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建新 徐同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特有的社会经济背景, 对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变革历程, 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 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规范进行了三次大的修订, 通过分析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历次变更的主要内容, 归纳了其特点以及存在的不足; 梳理了美國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 并将二者与我国会计准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比较; 以此为基础, 探寻了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在实际会计工作中可能引发的困惑, 由此对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未来修订方向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国际趋同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12-0048-12
一、 引言
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的规范最早以暂行规定的方式出现, 即1995年财政部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1995)》]; 《暂行规定(1995)》于2006年被确立为正式会计准则, 即《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33(2006)]; 现在执行的是于2014年经重要修订后的版本[CAS33(2014)]。 我国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在其产生、发展的过程中, 既保持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 又保留了一部分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中国特色, 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会计工作改革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从与会计实际业务相关的准则关系“链条”来看, 合并财务报表居于各种会计业务工作的“集合点”和“制高点”。 “集合点”是指, 通过合并财务报表业务,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 将众多的子公司“集合”在了一起; “制高点”则是指这样的报表建立在各个子公司的个别报表之上, 起到了以合并统帅全局的重要作用。 于是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相关的会计准则体系就形成了, 该体系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为基础, 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20)为切入点, 以《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CAS40)为补充性扩展, 并以《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披露》(CAS41)为延伸性说明等, 这些准则可以视为既相对独立又有密切联系的复杂准则群体。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成了超越单一企业范畴, 并联结众多其他企业, 具有组合多个财务报表功能的核心性准则, 处于总体会计业务处理中最重要的地位。
从纵向的角度看, 本文着眼于合并财务报表业务的特殊地位, 以《暂行规定(1995)》为起点, 对CAS33(2006)和CAS33(2014)进行对比性分析, 说明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产生、发展的变革历程。 从横向的角度, 本文将我国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结构性、变动性(结合美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情况)比较, 全面分析了我国会计准则与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及我国准则国际趋同的态度和进程。
二、 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历史演进
(一)《暂行规定(1995)》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体制改革, 一直在对传统的、具有较强计划经济色彩的企业会计核算体系与管理制度进行着不懈的改革与完善。 具体来说,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完善了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相关法规, 其中与集团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文件规定如表所示。
自1992年我国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 《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这一时期, 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以及证券市场的建立使得原有计划经济时期的会计核算体系“捉襟见肘”。 因此, 为适应我国企业市场化发展趋势、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企业集团化发展路径, 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以《暂行规定(1995)》为代表的一系列会计规范。 《暂行规定(1995)》等一系列规定体现了更强的统一性与可操作性, 有效地规范了这一时期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1] 。 但是, 这一系列规定体系化程度较低,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各项规定分布散乱, 表现出应急性、暂时性特征。 对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界定不够明确; 对企业合并应采取权益结合法还是购买法未做明确说明; 对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理论(母公司理论、所有权理论和实体理论)也未做出明确选择。 但不可否认的是, 早期类似《暂行规定(1995)》的系列会计规范, 确实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促进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方面, 创造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二)CAS33(2006)
虽然上表所列相关规定弥补了我国市场化导向的会计规则在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编制领域的空白,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向前发展, 尤其是在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原有的应急性、暂时性的会计规则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 建立一套完整的、成体系的、符合我国经济现实且具有国际趋同特征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被提上日程。
2006年, 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 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得以初步建立。 其中, 与CAS33(2006)密切相关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06)]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20(2006)]。 相较于《暂行规定(1995)》等, CAS33(2006)连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在集团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方法以及范围等诸多方面均进行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规定。
1. 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理论。 ①母公司理论是一种基于母公司股东的角度来界定控股合并关系的理论, 主要服务对象为母公司的股东。 在该理论指导下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更像是母公司报表的附表, 既不强调集团企业作为经济实体的实质, 也无法充分反映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②实体理论是一种基于母子公司所形成的统一经济实体来定义控股合并的理论, 主要服务对象为母公司的控股股东。 该理论对母公司的控股权益与少数股东权益一视同仁, 较好地解决了少数股东权益与少数股东损益的定性与计量问题。 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历史沿革来看, 实体理论有取代母公司理论成为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主要理论的趋势。 ③所有权理论则主要关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所有权比例, 母公司仅按照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合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以及损益, 即所谓的“比例合并法”。 该理论下的合并财务报表既不关注“控制”概念, 也不关注少数股东的权益与损益。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 该理论的应用范围在不断缩小。
