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雄
(广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阶层分化和利益竞争加剧的趋势日渐显现,强化地方人大的代议功能并发挥其利益协调、整合、平衡和分配作用成为执政党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一方面,执政党将加强人大代议功能建设提高到事关发展全局的关键举措。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来整合各方利益,将其设计成兼顾选区利益和整体利益两种基本利益属性的利益分配制度:选区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后可为选区争取选区利益,党团提名候选人当选后则为党团推进整体利益。不过,选区提名和党团提名在人大选举提名的程序中并没有截然明显的界限。一些获得选区提名的代表也可能同时获得党团提名,反之亦然。这就导致候选人在其提名过程中可能获得以下两种提名方式:要么获得选区提名或党团提名其中之一,要么同时获得上述两种提名。本文将前者称为单轨提名,后者称为双轨提名,这种相互混杂的提名方式形成了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混合提名制度。在这种提名制度下,人大代表会极端地表达某种利益诉求,还是会在选区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达成动态平衡?本文将通过收集到的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资料对此进行实证分析。
民意代表需要扮演选民代理人和国家代理人两种角色。在应然层面,民意代表应该根据自身的理性和良知来行使代议职责,为国家整体利益代言,而不要成为地方利益或偏见的代理人。[1]166在实然层面,他们为了寻求连任,又不得不照顾选民利益,成为选民利益代理人。如此,他们常常处于照顾选区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两难境地。在这种情况下,有研究认为,他们会试图在二者之间寻求和达成某种平衡,形成兼顾选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平衡型代议行为。[2]1然而,也有研究发现,在某些选举机制的激励下,他们也会采取与之相悖的极端型代议行为。[3]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他们采取平衡策略,又是在什么情况下采取极端策略呢?选举制度究竟如何影响民意代表的上述利益表达行为呢?相关文献分别从选举联系和挑选联系两方面探讨了民意代表代议行为的影响机制。
选举联系指民意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将导致他们在代议机构活动中采取选民立场。在多数选举制下,民意代表为了寻求连任而倾向于关注选区利益,如通过广告宣传、功劳指称和立场表达等方式赢得选民的关注;[4]1为了迎合特定选民的利益,通过输送“猪肉桶”利益的方式,建构起与特定选民之间的选举联系。[5]由于民意代表面向选区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最终目的在于获得连任,因此以不同优势获得胜选的民意代表,其利益输送行为可能有所不同。如在立法机构选举中处于胜选边缘的民意代表有着更加强烈的照顾选区的行为动机。[6]
比例代表制下的民意代表倾向于回应政党/国家利益。在比例代表制下,候选人胜选的关键在于获得政党提名。政党获得议席越多,候选人获得议席的概率越大。候选人在政党提名名单的排名越靠前,其当选民意代表的概率越大。[7]这种选举制度将候选人获得议席的概率与政党声望联系起来。民意代表要想获得本党提名,就必须与本党纲领和路线保持一致,否则将受到党纪惩处而无缘提名。在这种激励机制下,处于胜选边缘的民意代表要比处于安全区域的民意代表更加遵循党内纪律,因为他们更需要政党支持才能获得胜选。[8]并且,他们更喜欢参加能够影响预算分配的委员会,以便通过其运作来服务于本党的竞选活动。[9]
混合选举制下的民意代表行为较为复杂。一种观点认为,在混合选举制下,民意代表往往表现出兼顾选区利益和政党/整体利益的平衡型模式。[2]1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意代表行为并非由某方面的选举逻辑所决定,而是受到二者的交互影响,从而形成相互污染的行为模式。例如,它可能对民意代表行为造成反向的政治激励,促使他们积极回应组织性的集团利益,忽视非组织性的选民利益,进而形成极端型代议行为。[10]
