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光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合肥 230051)
EPC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行的一种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已在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推广这种模式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在发包、招标、合同签订、项目管理和工程结算等方面均有不同。
EPC是对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设计-采购-施工)模式的简称,即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施工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将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此种模式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整个项目工程的施工管理,但是并不参与项目设计。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业主、监理、专业分包商、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在各自范围内承担责任。
EPC与施工总承包模式主要内容比较见表1。
表1 EPC与施工总承包模式主要内容比较
2.1.1 EPC模式的优点
(1)能较好地降低项目成本、压缩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由于工程总承包商能充分发挥设计主导作用,有利于实现设计施工统筹安排,易于掌握和控制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2)业主仅用一次招标选择一个工程总承包商,不再对设计、施工分别进行招标。合同关系较为简单,业主对整个工程管理干预较少,工程实施全过程只需参与最后整个工程验收,不需要每个环节进行监督、事事过问,可以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同时组织协调工作量较小,工程实施过程中责任清晰。
(3)业主承担风险较低。采用合同总价和工期固定,业主的投资和建设工程工期相对明确,有利于工程造价和工程进度控制,过程风险转由工程总承包商承担。
(4)工程总承包商获利较多。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工程总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大,因而工程实际获利也较大。
(5)可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项目管理各方的优势,推动管理现代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
2.1.2 EPC模式的缺点
(1)采用EPC模式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耗时耗力。由于EPC项目大多为大型复杂项目,在选择工程总承包商时,往往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且一次性招标完成。业主为准备招标,一方面要做好前期资料准备,对工程项目描述要准确完整;另一方面,要给予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和研究资料,了解项目的情况。
(2)对选择的承包商要求高。采用EPC模式,其项目的不确定性增大,可变性也增强,因此对承包商抗风险能力要求高,要求工程总承包商能够进行准确的企业市场运营定位和成熟完善的企业运营风险防范手段。否则,一旦工程总承包单位管理或财务出现重大问题,项目建设也将面临巨大风险。
(3)业主控制力度较低。由于EPC模式的项目,业主主要通过工程合同对工程总承包商进行监管,而对工程实施过程涉及较少,直接参与度较低,因此业主对项目控制力度较低,其项目质量完全取决于EPC项目工程总承包商的技术经验和管理水平。
(4)采用EPC模式工程造价偏高。一方面,EPC模式项目招标对投标人要求高,选择投标人的余地较小,其投标的竞争性也相对较弱。另一方面,EPC项目承包商风险大、责任大,承包商在投标时,会考虑管理投入的成本、利润和风险因素等。综合起来,相对于一般发包工程,其工程造价偏高。
(5)采用EPC项目,工程总承包商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以合同约定自身已承担全部风险为由,不愿接受业主的监管和实际控制,从而使业主对项目失去控制。
2.2.1 施工总承包模式的优点
(1)有利于投资控制。施工总承包模式一般以施工图设计为投标报价的基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依据较明确,在开工前就有相对准确的工程造价,其合同价也较贴近实际,实施过程中也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
(2)有利于业主择优确定施工总承包商。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业主在招标时可以提供详细的图纸资料和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有足够的投标准备时间,投标工作也会做得更细致,各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业主选择优秀中标人的余地和机率大增。
(3)有利于建设工程的组织管理。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于将建设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单位的做法,合同的数量大为减少,有利于业主的合同管理,减少协调工作量,能够发挥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商多层次协调的积极性;在实施过程中业主也可较多涉及,加之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的多层次控制,施工质量的控制更加有利。
2.2.2 施工总承包模式的缺点
(1)建设周期较长。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往往要等施工图设计全部结束后,业主才能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其他建设程序也是一样,只有在一个阶段结束后才能进行下一个阶段的工作,使得项目建设周期延长,同时各建设环节的搭接也不利于工程进度的控制。
(2)工程变更增多,可能引发各种索赔。由于设计与施工相分离,在设计阶段考虑工程技术、安全等因素较多,而在工程经济、工程实际方面考虑较少。进入施工阶段,往往设计与实际不相符,甚至建设方案不可行,造成大量工程设计变更,可能引起各种索赔,不仅延长了施工进度,还增加工程实际成本和管理成本。
根据我国《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EPC与施工总承包模式招标时点和条件有所不同:
(1)EPC模式招标时点可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要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而施工总承包模式招标时点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
(2)EPC模式招标条件为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而施工总承包模式不仅具有EPC模式招标的条件,还须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EPC模式招标对投标人的要求是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还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的能力,以及与拟发包工程项目相类似的设计、施工业绩。项目负责人可为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
施工总承包模式招标,根据项目招标范围的不同,一般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相应等级的施工单位资质,如果是联合体投标的,要求最低等级资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只能为注册建造师。
(1)EPC模式招标文件的编制,所依据的政策法规与其他模式基本相同,可采用的示范文本是201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施工总承包模式招标文件编制采用的示范文本是200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2)EPC模式招标涉及整个项目的各个阶段的工作,其评审因素不仅关系到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组织,还要增加建筑或工艺设计方案、设备材料采购、设计与施工的配合方案,以及投资、进度、质量、成本和安全、文明、环保等全面控制措施等因素。施工总承包模式仅注重施工阶段,因此招标的评审因素主要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项目管理机构及装备水平,以及投标报价等。采用综合评估法,其分值权重是技术标与商务标分别为30%、70%。
EPC模式合同签订目前国内没有通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的内容与施工总承包模式有很大不同,有关合同形式、设计与施工协调、设备及备件确定、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及临时验收起点确定条款等,均要结合EPC模式特点和项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施工总承包模式合同签订采用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固定格式,专用合同条款可以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谈判,予以修改、补充。
EPC模式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业主与工程总承包商按签订的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工程结算相对简单。施工总承包模式虽根据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但清单项目单价固定而工程量却据实结算,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经业主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确定。有关工程价格调整和风险承担,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国家政策才能确定。
EPC模式招标人重点关注以下几点。一是工程总承包商的风险承担能力。由于EPC模式,项目的不确定性较大,其工程总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增大,如果工程总承包商抗风险能力较弱,将直接导致项目建设的风险增大。因此,招标人关注工程总承包商是否能够有成熟完善的企业运营风险防范手段以及顺畅的企业融资渠道和较强的融资能力。二是工程总承包商是否具有项目管理经验和能力。EPC项目业主关注整个项目的效益,包括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项目投资和项目运行,工程总承包商担负着整个项目建设与运行重任,其管理经验和能力直接决定着项目建设的好坏。
施工总承包模式招标人重点关注以下几点。一是工程变更的处理。由于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剥离,施工总承包商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产生价款调整,甚至引起索赔,因此招标人需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明确设计变更的条件、原则和范围,以及变更应遵循的程序和管理办法。二是设备材料的采购和管理,防止以次充好,影响工程质量。三是工程分包单位的选择。对于施工总承包商存在将非主体工程再次分包,其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分包合同签订是否规范,分包费用如何支付,分包工程质量和进度如何控制等,都是至关重要,否则直接影响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影响整个建设项目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