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青少年宪法教育的理路与实践

2020-06-29 14:57廖妩晨刘小妹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宪法法治青少年

廖妩晨* 刘小妹**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之一,要实现这一目标,“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重要手段。全民普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和长远性工程,而法治宣传教育则是全民普法的重要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要求;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其他法律的基础。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宪法的作用日益突显。与此同时,以2014年设立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为标志,宪法宣传活动亦如火如荼。2016年,“七五”普法规划更将“学习宣传宪法”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提出要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宪法教育成为法治宣传教育的中心和重心。青少年身系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更需要接受良好的法治教育和宪法教育。2016年,司法部、教育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法治教育须“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由此,如何加强青少年宪法教育,使宪法教育真正发挥实效,并推进法治文化和法治文明建设,成为值得探索的课题。

一、加强青少年宪法教育的价值

(一)弘扬法治文化与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法治文化的一部分。加强青少年宪法教育,对于弘扬法治文化与法治精神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关于“法治文化”的定义,有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包含精神文明成果、制度文明成果、社会行为方式三个层面,其中精神文明成果层面包含法治精神、意识、观念、价值、原则、思想、理念、理论、学说等,也包含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态度、心理、偏好、立场、信仰;①李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概念的几个问题》,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2 期。还有观点认为,法治文化是融入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精神、意识、原则、行为及其价值追求,至少包含崇尚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四种意识,还涉及权利义务观、法权观、本位观等观念的转变与革新。①刘斌:《当代法治文化的理论构想》,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 年第1 期。无论法治文化采取哪一种定义,都脱离不了法治精神的内涵以及公民对这些内涵的遵守,而这些内容,恰恰是青少年宪法教育所要着重强调的部分。青少年时期形成的思想、观念、习惯,往往会伴随人的一生。在青少年时期接受宪法教育,对培育个人的公民素养,使其深入理解法治文化、践行法治精神颇有裨益。青少年宪法教育能充分发挥文化对人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进而增强人民对法律的敬畏感和对法治的信任感、责任感,增强人民对法治文化的认同,②龚廷泰:《法治文化的认同:概念、意义、机理与路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 年第4 期。从而在全社会形成法治文化氛围。

(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涵之一,就是以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③江必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载《光明日报》2013 年11 月15 日,第1 版。,实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法治化”。青少年宪法教育对于弘扬法治文化与法治精神具有积极作用,“法治精神”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求④莫纪宏:《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精神”》,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3 期。。因此,青少年宪法教育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在国家治理中体现和贯彻法治精神,主要是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国家治理中的复杂问题,青少年宪法教育为我国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人才储备方面提供了一种路径和方法:一个从小接受科学的宪法教育的人,惯于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在其未来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实践过程中,会将法治思维运用在实际工作中,成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三)合格公民塑造

在公民社会中,合格公民是指一个国家的人民不只作为自然人、纯经济的人等存在,而且要作为政治人存在。⑤郭道晖:《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公民社会》,载《政法论丛》2007 年第5 期。合格公民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最小单元。客观来看,受我国的文化传统、政治、历史等各方面因素影响,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尚待彰显。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果公民没有良好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就无法很好地行使国家主人的权力,不利于法治国家建设。青少年宪法教育有益于合格公民的培养。公民宪法意识一般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三个层面,⑥魏健馨:《论公民、 公民意识与法治国家》,载《政治与法律》2004 年第1 期。我国宪法关于人民主权、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以及重要国家制度的规定,对培养青少年的这三种意识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此外,青少年处于价值观尚未建立或尚未成熟的阶段,宪法的特殊地位与性质有助于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国家观、社会观,成长为一位合格公民。这种意义是双重的,对于青少年而言,能更好地认识国家与社会、建设国家与社会,了解并正确行使自身权利;对于社会与国家而言,良好的青少年宪法教育为社会、国家输送了一批合格的甚至优秀的公民,他们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推进国家法治建设。

(四)法治人才培养

“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成天下之才者在教化。”人才是第一资源,法治人才的缺失将使法治建设举步维艰。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都对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青少年宪法教育的意义在于,能在青少年踏入“法学之门”之前,为青少年与法律院校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现在的法律教育体制之下,学生需要等到高等学校选择专业之后,才有机会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在此之前学生可能对法学教育并无了解,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可能会发觉法学专业并不适合自己甚至产生厌学情绪,这同样也会为学校教学增加负担。而青少年宪法教育如果贯穿整个青少年时期,使学生自小熟悉法治的精神,就能将真正对宪法、法律感兴趣的人才筛选出来。这样的人才,研习法律将会更有目标、更有效率,对法律事业的规划也会更为切实。于法律院校而言,这也是一种反向选择,为其开展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有效的衔接机制和优秀的学生梯队。