上述研究过于强调选民投票对民意代表的选举控制,另一些文献则着重探讨了政党挑选对候选人当选后的行为控制。各国政党提名制度因集权程度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不同学者按照提名权的集权程度将各国政党的提名制度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封闭式提名与开放式提名[11]88-89、精英主导提名与大众参与提名[12]216-220、集权型提名与分权型提名等[13]78-82。归结起来,上述政党提名的权力分配形式可以分为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两种类型。在横向分权方面,政党提名制度可分为由政党精英提名的封闭型提名制度和由普通党员提名的开放型提名制度这两种形态。在纵向分权方面,它可分为由政党中央自上而下的提名制度和由地方党部自下而上的提名制度这两种形态。
政党提名制度的两种分权形态对民意代表行为产生了相应影响。首先,横向分权会影响民意代表建构个人声望的动机。在封闭提名制度下,政党根据候选人在党内地位高低决定其提名顺序,民意代表因此很少有动机去提高个人声望,而会更加地专注于党内事务。[14]在开放提名制度下,普通党员在选区的个人声望很大程度上决定其能否获得提名,因此,候选人会有较大动机去建构个人声望。[15]即便在封闭提名制度下,候选人争取个人声望的动机也会受到选区规模等因素的影响。选区规模越大,民意代表在封闭提名中获得提名的机会变得越小,其争取个人选票的动机愈弱,而维护政党利益的动机愈强。[16]其次,纵向分权也会影响民意代表的立法机构行为。在越南国会,在提名过程和未来晋升较为依赖中央的民意代表更少参与对政府的质询和反映地方利益,由省级党委提名的民意代表则更频繁地参与对政府的质询和反映各省利益。[17]与之类似,拉脱维亚立法机构中未来职务晋升较为依赖中央提名支持的民意代表也更少批评政党政策。[18]
总之,上述文献表明民意代表在不同的选举制度下会采取不同的策略来进行利益分配。这些文献对“选举联系”的研究较为深入,但是对“挑选联系”的研究较为薄弱。并且,它们大多探讨的是西方发达国家选举制度下的民意代表的“选举联系”或“挑选联系”,较少关注中国地方人大的人大代表与政党组织之间的“挑选联系”。事实上,诸如中国等后发国家,政党组织领导的国家政权机构运作,即政党中心主义才是理解其基本政治制度运作的关键点和着眼点。[19]
如何理解人大代表代议行为的逻辑已经越来越多地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成为其主要的研究视角。全能主义认为,改革开放前的人大代表倾向于成为维护整体利益的“政权代表”。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是执政党全方位领导的社会。人大代表选举实行自上而下的全面领导体现了这种全能主义政社关系。在这种政社关系下,组织不仅确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和分配,还负责甄选代表候选人,这导致得到其支持的候选人通常有着较高的当选概率。[20]故学者认为,人大代表较少与特定选民建立选举联系并回应其选区利益。[21]1相反,其行为深受“规律—使命式”的代表观影响,强调行动的整体性和一致性,[22]是负责宣传和解释党和国家政策的“政权代理人”,而非表达选民利益的“民众代理人”。[23]
改革开放后,随着自上而下简政放权改革的推进,自上而下高度控制的政社关系逐渐被法团主义所取代。法团主义认为,尽管中国的社会团体仍受到国家力量的约束,但它们已经能够有限地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24]在此背景下,以整体利益为重心的人大代表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变化。在该范式的影响下,一些研究重新审视了人大代表的利益偏好,并认为他们更倾向于成为地方、行业、群体等的代理人。有研究发现,地域型人大代表通过议案、建议、询问等方式要求上级政府向本地区分配更多的地方利益。[25]市级人大的行业代表比例较高,更倾向于表达行业利益。[26]尽管这种视角对人大代表行为的分析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却无法解释在全能主义瓦解后某些人大代表为何仍然以整体利益作为其议政之重心。
