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字提示句考察

2020-06-17 09:00:56邹玉华
关键词:动宾谓词主语

邹玉华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2249)

一、提示句与“的”字提示句

(一)提示句

袁晖谈到公文语体中的一种“提示句”,认为是公文语体特有的句式[1]。例如:

(1)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例(1)的提示成分是“下列各项债权”。而提示成分充当句子某一成分,它与后面分列的各成分构成的是总分关系或复指关系。[1]这是一种主语提示句,因为提示成分(“下列各项债权”)在主干句(“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中做主语,而句子的两个分列项即“(一)(二)”是主语提示成分“下列各项债权”的复指成分。

关于包含提示成分的主干部分与分列项之间的关系,学界看法并不一致,华尔赓等[2]267、陈炯[3]156等认为各分列项是不同的分句,整个句子是解说复句,而王洁[4]60、刘红婴[5]131、吴礼权[6]则认为分列项是同位语,整个句子是单句。根据吕叔湘、朱德熙[7]23,提示成分与分列项本为同位语,应该在句子中并置,但因分列项太复杂,于是将其外置为外位语。因此,分列项是“同位成分”之外位,并列项与主干中的提示成分是同位关系。

(二)“的”字提示句

201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以下用例皆出自该法),使用大量提示句,但其常用的提示句与一般提示句有所不同,例如:

(2)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例(2)主干第一分句中有一个“的”字结构即“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做句子的主语,“处……”做谓语。“的”字结构是由谓词性短语(VP,包括主谓短语)加“的”构成的“的”字结构(即“VP的”)。朱德熙先生认为,VP表示陈述,“VP的”表示指称[8]。“的”字结构的语法功能是转指。“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是由动宾短语(“有……”)与动宾短语(“危害……”)构成的联合短语+“的”构成的“VP的”,转指相关的行为主体(人),即谓语“处……”的适用对象。而提示成分“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在“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这个“的”字结构之内。

例(2)的特殊性在于:提示成分包含于“的”字结构之中,外位语即分列项与“的”字结构之内的提示成分具有同位关系。由于“的”字结构中包含着提示成分,而提示成分与外位语是同位关系,这实际上形成了由“的”字结构统领全句的特殊提示句。暂且称之为“的”字提示句。

(三)非“的”字提示句

这里还要区分非“的”字提示句。如果提示成分不在“的”字结构之内,则不是“的”字提示句。例如:

(3)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二)……。

(三)……。

例(3)主干句中有一个“的”字结构即“走私……货物、物品的”做句子的主语,提示成分为“下列规定”,外位语复指提示成分“下列规定”。但是,提示成分“下列规定”并不在“的”字结构之内,而是在谓语“根据……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之中,做介词“依照”的宾语。因此,例(3)虽是提示句,但不是“的”字提示句。再如:

(4)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

(二)……。

例(4)主干句中也有一“的”字结构即“根据……构成犯罪的”,但提示成分为“下列走私行为”并不在“的”字结构之内,也不是“的”字提示句。

(四)《刑法》“的”字提示句

由于“的”字提示句贯通上下,“的”字结构表意明确且极具包容性,具有特殊的表达效果,在《刑法》(2017)中占有极大比例。具体情况如下表1。

表1 《刑法》“的”字提示句占比表

《刑法》(2017)共有452条,其中55条为提示句,占12.16%;一般提示句共17条,占提示句的30.9%,“的”字提示句则为38条,占提示句的69.09%。“的”字提示句是值得关注的一种句式。

二、“的”字结构和提示成分

(一)主干句中的“的”字结构

主干句使用“的”字结构是“的”字提示句最重要的标志之一。“的”字结构在立法语言中一般做主语,“的”字提示句中的“的”字结构也符合这一规律。但有1例例外,即第72条第1款的“的”字结构出现在状语中,不做主语,例如:

(5)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二)……;

(三)……;

