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的侦查难点与对策

2020-06-10 10:07安静瑶
森林公安 2020年2期
关键词:走私制品犯罪

安静瑶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研究生)

近年来,公安机关与海关缉私部门多次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打击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作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一种,日益受到我国重视。全世界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贸易每年估值为230亿美元,目前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走私对象。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还可能成为洗钱犯罪、贪污受贿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的上下游犯罪。此外,走私的珍贵动物来源不明,没有经过出口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可能携带病毒入境,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以及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威胁,甚至引发传染性病毒的流行。因此,研究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的犯罪规律、侦查难点并提出合理化对策,对提高侦查效率、减少社会危害意义重大。

一、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现状分析

(一)犯罪对象案值高,市场需求较稳定

笔者在对国际野生动物贸易组织(TRAFFIC)北京总部进行实地调研,获取了一份2012—2018年我国海关缉私部门、各地森林公安查获并且公布于互联网的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样本共1043个,以此作为本次主要的分析样本。

图1 2012—2018年查获的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案件数量

通过对2012—2018年年度查获案件数量的纵向对比(见图1),笔者发现:2014年为查获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数量最多的一年,其最高值为230件。2013年为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数量增速最快的一年,与2012年相比增长了288%。这可能与我国政府于2013年牵头组织22个国家开展打击和遏制野生动植物犯罪的专项行动——“眼镜蛇行动”有密切关系,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有效地遏制与打击了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团伙的嚣张气焰。虽然2015年作为案件数量的分水岭,2015年以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较2015年以前总量上有所减少,但是从样本中案值上亿的10件特大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案件的时间分布情况来看,只有2件发生于2013年,其余8件均发生于2015年及以后。案件数量虽在减少,但是案值却在上升,传统“蚂蚁搬家”式的个体走私行为不会产生如此巨额的案值,看似个体、小额的走私,实际上大多数是由走私团伙操纵、走私首要分子精心计划下开展,因此其走私手段也更加隐蔽化、智能化。

图2 2012—2018年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物种占比

此外,笔者还对2012—2018年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物种占比情况进行了统计(见图2),发现其呈现以下特点:走私珍贵动物品种涉猎广泛,但尤以象牙及其制品与犀角及其制品为多,除传统的走私物种以外,以往较少查获的濒危物种也日趋增多。象牙及其制品与犀牛角及其制品之和约占所有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种类的86%,是我国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主要犯罪对象。我国对于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消费需求相对稳定,一方面与我国的将象牙牙雕视为极具观赏与收藏价值的工艺品、将犀角视为具有清热解毒功效的中药处方等历史传统息息相关;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升和物质文明的丰富,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或猎奇心理而一掷千金购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情况时有发生,仅以穿山甲鳞片为例,犯罪嫌疑人在非洲购买的价格每公斤约为340元人民币,而进入中国境内的“黑市”以后价格竟高达每公斤5600元人民币,产生了十多倍的高额差价。一些经济欠发达且拥有丰富的珍贵动物资源的国(边)境地区具有获取珍贵动物资源成本低、运输路途短等优势,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犯罪嫌疑人不惜铤而走险加入到走私犯罪之中。

(二)规划多点入境,躲避热点地区

走私犯罪依据走私对象的输入和输出方向可以分为入境走私和出境走私两种行为方式,与毒品、武器、文物等非涉税类走私犯罪不同,我国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近几年很少出现出境走私的案件。相关数据显示,在1990年之前,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资源的主要出口国,进口量很小;在1990年之后,进口量直线上升,出口量逐年萎缩。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UNODC)有调查报告显示来自非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相当一部分是中转东南亚国家后,再运转到我国。众多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被走私团伙借助海、陆、空、邮等交通方式多渠道从来源国走私进入我国境内,将中国视为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目的国和中转地。如图3所示,非洲中部南部多个国家成为走私象牙的主要来源国以东南亚国家作为中转国,通过多条走私路线最终进入我国境内,形成了交叉立体、多线路入境之势。