为了更好地理解人大代表的代议行为,学者们逐渐从“庇护关系”“职业背景”“政治态度”等角度考察其行为,并获得了一些新的发现。张长东发现,地方人大代表并非建立了与选民的“选举联系”,而只是建立了人身依附关系。[27]黄冬娅等人发现,地方人大代表试图在“选民代理”和“国家代理”之间“徘徊”,并认为其职业背景和政治态度影响了其代议行为,但选举作用微乎其微。[28]这些研究虽然不乏深刻的理论洞见,但却忽视了人大代表选举中“挑选制度”对其行为的作用。虽然也有学者借用政治挑选理论专门探讨了地方人大选举中的“挑选联系”,并发现选民能够克服信息障碍和协调困难,挑选出能够代表地方利益的“好代表”,[29]但遗憾的是,它没有将选民提名与组织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区分开来,继而也没有论及提名制度究竟如何影响人大代表的代议行为。这些不足构成了本文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总之,上述分析表明,组织挑选人大代表的制度逻辑是理解其代议行为的重要视角。随着社会利益分化的不断加剧,执政党所代表的利益越来越广泛。它不仅要全力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也要妥善兼顾地方、行业、群体等选区利益。这种努力映射在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上,就表现为它将候选人提名权分配给不同层级的组织,以便其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后,能够分别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局部的选区利益,从而实现不同利益的协调、平衡和整合。基于此,我们将从组织提名制度的视角来理解微观的人大代表代议行为的逻辑机制。
地方人大面临如何分配不同利益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执政党设计出选区和党团可以分层提名各自候选人的提名制度。[30]通过这两种提名方式产生的候选人在其当选后,能够分别与其提名主体建立“挑选联系”,进而各自表现出回应不同利益的代议行为。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候选人是否只能获得单轨提名进行规定,因此候选人不仅可以获得单轨提名,还可以获得双轨提名。在这种混合提名制的影响下,人大代表会产生平衡型代议行为还是会产生极端型代议行为?本文认为,获得单轨提名的人大代表更容易采取“单边下注”的方式来回应选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其中之一。也就是说,他们倾向于极端型地表达选区利益或党团利益,以此获得最大化的连任提名概率。在现实政治中,这将导致其人大建议中产生不平衡的选区利益和整体利益分配。获得双轨提名的人大代表更容易采取“两边下注”的方式来均衡地回应选区利益和整体利益。也就是说,他们倾向于平衡地表达选区利益和整体利益,以此获得最大化的连任提名概率。在现实政治中,这会导致其人大建议中呈现出大致平衡的选区利益和整体利益分配。为此,本文提出以下两个研究假设,并将在第五部分对此进行检验:
假设H1:单轨提名下的人大代表会倾向于极端型代议行为。
假设H2:双轨提名下的人大代表会倾向于平衡型代议行为。
根据上述假设,本文建构了提名方式及其变化对人大代表代议行为影响的理论框架(见表1)。类型一“选区/党团提名”和类型二“双轨制提名”是提名方式保持不变的类型。在“选区/党团提名”的影响下,人大代表将产生极端型代议行为。在“双轨制提名”的影响下,人大代表将产生平衡型代议行为。类型三“从单轨到双轨”和类型四“从双轨到单轨”是提名方式发生动态变化的类型。当提名方式从单轨转向双轨,其代议行为将从极端型转向平衡型。当提名方式从双轨转向单轨,其代议行为将从平衡型转变为极端型。
表1 混合提名制影响人大代表代议行为的分析框架
本文以南方C 市的市人大代表作为研究对象。该市位于中国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地区,其人大代表的履职活动较为活跃,媒体曝光度较高。以其为研究对象,既便于作者系统地收集相关资料和近距离观察其履职,也易于预测其他地方人大代表的履职趋势和动向。出于研究需要,本文在其人大代表中选取了7 个研究个案。这些个案均为连任代表,其中一位从1995 年开始任职,截止到2014 年,已经任职四届。其余人大代表中,任职三届的有4 人,任职两届的则有3 人。本文尽量选取了有着不同职业背景的个案。其职业涉及街道党委书记、消协主任、医院院长、民主党派领导、公司合伙人、国企领导、信访办主任等不同职业(见表2)。因为根据案例研究的“异中求同”比较原则,只有这些个案的职业背景差异越大、但其行为变化与提名方式的变化越一致,才能有效排除社会背景因素对本研究的干扰。
表2 研究个案的个人基本信息