二、青少年宪法教育的特点

为发挥青少年宪法教育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体现其价值,青少年宪法教育应具有鲜明的特点。其中,一部分特点是由于青少年宪法教育自身的性质而形成的固有的特点,不能人为地加以改变,只能合理地予以利用;另一部分则是青少年宪法教育为更好发挥作用所应具有的特点,即人为塑造的特点。

(一)固有的特点

青少年宪法教育固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启蒙性和基础性两个方面:(1)启蒙性。启蒙,乃开发蒙昧、使初学者获得基本的、入门的知识之义,青少年宪法教育所具有的启蒙性,即让青少年获得法治的启蒙,将青少年从法治的“蒙昧”中“解脱”出来。既为启蒙,便要使得青少年易于接受,且对法产生兴趣与好感。如果内容晦涩难懂,或是枯燥无趣,使青少年不但未受到应受的教育,甚至还对法产生抵触、厌学情绪,那么这样的宪法教育是适得其反的。利用好青少年宪法教育的启蒙性,就是要在形式上丰富、内容上多彩。形式上要增强趣味性与吸引力,但是要避免走入形式主义的极端;内容上要与“启蒙”二字相匹配,也要杜绝高深、枯燥、超出青少年认知范围的内容。

(2)基础性。“且夫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青少年宪法教育,是宪法专业人才教育的基础,是塑造合格公民的基础,是法治精神与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也是推进依法治国进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青少年宪法教育,就是法治领域的基础教育。从青少年开始教育,就是积起“合格公民”“法治人才”之“水”,载起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之“大舟”。利用好青少年宪法教育的基础性作用,要将教学内容区别于高等学校系统而又专业的宪法教育,因为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而言,不宜过早地接受法学专业教育。其次,既是基础,那么青少年宪法教育在内容上就应该侧重于法治精神与法治文化、合格公民培养等方面。

(二)应有的特点

青少年宪法教育应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体系性和阶段性两个方面:(1)体系性。青少年宪法教育作为一项全国性的教育工程,必须具有体系性,否则将难以有序开展。体系性,是指青少年宪法教育要形成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教育部主导、各地分管、各校实施的有组织、有规律的全国性的教育体系。细言之,就是由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教育部制定统一的大纲、教材等纲领性内容,组织全国性的宪法教育活动,由各地政府组织落实、予以监管,再由各校具体实施教学。体系性并不意味着固化、僵硬的制度,在体系之内允许灵活性的存在。体系性是为了在青少年宪法教育上实现“全国一盘棋”,保障各地教育资源、教学标准的平衡,而灵活性是为了让各地、各校更好地结合自身实际,使教育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2)阶段性。青少年,一般是指13至18岁间的人群,广义上也可将小学阶段与高等教育阶段的人群包括在内。《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就将小学阶段与高等教育阶段的人群纳入青少年范围。如此,青少年系指6至22岁的尚在接受学校教育的人群,也包括不处于这个年龄范围但处于小学、中学、高等学校任一教育阶段的人群。国际和国内心理学界,通常从三个维度讨论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特点,即生理、认知和社会性。生理上的发展,即身体的发育,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学习能力,例如大脑和神经系统的发展,会影响认知能力、记忆能力等。社会性则指其社会化的过程。对青少年宪法教育影响最直接的是青少年的认知特点。青少年的认知具有抽象逻辑思维处于优势地位、辩证思维发展、思维品质表现隐含矛盾三大特点。①林崇德、李庆安:《青少年期身心发展特点》,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1 期。这是针对整个青少年群体而言的较为宽泛的结论,而前文所言青少年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年龄跨度如此之广,在这一大概念下还可以细化为小学阶段、初中阶段、高中阶段、高等学校阶段等小概念展开讨论,对其特点不能一概而论。小学阶段,一般为6至12岁之间,此时的学生刚脱离幼儿阶段,好奇心很强,注意力容易被分散,易被生动直观的事物所吸引,极易被情绪左右。初中阶段,一般为13岁至15岁之间,此时是一个过渡期,初中生处于一个半成熟、半幼稚的阶段,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都有所上升。高中至高等学校阶段,一般为15岁至22岁之间,此时青少年身心发育逐渐成熟,达到巅峰状态。正因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具有不同的特点,所以阶段性是青少年宪法教育应有的特点之一。所谓阶段性,即分阶段进行教育,在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和内容。

