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共同善”的维护

2020-06-17 23:31唐东哲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年23期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

唐东哲

【摘要】“共同善”这一概念的内涵有双重维度:第一,作为个人完满的“共同善”,也即所有个体都以某种方式的自我实现为最终导向;第二,作为协作之善的“共同善”,也即我们在政治哲学中所说的“公共善”,这样的协作之善构成了所有人自我实现的不可或缺的基础。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一个直接危害就是对“共同善”的损害,这不仅仅体现在对生命这样一个个人完满的基本方面的剥夺,也体现在对一个人的长远的自我实现的影响。疫情暴发以来,我国全面、迅速以及有效的防控手段都体现出了对“共同善”的维护,包括对生命、财富、个人尊严等作为个人完满之善的维护,而此次全国上下一心的行动本身就是一种“协作之善”。“共同善”的维护不仅是我们疫情防控的导向和目标,同时它也给我们的疫情防控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第一,永远将人当成目的,而不是手段;第二,在每一个行动之中都要尊重每一个“共同善”。

【关键词】 新冠肺炎疫情   “共同善”   个人完满  个体的善

【中图分類号】B8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23.010

“共同善”(Common Good)始终是伦理学学科的一个核心话题,它在核心的意义上指一些基本的、能被所有个人所追求的善,在非核心的、次要的意义上指一个团体或社团的一种公共的利益,这时“共同善”的概念等同于“公共善”的概念。从我国以及全球的层面上来看,此次疫情不仅直接地妨碍了所有个体的善的实现,也对“公共善”的维护提出了极大的挑战。这不仅提醒我们要切实地维护好“共同善”,同时也给我们在维护“共同善”的过程之中提出了一些必要的道德要求,从根本上来说,对“共同善”的维护即对每一个自我实现权利的维护。

共同善的双重维度

作为伦理学及政治哲学研究的一个方面,“共同善”这一词语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最早我们可以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找到它的所指:“共同善”意味着共同体赖以建立的一种共同利益,“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1]这样一种对“共同善”的刻画十分容易让我们联想起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概念,在这样的一种界定下,“共同善”和公共利益相等同,也即是说,“共同善”和“公共善”等同。这样一种界定是正确的么?诚然,公共利益是“共同善”内涵中的一个十分重要且不可忽视的方面,然而这样解释并不是“共同善”的核心情形,并且,在下文将指出,当我们过于注目在这样一种界定上时,我们对“共同善”的理解将滑向一个十分危险的边缘。

在亚里士多德提出“共同善”后,阿奎那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基础之上发展并明确了“共同善”的概念,“共同善”不仅是统治者的目标,同时也关乎个人伦理,这是因为,“幸福也是一种‘共同善”。[2]而作为新自然法学派最重要的代表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则在阿奎那哲学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完备的“共同善”的三重内涵:首先,存在着一组适用于每一个人的完满的七个基本方面(“基本善”),[3]就此而言,存在一种共同的善;其次,就完满的每一个基本方面都能够被每一个人以不同的方式实现而言,每一个方面都是共同的善;最后,为了能够使每一个人实现完满,共同体必须创造一系列的条件,这样的条件就是一种共同的善。[4]

菲尼斯对于“共同善”的解释刻画出了“共同善”的双重维度:第一,个人之善;第二,协作之善。这样的一种描述更加符合“善”的原本内涵:“善”是属人的,也就是说,善这一概念根植于“个体”,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善”在首要及最高的意义上指向了个人完满及幸福,也就是说,善就是个人完满或幸福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因此,个人完满的实现构成了“共同善”这一概念的核心情形,而我们讨论过的“公共善”则是包含在协作之善当中的,其处于双重维度体系中的次级位置,首要并且核心的是个人的完满和实现。实际上,在我们对实践科学进行探讨之时,“P或非P”的逻辑学或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是不适用的,在“共同善”的概念的双重维度之下,我们不能说个体的善是“共同善”,而作为次要意义的协作之善就不是“共同善”或者采用相反的说法。亚里士多德最早使用了“核心情形”的方法论,在对友谊的分析中,他区分出了三种友谊:真正完全为了对方之故而考量的友谊、对自我有益处的友谊以及快乐的友谊。其中,第一种友谊是友谊的核心情形,然而这种核心地位并不排斥其他两种成为“友谊”的具体示例。同样地,在我们对“共同善”这一概念进行分析之时,需要准确地定位“共同善”这一概念的核心情形,也要辨别出“共同善”的次要情形,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理解这一概念。