《暂行规定(1995)》虽是基于母公司理论制定的, 但也采纳了其他两种理论的部分思想, 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定位仍比较模糊。 相比之下, CAS33(2006)强调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 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不再强调50%以上的权益性资本对于控制概念的作用, 而是强调母公司在实质上是否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此外, 从合并方法来看, 比例合并法被予以废除; 少数股东权益与少数股东损益得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明确认定。 CAS33(2006)明确地表明, 我国集团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遵循的是实体理论。
2.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方法。 企业合并与合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合并方法主要有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 其中, 权益结合法要求集团企业按账面价值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在企业合并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 不产生新的资产、不确认商誉、也不确认损益; 购买法则要求企业按公允价值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过程往往涉及买卖双方的充分议价, 一般需要确认并购商誉和相应的损益。
《暂行规定(1995)》在总体上要求企业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核算。 然而, 在实践中, 多起重大的企业合并仍是按照权益结合法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的。 鉴于这一时期权益结合法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出现了被滥用的情形, 美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相继于2001年和2004年取消了独立主体合并过程中的权益结合法。 反观我国实践, 虽然有明确规定, 同属国资委的国有企业之间若无实际的投资受资情况, 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但实际上很多国有企业之间的合并并不是企业自愿的市场化行为, 合并双方关于合并价格也不会产生争论, 因为该合并是政府主导的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结果,也不适用于购买法。 另外,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 很多国有企业将剥离出来的一部分具有相对优势的资产与业务重组为新的企业实体, 进而使该实体获得上市资格, 并对原有企业进行重组。 这些上市的企业在各个方面都受到原有母公司的控制, 不具有独立的运营能力, 因此这样的分立与合并实质上是由母公司主导的集团企业内部的重组整合。 由此可见, 在这段时期我国市场中存在大量非市场化、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企业合并, 从合并方法的角度看, 这类合并更符合权益结合法设计的初衷。 相对而言, 其他更具有普遍性的、相互之间独立的、属于市场化行为的企业合并则适用于购买法。
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背景下, CAS33(2006)与CAS20(2006)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类似权益结合法的方式予以处理; 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即采用购买法; 在此期间, 合并商誉也由摊销改为了定期的减值测试。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 虽然我国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的划分仍有不完备的地方, 但截至目前, 我国尚未出现权益结合法被滥用的情况。
3.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个别报表的关系。 不同国家会计准则对于集团企业在已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 是否仍有义务公开披露母公司个别报表, 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总体而言, 可以分为“单一披露制”与“双重披露制”。 虽然CAS33(2006)连同其他相关准则与准则解释未明确要求集团企业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个别报表, 但我国的集团企业多为上市公司, 其财务信息的披露会同时受到证监会与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制约。 证监会早在2003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就明确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至少应披露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个别报表。 由此可知, 我国遵循的是双重披露制的制度安排。
企业合并后, 基于集团企业的角度, 从实体理论来看, 合并财务报表是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而母公司个别报表则为参与合并的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 在我国母公司个别报表对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列示。 一般而言, 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个别报表在反映集团企业的业务经营以及风险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与缺陷。 普遍认为, 合并财务报表基于集团企业的角度, 能够抵消内部往来等对个别报表(例如母公司报表)的粉饰作用, 有助于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于集团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主体的会计信息需求。 但是, 合并财务报表则体现了集团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主体的经营、财务与风险状况, 而对于母公司或者子公司自身作为法律主体的会计信息的反映有所欠缺, 诸多母公司作为法律主体的财务状况无法在集团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体现, 仅能够通过母公司的个别报表表达。
CAS2(2006)对1998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中, 对控股子公司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转变为成本法, 对于存在重大影响但不存在控制的股权投资则仍然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相比之下, 无论对于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后所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均需要按照权益法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应会计信息进行处理、列示。 如此一来, 相较于《暂行规定(1995)》以及19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CAS33(2006)和CAS2(2006)規范下的集团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个别报表所报告的净利润及股东权益的差异会有所增大。 这是因为母公司个别报表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计量时, 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利润为母公司作为独立主体所实现的利润和来自子公司的分红; 相比之下, 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则为集团整体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即母公司自身净利润与控股子公司按比例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之和。 因此, 合并财务报表所报告的净利润数额一般会高于母公司个别报表, 二者之差为子公司已实现并按比例归属于母公司的利润与实际分配给母公司的利润之差; 该部分未分配利润会导致两张报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出现差异, 并逐年累积。
