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国跃 刘玖林
编者按: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國立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民法典,本刊特约请理论与实务专家,详细解读民法典与我们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以飨读者。
摘 要:民法典是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法律,是有效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国重器,值得我们仰望与珍视。相比域外民法典,我国民法典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与时代品性,彰显了中国智慧,传承了民族精神。在本土特色方面,制度体系上将人格权与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以准合同替代债法通则;价值体系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贯民法典,以侵权责任分担规则救济受害人利益。在时代品性方面,以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回应生态环境问题,提出了“美丽中国”建设的私法方案;以权益模式保护数据、声音等财产权益与人格权益,充分回应了信息化时代的法治需求。
关键词: 民法典 功能定位 中国元素 时代特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绿色原则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终于来到了我们身边。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民法典的生命在于实施。为实施好民法典,“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1]为此,认清民法典的功能定位与立法贡献,乃建构中国特色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理论前导,也是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的必经过程。
一、民法典的功能定位
“目的是一切法律的创造者。”把准民法典的目的功能,既可避免过分夸大民法典的历史功勋,也可避免不当矮化民法典的应有价值。
(一)民法典是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法律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要前提是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意在划定政治国家的行权边界,防止公权力越界侵犯私权。同时,民法又规定了市场主体基本类型与资源归属、利用和流通的基本事项。因之,民事法律体系的科学完备,直接关涉人民群众合法民事权益能否充分得到保障以及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能否得到有力维护。诚然,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已日臻完备,然法律位阶不清、法律概念不一、法律规则冲突的现象并不少见。以法典形式编纂一部体系完备的民法典,可以统一司法裁判,维护法治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故,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二)民法典是有效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保障
法律并非立法者的“恣意横行”,而系因应社会之需的“客观表述”。首先,民法典是对既有民事立法规范和民事司法经验的阶段总结,既为法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提供了行为指引,也为司法调处民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准据。其次,民法典是对我国人权事业的继承和发展。民法典以权利为本位,重视人性价值,展露人文精神,是加强版的“民事权利宣言书”。从总则编到各分编,民法典明定了民众的民事权利谱系,细化了不同类型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规则。同时,民法典重视对胎儿、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不仅是对我国既有人权立法和实践经验的总结,而且拓展了我国人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为未来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擘画了基本制度。最后,民法典是因应“美丽中国”战略的私法方案。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强烈。民法典以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种形式协同构建“美丽中国”战略的私法方案,为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了制度支撑,改变了既有主要依靠刑事制度和行政制度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现实图景。由是,民法典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能够为有效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法治保障。
(三)民法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国重器
民法典实现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立法表达,譬如民法典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规定,实则是对村民自治的私法肯认。民法典还规定紧急救助人自愿实施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责任。这实为对见义勇为传统道德的立法肯认,有助于为救助人解决后顾之忧。此外,民法典建构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民法典对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规则、决议规则,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实则构筑了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民法方案,对于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典的本土特色
恰如孟德斯鸠所言,“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2]申言之认识民法典,首先需要了解其本土特色。
(一)民法典制度体系方面的中国智慧
每种法律必然属于一种体系。[3]民法的法典化实质就是民法的体系化。民法典在总结两大法系的立法经验后,在制度设计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中国方案。
1.人格权独立成编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可谓最具中国特色的立法元素。就此问题,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争议最为激烈。人格权的重要性乃赞成论者和否定论者双方的共识,争议的焦点主要体现为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关系,以及人格权编与民法典总则及侵权责任编的关系。随着讨论的深入,学界逐渐认识到人格权异于人格,人格属民事主体的范畴,人格权并非民事主体的范畴,以及侵权责任编主要为权利救济法,人格权编主要为权利确认法,加之人格权独立成编能够为立法者保护人格权提供更多的立法空间,并为民事主体积极行使人格权建构法律规则。因之,立法者考虑到为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彰显民法典的人文关怀,最后采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方案。
2.侵权责任独立成编
有别于域外民法典,侵权责任在我国民法典中也已独立成编。这种立法体例,一方面有利于厘清法定之债与约定之债的界限,提升法典的内在逻辑体系性;另一方面可以极大地增加侵权责任制度的容量,为侵权责任的类型化和法律保护利益的开放性提供充足的立法空间,从而提升法律规则的操作性和适用性。
3.以准合同替代债法通则
诚然,设立债编通则乃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立法的典型范例。然我国采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各自独立成编的立法体例,并且合同效力规则很大程度已为民法典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所含盖,故无需照搬比较法经验设置债法通则。以准合同替代债法通则,不仅兼顾到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债法属性,而且揭示出与其它典型合同的异同。因之,以准合同替代债法通则不失为一种相对妥当的立法方案。
(二)民法典价值体系方面的中国元素
民法典内在体系的另一个方面表现为价值体系,集中表达了立法者对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态度。就此,民法典准确地结合了社会现实需要、精准地回答了人民关切。
