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强 周宇蕾
北京某公司技术员潘某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比特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0余万元。检方以敲诈勒索罪将被告人潘某公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8月初,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不给付比特币就继续网络攻击相威胁,向被害单位河北某公司、安徽某公司勒索比特币。8月3日,河北某公司被迫分别以39793.82元和39586.58元的價格,两次购买并给付潘某比特币共计22个;8月8日,安徽某公司被迫分别以46704.24元、46686.84元、46640.4元、15549.64元的价格,四次购买并给付潘某比特币共计40个。同年8月中旬,潘某以同样方式向被害单位北京某公司勒索比特币40个未果。涉案金额共计234 961.52元。
检方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潘某自己的供述、证人证言、敲诈邮件、比特币地址信息、转账记录、购买比特币记录、QQ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潘某对北京某公司管理的位于海淀区某大厦等地机房内多家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攻击,并借此敲诈勒索财物共三起,涉案金额共计234961.52元。
庭审中,被告人潘某对上述指控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但提出比特币系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不应以被害单位购买比特币价格作为认定案件数额巨大的依据,并对其量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法手段攻击被害单位网络交易平台,致交易平台无法正常登录后,向被害单位勒索比特币,被害单位因购买比特币导致数额巨大的直接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潘某就犯罪数额所提出的意见,经查,首先,在被告人潘某犯罪期间,比特币仍为在网络上可自由交易的“虚拟货币”,其交易价格在短期内较为稳定、一致,故认定被告人潘某对自己可获取的收益金额系明知。其次,被害单位因购买潘某索要的比特币,在比特币交易网站上实际支付了货币,造成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失。所以以犯罪期间比特币的交易价格认定犯罪数额具有合理性。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比特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范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比特币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本案行为人并未出售敲诈勒索所得的比特币,因此犯罪数额以比特币的交易价格作为认定标准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