4. 对CAS33(2006)的阶段性总结。 CAS33(2006)与CAS20(2006)、CAS2(2006)共同构成我国企业合并及后续计量的准则框架。 这一套准则框架既遵循了国际趋同的总体原则(例如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总体思路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又在诸多方面保留了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特色部分(例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等)。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 我国的并购市场在过去的十多年中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将合并财务报表作为了解集团总体企业财务信息的一手资料已经成为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共识。 2010年, 我国制定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 力图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等效、持续趋同[2] 。
(三)CAS33(2014)
CAS33(2014)在CAS33(2006)的基础上, 更强调合并财务报表的经济实质, 并对CAS33(2006)诸多未明确之处做出了补充性说明, 主要修订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关于母子公司的认定及特殊要求。 此处的阐述用词由“企业”转变为“主体”。 “主体”主要包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 可见, CAS33(2014)中关于母子公司的界定范围变宽了, 这主要是为了应对并购实践中所出现的新情况。 越来越多不具有企业组织结构的经济实体也参与到并購活动中, 从经济实质出发, 合并财务报表需要对这类参与并购活动的“非企业主体”(比如“结构化主体”)予以计量。
2. 关于“控制”概念表述的变化。 CAS33(2014)对于控制的概念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说明。 从定义上来看, CAS33(2006)强调的控制是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与经营决策, 并能够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而CAS33(2014)则将其细化为对被投资方的权利、享有可变回报以及通过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影响回报金额的能力。
CAS33(2014)增加了对实质性权利与保护性权利的区分。 其中, 实质性权利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 而保护性权利指的是为了保护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的权利(例如“一票否决权”)。 CAS33(2014)规定, 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方的权利时, 仅应当考虑实质性权利, 而无须考虑保护性权利。
CAS33(2014)虽然与CAS33(2006)同样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CAS33(2014)另外规定了一类无须全部并表的主体, 即作为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 投资性主体指专门的投资公司(例如基金公司), 由于其业务原因, 可能为了短期投资而在一段时间内持有大量其他公司的股权, 有的已经达到了控制; 但是由于其持有股权的目的是为了短期投资, 并非对公司施加控制, 进而CAS33(2014)规定在这种情况下, 作为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无须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而对这类子公司的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作为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 仅当子公司可以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的服务时, 才需要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3. 集团企业内部交易及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面的变化。 按照CAS33(2006)的规定, 集团企业不用区分内部交易的具体类型(顺流交易、逆流交易与平流交易), 所有内部交易全部由母公司承担, 少数股东无须承担。 CAS33(2014)则做出了新的规定:①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顺流交易), 全额抵消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②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时(逆流交易), 按母公司持有该子公司的比例在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与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消; ③子公司之间互相出售资产时(平流交易), 处理方法则类似于逆流交易, 即按控股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与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消。
集团内部未实现损益, 往往会使得相应资产负债科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 对当前及之后各期合并资产负债表与合并利润表的相关科目造成影响, 因此需要对符合条件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 CAS33(2006)未对递延所得税问题进行规范, 但是在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实务中仍需对递延所得税予以确认。 CAS33(2014)弥补了准则在该方面的缺失, 正式规定了因抵消内部损益而造成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所属的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 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4. 超额亏损子公司会计处理方面的变化。 CAS33(2014)相较于CAS33(2006)更加强调了少数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 具体来看, CAS33(2006)规定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若超过其在该子公司期初所享有的份额, 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协定以及少数股东的能力来判断这部分超额的亏损是否需要少数股东来承担; 若母公司股东承担了全部的超额亏损, 子公司后续的盈利就要优先弥补母公司亏损。 相比之下, CAS33(2014)则更加强调超额亏损在母子公司之间按控股比例进行分配, 少数股东分担的子公司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权益的, 应当继续冲减。 在对于少数股东权益与损益的处理方式上, CAS33(2014)更好地践行了主体理论的思想。
5. 添加对特殊交易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 此处所述的特殊交易, 是指投资主体因增资、减资而获得或丧失对被投资主体的控制权而形成的一系列交易, 该规定有助于准则的完善。
6. 信息披露方面的变化。 CAS33(2014)将CAS33(2006)关于披露的章节进行了整体删除, 即CAS33(2014)随同其他修订的准则, 将相应的披露要求转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CAS41(2014)]。 实务界普遍认为, 这种安排使得合并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地位有所提高, 促使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更加认真地对待信息披露部分。
7. 对CAS33(2014)的阶段性总结。 CAS33(2014)是对CAS33(2006)的延伸:一方面, CAS33(2014)在诸多方面缓解了CAS33(2006)过于原则化的问题; 另一方面, CAS33(2014)依据变化了的外部经济环境提高了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适应性。 除此之外, CAS33(2014)在CAS33(2006)的基础之上, 保持了持续的、較为强劲的国际趋同倾向。 但是, 也应看到在CAS33(2014)中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会计处理日益复杂, 相应的信息含量却未有效提升;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企业利用“控制”定义的不清晰以及特殊交易事项处理的相关规定, 借助于被投资企业在控制、重大影响以及联营、合营企业之间的转换及中介机构的不当“配合”, 在“跨界”(后文专门进行论述)时从账面价值的调整上获取了巨额的“收益”。
三、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国际比较
