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犯罪的特性与治理路径

2020-06-15 07:28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保健品诈骗犯罪

黄 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一、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犯罪之现状

中国产业信息网数据显示,我国2018年60岁以上人口约为24949万人,占比17.9%,而到了2020年该数值可能上升至25500万人。[1]虽然人口老龄化对绝大多数经济产业的发展传递出负面信号,却为我国老年人保健品市场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2016年,我国大陆保健品行业市场规模达到2613.3亿元,2017年市场规模已经增至2938.9亿元,同比增长了12.46%,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该行业发展趋势,预计到了2019年我国保健品市场规模将突破3500亿元。[2]

人口老龄化给保健品行业发展带来市场红利的同时,也暴露了其“野蛮生长”后所诱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特别是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的犯罪模式,其手段更是层出不穷,社会影响相当恶劣,严重地侵犯了老年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统计数据显示2001-2014年利用保健品实施诈骗的刑事裁判案件约277起,而到了2018年,仅此一年裁判案件就达到532起,可见近年来保健品诈骗案件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且走势与保健品市场规模的发展相趋同(见图1)。

图1 2015-2018年保健品诈骗案件裁判案件走势图及60周岁及以上人口数走势图

其中仅就2019年所统计的327保健品诈骗案件中,涉老年人的诈骗案件就有240起,其占比约82.5%①统计截止于2019年10月底。。

值得关注的是,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犯罪在学术界并未引起足够的关注,通过CNKI以“老年人”、“保健品”“诈骗” 等关键词为主题进行搜索,所检索的文献共计64篇,剔除其中新闻期刊,其中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论文仅5篇①,显然,对于这类新型诈骗犯罪的研究尚未形成规模与体系,甚至于是一个较新的领域。相较而言,实务部门却早已认清该类犯罪的严峻形势,2018年,公安部就统一部署过多省联合的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的专项打击行动,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19年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依法审理利用保健品、投资理财诈骗老年人等案件,严惩坑害老年人的犯罪行为的要求。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全民养生保健浪潮的社会背景下,只有加强公检法机关的管控措施,提高潜在被害人的防范意识,二者共同推进,以适应这一全新的犯罪模式,整合各行政监管部门、家庭、社会等多方力量,保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更新治理方式形成打击合力,才能标本兼治从根本上遏制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犯罪的蔓延,治理此类犯罪于方兴未艾之际。

二、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犯罪的特性

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手段与人口老龄化的特殊社会需求相碰撞而产生的新型犯罪,尽管其独特属性在刑法规制上无从体现,但就犯罪本身的社会背景、犯罪手段、犯罪对象以及社会危害性与传统诈骗犯罪却有着较大差异,因此,亟待通过类案对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的犯罪的特性进行梳理总结。(为此下文在对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犯罪解构与分析的同时,选取6个典型案例作为参照,详见表1)

(一)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专业化

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迎合被害人的需求,所采取的诈骗手段形式多样且不断翻新,在犯罪的表现形式上主要分为4种:一是采取发放免费小礼物、生活用品等形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借此骗取被害人购买保健品的押金。二是冒充医学专家、养生大师,组织老年人参加免费“健康讲座”,诱骗参会人员高价购买其产品。三是以普通保健食品或虚假产品,虚构其医疗功能,夸大药用价值来迷惑老年人。四是以高价购买保健品投资入股为名义进行欺诈。但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多变,大致可概括为以下两种模式:

表1

1.威逼。通过专家讲座、免费体检等形式,在所谓的专家和高端仪器的诊断下,故意制造出老年人出现不良的身体状况、病情恶化的虚假检验报告,使参与体验的受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对自身真实的身体状况出现错误判断,随即现场的“专家”就会乘势向受害人虚构、夸大其所推荐的保健品的疗效,通过洗脑式宣传迫使受害人在恐惧心理的支配下购买其产品。

2.利诱。犯罪行为人借助市场化的营销模式,抓住老年人注重医疗保健且防范辨识能力较弱的特点,通过赠送小礼品、免费体验、旅游参观等形式在获取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后,在主持人引导和现场氛围的烘托下开展“亲情攻势”向受害人嘘寒问暖,甚至于在大量案件中出现现场认 “干爹”、“干妈”的情形,[3]在受害人完全放松戒备并获取其信任后,以关心被害人健康为名义诱使其自愿地高价购买所推销的保健产品。(见图2)

