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

2020-06-12 09:12徐渤
大众投资指南 2020年5期
关键词:年终奖计税奖金

徐渤

一、前言

当前我国正在持续推进税收立法工作,并在立法的过程中对原有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使税收法规政策日趋严谨和完善。在保证依法合规纳税的前提下,合理改变业务场景,优化经营模式,通过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成为大多数企业的选择。而税收策划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不仅需要掌握税务、会计等财务方面的知识,还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模式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需要纳税人从企业整体出发,综合考虑不同业务模式和纳税方案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从而确定令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

二、税收筹划的内涵

(一)税收筹划的相关概念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调整生产经营和管理模式,在满足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实现降低企业税负的相关活动。

(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税收筹划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成本

纳税人不同的生产经营模式,将产生不同的应税行为,并使其面临不同的应税义务。纳税人通过选取其中税务成本较低的方案,可以有效达到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收负担的效果,从而提高自身的经营业绩。

2.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

负责税收政策制定的各级财税部门,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到现行财税法规可能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并加以修改,使各项财税法规政策不断完善,相关内容更加合理,从而对经济发展起到正向的促进作用。[1]

3.税收筹划有利于激励纳税人提高自身的纳税意识

为了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纳税人会主动对于财政税法的相关政策以及法规进行学习了解,这便使纳税者对于税法体制的认识得到提高,在潜移默化之中,增强纳税者主动纳税的意识,自觉抵制偷税以及逃税等违法的行为[2]。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对某公司税收筹划的影响分析

(一)某公司员工工资薪金构成情况

和当前我国绝大部分企业相似,某公司员工的工资薪酬主要分为职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具体来说,如果员工位于管理性的岗位,其收入来源为职位工资,即其工资主要取决于工作岗位和级别,以及企业当年整体的盈利情况;如果员工位于销售性质的岗位,则其工资收入由职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沟通,绩效工资直接由当年个人完成的销售业绩决定,且从金额来看,绩效工资是其工资的主要构成部分。

(二)工资、薪金的税收筹划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当员工当年的工资薪金数额达到一定数额后,其超额部分将适用更高的税率,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高,实际可支配金额减少。考虑到员工业绩完成、绩效考评到最终工资薪金发放需要一定时间,且不同年度员工绩效完成情况可能出现较大波动,可以考虑通过将本年收入递延至次年发放的方式,平滑不同年度工资收入金额,以充分利用每年的低税率额度,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税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方法需要征得员工同意,且需考虑对公司整体经营和员工激励等多方面的影响,以实现公司和员工的双赢。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筹划

当前居民个人一年所获得的全年一次性的奖金,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年前不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十二个月所得的数额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x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而居民个人所获得的全年一次性的奖金,也可以将其并入到当年的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例如某员工在年末获得全年一次性的奖金40000元,而该员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有两种选择。其选择应该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案例一

如果该员工每一个月的工资为4000元,没有其他的所得,除了基本的费用扣除之外,不考虑“三险一金”和其他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

年终奖计税方式 全年合计应纳税额1.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综合所得年应按税所得额=4000x12+40000-60000=28000元,所适合的税率应该为3%;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0x3%=840(元)2.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①工资应纳所得税额=4000x12-60000=-12000,此时应纳税额为0元。②年终奖40000÷12=3333.3,适合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x10%-210=3790(元)③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790元对比 通过将该员工年终奖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比单独计税节税达到3790-840=2950元。

通过表格可知,该员工在案例一的情况下应该选择 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这一情况下对于该员工有较高的利益。

案例二

如果该员工的工资为13000元,没有其他的所得,除了基本的费用扣除之外,不考虑“三险一金”和其他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

年终奖计税方式 全年合计应纳税额1.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综合所得年应按税所得额=130000x12+40000-60000=136000元,所适合的税率应该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36000x10%-2520=11080(元)2.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①工资应纳所得税额=13000x12-60000=96000元,适合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此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96000x10%-2520=7080(元);②年终奖40000÷12=3333.3,适合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x10%-210=3790(元)③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080+3790=10870元对比 该员工年终奖单独计税比并入综合所得节税达到11080-10870=210元。

对于案例二而言,选择方案2,年终奖金不并入综合所得,采用单独计税是否就是最优的呢?答案是否定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将年终奖进行拆分的方式,进一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具体操作如下:将全年的一次性奖金按照36000元发放,其余剩下的4000元应该并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发放,这样企业实际支付成本和员工当年税前工资没有发生改变。

而在这种情况下,该员工的综合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0x12+4000-60000=100000(元),相应的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0x10%-2520=748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按照税法规定适合的税率为3%,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6000x3%=1080(元),因此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8560元。由此可见,在一定条件下选择将年终一次性奖金拆分发放,可以更有效降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高员工的可支配收入。

所以目前在利用年终奖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年终奖使用的税率不能够超过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而年终奖计算时,两个税率的过渡阶段,应该适当地降低年终奖的金额,从而可以使其再降低一档次的税率。

四、总结

企业税务人员应该不断加强对于税法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对税务筹划的重视程度,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改变经营模式和成本支出方式等手段,达到降低税负成本,提高员工的经济收入,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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