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术高,周 兵 ,刘楠楠
(1.重庆工商大学 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会计学院,重庆400067;2.西南财经大学 财税学院,四川 成都611130)
重复性征税包括法律性重复征税、经济性重复征税和税制性重复征税。根据税收负担理论,因复合税制下的税制失调,重复征税不仅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还会扭曲资源配置机制,甚至可能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导致经济体的国际税收竞争力降低①马斯格雷夫:《比较财政分析》,董勤发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7年版,第169-190页。。一般情况下,若对不同环节的纳税人就经济上的同一税源课征两次以上的税收,就会导致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②陈小安:《国内税收的重复征税问题及改革路径》,《统计与决策》2007年第20期,第129-131页。。基于资本所得“税负穿透”的视角,对企业经营所得课征企业所得税后又对股东从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分配的股利课征个人所得税,即构成经济性重复征税。
按照我国现行所得税制设计,个人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利可以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经营性组织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客观上部分或完全消除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经济性重复征税。但其他绝大多数一般性企业既要在企业经营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后又要对股东获得的股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等国内外不确定性因素激增,以及国家减税降费和更加开放的发展战略背景下,深入研究我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探索在现代税制体系建设中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协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企业所得税伴随公司制组织形式而出现,为避免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在理论与实践中形成了古典型、分离税率型、股利扣除型、归集抵免型等多种税制模式。根据法人实体说,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圴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人格,具有独立的民商法事权利和义务,即具有独立的纳税能力。与法人实体说相对应的是传统古典型企业所得税模式,企业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股东股利所得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古典型企业所得税制模式下对企业经营所得和股东股利分别征税,虽然能够为政府筹集稳定的财政收入,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也能充分保护本国税收利益,但其也会形成经济性重复征税(重复征税程度为++),造成资源配置扭曲等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是,因重复征税导致的双重税负,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不利于充分激发市场投资活力①关华,潘明星:《我国股息重复征税及其减除》,《管理世界》2011 年第5 期,第174-175 页。,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还会对经济体的国际税收竞争力带来影响②白彦锋,崔芮:《国际税收竞争与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理性选择》,《地方财政研究》2017 年第5 期,第31-37 页。;二是,反向激励企业合理利润的分配,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影响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三是,因企业所得税和股利个人所得税对股权投资所得重复征税,会导致股权投资税负高于债券投资税负,进而导致企业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扭曲③杨默如,李平:《消除股息所得经济性重复课税的若干方案研究》,《财经研究》2015 年第7 期,第4-14 页。,不利于企业的财务平衡和健康成长。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修正古典型企业所得税模式增加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豁免,部分冲抵古典型企业所得税模式的重复征税问题。
法人虚拟说理论与法人实体说理论不同,认为企业法人只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虚拟主体,不具备“自然人”主体的完全行为能力;企业仅是将经营所得以股利形式传送给股东的导管(pass-through),因此企业组织也被称为“导管公司”。法人虚拟说理论尝试避免对企业所得和股利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所产生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形成了具体包括分离税率型、股利扣除型、股利免税型和归集抵免型等企业所得税模式④李宛姝,马蔡琛:《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衔接路径——基于法人拟制说与法人实在说的考察》,《税务研究》2018 年第12 期,第41-48 页。。其中,分离税率型(重复征税程度为+)对已分配和未分配利润实行差异化企业所得税税率,归集抵免型(重复征税程度为0)、股利免税型(重复征税程度为0)、股利扣除型(重复征税程度为0)等模式,要么将分配给股东的股利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中扣除,要么将分配给股东的股利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中予以抵免,较好地规避了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但也存在一定缺陷:一是,在开放程度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相应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将不利于保护本国税收利益。例如,欧盟国家因为面临欧盟内部防止投资歧视的法律问题,将企业所得税从归集抵免型调回古典型。二是,影响包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职能的发挥。三是,存在公司过度分配利润而影响公司正常发展,甚至成为大股东不当套利的工具。四是,因公司制企业享有债务有限责任等“拟制人格”权利,过分强调豁免公司的纳税义务使得在公司层面“拟制人格”的经济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五是对税收征管要求更高。