图2 涉老年保健品诈骗案件基本犯罪模型

(二)犯罪形式的组织化

对威科先行网所收录的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发现,其中,绝大多数参与犯罪的被告人在4人以上,在2019年4月武汉市江岸分局专项整治中所打掉的一个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诈骗团伙里抓获86名涉案人员。[4]同年7月,烟台市公安局所针对的一起利用保健品会销方式诈骗老年人案件中58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显然,较之于一般诈骗犯罪,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犯罪往往团伙作案,且内部有着明确的分工。鉴于此类犯罪案件大多情况下其外在表现形式多为正常的保健品营销行为,仅凭某一个或者几个犯罪分子,很难完成保健品“销售”的正常运营,且其自身需要借助社团、组织机构等形式为其打造合法、权威形象,因此在公安机关破获的保健品诈骗案件中多伴随着出现名目众多的保健品科技公司或者虚构的某些民间养生、老年人协会等组织机构,而且在大多数受害人看来,工作人员越多组织机构就越正规,在大多数案例中的老年受害者正是基于这一朴实直观地认知而放松警惕。而在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中无论行为人采用的是“威逼”还是“利诱”都需要大量的前期犯罪准备工作,其中就包括必要的人力成本投入以维系犯罪活动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剧本”推进,因此整个犯罪过程存在着大量的角色扮演,如参加组织义诊的专家工作人员、健康讲座主持人、鼓吹虚假疗效的“患者”以及烘托现场氛围的“托儿”等,这种犯罪成员之间的明确分工与高度配合必然需要一个成熟严密的组织结构进行指挥和协调。

(三)犯罪活动的公开性

绝大多数的侵财类的刑事案件其作案过程都是相当隐秘的,为避免留下犯罪线索往往会尽量减少与被害人之间的接触,与之相反,鉴于前文所述的特殊犯罪手段,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犯罪活动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商品营销模式,且由于当下老年人通过电子商务进行消费的能力和规模均受到认知水平和发展状况限制,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营销依旧以传统的展销、会销、上门推销等接触性推介为主,而这类营销模式本身就必须公开进行,并且在作案对象的选择上并非点对点模式下针对某一明确具体的老人,而是在接触到的众多“潜在客户”中寻找可侵害对象,所以犯罪分子不仅是公开作案,而且在此基础上大肆宣传广而告之,在个案诈骗成功率一定的情况下,所能吸引更多老年人的参与活动,就越能扩大“潜在客户”的基数,以期获取更多的犯罪收益。同时借助于广告公开宣传使得受害人对于所鼓吹的养生机构、科技公司等幌子深信不疑,有的甚至不惜租用高档写字楼,在街面繁华地段租门店设立招牌,让受害者误将这些经过包装的犯罪组织当作是合法的大公司、权威机构,进而对于所推销的产品更是深信不疑,在类似案件发生后,甚至有老年人依然坚信这么大的公司肯定不会欺骗他们①被骗人:C某,男,72岁,农民,住址:黄冈市团风县,调研时间2017年8月5日,本次调研基于为被害人C某报案笔录。。正是犯罪前期活动与正常经营行为无异,且没有具体的被害人,所以犯罪分子无须忌惮公安司法机关的介入,后期犯罪时机成熟立即骗取受害人的财物,随即逃离作案地,因此就涉老年人保健品犯罪的整个过程而言,可谓是敲锣打鼓正大光明实施诈骗。

(四)犯罪影响的涉众性与人员的流窜性

2019年由公安部组织指挥的“6·15”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专案中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0余名,牵扯出相关类似案件211起,案件覆盖浙江、江西、广东等15个省市,其特点呈现出明显的涉众性与流窜性。

1.涉众性。由于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犯罪的前期大多都是采用赠送礼品、免费体检、养生讲座等方式吸引老年人的参与,相较于一般的诈骗犯罪活动而言,此类犯罪中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基于犯罪成本的考量,此类犯罪模式在犯罪对象的选择上往往以“点对面”,即具体实施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并非针对某一具体的对象,而是针对一类潜在受害群体所实施犯罪行为,因此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与传销案件、非法集资诈骗案件相类似,都属涉众型犯罪。

