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模式选择

2020-06-17 23:31毛瑞男许永继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年23期
关键词:政府主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振兴

毛瑞男 许永继

【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备支持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扶持带动小农户发展的能力,在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路径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通过对政府主导型、精英拉动型和市场决定型三种现有经营模式的优势进行结合,建立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精英拉动的“市场+政府+精英+农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模式,符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需要,该模式具体的实现方式体现为培育乡村精英、完善市场机制和资源平台、开放农村普惠金融三个方面。

【关键词】乡村振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政府主导  精英拉动  市场决定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23.014

在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民与现代化农业架起了桥梁,承担扶持带动小农用户发展的责任,[1]而目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模式存在一些弊端,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发展,不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模式的优势及弊端,探索乡村振兴视域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模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模式构成

政府主导型。政府主导型模式是指政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入、组织体制的设计、组织在农村经济体系中承担的任务等,都是在政府的直接支持下进行的,政府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该模式是在我国自上而下的制度支持和自下而上的农民需求相结合的背景下,在农村发展起来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由供销、农技等涉农部门牵头兴办,提供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包括人才的配给、现代化农机的配给等。

政府主导型模式具有两个较为明显的特征。第一,政策性。该类经营主体的组织体系和经济功能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形成的,从权利角度看,它们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政府提供的优厚政策补贴;从义务角度看,它们肩负着政府委托的农业政策职能,政府花费大量精力和经济资源建立经营主体的目的,不仅仅是让其发挥经济职能,更重要的是让其发挥社会服务职能。第二,抗风险性。市场化的提高带来的是竞争的加剧,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相比,政府主导的经营主体经济实力相对雄厚,并且政府主导农民进行合作化经营往往是根据当地的经济环境所做出的选择,因此,该模式下的经营主体对相关行业政策的解读更为深入,无论是客观条件还是主观能力,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精英拉动型。精英拉动型模式是指由精英率先出资建立合作机制,在达到一定规模后,农民自愿参与其中,形成以契约为纽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精英的含义是相对于集体中其他个体而言的,是掌握先进农业技术的技术人员和规模大户,以及拥有丰富的农产品销售渠道和销售经验、具有威望的村干部等的总称。由于成员之间在自然资源、人力资源、能力等方面的异质性,精英的资金实力、经营能力比普通农户更强,更有能力承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成本,普通农户想利用农村能人在资金、信息、社会关系、经营能力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来克服自身的不足,因此“精英牵头,普通农户参与”的运作模式使两类农户合作成为可能。

精英拉动型模式组织数量较多,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信任度高。精英与农民生活在同一个村庄,精英过往的生活行径和经营行为被农民熟知,由精英牵头合作,农民会将在生活上对精英的信任延伸至对其在合作过程中经营上的信任,愿意参与到精英组织的合作经营主体中。第二,号召力强。由于经济实力、行政能力或技术水平等因素,精英在村中往往拥有较高的威望。在精英的号召下,农民的参与度也会提高。第三,低风险。该模式是基于农民自愿参与原则形成的,根据以往精英经营的效益来看,若预期下一年会有更高的收益,农民可以继续参与;若预期下一年收不抵支,农民则可以选择退出该合作主体。该模式没有进入退出壁垒,农民的经营风险也随之降低。

市场决定型。所谓市场决定型模式是指农民出于共同的需要而自发联合起来成立的互利自助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市场决定模式下,利益是联系各方的纽带,农民以市场上土地的价格为标准,决定将土地自用还是承包给新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场价格选择引进人才还是培训现有农民的技能,同时以市场上农产品的价格为标准决定与下游企业是否形成买卖关系。一般情况下,在市场中,该模式主要由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联办,以某个经济实体为龙头,通过合同形式将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联合体。这种“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架起了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桥梁,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将生产、收购、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连接起来,形成专业化、商品化的生产体系,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市场推动型模式下的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明显的自身特点。从产生方式来看,该模式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自发形成的,是生产关系变革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从管理方式来看,以农民自主参与为前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管理、自我发展,不以承担政府赋予的任务为主要职能,政府也不干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政府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应该由法律来确定,在法律面前,政府机构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平等的。

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模式的弊端

政府主导型弱化了市场功能。在政府主导型模式中,资源的配置绝大部分源于政府,包括資金的供给、人才和农机设备的配给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其中承担政府在农业市场中的部分委托职能。不可否认,在这种模式下,有政府作为强大的经济后盾,农民参与程度较高。但是,这种模式与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完全背离,政府的过度参与弱化了市场的职能,长此以往,非政府主导的经营主体在市场中将生存困难甚至无法生存,以致形成垄断的市场格局。垄断将弱化市场竞争,导致市场缺乏活力,抑制农业的发展,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落实。

精英拉动型存在不稳定性。精英拉动型模式的形成逻辑是以人才为中心,依靠精英行为吸引小农户将土地承包给新经营主体并自愿为其提供劳动,实现规模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从理论上分析,该模式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不稳定的隐患,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该模式的核心在于人,而人在经济学中是理性者,即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在自由无限制的条件下,人才将朝着收益最大化的方向自由流动,这就意味着精英模式的核心是可流动的,核心的不稳定将导致经营模式的不稳定。另一方面,精英的培训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培训成功的乡村能人能否留在农村也是不确定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市场力量难以实现。因此,寄希望于这种经营模式长期为农业发展服务亦缺乏理论依据。