但两大法人本质学说在实践中并非绝对对立的,而是彼此渗透和相互调和的,古典型和非古典型企业所得税模式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同时,基于资本所得“税负穿透”的立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最终都将分配给股东从而成为个人的资本所得或利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对资本所得征税,也需要二者合理的协同和衔接。实践中更多是兼顾传统古典型与股利扣除型、股利免税型、归集抵免型等非古典型的折中选择,形成了修正古典型(重复征税程度为+)、部分股利扣除型(重复征税程度为+)、部分股利免税型(重复征税程度为+)、部分归集抵免型(重复征税程度为+)等企业所得税模式。修正古典型、部分股利扣除型、部分股利免税型、部分归集抵免型,都是部分地消除重复征税,要么将股利对应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在股东个人所得税中扣除,要么将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股利部分地在企业应税所得额中扣除。比如,英美法系原则上更为强调经济自由思想而偏向于法人虚拟说,但英国企业所得税在经历部分归集抵免型模式后,抵免比例越来越低,“古典税制的特点越来越明显”;而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更强调法人实体说,但如德国历史上也曾使用过归集抵免型和分离税率型企业所得税模式,2000 年后逐渐转向修正古典型⑤魏志梅:《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税务研究》2006 年第9 期,第71-74 页。。
另外,法人本质学说对企业所得税模式的影响也并非绝对的,经济背景、财税体制等对企业所得税模式起着更为重要的影响。而全球化以来,国际环境以及开放程度等因素也成为企业所得税模式选择的重要因素。美国尽管被认为是英美法系传统,但自十九世纪以来长期采用古典型企业所得税,近年来为吸引资本回流、增强就业,美国逐渐转向修正古典型企业所得税模式。2017 年特朗普的《减税和就业法案》大幅度降低了股东个人资本利得税负和企业所得税率,并针对境外子公司获取的股息收入实施大幅度的企业所得税豁免,包括允许特定类型的持股10%以上境外子公司股息收入免税,对1986 年后取得的境外子公司未完税利润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一次性汇回适用15.5%的优惠税率、以非现金资产汇回适用8%的优惠税率且允许8 年内分期缴税①魏志梅:《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税务研究》2006 年第9 期,第71-74 页。。荷兰从大航海时代起经济开放程度就很高,跨国公司多,来自国外的投资者投资本国以及本国投资者境外投资所得都多,为保护本国税收利益,即便是加入欧盟后仍坚持古典型企业所得税模式②李宛姝,马蔡琛:《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衔接路径——基于法人拟制说与法人实在说的考察》,《税务研究》2018 年第12 期,第41-48 页。。
综上所述,对企业所得税模式的具体选择,都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结构、经济环境、制度传统下的利弊权衡③杨默如,李平:《消除股息所得经济性重复课税的若干方案研究》,《财经研究》2015 年第7 期,第4-14 页。,以求获取优化资源配置、公平收入分配、保护本国税收利益和提高国际税收竞争力等彼此冲突的多重政策目标的最大公约数和综合效应。表1 根据相关文献梳理了不同企业所得税类型详情。
表1 不同企业所得税类型与经济性重复征税程度一览表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性质几乎全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与自然人是完全不同的主体概念,也几乎无个人投资者。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企业所得税主要从“利改税”而来,并未考虑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转轨过程中,为了有效促进经济增长,鼓励以个体、民营成分为主体的中小企业发展,激发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活力,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从2000 年起取消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公司改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加快培育资本市场,在1994—2005 年间对上市公司股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2005年恢复为10%税率,2012 年起对持股1 个月内的股利所得恢复为20%的税率,持股期在1 个月到1 年期内的仍为10%的税率,但对持股期1 年以上的调减为5%的税率,2015 年后又对1 年以上股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客观效果。
