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江
摘 要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办理权属登记[1]。为使项目竣工后尽快投入使用,发挥项目的功能价值,故项目竣工后必须及时办理结算审价,结算审价在建设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本文主要论述对绿化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时实施的策略,对如何合理的做好结算审价工作进行分析。
关键词 结算审价;合同条款;材料核价;现场踏勘
前言
在工程建设中,作为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完成后,一般都希望尽快完成对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一方面,发包方可以对工程尽早投入使用,发挥项目的使用功能或社會福利功能,另一方面,承包方也希望尽早实现资金回笼、人员回归,投入到下一个工程的建设工作,为企业的创造出更多的效益。因此工程竣工后,工程结算审价是紧跟其后的工作,发包人可以自行进行,也可以委托有造价资质的咨询公司进行。本文就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委托的“2017年浦东新区航头镇公益林建设五期工程”的结算审价为例,发表对该工程结算审价的策略进行分析,以便同类项目进行参考。
1审价项目概况
2017年的浦东新区航头镇公益林建设五期工程,作业设计批复总投资186.95万元,建安投资173.95万元,资金来源由上海市财政资金补贴及浦东新区区财力配套资金,其余资金由航头镇统筹解决。本次结算上报金额为779.274万元,审价金额为664.5950万元,远远超出批复建安投资,结算远远超出概算,这是本项目审价难度之一,在后续审价难点、重点控制中进行进一步的阐述。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公益林的场地平整、开挖排水沟系、苗木种植、苗木绑扎等的施工。笔者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受航头镇人民政府委托对该项目进行了工程审价工作,工程施工内容虽然比较简单,但在结算审价所碰到的问题并不少见。
2工程审价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与对策
本工程为国家财力投资项目,合理的节约投资资金,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服务,是我们应该做好的本职工作,因此我们对在审价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公司及笔者都高度重视,切合项目实际情况并结合我们的专业知识进行了一一化解,为同类项目投资控制提供了经验,具体如下:
2.1 项目送审价远远超出概算价的分析和研究
本项目的概算建安费为173.95万元,施工合同价为150.56万元,送审金额为779.2741万元,审价金额为664.5950万元,远超概算金额和合同金额。送审价是合同价的5倍之多,是批复价的4倍之多。根据招投标法,新增项目内容超出原概算批复内容,不属于同一个项目,应该另行招标,如金额较大,应该有公开招标资料。后经复核,发现原来在施工过程中,镇里有相关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明确:由于不能错过苗木的最佳种植期,早日实现绿化造林的社会公益,对新增绿化项目由原施工方进行施工,经多部门经过研究讨论后的一致签字认可,超出部分的资金由镇政府自筹,因为有相关的依据资料。我们觉得可行,但是对于新增项目的金额,我们督促镇政府和施工单位进行了补充协议的签订。然后我们根据相关的资料进行下一步的审核。
2.2 项目审价施工合同条款问题与优化对策
合同条款比较简单,对于结算条款就简单的确定合同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在项目结算过程中碰到以下三个问题:
(1)新增项目如何组价
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当中,根据镇里对该地块的局部提升要求,发生了设计变更,增加了很多新的项目,既有新增苗木,还有新增园路、停车场、混凝土排水沟等项目。而这一部分新增项目在合同的未明确如何确定造价。为解决此问题,笔者召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一起召开了项目结算审价会议。对该部分组价根据招投标法、合同法进行确定。具体确定为:新增项目取费参照原有投标文件的报价原则,人、材、机单价参照投标时信息价,投标时没有价格的,参照施工期信息价、市场价确定。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
(2)合同条款中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结算未明确
合同中也未明确如何计取。根据上海市沪建建管(2017)899号文的规定,社会保险费按实结算,即施工单位按月凭缴纳社保凭证向建设单位申请核付,按实结算。故笔者根据相关文件,在会商纪要中确定该部分社会保险费必须按照该文件执行,在实际审价时,施工方无法提供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清单和对应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等凭证,根据文件规定,该部分社会保险费不计取。只计取提供了公司管理人员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3)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税金的计取方式
我司根据税金按实际发生实际缴纳的原则进行计取。项目投标时工程增税税率为10%,而在项目进行当中税金发生了变化,在2019年5月1日后,税金按9%计取。故在施工进度款支付时2019年5月份之前按10%计取,而在2019年5月份后支付金额按9%计取,对投标时的按10%计取的结算税金根据实际开具的发票税金进行调整。
2.3 对审价过程的重点造价控制因素,苗木价、材料价的确定
对于本项目由于属于景观提升项目,在原来投标的基础上新增项目较多,而该部分的造价也占工程结算金额比较大的比例。新增苗木、园路透水砖、水泥明沟、停车坪、停车坪栏杆、停车坪植草砖、新增苗木等,由于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投资监理,也没有办理批价手续。故在审价时需要对该部分新增的单价进行核价确认。
