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面向民间推广医药的有效尝试

2020-06-21 15:28胡玉
兰台世界 2020年6期
关键词:宋代医药民间

胡玉

摘 要为扭转民间百姓缺医少药、迷信巫觋,落后习俗普遍存在的现象,宋代统治者重视医药卫生事业,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诸如颁布“禁巫”诏令、移风易俗,加强了民间医药保障机构建设,重视医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工作等。宋代面向民间推广医药的政策导向是进步的,对推动医药的民众化以及改善平民的医疗条件都起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宋代 民间 医药 尝试

“疾病最深层的根源是恐惧;未知的事物是恐惧的渊薮。”[1]49由于受认识水平和医疗水平的限制,古时人们患病后,往往会选择将治疗寄希望于神灵,认为“巫者,事鬼神祷解以治病请福者也”[2]25。直至宋代,迷信、巫术及许多落后的习俗仍然普遍存在。信巫不信医,“不先医而先巫”[3]卷六四成为政府向民间推广医药的最大障碍。为转变这一状况,宋政府和地方官吏在打击巫觋、移风易俗、普及医药知识方面作出了尝试和努力,采取了一系列医政措施,建立了诸如安济坊、养济院、惠民局、和劑局等医药保障机构,注重对医药人才的培养,不断加强民间医药卫生事业的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宋廷及地方官员的“禁巫”之举

1.发布政令、予以约束。针对谋财害命的巫医,宋代统治者多会颁发禁令严加管制。太宗雍熙二年(985),因岭南之地风俗乖异,病不求医,杀人祭鬼,太宗命“深宜化导,使之悛革”[4]599,淳化三年(992)又再次下令禁止两浙地区“治病巫”,违者严加惩处[5]刑法二之五。真宗咸平五年(1002)八月,陕西转运使刘综上奏称泾州有一人用禁术疗其妻之病,“绳缚于足,桃杖击之,自初夕至二鼓死”,真宗闻后特下诏:“医师疗疾,当按方论,若辄用邪法,伤人肤体者,以故杀伤论。”[4]1148仁宗天圣元年(1023)也有类似诏令下达,其年十一月戊戌,诏令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广南东西、两浙、福建路转运司,如发现今后有巫师以邪神为名,“屏去病人衣食、汤药,断绝意识,意涉陷害者,并共谋之人,并比类咒咀律条坐之……其诱良男女传教妖法为弟子者,以违制论。和同受诱之人,减等科之,情理巨蠹者,即具案取裁。”[4]2340

宋代的诏令十分明确地表明了宋政府对于巫觋的基本立场,即对利用巫术骗取钱财、陷害生命的不法活动予以严令禁止,并且从最初的教化等较轻的处罚,逐步过渡到“以故杀伤论”等有明确量刑标准的严惩。

2.移风易俗、推广医药。由于医药条件相对较差,加之人们对疾疫的恐惧,使得有染疾人家“闭门待尽,不许人来,人亦无肯至者”[6]1559,为转变这种陋习,宋政府曾多次发布政令移风易俗。太祖干德元年(963)七月,武胜节度使张永德因其地存在“家有病者,虽父母亦弃去弗省视,故病者辄死”[4]98的现象,上奏请求朝廷严刑禁止这种陋习,太祖采纳了其建议,诏令“禁弃去病者之俗”,后恐光禁不罪难以有效制止,又下诏“民有疾而亲属遗去者罪之”[7]14。干德四年(966)五月,再次诏令“诸州长吏察民有父母亲属疾病不视医药者,深惩之”[4]172。这些诏令,对于约束和禁止一些不人道的行为,扭转落后习俗,提高人们的伦理道德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为推广医药知识,逐渐改变民间因缺医少药而巫医盛行的状况,朝廷开始在这些地方颁赐方书、本草等医药文献。如琼州“俗无医,民疾病但求巫祝”,太祖于开宝八年(975)十一月己巳朔下诏“以方书、本草给之”[4]349。另据《独醒杂志》载真宗景德年间,“邵晔出为西帅,兼领漕事”,因见广南之地“人多死于瘴疠,其俗又好巫尚鬼,疾病不进药饵,惟与巫祝从事,至死而后已”,难以见到方书和药材,所以请求朝廷颁赐“圣惠方与药材之费,以幸一路”,真宗“皆从其请”,每年赐钱五百缗以普及医药知识。自此后每年夏至前,政府都有类似措施施行[8]卷三。南宋高宗绍兴十九年(1149)六月,知南雄州的右朝奉郎朱同回朝后,言“岭南无医,凡有疾病,但求巫祝鬼,束手待毙”,请求朝廷能“取古今名方治瘴气者集为一书,颁下本路”,以革其信巫不信医之弊,高宗采纳建议,特命颁医书于南雄军[9]5064。