总体来看,我国是以传统古典型为基础,以股利免税型和归集抵免型为补充的企业所得税模式,如表2所示。首先,对上市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所有一般性公司制企业,既在企业经营所得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股利分配后的个人股利所得环节又课征个人所得税,属典型的古典型企业所得税模式。其次,对股东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利部分或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是典型股利免税型企业所得税制模式。第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归集抵免型企业所得税模式。尽管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未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课税范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具备法人资格,只对合伙人或企业主就经营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但根据科斯对企业组织的定义,企业组织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它们都是通过把资本、劳动力(包括个体工商户同样可以雇佣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组织起来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都应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企业组织范畴,按理都应纳入企业所得税课税范围。而在2000 年以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范围更契合经济学意义上的企业组织,包括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它组织等,合伙企业即是联营企业①魏志梅:《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研究》,《税务研究》2014 年第4 期,第32-39 页。,个人独资企业被界定为其他组织,可见税法并非完全排斥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组织”的实体概念。即便当前这三类企业组织不征企业所得税,但仍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口径计算股东或企业主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无企业所得税之名而有企业所得税之实②罗昌财,宋生瑛:《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同》,《税务研究》2016 年第8 期,第38-42 页。,本质上属于完全归集抵免型企业所得税制模式,即股利在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抵免股东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客观上避免了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
表2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模式一览
从改革开放到2002 年国有企业改革完成期间的市场转轨初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据国民经济体量的绝大比例,民营和外资成分占比相对较小。未上市国营(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不存在个人投资者,其利润直接上缴国家或分配给集体,不存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即便是上市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因个人投资者与国家和集体是完全不同的主体,也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民营或外资企业则因其最终投资主要来自于个人投资者,存在企业所得环节的企业所得税与股利分配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但影响并不显著。这是因为:第一,当时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大,在巨大的市场利益面前,重复性征税显然不会成为外商投资的主要障碍,国际税收竞争力并未受到太大影响,且可以较好地保护我国税收利益;第二,对未上市民营企业,由于税收征管的原因或以不分配利润等手段避税等原因,未上市民营企业的个人股东实际上并未承担太高的所得税负,重复性征税问题并不突出;第三,即便有上市民营企业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但这部分企业经济总量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太小,涉税规模也实在太小,重复性征税问题并不构成重大影响。因此,在市场转轨初期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并不突出。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并日趋成熟,国民经济所有制形式越来越丰富,国有和集体经济成分比例相对缩小,民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占比逐渐扩大,个人投资成为我国经济的主要投资来源,个人股利所得占据国民经济分配格局的重要比重,涉税规模远远超过市场转轨初期规模。从中国统计年鉴数据看,自有数据的1999 年以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全国各项税收收入的比重从11.47%逐年上升到2018 年的31.45%,其中:企业所得税占全国各项税收收入的比重从1999 年的7.60% 上升到2018 年的22.59%,个人所得税股利占全国各项税收收入的比重从1999 年的3.87%上升到2018 年的8.87%①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9)》,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9 年版。。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逐渐成为主要矛盾,我国所得税制亟需重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同时,随着我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绝大多数行业产业链条已与世界融为一体,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重复征税对国际税收竞争力的影响就将成为不可忽视的政策因素。
然而,尽管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获得股利实行部分或完全的股利免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但重复征税问题始终存在并日益显现,在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以及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等国内外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的历史背景下,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