2.流窜性。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的流窜性主要基于此类犯罪活动公开性,由于犯罪过程中的各种宣传以及危害后果涉众性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影响,导致作案后犯罪信息大量暴露,犯罪人员出于规避犯罪风险因素的考虑,其再次作案的过程中会刻意远离原犯罪地或者相邻地区,如表一尹某、廖某等保健品诈骗案中该犯罪团伙活动轨迹就横跨江苏、上海、浙江等多地。

(五)犯罪后果的多重法益侵害性

传统诈骗案件其刑法意义上所侵害的法益一般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因此在刑法规制上并不存在过多的争议,但是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则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借助保健品为工具,通过编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人的财物属于典型的侵财类犯罪,另一方面,所针对的侵害对象,多为年老体弱、本身就患有疾病的老年人,作案过程中,冒充名医专家、养生大师提供免费诊断,虚构被害人身体存在疾患的事实。而后鼓吹其所推销的保健品疗效,导致受害人高价购买使用而耽误医治,如在2019年侦破的武汉特大保健品诈骗案中,据被害人卢某所述:其在犯罪人员的诱骗下先后购买了10多万元的各类保健品,用保健品替代原来医院所开具的药物服用,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加重了,如今卢某都无法起床了。[5]显然,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中部分犯罪手段已经符合《刑法》第336条所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构成,所侵害的法益已经涉及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与此同时,此类犯罪作案过程中必须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市场行为,作为犯罪工具的保健品依旧属于《食安法》、《保健食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范围,在所选取的473份保健品诈骗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时发现,其中有101份判决书的案由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相当比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六)犯罪后存在大量的案件黑数

由于任何药品、保健品的效果均不可能立竿见影,所以保健品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从短期的使用环节也无法充分反映,而被害人经过一定的使用周期发现没有任何疗效时,犯罪分子早已不知所踪。鉴于受害人身体机能的衰退,观摩能力迟钝,记忆力下降,抽象思维能力降低,案件经过一段时间后难以进行完整性回忆,许多受害老年人自认为报案也无法挽回其损失,大多自认倒霉。即便是报案后,由于发案时间与报案时间间隔较长,已经时过境迁,犯罪现场已经遭到破坏,许多有价值的犯罪线索已经灭失,同时,被害人自身难以详尽地向公安机关表述案发经过,侦查人员无法全面了解犯罪事实,导致案件在一时之间难以侦破。

此外,受害老年人特殊心理也是其不愿意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原因,一方面,基于虚荣心、好面子的考虑,害怕同龄人的嘲笑。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小礼品先吸引消费者,当受害人放松戒备时开始实施诈骗高价出售保健品,因此被害人一旦报案,其遭遇往往会成为同龄人群的笑资甚至被贴上贪小便宜的标签,且老年人相较于青年时期更趋向保守、自尊心强,[6]故而在此类案件中对于报案存在着心理上的抗拒。另一方面,害怕儿女责备、担心。有的受害人本身经济状况不好,依靠子女补贴生活,发现自己受骗后觉得愧对家人而陷入自责和不安,以至于不敢告诉亲人、不敢回家也,更不肯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导致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数和隐案等待发现。

三、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高发的原因

(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银发浪潮”的兴起,依托保健品市场需求引发犯罪的嬗变

基于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比重及变化趋势,预计到2022年,老龄人口将达到2.6亿人,将占人口总数的20%,我国将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7]根据 《中国老龄产业发展报告》 数据显示,预计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群的消费潜力将增长到106万亿元左右并占到GDP比重的33%,中国将成为全球老龄产业市场潜力最大的国家。[8]且有调查显示60%的老年人存在保健品的消费,其中经常使用保健品的约21.9%,这一比例也会随着消费者年龄和收入的增长而提高,[9]显然对于老年人而言,人生步入暮年,身体的免疫力下降,病痛的耐受力减弱,对于疾病与死亡有着强烈的恐惧,因此对自身的健康状况额外关注,相较于服用药物治疗疾病而言,借助于保健品增强体质预防疾患其成本更低,所以保健品满足的是老年人消费群体的生理、心理以及经济上等多方面的需求,与此同时犯罪分子同样将视野投向了老年人保健品市场,期待在大量商机中乘势分一杯羹。