(四)……。

例(5)的“的”字结构,处于主干的第一分句“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中,这是一个省略了主语(“宣告缓刑”的主体即审判人员)的句子,其中“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做句首状语,“可以宣告缓刑”做谓语。“的”字结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与“被判处……的犯罪分子”皆做介词“对于”的宾语。例(2)的“的”字结构是在复句的分句中做主语。“的”字结构也在单句中做主语,例如:

(6)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

(二)……;

(三)……;

(四)……。

例(6)中的“的”字结构“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做主语,“处……”做谓语。这是个单句,“的”字结构是在单句中做主语。

另外,还有一些用例是“的”字结构在句中(包括分句)做小主语,例如:

(7)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二)……;

(三)……;

(四)……。

例(7)主干句是主谓谓语句,大主语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谓语为“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小主语“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是“的”字结构,由动宾短语(“有……”)与主谓短语(“情节……”)构成的联合短语+“的”构成,提示成分“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在联合短语的前半部分。袁晖认为,这种复杂的“的”字短语与句中的话题(有的是大主语)常常具有同一关系或类属关系。[1]例(7)中大主语与小主语之间具有种属关系。

“的”字结构在《刑法》(2017)“的”字提示句中的句法功能,见下表2。

表2 “的”字提示句之主干句的“的”字结构句法功能表

从表2可知,在38例“的”字提示句中,做单句主语的句子只有7例,占18.42%,主干是复句而“的”字结构做分句主语的则有25例,占65.78%;而在句中做小主语(其中包括在分句中做小主语)的例子有5例,占13.15%。由此可见,“的”字结构所在的主干部分,句法结构是十分复杂的。

(二)“的”字结构中的提示成分

提示成分也是“的”字提示句的重要标志之一。例(5)的提示成分为“符合下列条件的”,例(6)的提示成分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其中核心成分分别为“条件”和“情形”。充当“的”字提示句提示成分的“核心”都是哪些词语?对《刑法》(2017)“的”字提示句进行考察,结果如表3。

表3 “的”字提示句之提示成分表

从表3可知,在38例“的”字提示句中,提示成分的核心皆为抽象名词,其中“情形”26例,占68.4%,“行为”10例,占26.3%,“条件”和“表现”各1例,各占2.63%。其中最常用的提示成分是“情形”和“行为”。另外,通过考察发现,“的”字提示句所有提示成分皆处于动宾结构的宾语之内。

三、“的”字提示句的外位语

外位语的句法结构是该句式需要讨论的关键问题。那么,《刑法》(2017)“的”字提示句之外位语的句法结构如何?分别加以说明。

(一)外位语是“的”字结构

外位语有“的”字结构的。如例(2)外位语即为“的”字结构,第一项是由动宾短语(“参加……”)与动宾短语(“接受……”)构成的具有选择关系的联合短语+“的”构成;第二项则由状中短语即“为敌人指示……”+“的”构成。皆为动词性短语+“的”构成的“VP的”。再如:

(8)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款……: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的;

(四)……的。

例(8)除第二项是由动宾短语(“组织……”)与状中短语(“积极参加……”)构成的具有选择关系的联合短语+“的”外,其他三项皆为状中短语(如第一项“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的”构成。皆为动词性短语+“的”构成的“VP的”。外位语的“的”字结构绝大多数为动词性短语(包括兼语短语,如第226条第2项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还有的是主谓结构+“的”,例如:

(9)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的;

(四)……的;

(五)……的。

例(9)第一项的主语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是谓语;第二项的主语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其余是谓语;其他项亦同,全部是由主谓短语+“的”构成的“VP的”。除此之外,还有部分用例,主要是动词性短语+“的”,但是其中一项或几项是主谓短语+“的”,或者主谓短语是构成“VP的”的一部分。例如:

(10)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的;

(四)……的。

例(10)第一项是由主谓短语“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构成的,其他项(如第二项“拒绝……,对……进行消毒处理”)则皆为由动词性短语+“的”构成。再如:

(11)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的;