市场决定型的契约关系不稳定。市场决定型模式由市场配置主要资源,新型经营主体以企业的形式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农户按照市场价格选择将土地自用还是承包给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按照成本收益原则选择引进人才还是通过培训提高农民的技能,市场通过价格机制的引导,帮助小农户参与到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土地效率最大化。以上是市场决定型模式的经营逻辑,看似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不谋而合;然而,在实际中,市场并不是公开透明的,农户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均存在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将造成企业与农户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双方均存在违约的可能,长期来看,这并不适合现代农村市场的发展。

乡村振兴战略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模式的建立

政府主导型模式弱化了市场功能,精英拉动型模式的人才核心不稳定,市场决定模式则存在违约的风险。三种模式独立运行时各有不足,但如果能结合三者的优势特性,扬长避短,则可建立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精英拉动的“市场+政府+精英+农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模式。即在区域内,以市场为主导,政府建立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和资源市场化平台,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自身生产技术的水平为标准自发形成产业链,其中的企业数量由市场自发调节,企业中的领导者与带领农户参与合作的乡村精英进行博弈,从中获取新模式下农民参与合作组织的土地价格、农产品价格以及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红比例,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企业侵蚀,同时也要降低农民出现违约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失的风险,确保新模式的稳定运行,具体措施如下。

完善市场机制,搭建信息平台。1.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完善市场机制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性支撑。[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活力需要竞争性市场的激发,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完全由市场掌握大旗会造成市场失灵的不良后果,故应由政府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再由市场对资源进行配置,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公平的市场机制下进行交易。

2.搭建土地流转开放性平台。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土地具体的流转方向与流转价格应由市场决定。农户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试运行效果选择是否加入。政府只需通过平台让农户清晰地看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运行效果,无需为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制要求农户流转土地。若政府过度参与,则可能破坏土地流转的正常秩序,排挤村中其他农业生产性主体,也可能由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度关照,导致该主体势力过大,进而产生倒逼政府的行为。

3.搭建公开信息平台。对有意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的企业进行登记和严格审查,搭建公开信息平台,并在平台上公开发布企业经营信息。各企业基于平台形成竞争关系,通过向农民支付更高的土地价格或分红比例来争取合作机会。对于乡村精英来说,公开信息平台的搭建,一是在合作企业选择方面拥有更多可能性,二是能够更全面地掌握合作企业的基本信息,有利于在谈判时减少交易成本。

培育乡村精英。为避免因企业与农户之间分配地位的不均等造成农民利益受损,进而导致农民与企业契约关系不稳定,需要由乡村精英带领农民与企业进行博弈。一方面,乡村精英代表广大农民的利益,应当与农民一条心,为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乡村精英应由政府出资培育,如果由市场配置,将会增加乡村精英与企业合谋的风险;另一方面,乡村精英不仅应具备较强的博弈能力,还需具备较高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3]若要同时具备这两项能力,仅通过个人自主学习效率太低,应由政府出资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引导高校、企业与农村对接,对农民进行集体培训,再从中遴选优秀者作为乡村精英。此外,以政府的名义从外地引进人才,亦是效率较高的方式。

开放农村普惠金融。在一些政府补贴力度较大的生产性农业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虚假套取补贴的投机行为,过多的补贴不仅不会达到支持农村发展的目的,反而会增加投机行为的发生概率。[4]农村普惠金融与政府补贴相比,更具有市场性,更适合现代化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政府则可以通过健全农村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建立多层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平台,以降低农村普惠金融的征信成本,间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提供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原有机制的改革、新机制的建立、农村普惠金融的推广、农民的参与、高校的职业教育对接都需要时间,新模式的成功运行及推广要有历史忍耐性,这些都与乡村振兴战略“三步走”理念不谋而合。

结语

基于对政府主导型、精英拉动型、市场推动型模式的探究与思考,在当前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下,应以市场为主导,由政府依靠政策引进或培育人才,平衡小农与新经营主体的地位,形成市场主导的、政府支持的、精英拉动的发展路径,即“市场+政府+精英+农户”模式。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三要素——“人”“钱”“地”在此模式下得到了优化配置。“人”的代表要素是精英,精英在连接市场与农户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激励并约束精英行为是保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稳定发展的充分条件。“钱”的代表要素是市场,市场是指引资本的最公平因素,资本的逐利性表明哪里有发展潜力与空间,资本便愿意朝着那个方向流动。“地”的代表要素是农户,在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土地与农户紧密相连,越多农户参与,表明土地形成规模效应的机会越大,而当前两个要素得到满足时,也就打破了农户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想壁垒。因此,可以说“市场+政府+精英+农户”的模式是在乡村振兴战略下能真正带领小农户走向现代生产的模式选择。

(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科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理论思考与现实路径”和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课题“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路径选择”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9JYB032、YJSCX2018-470HSD)

注释

[1]崔寧波、宋秀娟、于兴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约束与建议》,《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

[2]郭晓鸣:《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维度观察》,《改革》,2018年第3期。

[3]胡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困扰与对策措施》,《中州学刊》,2015年第3期。

[4]谷小勇、张巍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反思》,《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责 编/陈璐颖(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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