第一,重复性征税加重了纳税人负担,不利于充分激发市场投资活力。传统古典型企业所得税模式仍存在于除上市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所有企业,重复性征税还普遍存在,导致企业负担沉重。从资本所得的“税负穿透”来看,资本成本和边际收益直接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所得税还将对经济增长与结构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就业等诸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可以说重复性征税成为激发市场投资活力的主要障碍之一,并对扩大就业和进一步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产生不利影响。为降低企业负担,近两年来国家明显加快了减税降费步伐,不仅在大规模清费立税的同时大幅度降低增值税和社保缴费负担,还针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等设立了多体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据统计,近年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已在2 亿元左右,有效降低了企业的实际税负,客观上对激发投资动力、扩大就业和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起到了良好的政策效果②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课题组:《中国所得税制改革四十年:回顾和展望》,《税务研究》2018 年第10 期,第14-21 页。。但是,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也不利于简化税制,破坏了税制的统一性。更为重要的是,受限于企业法人实体说的法理传统,我国所得税制建设进程中尚未真正启动对资本利得重复征税问题的讨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绝大部分由个人投资者设立,而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提供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就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降税降费等大背景下,为进一步充分激发市场投资活力,全面降低所得税制的宏观税负水平,合理避免资本利得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就成为所得税制改革的应然之义。
第二,不利于保持我国国际税收竞争优势。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时正好是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将基准税率从33% 大幅降低为25% 的时候,统一税制、降低税率为我国建立了良好的国际税收竞争优势,但之后,这一竞争优势正逐渐丧失。比如,2008 金融危机后,OECD 成员国平均税率从2008 年后逐渐下降到2018 年的23.9%,企业所得税收入占GDP 比重从2008 年一直保持在平均2.8%左右的水平③何杨,景诗曼,何明俊:《企业所得税最新国际发展趋势研究》,《国际税收》2018 年第11 期,第15-20 页。,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占GDP 比重在2008 年后平均达3.70%④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8)》。。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导致企业税负过高进而对我国未来国际税收竞争力的潜在影响应引起足够重视。
第三,传统古典型、股利免税型和归集抵免型三种企业所得税模式并存,导致不同类型企业投资者的税负不公,并扭曲企业组织形态选择。适用古典型企业所得税模式的一般性公司制企业存在完全重复征税,适用股利免税型的上市公司部分或完全消除了重复征税,实为归集抵免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完全消除了重复征税。显然,三种模式下的企业因适用不同税制模式,存在不同类型企业投资者税负不公。另外,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有效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能充分发挥职业经理人制度优势,并因债务的有限责任有效降低了投资者市场风险,能充分聚集市场闲散投资,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扩大企业规模,在进一步提高企业抗市场风险能力的同时,还能有效促进技术创新等。但由于一般性公司制企业与非公司制企业间的税负差异,将会扭曲公司制与非公司制组织形态的选择,不能充分发挥公司制企业组织形态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优势。
第四,传统古典型企业所得税模式会影响一般性公司制企业的合理利润分配,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由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后还要针对股东股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大了股利税收成本,自然会影响企业分配利润的积极性,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上市公司小股东和中小企业投资者利益,进而影响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极端情况下甚至迫使企业在分配利润时通过做假账、现金交易,以及个人消费混入企业费用等方式偷逃税款①杨默如,李平:《消除股息所得经济性重复课税的若干方案研究》,《财经研究》2015 年第7 期,第4-14 页。,扰乱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秩序,扰乱税收征管秩序。
第五,传统古典型企业所得税会扭曲企业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选择,不利于企业财务平衡。企业融资不外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一般情况下,债权融资的债务利息成本要比股权融资的股利成本高,债务到期必须还本付息,而股利只有在盈利的情况下才会分配股利,股权融资更有利于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 号)文件,自2008 年后,我国对个人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即企业债权融资税收成本为零。但由于股东股利要承担个人所得税,股权融资成本比债权融资的税收成本高,短期内非上市公司更具债权融资偏好,选择债权融资以规避融资税收成本。但过高的企业财务杠杆将不利于企业长期财务平衡。因此,传统古典型企业所得税模式会扭曲企业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选择,增加企业经营风险。