(一)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的比较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起源于美国, 美国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实践与后续相应准则的制定对其他经济体以及后来的国际会计准则均有重要影响。
1. 美国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的历史沿革。 1940年,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和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这是美国最早关于企业编制与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的制度规定。 美国最早对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会计规范是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于1950年发布的《会计研究公告第40号——企业合并》(ARB40), 该公告对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进行了总体上的规定; 1959年CAP发布《会计研究公告第51号——合并财务报表》(ARB51), 对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目的、合并政策、一般程序以及部分会计处理做出了规范, 但ARB51认为当母子公司的业务存在实质性差异时, 个别报表相比于合并财务报表更为有效, 该规定为部分企业将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7年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94号——对拥有多数股权子公司的合并》(SFAS94)。 该公告对ARB51进行了修正, 更加强调了“控制”的概念, 即母公司始终应当将持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非暂时性持有)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SFAS94对于持有少数股权但被控制的子公司是否需要纳入并表范围, 未做出明确规定。 随后, FASB于1995年和1999年分别发布了两份征求意见稿:《合并财务报表:政策与程序》、《合并财务报表:目的与政策》, 力求将“多数股权控制与法定控制”拓展至“实质性控制”。
从合并方法的选取来看, 由于计价基础及利润合并时限等缘故, 相比于购买法, 采用权益结合法往往能使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上显示出更好的利润状况。 因此, 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了权益结合法滥用的情况, 致使很多合并后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有夸大经营业绩之嫌。 随即,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于1970年发布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APB16), 对权益结合法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从事情变化的结果来看, 美国1970年发布的APB16没有很好地抑制权益结合法的滥用, 反而使得一些不具备权益结合法使用条件的企业合并为达到标准而进行了相应的报表操纵。 因此, FASB于2001年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1号——企业合并》(SFAS141), 正式取缔了权益结合法; 同时, FASB也做出了相应的妥协, 于同年发布第142号准则公告, 将以往对商誉进行摊销的处理方法变更为定期的减值测试。 此举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之间的差异, 但也为随后采用购买法进行合并的企业埋下了不小的隐患。
此后, 为更好地应对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所出现的新问题(例如安然、世通造假案所暴露的会计准则缺陷), FASB于2002年、2003年分别对特殊目的实体、可变利益实体有关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并明确母公司需要将拥有少数股权但能实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2007年FASB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0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非控制性权益》(SFAS160), 对非控制性股东(少数股东)的合并问题进行了规范; 此外, FASB对其他相关的准则公告亦做出了一定的修订。 截至目前, 美国是典型的“单一披露制”的国家, 其相应准则与证券法规均强调集团企业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的重要性, 而对母公司个别报表的披露则没有强烈的、具体的要求。
2. 美国现阶段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我国准则之间关系分析。 二者在诸多原则与处理思路上保持了一致, 但是在具体的操作环节仍有很多的不同, 具体来看:
(1)合并方法, 即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选择。 由于权益结合法通常能够使合并财务报表展现出较好的业绩状况, 因而美国与我国会计准则在发展的过程中, 都在逐渐对其加以限制, 但限制的思路与方式有很大的差异。
美国在应对权益结合法被滥用的状况时, 起初采用的方法是对权益结合法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 然而, 这些限制主要针对的是合并过程、合并意图等, 在实践中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 进而, FASB在2001年彻底废除了权益结合法, 所有企业的合并均需采用购买法。
从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来看, 《暂行规定(1995)》出台以来, 我国也经历过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适用范围混淆不清的阶段。 考虑到我国并购市场大量政府主导的国有企业间合并与市场化的独立主体间合并并存的局面, 我国在修订会计准则时, 并未通过交易过程、意图等方面来区分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 更未完全取消权益结合法, 而是划分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前者适用权益结合法, 对后者适用购买法。
(2)合并财务报表与个别报表中对控股子公司的计量。 美国会计准则在发展的过程中, 逐渐强化了集团企业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的重要性, 但是对母公司个别报表的披露要求有所下降(单一披露制); 我国则要求集团企业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双重披露制)。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美国与我国会计准则均要求对被投资子公司采用权益法进行计量, 有所不同的是, 美国会计准则中合并财务报表对被投资子公司所采用的权益法是一种具有一贯性的会计核算方法[3] ; 而我国合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权益法则更像是一种合并报表的处理手段。 具体来看, 我国母公司在其个别报表中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则需要按照权益法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 其中会涉及大量调整抵消的项目。 这种在子公司个别报表基础上通过权益法调整后的结果往往与直接采用权益法(例如美国会计准则的做法)所得到的结果有所不同。
美国会计准则并不要求合并后的母公司披露个别财务报表; 但若编制和披露, 母公司亦应采用权益法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及对联营、合营公司的投资进行处理; 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不受投资企业控制、没有重大影响的被投资企业, 在投资企业的个别报表中, 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SFAS94)。 相比之下, CAS33(2006)和CAS33(2014)均要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依据重大影响或者是控制而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当形成控制时,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母公司需要以成本法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计量; 当存在重大影响但非控制时, 投资企业需要采用权益法进行计量; 当不存在重大影响时, 则适用于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 即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跨界”所导致的追溯核算及其资产、权益、损益的确认问题。 所谓“跨界”, 指的是因为对被投资企业持股比例的变化而导致对被投资企业在控制以及重大影响等方面的变化。 “跨界”导致的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 此处变化指的是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转换。 从准则规定上来看, 美国与我国会计准则关于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转换的会计处理都是“不对称”的。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 当对被投资企业的核算方式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 投资企业应当对相应的投资、经营结果(当期与以前各期)以及留存收益视同自取得之日起即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并进行相应的追溯调整; 而当对被投资企业的核算方式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时, 对被投资企业不做追溯调整。