3.地方官员惩治、改造巫觋的政绩。直至宋代,信巫不信医、惑巫信鬼的习俗仍普遍存在,特别是偏远地区的民众,有染疾者,不惜钱财,或致祀于神庙,或听信于巫觋,即使只能坐以待毙,人们也只敢责怪自己“事鬼神之未至”,而不敢冲破迷信的束缚。对此感悟最深的,正是深入基层百姓、与民众朝夕相处的地方官员和士绅,宋人龚鼎臣就曾对巴楚之地巫医泛滥的原因做过精辟的分析和论断,在他看来,信巫不信医,并非是巫术比医术高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盖世俗之人,易以邪惑也”[10]1780。如何帮助当地民众摆脱落后习俗,信服医药,改善地方的医药卫生条件和水平,稳定宋代的统治秩序,就成为最能反映地方官员政绩的标准之一,同时受到统治者重视医学和儒家思想的影响,宋代官僚士人多抱有“不为良相,便为良医”的愿景,综合因素的作用也促使地方官员和士绅更加注重对当地巫觋的打击与改造,移风易俗以及推广医药知识。

太祖开宝中,李惟清任涪陵尉时,见蜀地之民“尚淫祀,病不疗治,听于巫觋”,所以下令擒拿大巫并笞之,当地之民“以为及祸”,直到李惟清再次笞巫,“民知不神”,才开始接受医药,从此民风大变[7]9216。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王嗣宗知邠州,当地城东有一灵应公庙,庙旁有一山穴“群狐处焉”,“妖巫挟之为人祸福”,当地人很是信服,遇有水旱疾疫都要前往祈祷,甚至王嗣宗之前的地方官上任前都要前往拜谒。王嗣宗到任后“毁其庙,熏其穴,得数十狐,尽杀之”,此后“淫祀遂息”[7]9650。仁宗时,“夔、峡尚淫祀,人有疾,不事医而专事神”,曹颖叔来此后“悉禁绝之”,并教给当地人医药,一定程度上转变了风俗[7]10070。又有神宗朝蒋静,他任安仁令时,因其地“俗好巫,疫疠流行,病者宁死不服药”,于是下令擒巫,并将巫觋“所事淫像”三百躯捣毁后投于江中[7]11211。南宋之后,巫术在民间仍然盛行,而当时的官员也都采取了坚决打击的对策。宁宗庆元年间,张子智知常州,正逢春夏之交疫气大作,“民病者十室而九”,张子智虽多治善药分发给民众,但用药者却绝少,询问当地人后才得知,原来此地东岳行宫后有一神殿,内供奉瘟神,“凡有疾者,必使来致祷,戒令不得服药,故虽府中给施而不敢请”。张子智于是下令命拘捕四巫,并选二十健卒击碎所供神像,“扫空其处,杖巫而出诸境”,此后常州“习俗稍革”[6]1074。

在摒弃巫术的过程中,地方官除打击利用巫术骗取钱财、陷害生命的非法活动,并将行骗害命之巫觋绳之以法外,很多人还出钱买药或刊刻医书发放于民,这无疑有利于推广医药知识。如太祖开宝四年(971),范旻知邕州,因其地“俗重祠祭,被病者不敢治疗,但益杀鸡豚,徼福于淫昏之鬼”,范旻为转变这种习俗,专门拿出俸钱采买药物,发放给患病之人,使得“获痊愈者千计”,后来他又将方书刻于石上,放置在官廨庭壁以便民众参考,从此其地风俗遂变[4]271。仁宗庆历六年(1046),又因“闽俗左医右巫,疾家依巫索崇,而过医门十才二三,故医之传益少”,所以蔡襄将便于民用的何希彭《圣惠选方》抄写在大板上,列于牙门左右,以使观者知晓[11]8073。此外,有的地方官还对巫觋进行教化和改造,使之弃巫从医,如神宗熙宁中,派往虔州的水利官刘彝根据当地俗尚巫鬼,不事医药的状况,召集医者编辑方书以转变民俗,称为《正俗方》,并“斥淫巫三千七百家,使以医易业”,从此其地风俗大变[7]10729。