第六,上市公司完全股利扣除型导致的控股大股东不当套利隐患逐渐显现。上市公司股东股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将会刺激大股东大规模分配股利套现的短期行为。过度分配股利将造成企业现金流短缺,也不利于企业可持续经营。为此,大股东通常会通过增发股份募集现金补充因分配股利造成的企业现金流。用增发募集资金置换分配股利的资金,本质上是大股东的不当套利,将企业后续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公募市场的小散股东。当前已有个别上市公司巨额分配股利案例,有的分配股利金额接近甚至超过增发募集资本金额,存在明显的大股东不当套利动机,引发资本市场广泛质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个人投资的渠道越来越丰富,个人投资者将成为社会投资的主体,同时,为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和经济效率,多方位扩大就业,国家大力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此情况下,不论是从提升市场投资活力、矫正资源配置扭曲的角度,还是开放经济条件下提高国际税收竞争力的角度,合理避免对个人投资者资本利得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都是势在必行的改革方向,未来税收制度建设需要及早重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资本利得的重复征税问题,前瞻性地统筹所得税制体系建设问题。
首先,需适度调整我国企业法人实体说,为消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在转轨初期,国有(营)企业集体企业等公有制成分占市场主体的绝对比重,强调企业法人实体说,有利于彰显企业法人身份,有利于强化国有、集体成分企业的产权,实践中也对平稳推进政企分离,加速市场主体制度建设,加速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民营经济等不同经济成分占比的提高,个人投资者逐渐成为市场投资的主体,而技术进步又将使得企业组织形式日新月异,个人投资者、企业间的关系日趋灵活多变。若仅从资本利得或投资回报过程的角度看,企业组织形式越来越成为个人投资者参与社会投资的一个工具,或者说导管(pass-through),过分强调企业法人实体说的意义不大。所得税构成资本投资成本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到资本投资回报,坚持与此相关联的古典型企业所得税,导致资本利得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负,过高的税负势必有违于税制“中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扭曲资源配置机制。
其次,日益开放的经济环境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际税收竞争力。由于个人和企业既涉及居民和非居民、又涉及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因此股利的重复征税问题也就既包含了国内居民和居民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又包含了国家之间非居民和非居民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从消除国内重复征税来讲,应立足于经济实际发展水平和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推进。而消除国家之间重复征税问题,则需要立足于保护本国税收利益,通过充分的国际税收协定来协调国家之间税收利益的同时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同时还得权衡保护本国税收利益和提升国际税收竞争力的两难困境。
第三,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下兼顾所得税制的多政策目标。一方面,企业经营所得在利润分配后转化为投资者个人资本所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会对资本所得课税,从所得的“税负穿透”看,需要衔接好资本利得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要素和资本要素都属于个人,劳动力要素和资本要素通过价格机制以劳动力价格和资本价格的形式参与国民经济初次分配,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最终都将体现为个人的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同样需要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同,更好地兼顾效率、公平等多重目标。就当前我国具体情况而言,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扩大就业等应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应首要关注的问题,适当降低资本所得在企业经营所得环节的税负是合适的。但所得税制天然承担着公平收入分配职能,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法理逻辑内,降低企业所得税负就必须让个人所得税制承担更大的公平收入分配的职能。需要强调的是,较低的企业所得税在激发投资活力时,因扩大就业将有利于提升劳动所得的规模乃至在资本与劳动要素供给对比关系中提升劳动所得对资本投资边际增幅,从而改善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对比关系,也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状况。而在资本所得的分配终端——个人收入环节提高资本所得的税负,既能保障税制的中性原则,也能充分发挥所得税制公平收入分配的职能。
相较而言,归集抵免型相对股利扣除型、股利免税型等模式,更具备税制成本、资源配置效率、公平收入分配以及国际税收竞争力等综合优势。就我国情况看,建议对所有企业类型适时推进部分归集抵免型企业所得税模式改革,主要考虑:一是,部分归集抵免型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尽管不如完全归集抵免型企业所得税模式那样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但也能较大程度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纳税人负担,能有效避免企业不分配利润、大股东不当套利、扭曲企业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等制度隐患,进而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国际税收竞争力。目前我国与全球一百多个经济体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基本涵盖了所有国际贸易对象国,也能够较好地保护我国税收利益和避免国际税收歧视。
