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昌浩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较强的市场交易方式,以优胜劣汰为准则,从而达到对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但我国的招投标管理制度仍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串通投标犯罪依旧猖獗,行业内部甚至出现了“十标九串”的说法,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秩序。一些职业串标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排除合理竞争,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容易引发诸多衍生犯罪,给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隐患。2019年10月29日始,笔者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调研团队赴L省F市开展调研工作。本次调研旨在复盘F市“三供一业”特大串通投标案件侦查的全过程,借此了解此类犯罪的典型手段和侦查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与问题,并以个案为切入点,提炼有益战法和先进经验,为行业生态的全面把握创造条件,实现对类案侦查对策研究中的新突破。
串通投标是招投标制度中的一个专业术语,是指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致压低或抬高投标价格,操纵特定利益相关者中标,以限制竞争的形式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我国的《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对串通投标的行为都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近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猛,招标采购范围不断扩大,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多,加之行政监管不到位,催生了各类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具体表现出以下特征:
笔者试图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所记录的串通投标案件裁判文书的数量变化,推测近年来我国招标投标行业出现的各类串通投标犯罪的发案趋势。尽管串通投标犯罪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数,但“中国裁判文书网”汇集了全国范围内各级法院审理的串通投标案件的裁判结果,以审判数量变化倒推发案趋势,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具体操作方法为:使用高级检索功能,在全文检索项目下勾选“判决结果”并输入关键字“串通投标罪”,将案由勾选为“刑事案由”,裁判日期设置为“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输出的结果为某一年内以“串通投标罪”定罪的裁判文书数量。通过上述方法,获得2014年-2019年串通投标的裁判数量:2014年全年裁判文书为128篇,2015年为121篇,2016年为213篇,2017年为244篇,2018年为334篇,2019年为504篇,可以明显看出,我国的串通投标犯罪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如下图1所示:
图1 2014-2019年串通投标案件裁判数量变化趋势
为了排挤和打压竞争对手,在激烈的竞标角逐中获得更大的优势,串通投标多采用团伙作案的方式。这些职业串标人凭借与当地招标单位和招投标从业人员形成的盘根错节的关系成为投标者相互串联的纽带,通过借用资质或者挂靠的形式,从背后操纵其他有资质的企业以统一低价或者统一高价的进行围标报价。一些职业串标团伙利用串联勾结的方式排挤合法经营的企业,抢占市场份额,不与之同流合污的企业很难获得中标机会。如南京警方近日破获的一起案件,嫌疑人周萍是一支施工队的包工头,有着多年建筑工程施工和招投标经验,本身没有投标资质,通过鼓吹与招标单位的“内部关系”确保中标、挂靠资质获得高额“管理费”的方式,成功拉拢通州建总、南通三建、南通二建、金陵建工、江苏顺通等5家公司参与围标。周萍操纵通州建总等5家公司统一虚报高价,拉高了参与投标的共9家公司的报价平均值,使正常投标的其他4家公司报价低于最低限价,成为废标。[1]