我国会计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与美国会计准则, 存在很大的不同。 特别是在权益法与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方面。 具体来说, 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对于权益法与成本法在个别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特殊安排, 在实践中出现了几种由成本法转至权益法, 抑或由权益法转至成本法的特殊情形:
第一种是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 即由母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 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却要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这种变化一般会导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增加(或减少), 相应地也增加(或减少)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股东权益; 只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出现“商誉”(实际投资成本高于公允价值时)或形成收益(实际投资成本低于公允价值时)。
第二种是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缩小。 也就是说, 在母公司减少对子公司投资时, 原有的控股子公司由控制转为有重大影响, 或者是转为联营、合营企业时, 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由成本法记录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进行记录。 与此同时, 被投资企业不再纳入集团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按照CAS33(2014)第五十条的要求,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对于剩余股权, 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 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 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同时冲减商誉。 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 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就笔者的初步考察(根据我国上市公司对外公告的数据), 此时重新计量的结果一般是升值的, 有的甚至出现大幅升值。 由此导致的直接结果是:随着投资比例的降低, 合并财务报表中却形成了投资收益、投资价值的攀升。 这就是本文前述的在“在跨界时的账面价值调整上获取收益的情况”。
第三种是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扩大。 也就是說, 在母公司增加对外投资时, 原有的有重大影响, 或者联营、合营企业转为控制时, 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由权益法记录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成本法进行记录。 与此同时, 在集团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则是将这类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按照CAS33(2014)第四十八条的要求,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 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 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 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就初步考察的结果(根据我国上市公司对外公告的数据)来看, 此时的重新计量一般也是升值的, 有的甚至是大幅升值。 这样处理导致的结果是:虽然投资比例上升了, 但由此形成的投资收益、投资价值的攀升比增资的数额还要高出很多。 这也是本文前述的“在跨界时的账面价值调整上获取收益的情况”另一方面的表现。
第四种是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按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少,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缩小。 CAS33(2014)第四十九条规定:“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处置价款与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 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 这样处理不会形成本文前述的“在跨界时的账面价值调整上获取收益的情况”。
第五种则是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按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增加,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扩大。 CAS33(2014)第四十七条规定:“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 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 这样处理也不会形成本文前述的“在跨界时的账面价值调整上获取收益的情况”。
3. 对我国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关系的总结。 CAS33(2014)新增的第四章“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将CASS33(2006)只粗略提及的问题具体化了。 由此, 不仅为实务中处理“跨界”问题提供了机动空间, 而且按此方法确认的这些利润都仅仅是停留在账面上, 没有任何业务与现金流作为支撑。 美国会计准则也有类似的“跨界”及其对长期股权投资不同处理要求的问题, 但那只局限于以成本法处理的非控制、没有重大影响的由于增资而形成控股或者是重大影响的情况, 这时要进行的“跨界”调整为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抑或反之, 控股、有重大影响的被投资企业, 由于减资而不再具有控制权、不再有重大影响时, 这时的“跨界”调整则为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为应对此类问题, FASB于2005年发布征求意见稿, 建议简化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取消确认投资成本与公允价值差异所导致的投资收益以及追溯调整。 我国现行准则规定导致的跨界问题复杂性以及可能存在的报表操纵空间也已引起了学者关注, 他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简化相应会计处理的建议。
(二)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1. 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发展历程。 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则演进在总体上与美国会计准则是保持一致的。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76年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IAS3), 要求除少数例外情况, 母公司需要将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为应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国际协调等要求, 1989年, IASC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会计》(IAS27), 取代了先前的IAS3, 该准则同样强调合并财务报表应当涵盖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 除非这种控制是暂时的或该子公司的经营长期处于严格的限制条件下。 2001年, IASC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并于2003年对IAS27的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 新修订的IAS27强调了“控制”在合并范围确认中的作用, 并规定除半数以上表决权之外的拥有实质性控制的子公司、非同质子公司、长期处于严格限制条件下的子公司同样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在合并方法上, 与美国会计准则类似, 国际会计准则也经历了从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并行, 再到对权益结合法使用范围进行限制, 最终完全取消权益结合法的过程。 具体来看, IASC于1983年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IAS22), 规定企业合并一般适用购买法; 对于具有股权联合性质以及无法区分购买方的企业合并, 可以采用权益结合法。 虽然IAS22试图对两种合并方法进行区分, 但是该准则在客观上未能很好地界定权益结合法的范围。 随后在1993年和1998年, IASC分别发布了两份IAS22的修订版本, 在承认两种合并方法同时适用的基础上, 试图对每种方法的适用范围进行更为明确的划分。