1.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基本法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群众最大的价值共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可以起到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效果。为此,民法典开宗明义在立法目的条款(第1条)即明确地表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以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形式对这一立法目的予以具体展开。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平等、自由、诚信、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在价值层面高度一致;另一方面,民法典第9条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予以具体表达,建构出了与之相应的绿色原则。此外,民法典第184条见义勇为条款以及第185条英雄烈士保护条款等民事法律规则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义予以具体展开,实现法律的允正与扬善。应当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以民法典实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不仅因应了社会法治建设需要,更为有益的是,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话语体系提供了理论范式与规范教义。[4]
2.以侵权责任分担规则救济受害人利益
过错责任原则被视为法学的“金科玉律”。然而,随着风险社会中不确定性日渐凸显,加之“患难与共”“守望相助”等民族传统文化的浸润,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仅注重责任的承担,而且注重侵权损失的分担。除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公平损失分担规则外,对责任承担与责任分担立法精神体现最为明显的规则,可谓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规则。
详言之,为更高水平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在沿袭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基础上,作出五点调整:(1)增加“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拒绝高空抛物不再仅是一种社会道德倡议,而是明定为一种法律义务。通过民法典表明立法态度,明确何种行为不可为,有益于民法典行为指引功能的发挥。(2)增加“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是否以加害人不明为适用前提,司法裁判意见不一。民法典的明文规定,不仅是对司法实践的积极回应,而且是以立法态度的形式对自己责任原则的重申。(3)增加“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规定。诚然,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须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为要件,但“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并不一定须经有关机关调查为前置程序。民法典的新增规定,有利于运用公安等机关的专业能力发现客观真实,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行为自由。(4)增加“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规定。民法典从行为自由与权益救济衡平保护的双重视角,肯认可能加害人的追偿权,不仅是对否定评价真正侵权人的坚持,更是对可能加害人行为自由等合法权益的关怀。(5)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之规定。[5]至此,一方面可以更加充分有利地保障受害人权益的救济,另一方面可以调动社会力量,以“综合施策”方式构建高空抛物的共治机制。
三、民法典的时代品性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律制度、规则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因时而设。我国民法典体现了时代精神,满足了时代需求,解决了时代问题,为世界民法文化作出了中国贡献。[6]
(一)回应生态环境问题
生态环境问题日渐成为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形成了严重威胁。为应对生物多样性锐减、淡水资源紧张、资源短缺、人口激增、气候变暖等生态危机,民法典以绿色原则、绿色制度回应了时代需要。[7]首先,民法典总则部分以绿色原则贯彻宪法环境条款,为环境资源保护开启了民法通道。其次,民法典物权编第326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以及第346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强化了资源环境保护义务,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再次,民法典合同编第 509 条规定履行合同“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实则是将环保义务纳入契约附随义务的体系之中。并且,也将附随义务的法理基础从一元的诚信原则发展为二元的诚信原则与绿色原则。最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实则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纳入民法典之中,是“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综上所述,民法典有力地回应了生态环境形势,为“美丽中国”建设提出了私法方案。
(二)反映信息化时代特征
伴随互联网、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信息化、数字化已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时代底色。与此同时,一些新的事物、新的关系有待法律调整。对此,民法典充分地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科技爆炸和科技进步带来的时代问题。[8]首先,民法典总则编第111条、第127条明确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其次,民法典合同编第512条就电子合同订立规则予以了完善,因应了互联网时代市场交易需求。再次,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23条明确自然人的声音属于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最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4-1197条就网络侵权责任规则予以完善,不仅有益于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而且有利于推动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由此可见,民法典充分地反映了信息化时代的法治需求。
综上所述,中国民法典具有强烈的时代气息,丰富了民法典的精神与内容,基本完成了法典化与再法典化双重任务。
如果说十九世纪的《法国民法典》给予世界的贡献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三大基本原则,二十世纪《德国民法典》给予世界的贡献为结构严谨的潘德克吞式立法体例,那么二十一世纪的我国民法典给予世界民法的贡献无疑是浓郁的本土特色与时代品性。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努力,我国民法典终于由最高立法机关审议通过,解释好和宣讲好民法典成为当前学界的重任。为此,我们首先需要理解民法典,理解它的私法属性和关键要素。其次,我们更应理解民法典的不足。一如边沁所言,“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自然,民法典某些部分有待完善,但我们完全可以善良的视角去解读民法典,以司法解释、法学理论去丰盈其内涵。最后,我们应该对民法典报以仰望与珍惜的态度。珍惜民法典的来自不易,珍惜法律学人的智识贡献。总之,民法典通过后,法律人应珍惜來之不易的立法成果,将工作重心从立法批判转向法律推广和解释适用,做合格的“法律推销员”,宣扬民法典的价值和品格。唯此,方可使民法典从“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市民社会现实世界中的法治。
注释:
[1]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人民日报》2020年5月30日。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页。
[3]参见[英]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页。
[4]参见钟瑞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论纲》,《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5]参见曹险峰:《侵权法之法理与高空抛物规则》,《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1期。
[6]参见王利明:《彰显时代性: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东方法学》2020年第4期。
[7]参见吕忠梅:《以“绿色民法典”回应时代需求》,《光明日报》2020年5月28日。
[8]同前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