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执法制度的完善

2020-06-09 12:08王桂聊
公关世界 2020年8期
关键词:完善措施制度

王桂聊

摘要:近几年来,在我国经济发展形势有目共睹,但同时,雾霾等极端环境问题也使民众的生活日益受到影响,阻碍我国经济良好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环境污染以及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和不合理开发利用。为了在环境保护领域做到有法可依,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包括基本法,各部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2015年1月,我国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该法的通过体现了我国协调绿色发展的决心,也引起了学界与社会的广泛讨論。从执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虽然得到加强,但是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很多问题,还有许多执法环节仍然执行不到位。更加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我国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依然相对低下,不利于处理多而杂的排污案件。环境行政执法效率低下,执行力较低,环境执法是环境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有效的环境执法,才可以达到立法目的。因此如何完善环境行政执法是本文简要分析的重点。

关键词:环境执法 制度 完善措施

一、环境行政执法制度概述

(一)环境行政执法制度的内涵

环境行政执法作为环境行政机关主要的环境管理手段,有学者研究认为是指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环境法律规范的活动。也有观点认为是指依法享有环境管理权的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授权、依照法定程序、依职权适用法律手段对环境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进行其他环境监督管理的活动。本文所指的环境行政执法,可以理解为有关的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委托进行环境管理的组织,为了贯彻实施环境法律、法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的组织与个人或相关的环境行政事务采取措施,令环境法律法规中抽象的权利与义务成为环境法的主体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二)环境行政执法制度急需完善的社会原因

1.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与要求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必然会导致开发自然资源的效率提高,进而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物的排放。如果经济发展想要一直保持稳步增长,不可避免的要对环境与资源进行长期的使用与开采,从另一个角度出发,如果环境受到毁坏,那么被破坏的环境势必无法为社会生产与建设等活动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载体,环境保护所倡导的不仅仅是也不可能是单纯的保护,更加不可或缺的是在减少甚至是杜绝产生危害后果的基础上,有计划的开发利用资源。因此,注重发展经济是为了让人们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如果因此严重影响其生活,则不符合绿色协调的发展道路。

2.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制度体现了我国公民对改善生活生产环境的强烈愿望

人们的活动范围如果被污染破坏,那么,将会产生许多危害后果。例如,近年来十分严重的雾霾天气可能会引起呼吸道疾病,诱发心脑血管疾病或者细菌性疾病,另外,对城市的交通安全也带来了极大隐患;各种有害气体的排放,再加上植被遭到破坏,使得空气污染严重,也会造成呼吸道疾病显著增多;臭氧层空洞造成紫外线辐射加强,使皮肤癌的患病率上升,还有许多污染都给人类带来不良后果。

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违法成本底下,对违法者处罚力度不够

1.罚款数额起点低

在新环保法实施前,建设项目违法最高罚款是20万元,与水电等大型工程几百亿的投资相比,罚款不如其一天的设备租金。新环保法生效以来,按日计算等规定使违法成本有所增加,但是从实际效果出发,但仍然存在许多执法不到位的现象,可以说是实际效果并不是那么显著。

2.执行数量不足

数据显示,2016年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1017件,同比上升42%,罚款8.14亿元,同比增加43%。环保部原总工程师杨朝飞认为,按日计罚的案件全国才1000多件,但是按照污染现状,就算是一万多件也不为过。

综上所述可知,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这一现象仍然任重而道远,还需要我们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使违法成本高成为制约环境违法者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执法主体多而杂且缺乏系统性

根据文章第一部分的论述内容可知,依据现行法律,我国环境执法主体众多,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等,还有许多其他相关部门,例如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等众多部门都对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职权。由于执法主体多而杂且缺乏系统性,可能会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严重损害了执法权威,难以实现执法目的。

三、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制度的具体路径

(一)合理确定处罚数额,提高违法成本

1.针对区域特殊性确定处罚标准

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繁荣程度不同,因此应当从现在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到特定地区的特殊情形,不可一概而论,可以结合当地的总体经济繁荣程度以及相关硬件的技术发展水平等问题再进行综合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区域特殊性来确定处罚标准,这样的处罚标准也更加容易被落实到位。

2.结合特殊情况多方面考虑罚款数额的基础

现阶段的环境法对于确定处罚数额通常来源于“违法所得”,罚款数额仅仅来源于“违法所得”并没有使非法排污者因为自己的排污行为而得到应有的惩罚,只是让企业恢复到其没有获得利润的状态,企业并没有任何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不管罚款多高意义并不大。因此,必须在此基础上,给予额外的惩罚才能制裁其肆意妄为的违法行为。那么,如何确定“额外的罚款”呢?可以按照违法所得的60%到80%来确定,另外,还可以在其中加上因为其排污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费用,以及治理由其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污染的费用等,以补偿环境损害为出发点,将其作为确定处罚数额的重要组成部分,即补偿环境损害,提高处罚数额,使处罚数额不仅仅是违法所得,更要大于违法所得,才能使违法者不敢为。

(二)加强立法,细化环境行政执法主体

我们可以通过立法使得各级执行部门都具有专门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成立,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要保持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独立性,不受来自政府以及其他部门的干扰。同时明确中央和地方职权劃分,根据分级管理的行政体制,中央政府权力应适当下放,进行科学规划,强化落实上述措施,对于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环境行政执法监督

1.提高信息公开程度

众所周知,公众享有监督权,公众行使监督权的一个关键条件就是可以获得充足的相关信息。

当前现代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尤其是智能手机的普遍使用,每一位普通的社会成员都可以通过一些社交平台对有关部门所发布的信息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同样,执法部门也可以在这些平台上及时更新发布信息,使信息能够被快捷的传出去。

2.加强执法监督立法

法律监督是对环境行政执法的有力监督,法律监督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有关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详细、全面,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环境行政执法的合理合法并且有效地实施。这些方面包括法律监督程序,实施手段,监督保障等,只有每一个细节都全面落实,进行细节化规定,加强立法的针对性、指向性与操作性,才有利于理顺各方关系,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率。另外,除了要使法律监督起到预防的作用,对于违法执法者如何进行处罚进行规定也是十分重要的。

只有做到上述内容,才能有限避免滥用职权,理顺各级关系,提高环境行政执法的公开度,督促相关执法人员积极遵守规定,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率。

结论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成果显著,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经济的发展对环境与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与浪费,给民众的生活带来十分恶劣的影响。2015年1月我国出台的《环境保护法》,有益于使我国环境法制的完善进程前进全新的一步,指导环境资源管理有序进行,推动保护和改善环境进程进一步向前发展,有利于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各行各业及广大公众追求绿色协调发展的意识,增强了全社会的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制观念,持续推动我国在保护环境的道路上朝着一个崭新的方向发展。在实行过程中收获不小,但在环境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显现出来,有些问题依然没有被克服,例如,环境违法成本底下,对违法者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主体众多导致执法效率底下;缺乏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等。环境行政执法在促进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方面至关重要,虽然在实行中有不足之处,但是只要认识到存在问题,并且积极思考解决问题,就一定能够得到改善。

参考文献:

[1]吴凯.论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完善[D]. 昆明:昆明理工大学, 2006.

[2]田正丰.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 太原:山西财经大学, 2014.

[3]曹飞.我国农村环境管理体制法律问题研究[D]. 重庆:重庆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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