(四)……的。

例(11)第一项“的”字结构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其中前半部分“追逐竞驶”为动词性短语,而后半部分“情节恶劣”是主谓短语,主谓短语是构成“VP的”的一部分,其他项(如“醉酒驾驶机动车”)则皆为由动词性短语+“的”构成。

(二)外位语是谓词性短语

《刑法》(2017)中也有1例,其外位语不是“VP的”而是VP,即例(5),重抄如下:

(5)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例(5)第一项“犯罪情节较轻”是主谓短语,第二项“有悔罪表现”是动宾短语,第三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动宾短语,第四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主谓短语。皆为谓词性短语,即VP,而非“VP 的”。

(三)外位语是谓词性结构和名词性结构的混合

有些用例外位语不全是VP或“VP的”,而是某些项是名词性短语NP(指一般性的名词性短语,不包括“VP的”)。例如:

(12)第二百二十五条 ……: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附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例(12)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物品的)是状中短语、第二项(买卖……的)是动宾短语、第三项(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的)是状中短语,皆为谓词性短语,但是,第四项(即最后一项)与前三项却不同,是以“行为”为中心语的名词性短语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是在最后一项使用名词性短语,且是以“行为”为中心语的名词性短语。再看另一种名词性短语,例如:

(13)第一百七十条……: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例(13)的第二项(伪造货币数额……的)是主谓短语+“的”,第三项(有……的)是动宾短语+“的”,但是,第一项“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却是以“首要分子”为中心语的名词性短语。

对《刑法》(2017)“的”字提示句的外位语进行统计,结果如表4。

表4 “的”字提示句之外位语及其句法功能表

从表4可知,在38例中,外位语句法结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VP的”,一是VP,一是“VP的”与NP的混合。其中绝大多数是“VP的”,在38例中共有33例,占86.84%,VP只有1例,占2.63%。而“VP的”中大部分为动词性短语+“的”,共有20例,占52.63%;“动词性短语与主谓短语的混合”+“的”的,有12例,占31.57%;主谓短语+“的”的,只有1例,占2.63%。“VP的”与NP的混合共有4例,其中以“行为”为中心语的1例,以“首要分子”为中心语的3例。

“VP的”是由VP+“的”构成的,因此其实是在VP是否+“的”问题上出现了矛盾。具体而言,动词性短语既有加“的”的,也有不加的;主谓短语既有加“的”的,也有不加的。

四、相关规定

(一)相关规定

作为“的”字提示句的外位语,是否可以是名词性结构呢?如果是谓词性短语,要不要加“的”?早在2009年有关部门即出台《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9],其中“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是对该句式外位语的规范。摘录如下:

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的“的”字不能省略,其所列各项末尾是否用“的”字,根据下列三种情况确定:

8.4.1 所列项是名词时,不用“的”。

示例: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

8.4.2 所列项是主谓结构时,视为名词性短语,不用“的”。

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

8.4.3 所列项是动宾结构时,应当用“的”。

示例: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

“8.4.1”规定“所列项是名词时,不用‘的’”;8.4.2规定所列项是主谓结构时,不用“的”,但是,8.4.3却规定所列项是动宾结构时,应当用“的”。主谓结构与动宾结构同属于谓词性结构,这个规定说明,在处理谓词性短语是否加“的”的问题,是不一致的。《刑法》(2017)“的”字提示句的外位语,其用法受了该规定的影响。

(二)相关规定分析

根据吕叔湘、朱德熙的观点,同位成分“实际上指相同的事物的两个词或短语”[7]22,它们被重叠用在句子里,一个做句子的成分,另一个解释它。黄伯荣、廖序东认为,同位短语的前后两部分主要是名词性成分,前一部分也可以是谓词性成分,但整个短语都是名词性短语。[10]64例如“摔跤这种运动”(“动·定中短语”),其前项“摔跤”就是谓词性成分。外位语是一种复杂同位语的外置,在句内的位置为前项(提示成分是后项),由此推之,其可以是谓词性成分(即VP)。