(二)保健品市场监管体制不够完善,监管部门各自为战,导致行政监管效率受限

依据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关于我国保健品市场企业规模状况分析,尽管近年来我国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市场发展迅猛,但是在行业规模结构上以中小企业为主导,生产者过于分散,且相较于医疗器材等产业而言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在市场监管上出现成本高、难度大的困境。相较于一般食品,保健品的消费规模和使用情况都十分有限,难以出现大规模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因此在市场监管上主要集中于常规类消费食品,这就容易出现“抓大放小”的情况,囿于专业人员匮乏、部门技术滞后,对于保健品市场的监控相对被动,食药、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看似分工明确,但未建立有效的互通机制,[10]虽然建立了“九龙治水”的监管机制,但却形成了“群龙无首”的尴尬局面,反而为保健品犯罪活动留有一定的真空地带,这种多头执法,交叉监管的模式不仅使得监管效率低下,更浪费行政资源,必然无法适应保健品市场的变化发展。

(三)老年人接收保健品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文简称《食安法》)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对保健品的界定,所谓的保健品可概括为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正是鉴于保健食品本身具有保健、补充维生素与调节机体功能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功能的界定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较为相似,这也为以保健品冒充药品实施诈骗行为提供了客观条件。虽然我国早在上个世纪末为了规范企业对保健食品标识的使用就已经根据当时的 《食品卫生法》(2009年废止)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制定了《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且其中第3条明确禁止保健食品通过任何形式暗示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误导消费者,在保健品的外观上必须设置显著标识,但对于绝大多数老年人而言,仅从外部包装与产品说明书无法进行有效辨别。在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中,之所以一再有被害人上当,关键在于大量老年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缺乏保健品基本的法律常识,产生对保健品与食品、药品本质上的认知偏差。并且在信息获取的过程中,老年人对新事物的接受处于弱势地位,对一些高新技术、相关政策法规缺乏了解,对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缺乏防范意识。[11]而犯罪分子正是在交易过程中不断强化老年人对保健品相关信息匮乏的不利地位,通过虚假宣传错误引导使之上当受骗。

(四)空巢现象加剧了老年人的孤独感,在渴望关怀与交际的心理驱使下放松警惕

根据民政部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家庭空巢率已经超过50%,其中农村家庭空巢率约37%,城镇空巢率约70%。当下,大量老年人空巢独居,缺乏照顾的情况大量出现,对内子女忙于工作无暇与老人交流,对外由于老年人身体的功能已经衰退,行动迟缓对外交流接触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且在离开常年的工作岗位后社会的认同感明显下降,因此,空巢家庭的老年人普遍有着强烈的孤独寂寞心理,而孤独感会让老年人更加渴望与他人的社交,进而增加老年人与陌生人交流的意愿。[12]诈骗分子通过邀请老年人参加免费的旅游观光、养生健康讲座等活动丰富了其精神生活,同时在各种嘘寒问暖的情感攻势下让老年感受到了久违的关怀,在情感上获得了受害人的认可与信任,使其对诈骗行为放松了戒备,一些深受感动的受害人反而主动帮助宣传,心甘情愿地陷入这些“比亲人贴心”的诈骗分子的圈套。[13]2017年广州荔湾区警方在侦破一个保健品诈骗团伙中发现受害者全部都是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并且其中大多数来自空巢家庭。

四、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犯罪的演变趋势

(一)向涉众型经济犯罪转变

绝大多数老年人辛苦工作几十年光荣退休后,相较于年轻人而言不仅没有车贷房贷的后顾之忧,而且往往都有一定数额储蓄以备养老之需,同时,由于离开了工作岗位收入来源开始变得单一,出于保值、增值等因素的考虑,老年人开始作为投资理财群体向金融市场提出了越来越多的需求,尝试用自己的养老金投资理财。因此犯罪分子开始将老年人对保健品消费与投资理财的双重需求进行整合,变异出全新的涉老年人的保健品诈骗手段。在对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2019年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裁判文书进行统计时发现其中已有20余起案件其案由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由于老年人群对于投资理财信息获取的渠道有限,且相关知识匮乏,一旦犯罪分子打着销售保健品的幌子诱骗被害人投资,将会对老年人产生特殊的吸引力,而这类犯罪最为典型的形式为两种:

