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飞
摘要:当前,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公共需求也朝着多样化、个性化方向发展。社会问题的复杂性日益增加,原本作为公共服务的唯一供给方的政府也开始寻求各方帮助。而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并实行对公共事务进行共同治理已经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方式。近年来非营利组织渐渐走入大众视野,其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不容小觑。推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进行合作也因此成为社会治理的总趋势。推进非营利组织有效地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实现非营利与基层政府协同共治是改进公共事业管理服务的重要方式。而双方责任的划分以及合作的规范化流程等也成为目前亟待思考的课题。
关键词:政府 非营利组织 公共服务供给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21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以政府为主体的国家直接供应与管理的服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无法满足急速扩张的公共建设和服务规模,公共采购和社会化招标应运而生。在供给公共服务的方式上,政府机构更多地开始选择间接性的管理工具和网络化的安排。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非营利组织凭借其在供给和生产公共服务方面的突出作用而走入了公共服务管理中。非营利组织的参与缓解了政府行政过程中的繁杂事务压力,使社会的公共服务变得更为便捷高效。毫无疑问的是,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将成为今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1.非营利组织概述
20世纪70年代,民间性组织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学界和政府的注意,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由此诞生。总的来说,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性活动的非政府的正式组织。
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等多个特征。它们经营与管理的目的不在于追求经济效益,更多的着眼点在于服务整个社会与广大人民,这也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重要因素。
2.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的可能性
2.1政府职能的转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我国政治制度的改革开放,政府正在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进行转变,逐渐提升其服务职能。但由于政府主体的特殊性,某些社会公共服务的开展有所限制。而非营利组织的民间性、志愿性特征以及其服务社会与人民的经营管理目的与政府工作目标相契合,因此,政府委托非营利组织进行一定范围内社会事务的管理可以有效促进政府职能与非营利组织目标的实现。这也是目前非营利组织蓬勃发展的原因之一。
2.2“政府失灵”的存在
政府在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供给上没能充分落实政府职能的情况称为“政府失灵”。政府失灵所带来的公共服务短缺或过剩的结果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非营利组织的自治性与民间性体现了其灵活的特征,即可以針对公共服务的某一具体方面进行精细化管理运作。同时,政府的专业性也能一定程度上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素质与技能。通过二者之间的合作可以有效地弥补对方的不足,从而促进公共服务工作的良好实行。
2.3非营利组织发展壮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为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和推动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助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大力推动简政放权,下放审批事项,不少事项都转移给社会组织。目前,全国城乡社区活跃着上百万个基层社会组织,直接面向居民提供文体、健身、治安、慈善、照料等服务,为基层民众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提供了平台,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基层政权发挥了“微血管”、“调节器”的作用。非营利组织在自主性和独立性方面不断增强,整体能力也有了很大提升,这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互动合作提供了可能。
3.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供给公共服务的现状
3.1 公共服务供给成效显著
从政府角度看,政府授权委托非营利组织进行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视角变成公共服务的购买者和监督者,完成了政府的角色转换与职能转变,把社会权力交给了非营利组织。同时,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也得到了提升。
从非营利组织角度看,其诞生与起源都植根于社会,因此面对公共服务事务反应敏捷且迅速,能够为社会大众提供多样化、高质量和个性化的公共服务。目前,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供给公共服务主要集中在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公益服务、残疾人服务等领域。
3.2合作难以深度开展,合作规范性较低
非营利组织作为新型社会组织,对大众甚至政府来说,其被接受度与被理解度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尽管国家在众多政策与文件中强调非营利组织的重要性并积极推进政府部门与非营利组织的协作,部分政府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仍然存在着一些误解或者偏见,缺乏对非营利组织存在与能力的足够信任。政府部门的人员调动与换届等情况也会影响其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工作对接。
当前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大多建立在关系基础上,缺少相关的正规互相了解信任的渠道。其次,在授权与购买非营利组织的公共服务方面,政府之间缺乏普遍一致的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有所偏差。
3.3 非营利组织独立性不强,社会认可度不高
由于政府工作的特殊性,非营利组织在执行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往往会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与要求。双方的合作无法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公共服务供给中,非营利组织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和地位与政府处于平等的谈判和协商地位。这对于非营利组织发挥自我能力有所限制,使其丧失了独立性和自主性。久而久之,非营利组织主动承办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将会受到打击。
非营利组织的民间性特征决定了其来自社会、服务大众的定位。但由于政府公共服务相关工作的提供,部分非营利组织会出现向政府倾斜的趋势。而且,在长时间的与政府对接合作中,非营利组织可能会形成对政府部门提供工作的依赖,依靠政府的资源来使自身得到发展与壮大,其自身对于社会事务的关注度因此下降,社会责任感也有所减少,从而背离组织创办的初衷以及经营管理宗旨,公众也会因此对非营利组织的本质产生误解与不信任。
4.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供给公共服务的改进路径
4.1 把握政府的监管角色
由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实行简政放权,即给予非政府组织一定的自由度与自主权。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承办公共服务事务应当给予相当的自由。在这样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下,非营利组织可以更为自如地承担政府授权的部分职责,致力于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协调与融合,从而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
仅靠政府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与控制是不够的。公众作为公共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其对于非营利组织工作的反应最为直观。因此,加强不同层面的、科学完善的、覆盖面广的监督体系对于非营利组织工作的监督十分必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十分必要,通过优化制度环境对非营利组织发展予以规范与约束。
4.4 加强非营利组织自身组织水平的提高
作为非营利组织自身,要不断完善内部的管理机制。透明、规范的财务管理工作、精确的财务预算水平,都要确保经得起公众和历史检验。结合实际需求对制度规范进行改进,在社会不断发展中积极培养引进先进人才,才能保证组织的长足发展。
5. 總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到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成为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指向。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越来越普遍,党和政府重新认识了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其对于公共服务的要求也随之提高。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整体上仍旧存在诸多不足,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政府部门与非营利组织共同合作促进公共服务供给工作也任重而道远。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加强对非营利组织自身价值的挖掘,本身也是提高行政效率、造福社会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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