除此之外,各大海关缉私部门情报分析研判能力不断提升,实行对于来自重点地区、重点航班全面开箱查验的过关检验的政策。走私犯罪集团和团伙为了逃避查缉,对于其走私运输路线进行了更改,呈现出“舍近求远”的新特征。以“7·5”特大象牙走私案件为例,走私团伙在非洲坦桑尼亚等地区低价收购象牙,走私团伙的最终目的国是中国,但是该团伙并没有从传统的重点地区如香港、东南亚地区等进行中转,而是通过海运的方式将象牙运至韩国釜山港,在港口找人更换提单后再发往香港,最后在香港拆柜、换柜运入广东佛山进行集中储存,而后通过下游卖家运输或邮寄等方式流入内陆省份。

多点入境的走私趋势加大了海关缉私部门的工作量,提示公安机关应随着入境趋势的变化升级,完善缉私体制,如果只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重点关口、重点来源地、重点群体,那么可能会造成更多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从其他关口、经过多个中转国流入我国的情况发生。

图3 2000—2016年世界走私象牙及其制品线路

(三)作案主体分工明确,团伙结构特征明显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属于典型的跨国犯罪。犯罪链长,涉及发货、运输、销售、资金回笼等4个最基本的环节,每个环节都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根据参与者所具有的技能、资源和地位分配不同的任务,进行分工合作。走私集团首要分子坐镇境外遥控指挥,在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丰富或管控松懈的国家和地区低价购买,然后募集、培训临时雇用的“马仔”从事底层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运输、交接活动,在入境时贿赂收买海关缉私部门工作人员帮其望风或直接从工作人员专属通道运送赃物,逃避海关监管,入境以后再由众多下线储藏和分销。整个犯罪过程呈现出明显的网状犯罪结构。从2019年海关总署发布的打击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走私十大典型案例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来看,十大案例均为团伙作案,最多为27人(“7·5”特大象牙走私案),最少也有4人(“1726”象牙制品走私案),平均每个团伙为13.7人,证明犯罪团伙已经成为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重要作案主体。

以2018年由某省森林公安局破获的“4·26”特大走私穿山甲案件为例,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0余人。这个庞大的跨国走私穿山甲非法贸易网络多达7个层级,内部分工明确,网络层级明晰,专营走私珍贵动物多年,属于典型的走私珍贵动物团伙。该案走私头目首先在境外组织货源,将各个环节有序衔接,形成地下的走私活动窝点、联络站和走私秘密运输线,指挥骨干成员将穿山甲走私进入广西某地,苏某等人作为一级批发商,国内的首脑成员,负责组织策划将走私而来的穿山甲在国内分销;第二层级的下线分别是广州的王某增、周某才和全某兰等多个不同省份的下家,自此穿山甲鳞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走私集团为核心流入全国各地;二级卖家王某增加价以后通过邮寄为主的运输方式销售给包括郴州市谢某等人在内的其他省市的三级批发商,谢某及其家庭成员经营着一家野味餐馆,谢某一部分留作自己销售与加工,一部分继续销售给有固定联系的末端下线。

团伙化的作案主体具有系统的应付查缉与反侦查的手段,具体表现为走私运输线路不断依据海关缉私政策变换与交替、临时雇佣集团以外的“散客”协助走私等。如果海关缉私部门单纯地查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抓获临时性的携带赃物的散客,而整个走私组织结构与走私运输链条没有遭受打击,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就不会出现实质性的改善。因此,团伙化的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与以个人为单位的走私犯罪相比,能在较长时间里持续作案,其犯罪网络难以彻底摧毁,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更大。

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侦查难点

(一)案件线索发现难

从销售渠道上看,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已经从传统的熟人见面交易转移至网络虚拟空间的非接触式交易。首先,利用互联网、移动即时通信工具进行联系,收购野生动物;其次,以电商平台、贴吧、微信朋友圈作为交易平台发布广告进行销售,为躲避网安部门与互联网公司的监管,不再直接使用珍贵动物名称的广告,转而使用行业俚语或大写首字母,或直接使用“天然材料”“珍贵材料”等模糊词汇,吸引“圈内”买家进行交易。仅以象牙为例就有十多种称号,如“芯料”“XY”“老牙”“太阳芯”等;最后,通过虚拟货币或第三方支付达成交易,借助快递运至买家手中。“人货分离”的无现金交易加剧了走私犯罪的隐蔽性,“互联网+”的销赃网络拓展了涉案空间跨度。使得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很难通过调查其中一名涉案人员的人际关系、居住范围等常规的侦查手段找出其他相关涉案人。