1.向集资诈骗犯罪转化。犯罪分子通常以购买保健品高额返点或购买保健品入股投资承诺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其产品。在梅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①参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皖01刑终955号中,犯罪行为人梅某通过设立安徽爱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经营养老、保健品为由,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向中老年人发放免费劵,以获取信任后与之签订投资协议,承诺年收益13.5%,并按期返还积分通过积分可以购买本公司的保健用品,截止到案发梅某通过上述方式吸收资金共计2217万元。

2.向非法组织传销犯罪转化。这类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往往以购买保健品、投资为陷阱,通过消费返点、返利为诱饵,借助于免费体检、养生讲座接近受害人后进行洗脑式推销。如在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案②参见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陕08刑终441号中,犯罪行为王某通过对其公司保健品推销宣传,鼓吹该产品可以医治各种疾病,对老年人进行体检后将购买其产品的人员发展为公司会员,利用“百万百岁老翁”等夸张口号,鼓励会员再拉拢、发展新会员,并按照比例派发资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共计35人,已经形成了7个层级。

(二)向非接触性犯罪模式转变

伴随着我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不再是年轻人专属的消费方式,根据 《老龄蓝皮书: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报告(2018)》数据显示我国经常上网的老年人群体,通过互联网炒股和网上购物的比例分别为14%和12.4%,报告中指出网络购物在老年人群体中的普及为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传统老年人保健品市场中企业的销售渠道结构也在发生着改变,截至2018以前直销模式占据老年人保健品市场的47%左右,其次是通过药店商铺模式渠道,比重为18%以上,随着移动互联网与电子商务在国内的快速发展,老年人保健食品行业的网络销售渠道的占比显著提高,2018年网络销售渠道占比已达到31.6%。[14]鉴于老年人保健品市场销售模式的重大调整,犯罪分子同样“顺势而为”,在涉老年保健品诈骗犯罪模式上也出现了新的变化。由于此类犯罪在形式上借助于传统展销、会销和上门推销等直销模式,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必然会通过正面的交流建立犯罪物理空间上的接触。而当犯罪分子一旦借助于网络平台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实施诈骗时 (如表一中王某、田某等诈骗案),犯罪分子与受害人之间根本不存在直接地接触,也不存在具体的犯罪物理空间,因此这种犯罪模式的转变往往呈现出一定的智能化,极大地增加了侦查人员发现案件线索,调取证据的难度。

五、涉老年人保健品犯罪的治理路径

(一)立法先行,规范保健市场,提升监督合力与效果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关于保健品监管领域的专门性法律,尽管现行的《食安法》、《保健品管理法》、《广告法》对于老年人保健品领域均存在相关规定,但大多属于技术性、附带性规定,即使湖北、浙江、上海等地先后出台地方性保健品的监管法规,但由于效力层级的原因使得具体执法受到限制,且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本身极强的流窜性,加之行业标准上存在着地域上的差异①如目前国内尚缺乏健全的药用植物保健功能评价体系,各地标准不一,往往只能根据产品所含有的成分来推测其生理功能。,因此现实情况亟待推出一部统一的监管法规。与此同时,在立法监管上要制定更严格的标准提高保健品行业的准入门槛,建立不断完善的企业资质审核机制。借助明晰的法律行业标准,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规范使用保健品概念、标识,并形成从产品原材料到生产加工再到销售流通多环节的质量监管体系,通过细化《保健品管理法》、《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中的技术性规定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事后监督的法律规制层面,以立法的形式厘清审批、监督、处罚各方面的职责权限,避免争权诿责现象,确保食药、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能的发挥,全面覆盖保健品行业领域,形成高效的监管合力让监管真正落实到位。建立产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于保健品广告的虚假宣传严格管控,加大对领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建立常态化的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大幅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二)宣传教育,拓宽信息渠道,减少消费不对称因素

