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编辑部
公安部:重点打击互联网金融等非法集资犯罪
面对非法集资犯罪新形势新特点,各地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工作统筹,注重精准施策,深入推进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
2019年全国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把主攻方向瞄准没有金融业务经营资质、借助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打着“私募基金”幌子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各类交易场所的非法经营、非法发行证券、合同诈骗、非法集资案件,打着“一带一路”“消费返利”“电子商务”“金融互助”“虚拟货币”“爱心慈善”“养老扶贫”“军民融合”幌子的网络传销案件等重点领域的典型案件。
针对集资犯罪新形势新特点,各地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工作统筹,注重精准施策,深入推进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落实就近受案、优化技战法、强力追赃挽损、坚持“阳光办案”,最大限度地提升打击效能。充分依靠各级党委政府,落实有关风险处置主体责任,注重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民事多种手段化解风险、控制风险滋生积蓄,不断强化治理合力。
自2018年6月开始,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频发,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现以下主要特点:多发高发,2018年6月起,一些地方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群众集中报案,案件高发态势凸显;欺骗性强,犯罪嫌疑人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触犯“为自身融资”“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等禁止性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虚构投资标的、肆意占有挥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逃匿现象突出,调查发现,平台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在案发前失联、逃匿的就超过百人,其中部分已确认逃往境外,有的甚至提前办理好第三国证件,为潜逃跑路做好准备。
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督促、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开展侦查办案,全力防范化解风险。各地公安机关迅速响应、积极行动,尤其是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公安机关主动作为,抽调精干警力,采取多种措施,全力依法履职。各地公安机关将打击重点对准庞氏骗局、情节严重的网贷平台,成功侦破了“联壁金融”“理财咖”“礼德财富”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人数众多的重大案件,有力震慑不法分子。各地公安机关始终将追缴涉案资产作为维护群众权益的核心要务,积极采取工作措施,全力查明资金流向,最大程度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
1月18日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强调,人民法院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经济犯罪。
据悉,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犯罪和脱贫攻坚领域腐败犯罪,为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全面完成提供司法服务。加强对经济金融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妥善审理网络借贷、非法传销等涉众型案件。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严惩各类环境资源犯罪,推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环境资源法庭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指导性案例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别上升40.5 %和50.7%;起诉集资诈骗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别上升50.13%和52.24%。
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个罪名,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违法融资可能触犯两类犯罪:一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二是以欺骗方法融资,触犯骗取贷款、贷款诈骗、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罪名。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时也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郑新俭指出,具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对新金融现象的认识问题,表现为对形形色色的表现各异的金融现象和犯罪的伪装,认识不清,纷纷要求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解决。实则没有准确把握运用法律认识复杂社会现象、判断罪与非罪的基本方法,影响对金融活动性质的正确判断;二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组织运用能力问题,引导侦查收集固定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的把握上存在认识分歧;三是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的理念、方法、能力问题,在把握刑法的原则精神和规定的构成条件上不时出现偏差。
郑新俭表示,此次发布的三个指导性案例紧扣当前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面临的重点难点和争议点,对同类型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既解决了争议问题,又规范办案程序;既宣扬办案理念,又反映办案过程;既说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又体现办案的具体工作策略。”
杨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集团)于2013年2月28日成立,被告人杨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2013年9月起,望洲集团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2014年,杨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又先后成立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财富)、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普惠),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中,望洲普惠主要负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望洲财富负责发展不特定社会公众成为理财客户(出借人),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至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在线下渠道,望洲集团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门店,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发布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理财客户或者通过与杨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通过匹配望洲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将投资款转账至杨某某个人名下42个银行账户,被望洲集团用于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活动。在线上渠道,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名义进行宣传,理财客户根据望洲集团的要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理财客户选定投资项目后将投资款从银行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活动,望洲集团、杨某某及望洲集团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理财客户的债权提供担保。望洲集团对理财客戶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到相应理财客户和信贷客户账户,并将剩余资金直接转至杨某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杨某某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
因资金链断裂,望洲集团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截至2016年4月20日,望洲集团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其中,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