这些职业串标团伙长期盘踞在当地,实际控制了某一行业诸多有资质的优质企业资源,一遇到有利可图的招标项目,必蜂拥而至,群起攻之。有资质的企业获得1.5%-2%的“管理费”后,派人参与围标活动,中标后再将工程交还给职业串标人处理。这些职业串标团伙极少自行组织施工,而是按照“业内标准”,以项目标的额4%-15%的价格再次卖出,回报率甚至超过了正常施工的利润回报。长此以往,一些有资质的企业看中了参与围标所带来的巨额黑色利润,便不再组织承揽任何实体工程项目,而是出卖资质供他人围标使用,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1.滋生腐败现象
串通投标案件动辄数亿元,且多为市政工程、道路施工、桥梁建设等公共建设项目,牵涉人员往往涉及政府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滋生腐败现象。部分串标人为了提高中标几率,谋取不法利益,向评标专家和招标机构负责人行贿,实现评标过程中获得更高得分的非法目的。如2018年四川遂宁打掉的串通投标“四打团伙”案件中,当地住建委、发改委部分领导干部漠视国家法律法规,监守自盗、参与分成,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评标专家受贿后全力保标,36名党员干部被立案侦查。[2]
2.导致安全责任事故
串通投标犯罪团伙通过暗箱操作,窃夺中标资格,然后再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赚取巨额差价。这一系列违法操作实际提高了下游承建单位的承建成本,为了获取利润,下游承建单位不得不压缩建筑预算,在项目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由此催生出大量的“豆腐渣工程”。实践中,将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的现象大量存在,这些实际建筑作业人员大多没有行业技术资格证,或缺乏系统性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证。许多工程施工项目都是重点市政工程,即使监理单位发现了施工资质缺失的现象,为了保证项目推进的总体进度,监理单位亦不敢出面制止。[3]
3.聚集黑恶势力
串通投标犯罪极低的犯罪成本,使得众多犯罪团伙为这块“黑色大蛋糕”趋之若鹜。一些黑恶势力团伙为了牟取不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其他投标单位退出竞争、接受特定条件或参与围标活动,社会影响恶劣。2018年5月,在杭州警方打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以虞某为首的黑恶势力长期盘踞在杭州市滨江区,该团伙实际掌握多家建筑工程企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活动,达到串通投标、强揽工程的目的,非法控制滨江区土方工程、市政绿化等多处施工项目。
4.存在其他风险
建筑行业有个不成文的规则,在工程承包前要先进行垫资,在上游利益已经被串通投标行为高度压榨的情况下,实际施工方还要承担巨额的垫资风险和债务负担。实践中,基层实际施工单位多为民间施工队,其流动资金稀缺,往往抗风险能力较差,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难以得到适时和妥善的解决,由此产生的农民工罢工、聚众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存在严重的涉稳风险。
基于上述分析,招投标行业确实存在着较大的串通投标犯罪风险,但通过知网文献检索发现,以往对串通投标的研究数量较少,且多集中于案件通报和法律定性,对侦查研究鲜有深刻论述。本次调研,我们通过深入侦查办案工作实际,采用集中座谈、一对一的专业访谈和参观、实战观摩等形式,力求还原L省F市“三供一业”串通投标案件的完整过程,厘清办案人员整体思路和其中遭遇的现实困境,做到及时总结和有效借鉴,为招投标行业生态治理和串通投标类案侦查理论研究的更新完善,提出对策和建议。
在F市经侦支队集中座谈中,F市经侦支队支队长全面介绍了“三供一业”特大串通投标案件的背景情况:“三供一业”项目,即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项目。2018年,F市开始对老旧小区进行翻新改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在“三供一业”项目招标过程中,一些企业涉嫌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进行暗箱操作。“三供一业”项目事关民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抽调市纪检委、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前期调查。2018年12月10日,F市经侦支队总结联合调查组前期初查情况,正式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