三、青少年宪法教育的现状与成效

(一)青少年宪法教育的现状

现行青少年宪法教育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全国性的青少年宪法教育形式,一类是分散式的宪法教育形式,即各地、各单位、各学校自主采取的宪法教育形式。从全国范围来看,由教育部主办的“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比赛、“宪法小卫士行动计划”是在全国推行的官方活动。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是青少年法律教育的专门网站,虽然不是宪法教育的专门网站,但也可在线学习宪法知识。从各地实际来看,青少年宪法教育的形式主要有宪法知识竞赛、宪法晨读、宪法微电影和微视频大赛、国旗下宪法宣誓、主题班会、社团活动、宣传标语(显示屏、广播站、宣传版面等)、宪法教育课、宪法黑板报、宪法手抄报、免费宪法文本发放、宪法讲座等。不管是小学、中学还是高等学校,宪法教育的形式都能被囊括在上述形式中。

表1:青少年宪法教育形式

(二)青少年宪法教育的成效

在青少年宪法教育方面,国家部委以及地方都作出了许多创新和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国家层面,2016年6月,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发布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该大纲体现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阶段性特点,对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宪法教育予以区别规定。在教材方面,教育部规定小学与初中起始年级《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教材自2016年起统一更改为《道德与法治》,并在六年级上册和八年级下册设置“法治教育专册”,而且突出宪法教育的内容。高等学校《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材中也增加了宪法教育内容。“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比赛、“宪法小卫士行动计划”、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都是全国性的宪法教育活动,《宪法伴我们成长》是中小学宪法教育歌曲。此外,自2014年起每年的“国家宪法日”,教育部都会组织宪法领读活动,各地中小学校数千万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同步诵读宪法条款。为了让青少年宪法教育更富体验性,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布了《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意见》(教政法〔2016〕16号),在全国建设60个法治教育实践示范基地。为了加强法治教育理论研究,教育部还在北京大学等高校建立了青少年法治教育、法治教育协同创新、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研究等基地。针对专业法治教师缺乏的问题,“中小学法治教育名师培育工程”培育了“种子教师”,在高水平的政法类、师范类院校建设培训基地,近两年已培养了六百余名中小学法治教育“种子”教师。

在地方层面,一些地区作出了自主探索。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为例,浦东新区司法局实施开展了“打开宪法之门”青少年宪法宣传教育项目以及“青春起航·法治课堂”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项目。其中,面向小学生的“打开宪法之门—青少年的宪法启蒙教育”项目课件由司法局委托华东政法大学课题组制定,并且由华东政法大学课题组对授课教师进行培训。对于小学四年级的学生,还有由宪法基本概念课、国旗课、国歌课、国徽课、国籍和公民权利课、班会课组成的系统宪法集中教育课程。“青春起航·法治课堂”则面向初二学生和职业学校学生,使用同一的课件和讲义,由接受同一训练的教师进行授课,课时都为一小时。对于讲师采取积分评估淘汰机制,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①齐红英:《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项目化深入推进青少年宪法法治宣传教育》,载《中国司法》2018 年第12 期。

四、青少年宪法教育之展望

各种青少年宪法教育活动在实践中都收到了积极的效果,尤其是全国性的青少年宪法教育活动,对带动全国青少年宪法教育、形成全社会青少年宪法教育氛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要注意到,青少年宪法教育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困境,教育的覆盖面和深入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②杨晶、覃文杰、周巍:《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现状及发展路径研究—基于武汉市调查数据的分析》,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8 年第5 期。

(一)加强师资培养

目前,专门负责青少年宪法教育的教师还十分匮乏。即便“中小学法治教育名师培育工程”意在培育此类教师,但是教师的培养尚且需要时间,将受训合格的教师投入教学实践中并让师生适应新的宪法教学活动与课程安排,还需要更长的时间。在培育师资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加大投入,还需要制定科学的培育计划与课程,以加快青少年宪法教育师资培育的进程。在师资力量足以覆盖整个青少年宪法教育需求之前,可以利用现有的资源,先行展开宪法教育,逐步过渡到由专业的宪法教育教师进行教学的阶段。

在小学、中学阶段,负责宪法教育的老师,可以暂时由学校的思政老师兼任。之所以由思政老师兼任较为适宜,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思政老师通常毕业于哲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专业,相较于语文、数学、英语等其他科目的教师,在熟悉、理解、教授青少年宪法教育的内容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其二,如今的思想政治教材中,通常包含着法律内容。2016年,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6〕12号),规定小学与初中起始年级《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教材自2016年起统一更改为《道德与法治》。高中的思想政治教育选修教材之一也包含“法律与生活”;其三,政治与法律关系密切,我国知名的法律院校中,不少以“政法”为名。即便法律院校不以“政法”命名,法学院系也有许多以“政法学院”命名。此即政治与法律密切关系之例证。此三者,皆为青少年宪法教育课程宜由思政老师兼任之依据。高等学校宪法教育,则需分为宪法、法学专业学生和非法学专业学生,宪法、法学专业学生自然是由其院系的教师进行系统的专业教育。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宪法教育,同样需要由法学院系的教师进行。学校可以设立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宪法教育必修课,以公共课的形式,邀请法学院系的教师授课。