从依靠举报这一途径获取案件线索来看,知情人举报的积极性低。正如刑法鼻祖贝卡利亚所言:当犯罪行为不直接或者看起来不会损害自身利益时,它就往往不会引起广泛的愤怒与谴责。由于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并没有直接侵害到公民个人的利益,甚至一些落后的沿海沿边经济欠发达地区还依靠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牟取暴利,实现了“脱贫”,导致地方保护主义仍在盛行。另外,普通人民群众也因为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对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危害性缺乏深刻的认识,认为以珍贵动物为处方的中成药不仅没有危害到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有治病救人的功效,即使发现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线索时也因为主观意识的松懈,未能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使公安机关错失发现案件线索的机会。

(二)境外调查取证难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为境内外勾结犯罪的典型代表,具有犯罪链条长、犯罪集团人员国籍多样化的特点。跨国走私集团的关键性证据散落在濒危物种来源国、中转国等多个国家。根据国际法一般原则,一国未经他国允许不得到该国进行刑事司法行为。因此,境外刑事取证主要通过司法协助方式进行,如果被请求国与我国并未签署多边协定、双边协定,那么调查取证的开展无论是法律依据还是实体程序上都面临着巨大的阻碍。另外,刑事法律制度的不同导致境外取证存在困难。对于侦办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进行境外取证的国家以东南亚地区与非洲国家为主,中国大陆是社会主义法系,被请求国中既有以泰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有以新加坡、马来西亚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上各国属于不同法域,同时缺乏成文的合作运行机制,国家间侦查协作的顺利开展依靠的仍然是个案协查的成功经验、国际组织的协调与感情沟通等方式,导致资源投入大、办案成本高、周期长。鉴于境外取证存在的上述难点,很多侦查部门都难以对国外的涉案线索进行深挖与扩线,对关键证据进行调取,使隐藏于国外的走私分子(指挥层)难以遭受打击,从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发生。

(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鉴识难

由于大多数基层公安机关不具备鉴定和识别珍贵动物的能力,物种鉴定需要将动物送检到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中心虽然可以对物种进行精准的判断,但鉴定周期长,其基本鉴定流程如下:首先,鉴定中心在接受公安机关的鉴定委托后要指定专人负责、经过集中讨论以后确定鉴定方法,接着通过仪器提取动物或动物制品的主要特征,然后查询检索表或图鉴,将样本与专业文献进行对比,得出结论后再制作鉴定书,最后将出具的鉴定书与送检样本一并返还。漫长的鉴定周期,增加了侦查机关的时间成本。

目前我国现行法定的水生珍贵动植物种属鉴定机构共15家单位,陆生珍贵动植物种属鉴定机构仅2家。一方面,在侦查实务工作中有的办案部门需要携带犯罪对象跨省跨区域寻求鉴定结果,一些基层公安机关距离鉴定中心较远,使本就奄奄一息的野生动物受到二次伤害。另一方面,对于数量巨大的珍贵动物走私案件,是否可以携带部分进行抽样鉴定,抽样鉴定能否代表整体珍贵动物均属于同科同种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与指导性文件。若超出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鉴定结果仍未确定,只能依法变更其强制措施,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向走私团伙通风报信,造成其共同犯罪人逃窜和证据灭失等不利后果。