二是,部分归集抵免型兼具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的综合效应。所得税制区别于其他税制体系的主要职能作用是公平收入分配。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共享”发展理念下,不能为了消除重复征税而忽略所得税制公平收入分配的基本职能导向。改革开放后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分配比重日益降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不争的事实。相较于完全归集抵免型,采用部分归集抵免型企业所得税模式,既能较好地避免重复征税,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让资本所得相对劳动所得承担更高税负,更能有效发挥所得税制公平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
最后,至于部分归集抵免的程度,或者说公司分配利润能有多大比例的企业所得税豁免,需要综合衡量资源配置效率、公平容忍度以及国际税收竞争力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部分归集抵免本质上是降低资本利得所得税负,到底给予资本利得以多大的所得税负豁免,从各国经验来看并无成例可循,甚至一国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环境、不同发展阶段甚至不同企业法律制度逻辑下,都会选择不同的抵免比例。比如美国近年来大幅度降低企业实际所得税负就是基于特朗普刺激国内投资、提升就业水平的政策选择;而二战后大部分国家实行企业所得税高税率,也主要是为缓和劳资关系、弥补战后创伤甚至事关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阵营意识形态之争的需要。同时,还需结合一国整体税制结构,统筹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衔接,统筹好所得税制与货物劳务税、财产税等税制结构关系。
推行部分归集抵免型企业所得税改革,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还仅仅是部分解决了企业经营所得环节企业所得税和股东股利环节的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与税制调整问题,也部分解决了资本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协调问题。但实行部分归集抵免型企业所得税改革后,将使得资本所得相对税负更低,相比古典型企业所得税,一定程度上会弱化所得税制公平收入分配职能。为充分发挥所得税制体系公平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平衡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相对税负水平,就需要从资本所得“税负穿透”的视角全面协调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的衔接和统一。因资本所得税制调整必然影响个人所得税乃至整个所得税制体系的相对结构,进而影响公平收入分配职能,这显然有悖于新时代“共享”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国家对公平正义的天然追求,因此还得从包含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个人总所得税负均衡的法理逻辑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职能。
综合来看,未来宜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分类个人所得税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税基上区分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并实行差别累进税率,最终导致税制累进性不够。在综合个人所得税下,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加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统一的累进税率,可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和公平性。而资本所得在部分归集抵免下,仍将承担一部分企业所得税,资本所得税负将整体上高于劳动所得税负,有利于改善居民收入差距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只要通过调整股利所得在企业经营所得环节企业所得税的不同抵免比例,就能非常便利地根据实时经济环境和政策导向微调股利所得的综合税负高低,实现资源配置效率、公平收入分配和提高国际税收竞争力等多重政策目标的最大公约数和综合效应。未来随着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进一步的完善,也能有效克服综合个人所得税征管障碍。
另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既要考虑税收的名义公平,又要考虑实质公平。考虑税收的名义公平,即是让这三类企业与其他一般企业一样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公平税收权利。考虑实质公平,则是在实行部分归集抵免型所得税后,个人独资企业主和合伙企业主股利个人所得税宜实行较高的抵免率,对个体工商户宜实行更高的抵免率,公平实际税负。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承担着无限经济责任,市场风险比公司制企业高得多,为鼓励这部分企业的发展,给予一定税收豁免,恰恰体现了经济权利义务的对等和实质公平。二是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税基包含了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既然劳动所得应承担比资本所得更低的税负,那么就应该给予更大的税收豁免。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随着国地税机构合并、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税收政管中的运用,以及税收法治建设逐步完善,我国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得到大幅度提升,已逐渐为归集抵免型企业所得税改革和综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