除了保证个案的社会背景多样化之外,本文还根据人大代表的提名方式来选取研究个案。这些个案分别代表了单轨提名和双轨提名两种提名类型的人大代表。其中单轨提名代表又分为选区提名代表和党团提名代表两种类型。不过,人大代表获得何种提名有时会呈现出动态变化的过程,即有些代表会在其多个任期内保持提名方式不变,而其他一些代表的提名方式则可能发生转变。因此,本文根据收集到的提名方式变与不变的案例,进一步总结出了六种不同类型的代表提名方式及其变化(见表3)。第一、二、三种类型属于人大代表提名方式保持不变的类型,第四、五种类型则属于人大代表提名方式发生变化的类型。
表3 研究个案的提名情况
在资料选取方面,虽然大会发言、询问质询、视察调研等行为也能够反映人大代表的行为特征,但这些资料要么难以收集获取,要么无法形成系统完整的资料,因而较少被实证分析所运用。相反,人大代表建议因其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可靠性和便于获取等特征,逐渐成为了学者分析其履职行为的重要资料。如何俊志、刘乐明通过人大代表建议的数量来考察其履职积极性;[31]李翔宇等人通过测量人大代表建议的利益偏好来考察其代表性。[25]有鉴于此,本文将研究个案从2000 年到2013 年三个任期的连续性建议作为测量其利益偏好的资料。需要说明的是,由于2014年的代表建议数据未公开,故缺失了当年的人大代表建议资料。此外,作者还对个别案例进行了访谈,以此对建议资料进行了补充和印证。
在建议内容涉及的利益偏好方面,本文借鉴了李翔宇等学者的成果,将其区分为整体利益建议和选区利益建议两种基本类型。整体利益建议指涉及一般性公共议题的建议,其潜在利益受众为全体市民。如果建议内容涉及全市居民的公共事务,本文将其归类为整体利益建议。选区利益建议指涉及局部性、特殊性、区域性等问题的建议,其潜在利益受众为某一特定人群。如果建议内容针对的是区县、辖区、街道、社区、行业、特殊群体的事务,本文将其界定为选区利益建议。不过在实际测量中,某些建议并无明显的利益偏好特征,本文将其作为“其他”类进行了剔除。还有一些建议的利益偏好较为模糊,仅凭笔者个人判断无法区分其性质。对此,本人邀请了三位社科学者分别进行了独立判断,并按其多数意见设定其利益类别。
C 和L 两位代表属于选区提名保持不变的代表类型。他们的职业身份都是原城中村的党委书记。在城中村纳入街道辖区后,他们成为城中村所辖街道的党工委书记。为了保证代表的广泛性,该市每届市人大代表中都有固定名额分配给这些原城中村系统。与此同时,这两位也都是区人大代表。这两种身份帮助他们获得选区提名并成为了选区代表。在此情形下,二者都展现出了较强的为片区输送利益的极端型代议行为。例如,C 在其第一个任期提出了约70%的选区利益建议,在其第二个任期内,这个比例上升了约9 个百分点,达到了将近80%。在其整个代表生涯中,他提出了74.7%的选区利益建议,远高于他提出的整体利益建议的比重。L 的利益表达情况与C 极为相似,他在其第一个任期内提出了90%的选区利益建议。尽管其第二个任期内的选区利益建议的比重较其第一任期少了约10 个百分点,但是也仍然达到了约80%。并且,其选区利益建议的比重在其第三个任期内仍然维持在80%以上的水平。上述案例表明,在选区提名方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选区提名代表试图通过极端型代议行为提出更多的选区利益建议,以强化他们与选区之间的“挑选联系”。
Y 属于党团提名保持不变的代表类型。他从2000 年开始连续担任了三届市人大代表。由于该代表自任职伊始就是以“公共利益”代言人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并且因为这种形象获得了上级组织的连任提名,因此他需要在其履职行为中保持和强化这种个人形象。在这种“挑选联系”的驱使下,该代表在其建议中分配了较多的整体利益。数据显示,在其三个任期内,他总共提出了约70%的整体利益建议,大大高于其提出的选区利益建议。这与之前提到的选区提名代表的代议行为形成了鲜明反差。Y 代表在访谈中也表示,他虽然也关注身边社区的“小问题”,但是他更加关注如何解决影响该市整体利益的“重大案件”,因为相比邻里社区的“小问题”,这些“大案”和“要案”更能够帮助他维系与党团组织的联系。“周边问题的一般都是小事。都能通过正常途径的监督反映,大部分都能得到解决,除非历史遗留问题。这些都是小事。最怕的是重大的,对社会的影响巨大的问题。发生这种重大案件,我一个是亲自调查研究,另一个积极报告省市主要领导。因此,很多老领导都喜欢我。”(访谈记录:2013-11-19)Y 个案表明,在党团提名方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党团提名代表倾向于表现出以整体利益为主的极端型代议行为。他们通过提出较多的整体利益建议,对上级组织“慧眼识珠”地挑选他们为候选人作出回应,强化他们与上级组织之间的“挑选联系”。