我国在疫情防控中所展现的“共同善”

在这一次的疫情防控中,“共同善”的话题何以能够引起我们的关注?首先,毫无疑问,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最重大的灾难便是对“生命”的抹杀,而之所以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让我们如此心惊胆战,恰恰在于我们对生命的珍视。“生命”就是这样一种共同的善。对生命这一基本价值的探讨为我们直接刻画出了“共同善”这一概念的轮廓,使其成为所有个体的伦理追求的目标,既有形而上学(事实)的根源又有伦理学(价值)上的根源。从事实上来说,生命构成了每一个个体的实在的基础,每一个个体的实在都是生命的展开和完善,从事实的角度上来说,每一个个体一生的展开可以化约为生命的延续和发展,是我们作为理性存在者的实在之根本。其次,从实践上来说,生命的保存保有是每一个个体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基础。菲尼斯认为基本价值之间不可通约且并无排序可言,然而在罗尔斯等人看来,在我们为了人生计划的实践而进行的实践理性考量进程中,有一些基本条件是要得到满足的。如果我们采用这样一条进路,那么生命作为一种基本价值是每一个人的完满的一个方面是毋庸置疑的,并且,其还是首要的“共同善”,是我们追寻其他人生计划的起点和根本条件。只有在我们进行价值追求时,将生命的保有放在首要的有待完善的地位上,我们才能进而追寻其他的价值。而在此次疫情防控过程之中,许多国家不惜一切物力财力对生命进行挽救的措施便体现了对“生命”这样一种根本的“共同善”的维护。

因此,在此次疫情防控对生命这一基本价值的维护上,我们可以发现“共同善”的存有,如前所述,这样的一些善是基本的、能够被所有人追求,而恰恰是这一类善能够被所有人追求,其也构成了我们疫情防控的核心目标,因为对这样一类善的维护关涉每个人的福祉。我们沿着这样一条理解进路前进就可发现,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所展现出的“共同善”不仅仅是生命这样一个基本的价值,也不仅仅局限于菲尼斯所描绘出的七个基本方面。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自身的“共同善”的理论,罗尔斯将其命名为“基本善”,也就是说存在着一组基本价值——自由、机会、财富及自尊,这些价值是每一个人实现人生计划所不可或缺的。[5]我国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不仅体现了对生命的极大敬畏并且从一开始就实现了新冠肺炎治疗的全面医保覆盖,这样的举国之力的措施与一些国家形成了强烈对比——在漫长而痛苦的治疗过后收到的是昂贵的价格报单,在挽救一个人生命的同时在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其长期实现自我的人生计划,就此而言,对个人财富的重视是我国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所展现出的第二个“共同善”。根据2020年6月发布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行动》白皮书,我国积极开展对外医疗援助,截至5月31日,中国共向27个国家派出29支医疗专家组,已经或正在向150个国家和4个国际组织提供抗疫援助,协助他国共同面对此次疫情。这样的行动体现出了第三个“共同善”,即羅尔斯所说的人格尊严。康德曾将尊严的概念赋予了每一个理性的存在者,并且作为个人平等不可被侵犯的基础构成了他的“人是目的”的学说,“存在者永远不只是用作手段,而是同时本身也用作目的”。[6]尊严是属于每一个人的,作为有尊严的理性存在者,每一个人的生命和人生计划都应被重视,而对此种“共同善”的维护例证了“共同善”双重维度中的核心情形,对个人完满的维护可以超越地域及政治的界限,也即突破共同体的界限。最后,在此次疫情暴发的一开始,中国全国上下统一行动,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感染人数的举措展现了又一个“共同善”,即作为个人完满实现的“协作之善”。疫情暴发以来,中国迅速展开部署,指定隔离、封锁、检测,而全国上下一心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服从,都是对这样一些“条件”的维护,这些条件的最终旨向在于保护我们每一个个体的健康。