对于该部分新增材料和苗木单价,笔者根据以下流程进行材料核价:
根据项目的竣工验收单,实际的开竣工日期,确定常规材料、机械、人工的价格。本项目施工期为2018年9月到2018年11月,根据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颁布了这三个月信息价,笔者按照这三个月的加权平均值进行计价。常规的苗木、黄砂、水泥、混凝土、常用机械等基本上都有相应的价格。
对于比较特殊的苗木和非常规的材料,我司要求施工方提供采购合同,提供采购明细及发票,我司根据相应的资料,进行核价复核,与相对应的苗木厂家进行联系,进一步核实合同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另有补充协议等情况发生。对于发票的真伪进行查验,确定其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对于这些提供资料的材料、苗木以及未提供相应资料的材料,进行市场询价调查,最终对于一些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材料进行按实调整,具体如下表:
经过笔者市场询价后,拿出相关的咨询资料后,施工方对于这些明显超出市场价的苗木和材料价,愿意接受我司调整后的价格。
2.4 对于审价,作为必不可少的环节,就是对审价项目的现场踏勘
现在的审价常规流程是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后,根据设计变更,根据签证等在施工图的基础上进行竣工图的编制、更改,然后由设计单位进行出图,由施工单位加盖竣工图章。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由于竣工图涉及最终的结算金额,故施工方有可能在竣工图上出具与实际不符的,超出实际工作量。而由于对设计院出图人员、监理工程师无相应明确的法律责任,也许这两方面人员也不会花费很多时间去核对和复核图纸,只是出图签字完成相应的流程而已。
故对现场进行踏勘,复核工作量是否与图纸一致,现场的实际完成实物是否如竣工图所示,尤显重要。
笔者在接收竣工结算资料,经过对竣工资料的理解后,就会同镇里相关人员,与施工单位一起去现场踏勘,确定现场实际情况。
经现场核实后,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存在:
(1)苗木的死亡数量不少;
(2)部分苗木品种与竣工图纸不符。
(3)小部分苗木胸径未达标。
根据现场复核的问题后,笔者对审价的结算分别进行了如下处理:
(1)对于死亡的苗木原则上按照实际减少的工程量进行扣除。对部分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方在适合种植的季节进行补种,在施工承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种,则结算工程款不予结算,逾期未种植的,则在结算款中扣除相应的价款的情形下,在审价报告里说明该情况,且明确该部分金额。
(2)对于现场苗木与图纸不一致的,与建设方沟通后,了解原因,一部分是由于土質原因不适合成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则可以按实际所种苗木进行结算。另一部分是由于施工单位自己未按图进行施工,则该部分费用,不计取。
(3)对于苗木胸径不达标。与竣工图纸不符的苗木,结算审价时不予计量。核减该部分的费用。
通过以上的现场踏勘,对与图纸不符的工程量进行扣减,为工程审价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了第一手基础资料。
3项目结算审价小结
至此,通过笔者对本审价项目的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补充协商,并按此协商条款进行组价、对新增材料批价的市场核实、对工程现场的实地踏勘,合理的完成本项目的审价工作,最终出具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能接受的审价报告,圆满完成本项目的审价工作。
4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2017年浦东新区航头镇公益林建设五期工程的审价项目的过程分析,以及审价过程碰到各类问题的处理,笔者认为对于该类绿化项目的审价主要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对施工合同条款的理解透彻,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始,结合工程施工期的工程造价、结算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施工合同不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内未明确的,按照施工期的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进行审价。
(2)对于新增的苗木价、材料价,对工程造价影响比较大,笔者认为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需要施工方提供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且我们要及时复核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另一方面,我们应进行市场询价,确定所上报的价格是否与市场价相符。这样确保,审核的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的真实性、一致性。
(3)现场踏勘工作的必要性。对于竣工图纸是否与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相符进行检验的唯一标准,就是对审价工程的现场踏勘。经过对实物工程与图纸的一一对比,复核,就能确定竣工图纸是否反映了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我们审价的准确定做了确保。
在审价过程中,严格的参照以上三个工作流程,并且在审价各个阶段的融会贯通,那么就可以圆满地完成审价工作,能为建设单位节省财力资金,能为我们咨询公司和个人创造出相应的效益,能更好地体现个人的专业价值,供大家借鉴。
参考文献
[1] 佚名.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0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