时即明知债务人B已死亡的消息,仍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鉴于我国目前施行立案登记制,故立案庭法官仅对债权人A提交的材料作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随后,案件进入送达阶段,经告知债务人B已于债权人A立案前即已去世,并存有某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一份。
上述案例中,债权人B因死亡已不适合被列为被告,因其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直接影响其民事主体资格,故承办此案的法院可行使释明权以示意债权人A诉讼是否继续进行及被告人的选择等。
1.法院依据法规告知原告当事人是否选择变更适格的主体。一方面法院此做法保护了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不违背法理,同时又赋予了原告在本案处理或另案起诉的选择权,但该种举措在实践中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为现户籍分户出去的情况较多,原告有无法提供继承人信息的可能,最终错过最佳时机。
若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如何处理?就该案例而言,本案还存在一个担保人C的角色。若因债务人B已死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则可能会存在侵犯原告对被告选择的权利,笔者认为是否只要存在一个适格的被告,法院就不应对全案进行驳回起诉?
2.被告不适格,原告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享有自主决定权,因《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此时原告也可以处分自己的诉权,即可起诉也可撤诉。
此种情况下不论是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期间,被告死亡的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期间被告死亡的,此种情形即较为简单,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那么,作为本案诉讼当事人之一的被告死亡,是否就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障了呢?案件又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应当继续审理,以便查清遗产。因为在被告死亡的情况下,财产线索原告不容易掌握,且仅靠原告自力救济难以查清遗产。此时由审理法院通知相关人员,如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被告所在集体参加诉讼,不仅有利于查清遗产,及时审结案件,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下面具体区分继承人的态度及遗产的有无等情形来进行综合分析:
一则为被告死亡有遗产且有继承人的。此处的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也包括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产受遗赠人。若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其得以承担诉讼的缘由为其继承了已死亡被告的实体民事权利义务,此种情形,要变更继承人为被告,使继承人成为新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继续审理案件,已经进行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被告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若继承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经笔者检索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案例,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实践中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终止诉讼,发生被告死亡,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情况,案件没有适格的被告,无法进行审理,原告应以继承人为被告,另行起诉;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在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时,通知其作为被告/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清遗产,最终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学术界对于此种观点争议较大,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时,通知其作为被告承担诉讼,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的法律规定相违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限定继承原则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我们可以得出继承人清偿债务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是对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一并放弃,当然也就无需对被继承人所负担的义务进行承担。
二则为被告死亡有遗产但无继承人的。被告死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与《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法院有中止诉讼并及时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的义务。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死亡的被告无继承人的,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在查清遗产的情况下,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民、法人,而不是公民、法人的财产,主体不对,故不能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或者被告所在集体,参加诉讼,同样仅以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考虑到被告死亡,财产线索不易掌控,難以查清遗产,由审理法院通知的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文中已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裁定终结诉讼。此种情况下,被告死亡及因其无继承人,导致此案件不存在可变更的适格主体,即不存在应当承担此诉讼案件的人,此种情形下法院审理无法正常进行,故应当做终结诉讼处理。笔者认为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理论,并非只有继承人有义务参加诉讼,也有学者提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同样为有资格承担诉讼的人⑤。遗产依照继承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是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故原告应以遗产承受人为被告,另行起诉。
三则为被告死亡,无遗产且无继承人的。
程序法与实体法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若被告死亡、无遗产且无继承人,那么法院对此案件应不做继续审理,应裁定为终结诉讼。其一,被告若无遗产,则表明继承人无实体权利,因而无需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承担义务是以继承权利为先决条件⑥;再者,无人继承的遗产相当于无主遗产,应当收归国有。
四、结语
近年来,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不断落实,全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同时,维权成本也不断降低,相应的民事诉讼活动愈加频繁,与此同时诉讼中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诉讼程序中的细节缺失问题也开始出现,这使得立法者不得不对程序进行更加缜密的思考。笔者认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如何处理,结合实践案例中的具体分析,对该类问题展开广泛深刻的研究探讨,对于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注释:
①刘广林.特定继承之诉讼制度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17.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③同上.
④同上.
⑤[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M].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92.
⑥黑龙江省拜泉县法院网.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怎么办[EB/OL].http://qqherbq.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8626,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