1998年末, IASC开始探讨不再对企业合并类型加以区分, 统一使用购买法是否优于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并存的问题。 2004年, 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3), 取代了IAS22, 并在准则中明确了独立主体之间的合并仅能采用购买法的会计处理要求。 为了应对国际范围内经济发展以及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出现的新情况, IASC及IASB在之后的准则制定与修订方面, 均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1998年, IASC发布《解释委员会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实体》(SIC12), 对特殊目的实体的合并问题进行了规范; 2011年, IASB发布了三项与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新准则, 对“控制”概念的界定、合营安排以及企业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披露进行了规范; 2012年IASB在对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修订中, 增加了对投资性主体的确认。 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來看, 虽然国际会计准则认为集团企业应当优先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但对于母公司报表的规定较为模糊, 没有明确地规定采用单一披露制还是双重披露制。
2. 国际会计准则中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我国准则之间关系分析。 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很大程度上参考了美国等发达国家会计准则的实践, 我国诸多会计准则均能找到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对应的部分, 包括与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会计准则。 但是, 我国与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会计准则在保持重要原则与思路趋同, 持续提高与其他国家财务报告可比性的同时, 依据我国的国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 也保留了很多我国的特色, 具体来看:
(1)权益结合法与成本法的选择。 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取舍与美国会计准则类似, 要求独立主体间的合并必须采用购买法。 相比之下, 我国则划分了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并分别适用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 虽然权益结合法被IFRS3排除, 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 目前部分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国家和地区(例如我国)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类似权益结合法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式。 近年来, IASB对处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准则规范与使用方法的讨论逐渐增多, 未来有可能会对这一类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进行相应的规范。
(2)合并财务报表与个别报表对控股子公司的计量。 目前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在单一披露制与双重披露制的选择上有较大差异, 为协调不同国家的会计体系, 国际会计准则并未明确地规定采用单一披露制还是双重披露制, 国际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与个别报表关于被投资企业的计量均有两种披露制度相关的准则规定。 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合并财务报表对子公司、联营企业以及合营企业均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此规定与美国类似, 只是在执行细节上有些许不同。 在个别报表层面(前提是只对外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单一披露制), 2003年修订的IAS27曾规定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9)的规定进行处理, 而不采用权益法; 但随后在2014年修订的版本中, IAS27又允许个别财务报表使用权益法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进行计量。 IASB对此的解释为:很多情况下, 国际会计准则与某个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唯一的差异即为权益法的使用, 虽然国际会计准则并未要求经济主体在已经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仍提供个别报表, 但很多地区的法律与监管有提供个别报表的要求。 为促进国际会计准则更为广泛地应用, 也为了使两种报表的口径统一, 新修订的IAS27放宽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显然, 国际会计准则在这方面的最新规定与我国会计准则有较大的不同。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计量, 但对控股子公司却仍要求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
(3)“跨界”所导致的追溯核算以及损益确认问题。 总体来看,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在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中具有较大的不同, 但国际会计准则关于被投资企业在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转换的会计处理, 与美国和我国会计准则相应的处理方式保持了一致, 此处不再赘述。
3. 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系的总结。 总体而言, 相比于美国与我国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在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准则规定上突出显示了其原则导向的特征, 对于一些交易处理的细节未做出明文规定; 从部分准则规定的演进过程可以发现, 协调各方利益、扩大国际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也是其目标之一。
从相应的内容来看, 美国、国际与我国会计准则关于权益法、成本法的核算以及二者转换时的会计处理, 在原则与思路上有一致之处; 在对于独立主体间合并的会计方法的选择上也基本上是保持一致的。 但是,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或美国会计准则对于权益法与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在个别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中, 我国会计准则对于权益法与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核算、转换的规定是最为复杂的。 诸多来自实务界与学术界的专家认为, 这种“人为”的复杂性, 并未提升相应报表的信息含量, 反而增大了报表的理解难度, 并提供了盈余操纵空间。
(三)美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影响
从美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的发展历程来看, 二者在诸多重大问题的处理上均保持了一致, 例如权益结合法的废除、“控制”概念的强化以及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扩大等。 美国作为最早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制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准则的国家, 其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实践对国际会计准则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000年以来, IASB与FASB也在努力促进美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努力消除二者在诸多会计事项处理方式上的差异。