通过以上的事例可以看出,不管是宋廷还是地方官员和士绅,都致力于转变民众的落后观念及风俗、打击巫觋、推广医药知识,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受认知水平的局限,无神论者尚少,且民间的许多巫术与儒家伦理相关联,比如婚丧嫁娶,使得人们在心理上很难彻底与巫术隔离开来;另一方面,个别与精神因素有关的疾病通过心理暗示、情感寄托也能起到一定疗效,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致使宋廷对巫觋采取的也多为较为温和的惩戒政策。

二、加强民间医药机构的设置

在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七月,“初置养病院”[4]1625,这是现有史料中宋政府最早设立病坊的记载。这种救治手段最早可追溯到秦朝,云梦秦简中就有建立隔离病坊隔离医治麻风病人的记载。后代的统治者也多有类似的制度,且多与宗教活动相关。宋代在承袭前代传统的基础之上,不断完善这种类似当今医院的体制,比如徽宗时期的“安济坊”,为确保医疗效果,又特别实行了“安济法”,规定了医生的人数及级位升降的标准[12]153。这种民间医疗机构除了官办的之外,还有很多是由地方富绅或官员筹办,“病给医药,死给槥椟,入业塚以葬……”[13]卷八,功能已相当齐全。后为统一管理,有一些还被收归到政府手中,由政府直接拨款,发挥着重要的民间医疗救治作用。

神宗时期,王安石推行市易法,将药材列入国家专卖的行列,为加强对药品制贩流程的管理,当然也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神宗熙宁九年(1076),宋廷在京师设立了“熟药所”,逐渐掌控了药材的采买、成药的制作和销售。由于实行垄断经营,“熟药所”的业务量不断扩展,徽宗时根据职能分为制药和卖药两个独立的机构,其中“修合药所”(后更名为“和剂局”)负责研发生产药品,“卖药所”(后更名为惠民局)负责成药的销售,这一机制还被推广到地方州县。南宋时延续了此两种药事管理机构,并将其继续发展壮大。据《癸辛杂识》记载,南宋的和剂药局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各地共开设有七十余所,规模大的“为屋三十有五楹”[13]卷八。另外,高宗时也曾诏令诸州设置惠民局,时人谓“货药济四方,甚盛举也。”[14]102

为确保药品质量,宋代药局不仅对药品生产、销售等环节实行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制藥有官,监造有官,监门又有官,药成……出售则又各有监官”[15]225;而且所用药方都经过了当时名医的鉴定,是集采众长而成。为统一中成药的制作规范,宋代曾官修《和剂局方》,时人认为其是“官守之以为法,医门传之以为业,病者恃之以为命,世人习之以为俗”[16]87。《和剂局方》初步统一了中成药的制药规范,其不仅在宋代具有权威性,而且直到金元时期仍是官方修和药物所必须参照的准则。

此外,宋代官办药局的价格合理,“其药价比之时直损三之一”;为方便民众购药,南宋时还要求药局夜间售药,以应急症之需;药局有夏冬两季的施药制度,遇有疾疫爆发,还免费为普通民众提供汤药,其在宋代发挥了重要的民间医疗救治作用。

宋代除为普通民众设立了病坊、药局等机构外,对于一些特殊群体,统治者也显示了其“仁政”的一面,如宋代设立了专为囚犯治病的“病囚院”,为供宫廷服务人员疗养疾病的“保寿粹和馆”,以及为“贫不能葬”者开辟专门区域埋瘗并派专人管理的“漏泽园”等机构。

三、注重对医药人才的培养

中国古代医学教育事业最早始于魏晋南北朝,而直到宋代,才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宋初沿袭前朝设立有太医署,但并未开展医学教育,直到仁宗庆历四年(1044),朝廷采纳了以“不为良相,但为良医”为志向的范仲淹的建议,在太常寺中设立太医局,推广医学教育、培养医学人才。自此,太医局除元祐和乾道共四十余年被废置外,于两宋间逐渐发展成为专门开展医学教育与研究的重要机构,其规模较唐代要小,每届生源控制在60至300人之间,一般为120人,但职能明确,类似于当今之医学院校,且其逐步规范的医学教育制度,为宋代乃至后世的医学教育发展都奠定了基础。

除太医局外,宋代还在徽宗时期设立有“医学”,隶属于国子监,开展医学教育、选拔优秀医药人才,可惜受时政的影响,医学时设时废,仅存十三年,但其教育和医官考核的功能已相当完备。医学按照三舍法招收上舍生、内舍生和外舍生共计300人,分为三科,录取时将医术作为首要条件。为提高医学生的实操能力,医学规范了实习机制,上舍生和内舍生都需轮流为京师五学生问诊疗疾,并将实习成绩作为升迁的依据;又开辟出药园,专门作为医学生熟悉、掌握药材属性的基地;为鼓励士人习医,医学生中成绩优异者可直接授予官职。至此,集教学、实习、录用为一体的医学教育体制形成,时人称医学能“教养士类,使习儒术者通黄素、明诊疗,而施于疾病,谓之‘儒医,甚大惠也”[5]崇儒三之二〇。