P 是双轨提名保持不变的代表类型。他从2005 年起开始担任市人大代表并获得一次连任。P的职业身份是该市某医院院长,政治身份则是F 区的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政协委员、致公党区主委以及该市副主委。这些身份让他分别获得了区县选区和医疗系统等两类选区提名以及民主党派的党团提名,并且他在换届选举中以这种多重提名身份获得连任。这种提名方式导致其代议行为与单轨提名代表之间呈现出显著的不同。在本案例中,P 在其两个任期内提出的选区利益建议和整体利益建议的比重分别为49.4%和50.6%,表明他倾向于平衡整体利益和选区利益。双轨提名身份对他的代议行为产生了关键影响。首先,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区政协委员,他需要将区县利益问题带到其履职活动中,扮演地方利益的代理人。其次,作为市医疗系统推荐的代表,他需要将医疗界别的利益问题带到其履职活动中,扮演功能界别利益的代理人。最后,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他需要从全市发展的整体利益角度考虑问题。故此,他需要在整体利益和选区利益之间不断进行整合、协调和平衡,从而形成了利益分配较为均衡的平衡型代议行为。尽管如此,这种平衡型代议行为仍然只是某种动态平衡。在任职初期,其地方代理人和行业代理人的角色认同更强,这导致他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整体利益诉求。不过,随着他对人大常委会事务参与程度的提高,他越来越倾向于以整体利益代理人的角色进行履职。故此,该代表并没有一开始就表现出绝对的平衡型代议行为,而是不断地在选区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和调整,从而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
选区提名分为功能选区提名和地方选区提名两种方式。首先,X 的提名方式经历了从功能选区提名到双轨提名的变化。在第一个任期内,她通过央企的组织推荐获得提名,隶属于功能选区提名代表的类别。而且,由于是金融财会专家,她当选后很快被吸纳为市人大预算委员会委员。在三个任期内,她两次被评为模范代表,在市人大和民间享有较高的声望。故市人大在候选人连任推荐中将其纳入党团候选人的推荐名单。同时,其功能选区的组织也继续推荐她为行业候选人。由此,她从功能选区提名代表变成了双轨提名代表。这种提名方式及其变化影响了她的代议行为。从横向上看,她第一个任期内的选区利益建议和整体利益建议的比重分别为50%,并没有因其获得单轨功能选区提名而表现出极端型代议行为。这种与理论预期不符的原因可能在于职业背景因素的干扰。她当选后参与了市人大预算委员会工作,该职位平衡了其功能选区代表的极端型代议行为,使其利益分配更加平衡。从纵向上看,她在第二个任期内获得了党团连任提名,导致其分配的整体利益比重随之上升了6%,形成了更加偏好整体利益的极端型代议行为。在第三个任期,由于她仍然受到功能选区提名的提名约束,故她又采取了平衡型代表模式,使其分配的选区利益和整体利益各自达到了50%。这种不断调整选区利益建议和整体利益建议的比重的动态平衡模式,再次证实了前文所述的双轨提名下人大代表代议行为的平衡逻辑。
另外,M 代表的提名方式则经历了由地方选区提名到双轨提名的变化,这种提名方式的变化使其代议行为的变化与X 代表相类似。在第一个任期内,他依靠地方选区推荐获得候选人提名,故此其选区利益建议比整体利益建议高出约13%,这说明他此时更倾向于建立与地方选区的“挑选联系”。不过,当其提名方式转变为双轨提名后,他分配的选区利益比重和整体利益比重的差距缩小为5%。这表明他与选区的“挑选联系”受到了一定的削弱,试图通过更为平衡的代议行为来分别回应地方和党团两个不同的挑选主体。
D 的提名方式经历了从选区提名到党团提名再到双轨提名的多次变化。该代表曾是市某协会的秘书长,目前则是该市某公司的合伙人。D 最初能够当选人大代表主要是因为其某协会领导的身份和财会知识。在其职业生涯早期,他曾经是某财经高校的财会教师。20 世纪90 年代后期,他从内地高校调入该市筹建市某协会,并担任了某行业协会的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因其在财政预算方面的专业素养而将他吸纳进市人大预算工委,他因此成为了人大预算工委的兼职委员,并有了与人大官员近距离接触的渠道。在此期间,他的专业知识和正派作风得到了预算工委主任的欣赏。在市人大相关部门的推动下,他被行业协会推荐提名为候选人并当选为三届人大代表,开启了他延续至今的代表生涯。