1.“8.4.2”的规定

“8.4.2”规定“所列项是主谓结构时,视为名词性短语,不用‘的’”。谓词性结构包括主谓结构[8],主谓短语是谓词性短语,一般不把主谓短语看作“名词性短语”。那么,不用“的”的规定是否正确呢?因为前项“可以是谓词性成分”,主谓短语是谓词性短语,不必在其后+“的”。所列项是主谓结构时,“不用‘的’”的规定是正确的。例(5)(第72条第1款)没有加“的”是适当的,但例(9)(第198条第1款)加“的”是不适当的。

2.“8.4.3”的规定

“8.4.3”规定“所列项是动宾结构时,应当用‘的’”。其示例中的所列项皆为动词性短语+“的”构成的“VP 的”。余致纯[11]81、华尔赓等[2]264和陈炯[3]137皆曾把能做该句式的分列项看作“的”字结构的一项功能。外位语能否是“的”字结构?

从指称性上看,用“的”字结构似乎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就“的”字提示句而言,外位语可以是谓词性短语,其本身即可复指提示成分的核心“情形”或“行为”等,没有必要加“的”构成“VP的”。[12]“8.4.3”示例中第一项状中短语即“超出……从事非法经营”就是一种“情形”,第二项状中短语即“向……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则是另一种“情形”,其他项亦如此。外位语没有必要通过加“的”的方式指称化。

而且,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加“的”后容易引起歧义。8.4.3示例中外位语中的“VP的”离开了中心语,就是转指了。根据“VP的”的转指规律,外位语中动词后出现了表客体的宾语,“VP的”则转指动词的另一论元即行为主体,如第一项指“超出……从事非法经营”的行为主体即“企业法人”,第二项至第四项亦皆指相关行为主体即“企业法人”。如此一来,理解时就产生了歧义:根据句式的句法结构要理解为“情形”,而根据“的”字结构的转指规律却会理解为行为主体。其他类似用例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加“的”不是一个简明、准确的表达式。

3.“8.4.1”的规定

“8.4.1”规定“所列项是名词时,不用‘的’”。所列项(即外位语)是前项,为名词性结构,就词性而言,符合典型同位语对前项的要求,不必加“的”。但是,8.4.1的示例中的“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是否就是不同的“情形”呢?“情形”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情形”是指“事物呈现出来的样子”[13]1068。笔者认为,8.4.1的示例中所列项前应该有一个“是”字,例如:

(14)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是文物古迹;

(二)是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是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

例(14)中的名词性短语前加一“是”字,意义上才是完全吻合的,“是文物古迹”是一种情形,“是姓氏中的异体字”则是另一种情形等。直接用名词性短语实际上是省略了“是”,为简明起见省略也是可以的。

还有一种名词性短语即最后一项以“行为”为中心语,如例(12),抄录如下:

(12)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一)未经许可经营……物品或者……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非法经营……或者非法从事……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例(12)提示成分的核心是“行为”,而最后一项即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语义上倒是与提示成分十分吻合的,这最后一项实际上是兜底条款,是一项模糊性表达。如上述,所列项用“的”字结构则与提示成分语义上不相吻合,因此,可以将例(12)修改如下:

(15)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一)未经许可经营……物品或者……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非法经营……或者非法从事……业务;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例(15)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皆为谓词性结构,最后一项则是以“行为”为中心语的名词性短语。因此,外位语可以是“VP”(但不可以是“VP的”)和以“行为”为中心语的名词性短语的混合。这是一种含兜底条款的周延性表述。

五、结语

通过考察发现,“的”字提示句的外位语多为谓词性短语+“的”,是不适当的,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是值得商榷的。

法学家考夫曼等认为:“法律语言最好是确切的、简洁的、冷峻的和不为每一种激情行为左右的。”[14]293刘红婴在谈到特定表述模式的主要研究方法时认为,“考察特定语句模式的语言效率”是重要的方面。[5]99

“的”字提示句的外位语可以是谓词性结构,包括动词性结构和主谓结构;还可以是谓词性结构与以“行为”等抽象名词为中心语的名词性短语(最后一项)的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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