太医局和医学的设立是宋代医学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大亮点,但此类医学机构多在京师,且名额有限,使得医者的服务辐射区域极为有限,虽然在地方出现疫情时,政府会调拨太医局或医学的良医前往援救,但也只能解一时之需,而更多时候地方医生其实是“无所师法”的,这客观上也造成了民众染病后只能求助巫觋的局面。为缓解地方医药卫生条件差、民众缺医少药的境况,两宋政府和官僚士人也积极推动地方医药人才的培养,包括将巫觋改造为医者,试图从根本上消除地方上因缺医少药而长期存在的信巫不信医的负面影响。

宋代建立之初,曾仿效前朝在各州设立医学助教,满四万户以上的州或节度州设医博士一人。到太宗时,各道、州、府选拔医术精良者“给牒充医博士”,负责传播医药知识。仁宗庆历四年(1044),除京师设立太医局外,宋廷又在地方设立了相应医学教育机构,由各地的医学博士负责当地医学生的教习,这是地方医学机构的雏形。嘉祐六年(1061),各州军除按照京师太医局的体例训练医生外,还进一步规定了地方医学生的招生人数,其中大郡十人,小郡七人,同时规范了考核制度和地方医官的选拔机制。元丰六年(1083),宋廷进一步细化了根据人口数量配备医学生的制度,其中一万户以内的县配置医学生一人,每增加一万户增加医学生一人,最多不超过五人。这种根据州县人口疏密程度配备医学生的做法后来虽有人数上的差别,但在宋代逐渐成为定制。

在地方推行医学教育的制度,是宋廷站在管理者的角度缓解地方缺医少药的办法,“然郡县奉行未称诏旨,有医生之名,无医生之实,讲授无所,传习未闻”,从而使得要藩、大郡缺少良医,偏州下邑之民逢病只能委之巫祝,“纵有医者,莫非强名,一切穿凿,无所师法,夭枉之苦,何可胜言”[4]11272。可见,虽然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但是地方医学教育的推行仍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

徽宗对医学教育的推行尤为关注,曾仿效三舍法推动地方医学的发展,不仅详细规定了各州配置医学生的数量,还进一步规范了由医学生入仕途的晋升办法,以期实现“诸州县并置医学”[5]崇儒三之一七的局面,充分显示了宋代政府想改变地方落后医疗状况的决心。不过这种仿儒学体制创建的地方医学,实际效果仍然不尽如人意,政和元年(1111)八月,就有人发现“诸路州军不尊条格,名以守阙为名,或酬私家医药之劳,或徇亲知非法之情,违法补授,不可胜数”,而得除授的医学博士、助教只一心想着如何补牒,“妄希仕进以败坏学制”[5]崇儒三之一四。后朝廷也逐渐意识到此一体制的弊端,“学生赐第之后尽官州县,不复责以医术,平昔考选遂成虚文”,于是下诏罢去医学。

南宋时期仍延续了北宋根据各地区人口疏密程度派遣医生的传统,据载淳熙七年(1180)时,针对巫祝盛行的广南烟瘴诸州,宋廷还曾专门下旨设立医官,以期实现废巫祝、兴医学的目的。

四、结语

宋代繁荣发达的社会经济为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而政策性因素对学科的发展也有著重要影响,宋代很多皇帝都较为关注科技文化的发展,这对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民间医药机构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可谓极其缓慢,其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平民百姓缺医少药、迷信巫觋,落后习俗普遍存在。到了宋代,宋廷在发展民间医疗机构方面尤为用心,除了发布政令严令禁止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落后习俗外,更在前朝医政成果的基础上推陈出新,采取了一系列颇有成效的医政措施,其中由政府或地方士绅自发开办的类似于当今之医院、药房、福利院等医药慈善保障机构逐渐增多,甚至医药救治服务的频次和效果也有了明文规定。同时终宋一代,宋政府一直致力于提高地方医学教育水平和医疗水平,注重对民间医药人才的培养,客观上缓解了民间缺医少药的状况。比较而言,宋代在民间医药机构的设置上更为合理、运作中更为高效,实际效果也更为理想,为扭转民众迷信、愚昧的观念,特别是改变落后习俗作出了有效的尝试,使宋代成为中国古代医政史上一个极具特色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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