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发生的最直接原因就是受害老人往往缺乏最基本的保健品相关知识,而犯罪分子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占据信息高地以诱导其上当。所以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关键在于帮助老年人掌握更多的保健品相关信息,避免在消费过程中身处犯罪分子所刻意制造的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因此亟待加强对老年人群体的养生保健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根据国务院多部委联合出台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维权工作意见》要求,要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宣传教育,拓宽老年人对外信息获取渠道,打造符合老年受众特色的系列宣教活动,通过俗易懂的方式“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防骗”。同时应当广泛开展以政府主导、民间组织参与、社区为中心的老年人维权、法律咨询援助服务活动,在增强老年人群体防骗能力的同时也提升了法制意识与维权意识。

(三)弘扬美德,推进精神养老,关注老年人心理状况

尊老敬老一直以来被视作中华优秀传统,古人强调“孝悌之义”,有着“亲亲,仁也”的思想主张,在当代社会,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相较于过去老年人在物质生活、医疗卫生等方面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由于大量空巢家庭的出现,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却受到了极大的忽视,在孤独感的影响下,犯罪分子通过营销手段与之建立非正式的社交关系不断增加了老年人被骗的可能性。因此,在治理涉老年保健品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关注老年人的心理状况,推进精神养老,倡导全社会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的宣传与践行,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上升为了一项法定义务②参见《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不仅应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更应尊重老年人的内心意愿,理解个人行为和生活习惯,多与老年人交流沟通保障老有所乐。弘扬传统美德,做足老年人的精神支援工作,建立起以社区为平台的现代化养老体系,通过政府整合社区养老资源,组织社区公益陪护,特别针对空巢老人进行定期接触,家访电话沟通,满足其社交需求。配备一系列的老年社交活动中心,帮助老年人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消解负面情绪,通过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文娱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世界,满足其心理需求。

(四)侦控并重,整合情报来源,提升预警打击能力

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之所以侦破难度大,主要原因在于犯罪情报获取不及时而贻误侦查战机,鉴于案件的公开性特征,在犯罪活动初期,异常的营销行为就对犯罪信息有所暴露,而由于表现形式的合法性导致其往往容易成为获取犯罪情报的盲区。相较于公安机关,食药、工商、城管、税务等部门在该领域对信息的把控更为敏感与及时,加强部门联动的日常信息传递在类案预防上尤为关键,食药、工商、城管、税务等行政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所发现的针对老年人群体异常的保健品销售活动应及时通报辖区公安部门进行重点监测,同时公安机关结合对辖区出租办公楼、会务酒店、宾馆会场等场所的日常治安巡查,对未经注册民间组织和没有备案的大型聚会活动进行重点核查和监控,发现疑似犯罪活动后侦查人员可乔装侦查暗中介入,全面掌握犯罪证据,摸清犯罪人员以及组织架构后开展抓捕,以达到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的打击成效。对于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追踪,应当充分利用治安管理系统对案发时间段辖区内异常旅馆住宿信息进行排查,根据具体案件对可能存在的保健品邮寄物流信息进行研判倒查,并加大对犯罪现场周边的调查走访工作,利用好媒体宣传鼓励受害老年人主动报案拓宽线索来源减少犯罪黑数。基于犯罪饱和理论,一定环境与犯罪数量之间的比例是相对稳定的,对于犯罪的打击行为不会减少犯罪的发生,只会使犯罪转移到其他地区,或者其他行业或者以另一种形式继续存在。[15]所以在案件发生后应当及时向犯罪周边地区公安机关做好相应的刑事通报工作以压缩犯罪分子潜在的活动空间,切实做到侦防并举。

六、结语

相较于传统诈骗案件,涉老年人保健品诈骗案件是“银发浪潮”下老年人保健品市场蓬勃发展与滞后的养老体系所结合的产物,其具备了更为复杂的社会属性。而作为一类全新的诈骗犯罪模式,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应随势而制,根据案件的特性拓宽犯罪情报来源,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工作,在把握犯罪规律的基础上,积极应对类案的各种演变及发展趋势,以掌握案件侦查的主动权维护老年人的权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另一方面,涉老年保健品诈骗案件的社会性就决定了其治理任务绝非公安机关一家之职责,作为一个社会问题终究需要全社会共同应对,子女家庭社会同样应当担当其相应的职责,推进现代化的养老体系建设,关注老年人的内心世界,帮助老年人远离精神孤独,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方能从源头防止涉老年保健品诈骗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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