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具有市场化特征的企业合并开始出现; 同时, 我国也在努力促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 《暂行规定(1995)》连同其他相关规定作为“临时性”文件, 对涉及合并范围、合并方法以及合并理论的问题上都没有系統化的规定。 2006年发布包含CAS33(2006)在内的会计准则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努力促进我国会计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等效的大背景下制定并施行的, 主要借鉴了2003年修订的IAS27, 包括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后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以“控制”而非股权比例为基础确认合并范围等。 但是, CAS33(2006)并未依照美国或国际会计准则于2001年和2004年规定的做法, 即取消权益结合法; 而是创新性地对企业合并进行了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的划分。 从实质上看, CAS33(2006)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的方法, 基本上是美国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取消的权益结合法。 但笔者坚持认为, 这种方法适合于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
如上文所述, 进入21世纪以来, 美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先后对投资性主体、特殊目的实体以及少数股东权益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同时强化了“控制”的概念。 为达到持续国际趋同的目标, 同时为解决CAS33(2006)所存在的问题, 应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CAS33(2014)在CAS33(2006)的基础上, 主要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于2011年前后发布的新的与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准则, 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概念、原则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修订与丰富。
四、 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准则存在的问题
(一)合并财务报表在对子公司公允价值调整过程中的信息损失
早在20世纪80年代, 就有美国学者关注到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所涉及的调整、加总等过程会导致部分信息丢失[4] 。 一般而言, 抵消集团企业内部交易以及内部债务担保是合并财务报表在反映相应财务信息时的优势所在, 这里所涉及的有可能降低合并财务报表信息含量的问题, 主要指在编制过程中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公允价值调整的过程。
以我国现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为例, 在采用公允价值计算子公司实际的净资产数额时, 会出现大量涉及公允价值调整的, 只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上出现的抵消(调整)分录, 这样的抵消(调整)分录不依赖具体的会计原始凭证, 仅为适应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则而出现, 这类抵消(调整)分录会降低相应的会计信息含量。
第一, 这部分涉及调整的事项仅出现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工作底稿上, 外部报表使用者无法获得该类信息的具体内容, 这就使得合并财务报表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公允价值的调整过程缺乏严格的会计处理过程, 实质上成了一个“黑箱”。
第二, 账面价值可以被视为历史某个时期的公允价值, 合并财务报表将母公司的账面价值与控股子公司的公允价值相加, 相当于将同类资产或负债在不同时期、适用于不同物价水平与市场行情的价格直接相加, 此举无疑会降低相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信息含量。
第三, 合并后子公司个别报表仍采用账面价值进行计量, 母公司报表中对控股子公司的投资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适用于成本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算依据为公允价值)。 子公司各会计科目的公允价值仅出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且要经过长期的(例如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 固定资产项目的数据差额要在该项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内持续摊销)、复杂的(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工作底稿上分项目个别抵消)抵消、合并、调整, 致使这部分数据的真实性、可比性及可验证性都难以得到保证。
(二)与“跨界”相关的调整规则可能导致虚增收益现象出现
根据CAS33(2014)、CAS2(2014)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2017)]的相关规定, “跨界”往往伴随着对被投资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在成本法、权益法以及各类金融工具之间的转变, 涉及诸多与利润以及账面价值有关的调整。
首先,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在跨界问题的规定上并不完备。 具体来看, 对于母公司个别报表而言, 2015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对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 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做出了规定, 但是该规定仍未脱离CAS33(2014)关于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复杂制约。 其次, 如上所述, “跨界”问题可能会导致大量的会计调整以及净利润等重要会计指标的大幅变动。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 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减少对子公司投资由控股变成重大影响, 或者是增资从重大影响、合营、联营变为控股, 从而在重新计量投资价值之际恶意虚增投资收益。 对“跨界”标准界定的不完备为企业盈余管理创造了空间。
(三)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相关的复杂问题
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相关的复杂事项主要表现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上。 前文已经提到,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控制后采用成本法, 而对重大影响、联营、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 是我国会计准则特有的规定。 相对于我国的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个别报表的双重披露制而言, 这样的事项带来的后果有三:一是母公司个别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由于采用不同方法而形成的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和权益(成本与权益法之差)数额不一致[5] ; 二是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之间每年的相互转换计算复杂、以前年度长期股权投资会形成逐年的差异累积; 三是此问题由“跨界”的特殊问题导致, 为一些企业利用这样的事项进行盈余操纵提供了机会。
当前经济形势相比CAS33(2006)出台时已发生了较大变化, 继续使用这种与国际会计准则大相径庭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反而会使我国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在国际间的可比性下降。
此外, 虽然CAS33(2014)、CAS2(2014)和CAS22(2017)规定,将原来同样使用的非控股、没有重大影响, 也非联营、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转至金融工具中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但是此举也有不妥之处。 原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的报表格式中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權益工具投资”)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且其价值变动计入本期权益(其他综合收益, 再重分类为损益)或损益的格局被打破了, 原因是在此处加入了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控股也无重大影响、亦非联营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