除了上述常态化教学的主体,还可以邀请宪法专业的研究人员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实务工作者进行教学。因为这类人员有本职工作,并非专职教师,因而让其教授青少年宪法教育课程并不能成为常态,只能起到补充的作用。宪法专业的研究人员授课,可以让青少年提早体验系统而专业的宪法教育与宪法知识;实务工作者授课,可以让青少年在受到理论教育之余,进一步接受实务教育,并增加教学的趣味性和吸引力,提高学生的积极性,甚至还能早早地在学生心中埋下法治的种子,为未来的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奠定基础。

(二)注意地区均衡

在青少年宪法教育方面,有些地区诸如上海市浦东新区在课件设置、教师培训等方面作出了探索与创新,但是在全国,更多的地区在青少年宪法教育方面的投入还不够。全国来看,各地区青少年宪法教育水平参差不齐。有学者就广西青少年学生宪法意识展开了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广西省青少年宪法意识“非常薄弱”,也暴露出了“学校在青少年宪法教育方面存在不足”的问题。①郭庆,李远龙:《广西青少年学生宪法意识调查研究》,载《黑河学院学报》2019 年第6 期。在许多地区,除了落实“学宪法·讲宪法”比赛、“宪法小卫士行动计划”等全国性的宪法教育活动之外,便只偶尔开展一些宪法手抄报、主题班会等活动,且这些活动往往只在一年中特定的时间段即宪法日与宪法宣传教育周内进行,缺乏针对性、固定性和长效性,甚至存在只注重形式而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等问题。

表2:青少年宪法教育方式择要① 资料来源: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地方动态”栏目,http://qspfw.moe.gov.cn,最后访问日期2020 年5 月16 日。

从表2中列举的内容,可窥见青少年宪法教育发展的不平衡。造成青少年宪法教育地区不均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资源配置不足的原因,也有地区自身对青少年宪法教育的意义认识不足、对青少年宪法教育积极性不高的原因。对此,应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可以适当地向偏远落后地区倾斜;二是加强引导,积极总结部分地区的成功经验,在全国予以推广;三是要在教育系统中加大宣传、培训与教育,提高各地区、各学校对青少年宪法教育意义的认识与教育的积极性,鼓励教育形式的创新。

(三)注重课内外相结合

青少年宪法教育要走上常态化、正规化轨道,就需要专门的、科学的宪法教育课程与合理的宪法教育课程设置。专门的、科学的宪法教育课程,需要制定统一的课本和教学大纲,并且需要培训合格的专职宪法教育老师自主地进行备课与教学。课程设置的“合理”,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在现行教育体系中,已经有十分成熟的科目设置和教学安排,如果其中加入宪法教育课程,可能会打乱运行多年的教学节奏与安排,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年级诸如高三、初三课业压力十分大,安排宪法教育课程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待商榷。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课业压力不同,课时设置也应与之相匹配,灵活调整。将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作为正式课程,也是教育部的建设方向。时任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先生就曾指出,法治教育要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并全面覆盖义务教育、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还要在语文等各学科中挖掘宪法教育的切入点。②朱之文:《把宪法教育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载《中国人大》2017 年第23 期。

除课堂教育外,课外教育的形式可以更为灵活丰富,且相互结合。诸如前文所述的“学宪法·讲宪法”比赛、“宪法小卫士行动计划”,自然是适宜在课外进行,但是课内,也可适当地、充分地利用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上丰富的内容予以教学。相较于课内教学内容,课外教育形式重在趣味性。宪法绘本、卡通读本更容易引起义务教育阶段青少年的兴趣;在各类媒体上,可以播放宪法动画片、公益广告、影视作品等视听资料;在校一级,可以以班为单位展开宪法文艺演出、组织观摩宪法书画展览等,也可以在各地区以校为单位组织进行;在各类手工活动中,也可以融入宪法教育,比如与宪法有关的剪纸等;为了更直观地感受宪法、法律,也可以组织模拟法庭活动或者直接观摩法庭以及其他实务部门;对于高年级的青少年,还可以推荐或要求阅读有助于培养宪法法律意识的经典著作;为了使青少年更好地吸收宪法教育的内容,还可以偶尔让青少年在课堂上充当教学者的角色、在课外充当普法者的角色。总之,可供创新的课外教育形式不胜枚举,需要各地各校充分发挥积极性、创造性与主动性,有针对性地提高青少年宪法教育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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