调研期间,警院调研团队还专门对参与案件侦破的市住建委招投标办公室特邀技术专家进行访谈。专家访谈主要集中在当前F市招投标行业存在的问题、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监管工作面临的挑战、公安机关经侦民警办理串通投标案件应当学习的内容、对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完善建议等方面。访谈中,专家系统完整地介绍了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的全环节,并就上传标书的IP与MAC地址锁定、专家库随机抽人评标、招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流转过程、以及招标代理的作用和角色等一系列专业问题作出了深入细致的解答。
在案情演示过程中,主办侦查民警采用回溯式的侦查理念对案件事实抽丝剥茧,先将中标候选人作为对比主体进行研判,抽取了两个标段进行对比,通过对标书的比对分析,发现存在多家投标单位清单报价异常接近,明细项报价异常相同的情况,都是不同单位标书由同一人编制的明显特征。那么这些公司的标书通过什么人制作的?背后报价又是谁控制的呢? 如果之前研判出的公司确实存在确实存在串标、陪标的违法行为,那么其办理保函的费用,是否由背后的操控人统一支付?根据以上这个线索,办案民警开始对保函办理的资金开展了分析研判工作,至此,发现了李某春等人存在有重大的作案嫌疑……主办侦查民警专门通过可视化演示形式,将嫌疑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和关联账户情况给调研团队作出清晰地展示,并讲解了对嫌疑人李某春话单分析的全部过程。并就F市“三供一业”串通投标案件有无行业潜规则、犯罪嫌疑人背后有无保护伞、本案中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等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在数据时代条件下,各类信息、数据以不同的形式爆炸式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如果无法实现对海量数据信息的高效分析和处理,就难以挖掘其中有价值的线索和情报,严重制约案件侦办效率。F市经侦支队民警在案件侦办初期,从建筑部门调取了涉及29个标段140家投标企业参与的2500多份工程标书,每一份标书均在百页以上,每一页的报价表格中都有无数个不同类型项目的明细报价。每个投标单位在不同明细项下的投标报价是否存在高度近似现象,成为判定标书是否涉嫌造假、投标单位是否涉嫌串通报价的关键要素。面对如此巨大的数据比对作量,单纯依靠人力进行比对几乎不可能完成,给传统模式下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
串通投标嫌疑人多为盘踞在某一行业的惯犯,其中的参与者、实施者早已形成了高度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嫌疑人之间的串联方式已经从传统的“熟人线下串通”逐步演变为不特定的对象之间“线上串通预谋”和“线下勾连”相结合的方式。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人流、资金流、信息流高效运转,犯罪行为愈发隐蔽,如果没有内部知情人员举报揭发,监管部门很难发现线索。[4]更有甚者,串标嫌疑人大多具有高度的“职业素养”,为了逃避违法打击,大多会刻意切断犯罪行为痕迹之间的联系,如F市这一案件中,嫌疑人使用非本人身份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交易,增加了获取犯罪证据的难度。
为了提高招标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国务院早在2011年就颁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在这一背景下,投标单位需要提前将编制好的电子标书和电子保函等资料加密后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待统一组织开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系统后台会自动识别投标企业的IP地址和MAC地址,如果发现同一招标项目中,两家不同的投标公司使用相同的IP地址或者MAC地址进行上传,就会在后台做出预警,行政监管部门便能及时获知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以便进行及时的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些职业串标人在长期的违法串标活动中,获悉了监管系统这一预警模式,形成了极强的反侦查意识,采用频繁更换上传设备和使用不同手机开热点等方式,刻意规避动态监控和违法打击。