五、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完善建议
(一)建议转变对控股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
众所周知, 之所以对非控制、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企业投资采用成本法, 甚或是按照金融工具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是因为作为小股东的投资者不能决定因投资获得的可变收益, 即不能根据自身投资占被投资企业的实际净收益的份额决定自己的可得部分, 只能在分到实际股利之后才能确定其投资收益的金额。
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后采用成本法, 而不采用权益法, 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实际业务中的影响体现为:①将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的调整和“投资收益”金额的调整。 ②当企业的投资数额增加、减少时, 对投资价值的重新计量及其上述两个账户的再调整等。 ③使无控制、无重大影响的, 其公允价值也不见得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无法存身, 也连累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使其不能保证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上述因素也是母公司个别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在较多关键数据上出现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反过来, 如果我国会计准则也像国际会计准则那样顺潮流而动, 或者按照《暂行规定(1995)》及CAS33(2006)规定的做法, 即在控制情况下改回使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的会计处理, 上述的累赘的、复杂的、无意义的业务就会云消雾散。
(二)建议转变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反映公允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我国的合并财务报表业务中的“合并财务报表在对子公司公允价值调整过程中的信息损失”是较为严重的。 其实, 这也会涉及在合并财务报表究竟采用公允价值还是账面数据的问题。 客观事实是:在计算对子公司投资时采用的是公允价值, 但是在子公司的个别报表中, 却一直采用合并时的账面数据, 导致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工作底稿上反映二者间金额差异的事项出现。
不仅如此, 这样的处理要求还给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增添了麻烦:一是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上繁琐的调整分录的编制; 二是非经标准凭证会计处理(重要数据调整没有实际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支持)导致的子公司原有报表数据与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之间差异生成了数据“黑箱”; 三是为应对数据“黑箱”问题, 必须长时间且逐年编制复杂的、按年度抵消的调整分录; 四是只在工作底稿上进行调整处理, 难以判断按照原有数据编制的子公司报表与经公允价值调整过的长期股权投资之间差异产生的具体原因和依据(如资产评估报告书、双方关于合并价值确认的文件)是否合规、调整方法是否正确等。
笔者认为, 合适的做法应是:既然已经确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 并已计入了母公司的个别报表之中, 就应及时调整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数据, 以使子公司经调整后资产、负债等项目的价值与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相符; 而且在子公司进行账项调整时充分发挥原始凭证的支撑作用, 消除数据“黑箱”使子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可信; 这也会省去在此之后年复一年地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上进行调整抵消的工作。
(三)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其他事项的建议
1. 继续完善在合并过程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划分。 美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废除权益结合法的原因主要在于权益结合法的滥用。 目前我国通过对企业合并是否处于同一控制的划分, 较好地限定了权益结合法的适用范围, 尚未出现滥用的情形。 近几年我国出现了一些政府主导下的国有企业之间合并适用权益结合法的情况, 但由于我国有明确规定同属国资委的国有企业之间不构成同一控制的关系, 这类合并适用何种会计处理方法尚存在争议。 因此, 更加明确地界定适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范围是有必要的, 这也是既发挥权益结合法应有的作用又使其不被滥用的关键所在。
2. 适当简化“跨界”而导致的会计处理问题。 从美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应的规定来看, 对其他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核算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与个别报表的安排并无如此复杂的规定。 非控制、非重大影响投资(2006年及以前的准则规范均要求采用成本法)与重大影响、控股(2006年及以前的准则规范均要求采用权益法)投资间的相互转换, 会引发成本法与权益法处理结果金额差异问题, 但是这样的差异额一般不会很大。 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当是:在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 以权益法为标准金额, 成本法的金额高于或低于权益法时结转本期损益; 而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时, 就采用权益法计算的金额直接确定, 作为以后各期的投资成本。 这是美国会计准则一直采用的方法, 也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采用的基本方法。
3. 完善被动增减资的会计规定。 CAS2(2004)与CAS33(2004)对于被投资企业因其他投资者股本增资减资导致母公司“被动”改变持股比例而需要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何种会计处理尚无明确、完整的规定。 笔者根据已有情况推断, 这种规定的不完备可以为一些企业创造一定的盈余操纵空间。 因此, 后续相关准则的修订也应当对这部分内容予以更为细致的说明。
六、 结语
本文梳理了我国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准则的制定、改革发展历程, 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进行了分析。 总体而言,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实践以及准则规定最早起源于美国, 并逐步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国际会计准则在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上, 与美国会计准则在原则与思路上保持了一致。 在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 在企业合并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 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其他相关准则在保持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础上, 也在不断地追求国际趋同。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 1 ] 黄世忠,陈箭深,张象至,王肖健.企业合并会计的经济后果分析——兼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计量属性的整合[ J].会计研究,2004(8):30 ~ 39.
[ 2 ] 黄申.合并报表会计规范变迁探析[ J].财会月刊,2019(13):102 ~ 106.
[ 3 ] 李亚婷,李玉环.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历程回顾及对我国的启示——以欧盟、美国、日本和俄罗斯为例[ J].会计研究,2019(11):28 ~ 33.
[ 4 ] Francis J. R.. Debt reporting by parent companies: Parent-only versus consolidated statements[ J].Journal of Business Finance & Accounting,1986(13):393 ~ 403.
[ 5 ] 陆正飞,张会丽.新会计准则下利润信息的合理使用——合并报表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之选择[ J].會计研究,2010(4):7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