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办案检察官与案件相关人员接触增多,容易被“围猎”。为严防依法协商变成权钱交易,最高检日前制定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共25条,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严防依法协商变成权钱交易,保证司法办案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认为,权力的扩大伴随办案廉政风险的增加,有必要从制度施行的初期阶段就健全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機制,进一步明确办案权限。
据介绍,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于办案检察官而言,其廉政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因办案需要,与当事人、辩护人接触交流明显增多,需要有更具针对性的制度约束;二是检察官对量刑建议提出的裁量权较大,需要有相应内部制约和外部协商机制;三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批捕、不起诉的适用会有较大量的增加,需要健全审查决定机制。
对此,《办法》对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接触案件当事人、办案中特殊情况及时报告的情形,量刑建议的提出、调整后的处理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进一步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约束和规范。同时,《办法》还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认罪认罚,检察官拟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