三、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加强阵地控制,拓展线索来源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因其货源和买主均具有特殊性,所以案件的侦查范围相对较小,适合通过阵地控制查缉犯罪嫌疑人踪迹。其重点阵地如下:一是销赃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只有通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后才能实现牟利的最终目的,加强对于交易场所的阵地控制可以及时发现并控制赃物,发现嫌疑人运动轨迹。具体的销赃点包括文玩店、典当行、地下加工作坊、边贸市场、野味餐馆等。二是落脚点。无论是通关走私还是绕关走私都需要有人在境内负责与携带珍贵动物及制品的入境人员进行货物清点与对接活动。犯罪嫌疑人会在航班或运输车辆到达之前就近入住海关或机场的酒店、网吧等场所进行等候,因此要求相关行业做到“一人一登记”,发现多次入住但不乘坐航班、不携带行李、入住半天就匆匆离店且出手阔绰的可疑人员与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给辖区内的侦查机关,并协助提供犯罪嫌疑人登记入住的信息、车牌号码等。侦查部门利用数据信息在高危人员信息库、前科人员信息库中进行碰撞与对比,调取视频监控发现可疑活动轨迹。三是存储点。目前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团伙作案频繁、涉案对象数量大,需要有存储点供其在国内运转、集散,为了躲避侦查机关的检查,一般位于偏远的郊区或废弃工厂中。在警力资源短缺无法实现警力资源全覆盖的情况下必须依靠群众和有关部门的力量,将发现的案件线索主动反映给侦查人员。首先,是负责当地快递运送的快递员,加强其对于珍贵动物及制品的识别,树立职业敏感性,如果出现寄件人不愿使用真实姓名或者收件时没有固定地址需要靠电话联系才能找到收件人的情况必须引起警觉,将其需要邮寄的物件通过X光机器进行二次查验,发现违禁物品时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机关,汇报存储点具体位置。其次,一些境外走私而来的珍贵动物活体对气候环境要求较高,为了减少伤亡率,犯罪嫌疑人会购买动物所需食物、对其进行长时间的照明、用水量也会加大,因此需要水电公司对仓库用水、用电量超出常量的异常现象予以重视并及时汇报给公安机关。

(二)明确境外取证细节,完善联合侦查机制

对于因为国家间法律制度与规范的差异所带来的公安机关之间案件线索移交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一方面鼓励签订专门的合作协议,特别是签订专项性的针对侦办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合作协议,参照国际公约主流的做法,以提高境外取证效率与采信度为原则,使双方达成统一的取证操作标准,让境外取证工作有法可依。对于特大型或具有特殊情形(如外交官员参与走私、因数据信息保护法要求,可能无法接受请求国的取证请求)的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在提交正式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函前,与境外司法机构对于案情、取证种类与用途、可能存在的分歧进行探索与细化,并且做好谅解备忘记录工作以优化境外取证的流程与效率。另一方面,在国家之间日常信息、情报的交互中提升打击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侦查能力,如定时开展联席会议、培训执法人员、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提供鉴识珍贵动物及制品的科技设备援助等方式加强合作与了解,邀请国内研究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国际侦查合作法律的高校学者参加研讨会、培训班,为境外取证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前提条件。

(三)组建涉珍综合数据库,为鉴定提供技术支撑

针对犯罪对象鉴识难、移送鉴定中心程序复杂且鉴定周期长的现实问题,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与就近的野生动物鉴定中心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如聘请专业鉴识工作人员担任公安机关的客座讲师向侦查人员传授鉴识的基础知识、送检过程中如何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常见走私珍贵动物的饲养与保护等;对于查发的特大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犯罪案件可向野生动物鉴定中心申请鉴定人员提前介入或携带鉴定仪器至案发现场进行鉴定工作,以提高侦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建议野生动物鉴定中心设立简易鉴定程序,对于不便保存、易腐败易变质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经与上级部门协商沟通后,将符合条件的样本优先进行鉴定。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可以跨越空间距离的优势,建立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检索查询与交流的平台。但目前我国海关部门、海关各业务条线数据应用多处于自给自足的“小数据”时代,系统间封闭且数据无法互通。海关缉私部门与公安机关对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均存享有侦查权,但部门机关之间数据库存在壁垒,形成数据孤岛的现实情况已经无法满足其情报交流与业务协办的客观需要。当前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数量高位运行、案值大、案情错综复杂等现实情况要求公安机关与海关缉私部门在侦办案件中必须转变侦查理念,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提高鉴定的准确性与办案效率。笔者认为应当设计一个集多行业数据查询、专业技术支撑、研判预警为一体的专业平台,不仅可以打通海关缉私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数据壁垒,而且还可以通过权限授予的形式访问互联网企业、快递行业中有关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数据、在线申请野生动物的识别鉴别,还可以查阅专业问题,学习最新法律修订情况以及进行高危人群预测等。具体构想如图4所示。

四、结语

图4 涉珍贵动物犯罪综合数据库构想图

无论是2003年由SARS病毒引发的非典型肺炎,还是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爆发,作为疫情的源头,猖獗的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可能难辞其咎。疫情的爆发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打乱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对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全链打击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本文虽然以侦查机关作为主要写作对象,但如同宣传语所言“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提升广大人民群众主动拒绝消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意识,可以产生事半功倍的打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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