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由农户自愿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业服务,比如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乡村旅游的开发,提供农业技术信息等等。一个健全合法的农民合作社可以增进组织内农户之间的经济、生活交往,为本组织成员提供优质农业服务,提高農业生产效率。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为农民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吸收社员资金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独立法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成员可以对合作社出资,合作社也按照一定的方式将合作社盈余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增加,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一些原本从事农业经营的合作社开始向“社员”集资,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成立农民合作社,以吸收社员的形式,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他们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做幌子,打着“合作金融”的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多用于非法放贷、还本付息,或被集资人挥霍转移。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涉农民合作社有如下特点:没有产业支撑,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提供农业服务;广为宣传,通过开会、培训、参观、旅行、发放介绍费等多种方式发动亲友和农民等不特定群体存款;承诺高额回报,用后续集资款还本付息,引诱农户继续投入。
河北省邢台市办理过三地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此案涉及16个省市,非法集资80个亿,集资参与人员超10万。三地合作社以免费给社员发放叶面肥等形式,吸引更多群众入社。后以入股分红的形式吸收资金,让社员集资入股,并按一定比例以实物(米、棉、油、化肥)的方式,“返利、分红”,逐渐发展成以现金返利,其对外承诺三个月返还本金,分红的比例高达34%。
作为一个无任何经营实体,无任何盈利,未得到任何国家补贴的非法组织,其吸收的资金除部分被挥霍转移外,全部用于对前期入股款的返本分红,当其资金链断裂时,必将形成巨额亏空。
面对一个必将崩盘的操作模式,为什么三地农民合作社能维持数年之久,而越来越多的受害群众又不断将资金投入呢?一方面,三地合作社的经营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宣传自己的合法性,通过组织大规模的培训参观活动,伪造获奖证书,捏造发展蓝图,按时还本付息等众多手段来蒙蔽了集资参与人视线;另一方面,集资参与人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也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