D 的第二个任期获得了党团提名。在第一个任期结束时,D 的职业生涯发生了转折。他从协会辞职下海,成为了事务所合伙人,并在此时险些没有获得连任提名,其原因主要在于他脱离了协会系统,成为了从事体制外工作的公司合伙人,从而无法像初次当选那样,通过协会系统获得推荐提名。另一方面,他在履职中违背了地方选区的领导意志,也影响了他在F 选区获得提名。不过,由于在第一个任期内积累了较高的声望,并与常委会官员建立了良好关系,甚至取得了市委组织部领导的支持,他因此获得了党团提名,以党团推荐的“戴帽代表”身份当选为四届人大代表。“三届完了后,代表提名没有我。……人大知道没有我了,各个工委的主任忿忿不平。……组织部长专程到各个区人大去对我做调查,了解完以后,为我说好话。常务副部长专门调查我为什么没当候选人,回去以后他们向市委书记报告,把我作为最后一个机动名额,放在N 区当选。”(访谈记录:2013-12-12)D 的第三个任期则重新获得了F 选区的接纳,成为了拥有党团和选区双重提名身份的人大代表。
从协会提名到党团提名的变化给D 的代议行为造成了影响。在第一个任期内,作为由协会推荐提名并当选的人大代表,他倾向于通过履职活动给该协会及其行业输送选区利益。当他下海成为公司合伙人之后,他与该组织的“挑选联系”不复存在了。相反,由于党团在其无缘选区提名时将他提名为候选人,他与党团之间因此建立了更为紧密的“挑选联系”。进而,他所关注的问题也就不仅仅局限于某个行业的问题,而是逐步涉及该市发展的全局问题。“刚当代表的时候,我也不知道提什么建议好,就提了一些小打小闹的行业方面的一些问题。……现在我关注的社会问题多一些,经济、财政预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等涉及到钱的问题,这些我会多关注一点。第二个涉及到重大的民生问题,像空气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还有一个就是重大事件。”(访谈记录:2013-12-12)
D 的代议行为的变化也得到了其建议内容的印证。作为行业协会提名的代表,他在第一个任期内提出了约67%的选区利益建议。在第一次连任过程中,为了回应党团提名,他在这个任期内提出了高于第一个任期约47%的整体利益建议。在第二次连任过程中,他不仅再次获得了党团提名,而且F 区也重新提名他为选区候选人,这种双重提名身份导致他在这届任期中提出了比第二个任期多约25%的选区利益建议,比第二个任期有着更加均衡的选区利益和整体利益分配。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可能是该代表意识到了他的个人声望不足以使其稳定地获得党团提名,故修复与地方选区之间的“挑选联系”,加强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避免出现地方选区拒绝他在本选区当选的“意外”,几乎同加强与党团之间的“挑选联系”同等重要。基于此,他在第三个任期内采取了更为平衡的代议行为。
在混合提名制下,单轨提名代表要么倾向于极端地表达选区利益,要么倾向于极端地表达整体利益。双轨提名代表试图平衡选区利益和整体利益。人大代表是倾向于展现出极端型代议行为还是倾向于展现出平衡型代议行为,与其提名过程中的信号机制有着更深层次的关系。在双轨制下,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获得连任提名,他们会在选区提名和党团提名之间“两边下注”。也就是说,当他们没有把握能够获得选区或党团之间任何一方的提名时,他们就会通过平衡型代议行为来分别回应选区利益和整体利益,以获得最大连任提名的概率。然而,当其较为明确地知道他们无法通过双轨制提名方式获得连任提名时,他们就会采取“单边下注”的方式,更加坚定地转向选区提名或者党团提名的其中一方,从而导致其极端型代议行为的产生。
上述发现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意义。首先,它回应了在比较政治研究中混合选举制如何影响民意代表代议行为的问题。人大代表在混合提名制下的代议行为深受组织提名过程中的信息机制的影响。当他们能够明确知道可以通过单轨提名获得连任提名时,他们就会表现出极端型代议行为,否则他们将“两边下注”,展现出平衡型代议行为。
其次,它回应了关于地方人大是否存在“选举联系”的问题。已有研究认为,一方面中国村委会选举中村委会领导与其挑选者和选民之间建立了“选举联系”;[32]另一方面地方人大的私营企业主代表却并没有建立起与选民的“选举联系”,而是建立了某种人身依附关系,[27]选举制度在塑造人大代表“选举联系”的作用微乎其微。[28]本文则发现,即便人大代表没有建立“选举联系”或者这种联系较弱,他们仍然可以通过建立与组织的“挑选联系”来回应和整合不同的利益诉求。
最后,它还表明了中国的代议政治具有超越西方的优势。人大选举制度混合运用了单轨提名和双轨提名两种提名方式,这不仅能够有效地缓解国家利益与选区利益之间的冲突,实现二者之间的动态平衡,还能够有效地化解西方代议政治下无法解决的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代议政治在利益分配方面的政治优势可为其他国家代议机构妥善处理委托—代理中的道德风险等问题提供可咨备选的“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