办案民警根据前期对标书异常报价进行处理与分析得出的线索,初步锁定了围标嫌疑企业的范围,但无法始终找到证明这些围标企业受同一人指挥和控制的直接证据。在获取口供的过程中,围标嫌疑企业负责人与围标组织者早已形成了“攻守同盟”,不承认其参与投标存在他人教唆和指使的情形,以多家公司雷同报价均为巧合的借口,妄图逃避违法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本身具有一定隐蔽性,有时甚至采用“一对一”面谈的方式达成约定,如果口供无法突破,就很难证明围标企业与职业串标人之间存在“串通”的主观故意,案件办理一度陷入停滞。
面对数量巨大的非结构化数据,F市办案民警将文本挖掘技术引入侦查办案工作中。文本挖掘技术是数据处理的一种常见方式,主要运用在文本数据处理领域。其主要功能是从海量的文本信息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和知识,具体涵盖文本分类、文本聚类、信息检索、信息抽取等功能。较常使用 的 文 本 挖 掘 工 具 有 SAStextminer、SPSSTextMining等。文本挖掘技术的应用流程为:文本对象的选取(建库)——预处理——深入挖掘三个步骤,考虑到商务文件内容以资质证明等图片为主,开标文件和报价文件等内容单一,因此,将技术文件作为主要分析对象。首先将电子标书的文本信息导入相关软件之中,建立可供挖掘的文本数据库;然后对文本数据进行降噪和语言学处理等预处理,去除不必要的信息;最后对具有统一特征的文本对象进行提取和分析,特别是同一标段的明细报价进行比对,考察不同单位的报价是否具有关联性。[5]另外,F市办案民警亦通过文本挖掘技术对分别标书中总字数、高频词、错漏点的比对和挖掘,为分析研判提供思路、作出验证。
下图2为某标段中任意选取33项明细报价的比对情况。结果显示:所有的投标单位中,有12家单位投标书报价相似度极高,超过80%。可以初步证明这12家单位的标书存在串通报价的现象。(后经侦查,证实了这些标书均为同一人编制,验证了办案民警最初的猜想。)
图2 12家公司投标书文本相似度80%以上
避实击虚策略原是预审学中的一种常见策略。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被拘捕以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惩罚,常制订严密的防御计划对付讯问,而避实击虚的要旨在于——避开犯罪嫌疑人防备严密之处,攻击其薄弱环节。F市的办案人员也意识到采用常规的侦查逻辑需要正面克服串标人与围标企业的攻守同盟,难度较大,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将目光转向了电子保函的真伪情况和出资来源上。
投标电子保函是招标人为了保证投标人不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确保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要求投标人提交的由银行出具的电子书面担保。在对1000多份电子保函进行批量核查的过程中,F市经侦民警发现了可疑的现象,有较大数量的保函都是由深圳一家建设银行开出的。正常情况下,每一家招标单位根据自身的工作安排制作标书和申请电子保函,具有随机性特点,不可能出现大量电子保函同出自一家银行的现象。侦查员亲赴深圳进行了核实,上述保函确系建设银行开具的真实保函,侦查人员通过银行途径获取了这些保函的具体数据。经过对保函编号的分段整理和重新排序,发现大量保函编号异常接近,很多保函编号只有最后一位数字有区别,以上特征反映出这些保函是在一定时期集中统一办理,见图3。
一般来说,“围猎” 大型项目需要串联的公司数量众多,部分公司虽愿意出让竞价权,但不愿占用自身资金成本,故串标团伙多通过个人或关联公司账户为多家公司统一办理电子保函,因此电子保函出资账户的资金流向呈现“大额进、等额分批出、周期性原路返回”特征。于是,F是办案民警进一步查询批量办理这些电子保函的出资账户,发现电子保函的出资来源确系集中来自两个银行账户。由此证实了多家围标企业均未实际参与投标活动,其参与围标所用的电子保函全部由围标组织者统一办理的客观事实。经过对这两个可疑账户的深度研判,结合后期查证信息,我们将保函办理阶段的嫌疑人人员关系绘制如图4。
图3 电子保函具有高度连续性
图4 保函办理阶段的人员关系图
