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哲
实际上,对于创业板的投资者来说,最大的不确定性不在于盈利能力,而是在于创业板公司常见的诉讼以及违规行为。Wind数据显示,2016-2019年,创业板公司所涉及的诉讼次数分别为112次、646次、1117次和3131次;涉案金额分别为10.49亿元、81.24亿元、179.72亿元和533.77亿元,两项数据均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当然,如果考虑到2016-2019年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增加了300家——由491家增至791家,由此导致上述数据失真的话,从创业板公司平均涉案次数(总诉讼次数/总家数)的持续增长中,也可以看出创业板公司所涉及的巨大法律风险。
此外,从创业板公司遭遇违规处罚的金额及次数来看,同样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其中,创业板公司平均受处罚次数(总处罚次数/总家数)由2016年的0.06增长至2019年的0.43,高于同期上证主板的0.34次和深证主板的0.37次。
对于资本市场诉讼案高发以及索赔难等问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泉军律师向《红周刊》记者表示,主因是存在“索赔周期长”和“部分法院审限拖延”两大缺陷。“一方面,由于证监会调查时限较长,因为违法行为程度不同,调查取证的复杂程度不同,法律不可能做出统一的时限规定。例如中兵红箭、凯瑞德、欢瑞世纪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证监会立案调查2年多才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处罚之后才能到法院立案起訴进入诉讼程序。此外,由于诉讼程序的拖延,法律规定一审程序6个月结案,重大复杂的经院长决定可以延长半年,二审程序3个月结案。但是处理管辖权异议、鉴定等程序的时间不计入审限。例如欢瑞世纪、庞大集团、上海普天、中毅达、圣莱达等案件,诉讼程序都长达1-2年。因此,投资者从知道上市公司违法开始到维权结束,整个的周期大概需要1-2年的时间,甚至更长。”
他指出,在注册制改革下,投资人维权索赔方面有一些新变化。比如,因为上市公司是信披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是“看门人”,若出现财务造假等情形,这二者都有对投资者的赔偿义务。“但追偿时中小投资者是否可以得到公平对待,主要取决于法院能否公正的判决,以及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赔偿能力。如果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欠缺赔偿能力,甚至破产,因为中小投资者的赔偿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显然难以得到公平的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