笔者在这里分别列举了我国在疫情防控中所展现出的四种“共同善”——生命、财富、人格尊严,以及协作之善。这并非是说这次疫情防控中所展现出的“共同善”只有这四种,也不是说这些“共同善”在任何地方都以充分的理性要求引导着我们的行动,事实上,此次世界范围内疫情防控的过程也展现出了对“共同善”的贬损,正是因此,“共同善”对我们的疫情防控提出了道德要求。

“共同善”对疫情防控提出的道德要求

在此次全球疫情防控的过程之中,虽然每个国家都在维护“共同善”的行动中付出良多,这是积极的一面。然而从消极的方面来考虑,在某些具体的政策和行动中,其个别执行方式已经偏离了“共同善”的内涵。出于对“共同善”的维护和促进,以及对个人完满以及协调合作的尊重,我们也应对疫情防控提出一些基本的道德要求,这一对疫情防控提出的大的要求不仅构成了对“基本善”的维护,从更为深层的意义上来说,也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而基本人权的保障和实现展现出了每个人不可被剥夺的尊严。

第一,永远把人当成目的,而不是手段。这句名言来源于康德,但是就其内容而言,这样的一种表达在哲学历史上以多种不同的形式出现过,苏格拉底在面临审判时的“宁受错误之苦,不做错误之事”,[7]再如,儒家哲学和基督教哲学中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金规则,都体现了要把人当成最终目的。在这样的一种道德要求下,直接体现的是“人权”的绝对性,《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每一条内容基本上都以如下方式展现:人人都有权去做某事以及无论任何人都不能去做某事。例如,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永远把人当成目的的核心内涵是维护人格的尊严,在人格的尊严之中,最为首要的是对生命权的保障,在此次全球疫情应对中,一些国家提出了所谓的“群体免疫”的政策,也即是说最终依靠一部分人的善的牺牲来换取整个共同体的善,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思维方式。正如前述,在我们分析“共同善”概念之时,如果我们过度地将其解读为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时,我们将滑向一个十分危险的边缘,在边缘之下便是对基本人权的亵渎,而群体免疫的不作为政策就侵犯了这一“共同善”。功利主义的思维并不是任何时候都是错的,但是在人权问题上是不可取的,人的生命和人格尊严在任何时候都同等重要,其不能也不可能化约为效益和成本的计算,任何牺牲少数人的生命而拯救多数人的选择都不免将人视为手段和工具。

第二,在行动中都要尊重每一个“共同善”。这一道德要求提醒我们在用实践理性考量我们的行动时,不应以单一的方式来思考,而要以一种整合的方式考量“共同善”。在新冠肺炎患者救治的过程之中,在我们对生命这样一种基本的“共同善”进行维护之时,也要对个人的财富这样一种“共同善”进行维护,因为这样的一种“共同善”是我们后续实现人生计划的基础和保障。同时,在“共同善”内涵的双重维度之中,我们在进行选择时,也要用整合的方式去塑造所有的行动。我们当然不可能脱离共同体去实现个人完善,因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处于某种政治地域或处于某种社会联系之中的,但我们在共同体中行动之时,要时刻谨记的是,基本的“共同善”以及基本的人权是处于首要位置的,这样一种整合式的思维给我们的理性考量和行动提出了更高层次的道德要求。

注释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页。

[2]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Christian Classics Press, 1981, p. 598.

[3]在约翰·菲尼斯看来,个人完满有七个不可通约的基本方面:生命、知识、实践理性、友谊、审美、游戏以及宗教。

[4]John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chap. 6.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48页。

[6]杨祖陶、邓晓芒编:《康德三大批判精粹》,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53页。

[7]John Finnis, Fundamentals of Ethics,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1983, p. 109.

参考文献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2003,《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Thomas Aquinas, 1981, Summa Theologica, Christian Classics Press.

John Finnis, 2011,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美]约翰·罗尔斯,2009,《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杨祖陶、邓晓芒编,2001,《康德三大批判精粹》,北京:人民出版社。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编,2020,《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行动》白皮书。

John Finnis, 1983, Fundamentals of Ethics,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英]约翰·菲尼斯,2016,《自然法理论》,吴彦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王振民,2020,《大灾之中的省思——历史及现实中的瘟疫以及我们怎么办》,《人民论坛·学术前沿》,4月上。

李思雨,2020,《新发展理念的哲学意蕴和实践要求》,《人民论坛·学术前沿》,4月上。

责 编∕李少婷(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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