根据以往办理串通投标案件的经验来看,围标组织者通常会提前与众多围标公司就利润的分配、电子标书的制作分工、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等细节问题作出约定,那么频繁的沟通联络在所难免。即使在网络空间中,在满足一定的信息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侦查学的物质交换原理依旧适用:[6]犯罪分子总在电子邮箱、微信、QQ、支付宝等通讯工具中留下串通投标的“网络痕迹”,成为发现串标犯罪事实,收集电子证据的数据基础。在公安部经侦局举办的“论剑2018”活动中,深圳研判团队展示了通过穿透串联工具手段侦破“宁益科技”串通投标案件的主要过程: 在初步锁定8家围标嫌疑单位的情况下,到腾讯公司调取了这8家嫌疑单位办公邮箱里共计近10万封邮件,以“中标”、“参标”、“报价” 等关键词对邮件内容进行了比对分析,从中顺利检索出围标组织者与围标嫌疑单位提前串联的内容,掌握了犯罪的直接证据,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F市经侦办案民警充分借鉴这一理念,首先调取了组织围标嫌疑人李某春在特定敏感时间段(招标文件公布后至投标报名截止日前)的手机话单,对其社会关系网络展开研判。经过比对碰撞后发现,参与投标的企业中,有9家企业的负责人在此期间与嫌疑人李某春保持频繁的电话联系,也证明李某春存在组织围标的重大嫌疑。综合之前掌握的其他线索,F市经侦办案民警果断对李某春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根据两高一部在2016年出台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扣押了李某春常用的两部手机。在对这两部手机提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办案民警亦发现了李某春与其他围标企业负责人商议串通报价的聊天内容,为犯罪嫌疑人主观犯意的定性提供了依据。
从宏观角度来看,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国有产权转让、土地、矿产权转让等领域的招投标项目数量增长迅猛,涉及财政资金数额巨大。据L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L省公开中标采购项目多达26000多个,但同期全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串通投标案件却屈指可数,这与招投标活动庞大的资金体量和串通投标犯罪日益严峻的态势严重不成比例。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掌握的串通投标案件线索大多来自知情者举报或是纪委监察委的移送,缺乏有效的主动发现机制和风险预警模式,所侦办的串通投标案件也仅为冰山一角,存在极大的犯罪黑数。
现代网络背景下的串通投标案件,虚拟与现实相交织,涉及大量的招投标主体数据、投标报价数据、人员身份数据、人员轨迹数据、资金交易数据、通信联络数据等,是一种典型的数据密集型犯罪案件,传统的侦查手段面对如此“汹涌”的数据洪流时显得捉襟见肘。公安部经侦局适时提出了“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的全新发展战略,以数据挖掘为核心的侦查模式同样成为侦办串通投标案件的一个重要改革方向。[7]串通投标案件拥有天然良好的数据基础,可以采用数据建模的方式,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整理、关联,就有可能还原串通投标的真实情况,进而发现隐藏在海量数据信息背后的异常行为,实现主动出击。
打铁还需自身硬。经济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经侦民警必须具有“懂经济、懂法律、懂侦查”的专业素养,在侦办串通投标案件中,对犯罪的有力打击建立在对招投标业务的深刻理解的基础上。这就要求经侦民警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颁布相关法规和各地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的招投标办法为参照,对发布招标公告、报名投标、制作上传电子标书并获取密钥、现场开标、专家委员会评标审议、签订合同等招投标全流程进行全面分析和解构,发现各阶段容易产生串通投标风险的具体节点,精确掌握:招标人需要做什么,投标人需要做什么,中介代理机构需要做什么,实现对招投标业务的整体把握。
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串通投标的犯罪手段呈现出相对稳定的趋势,是甄别犯罪、发现犯罪、查证犯罪的重要依据。在对过往的串通投标类案进行分析和梳理的过程中,经侦民警应当着重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作案规律、人员分工与业务流程等进行总结,通过聚类分析、比较分析、关联分析等方法,提炼出串通投标类案中具有共性的异常状态特征、异常行为特征、异常人员特征。再将这些异常特征以一种直观、简洁的方式进行科学的表达,使之成为一项科学衡量串通投标风险高低的具体指标,用这些指标的出现与否,来衡量招投标活动中有无串通投标的风险。[8]如,正常情况下,经过众多投标单位激烈的竞争之后,中标价一般会与上限拦标价保持一个相对合理的距离,如果某一个项目的中标价格极度接近上限拦标价,就说明中标单位获得了相对多的利益,这个中标价格就存在极大地串通投标可能性,那么出现这一异常中标价格就可以被列为风险监测的重点指标。
上文已经提及,招投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信息,诸如招标人数据、招标项目数据、交易价格数据、合同签订数据等。通过广辟数据来源,将这些数据进行分类整合和规范化处理,建立一个数据完整、信息全面、格式统一的招投标交易信息数据库,是运用大数据进行招投标监管和研判串通投标犯罪案件的前提。
大数据侦查所用到的数据大多来源于招投标项目行政监管部门,如发改委、住建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这些部门的资源库中的底层数据涵盖招投标业务的各个方面,公安机关尤其是经侦部门应当加强与上述部门的协作,深化信息沟通与资源共享,为后续挖掘提供有力保障。此外,海量的互联网公开数据为丰富和完善数据库提供了可能,可以通过网络“爬虫”技术获取特定范围内的招投标公开信息,进行清洗后导入数据库中,实时获取、实时更新,扩大和丰富数据库的信息量。[9]系统、完整的数据库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图5 串通投标数据库数据内容
构建串通投标预警监测模型的核心是对风险监测中的异常指标进行比对归纳和精确赋值。按照每一个风险监测指标所能预测串通投标可能性的大小,将所有指标排序分档,结合招投标业务实际情况,对于不同档次内的指标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系数,风险越高的指标项,赋值得分越高①此处内容借鉴了广东商贸团队在“全国经侦·论剑2018”活动中提出的“打造数据模型反应堆”数据化情报导侦理念。。根据上述原理,我们做一个简单的演示:
在风险分档方面,可以区分“低风险”档次、“高风险”档次、“极高风险”档次,不存在异常指标则归入“无风险”档次。如“放弃中标”这一风险指标,在评标过程中,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故意废标,或者在中标后,不按照约定规则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可以视为“高风险”,反之则视为“无风险”。又如“投标文件文本重复率”这一指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代表了不同的设计方案,具有不特定性和随机型,标书文本重复率越高,则证明标书串通造假的可能性越高。不可否认,同一项目下不同的设计方案势必会出现一定比例的重合,因此,根据历史案件侦破经验和具体情况,规定如果不同投标人提供的标书中文本重复率超过了50%,可以视为“低风险”;超过70%,则可归入“高风险”;超过90%,则归入“极高风险”,等等。
在赋值加权方面,可以做以下安排。其一,规定“无风险”档次的得分为0分,“低风险”档次的得分为2分。以此为基准,风险级别每提高一个档次,风险得分为相邻的低档次得分的5倍,依次为“高风险”得分10分、“极高风险”得50分。其二,将自动发出预警的得分临界值设置为52分,当被监测项目的风险得分超过这一数值时,自动报警。(当然,预警的上限阈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把握,此处仅提供一种设想。)其理由是,“极高风险”得分为50分,当被监测项目中有一个指标被归入“极高风险”的档次,则意味着该被监测项目处于串通投标的高度危险当中,如果该项目至多再出现一处异常风险项,将立即报警并推送,提高预警工作效率,具体如下表所示(见表1)。
上述步骤的完成意味着串通投标预警监测模型的基本“骨架”已经架构完成。在此基础上,科学制定逻辑算法,以所要监测的具体项目为对象,通过计算机程序对该案件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全风险指标的自动运算和精确比对,科学得出所监测的目标项目串通投标的风险得分,从而对该项目的串通投标风险有一个全面的、系统性的了解。实践中,串通投标案件复杂多样,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需要探索关键数据和指标的机器学习和迭代更新,使串通投标类罪模型紧密联系现实并趋于完善,以达到更好的预警监测效果。[10]
表1 风险指标分档、加权示意表
串通投标案件是招投标过程中隐蔽性、欺骗性、危害性较强的一种犯罪案件,公安部经侦局和省经侦总队已经多次作为重点研判领域进行比赛和展示。但从知网文献检索结果来看,对串通投标案件的侦查研究成果仍相对匮乏,从这个角度上来讲,该领域正在经历从无到有向更前沿、更深刻的层面上跨越式发展。在这个与时俱进的过程中,通过深入办案实际和对经典案例的学习研究,总结实务部门在“数据化情报导侦”理念指引下的具体侦查工作方法,注重发挥大数据技术对串通投标类案的发现和预测作用,为俯瞰整个行业生态、系统性治理串通投标乱象,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