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图小宜
王女士在某商贸公司已经工作3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7月4日。2019年5月底,王女士因申请调岗失败,遂于6月3日提交辞职书,公司收悉后让王女士于7月3日办离职手续。然而,王女士因身体不适于6月15日上午到医院做检查,意外发现自己已怀孕六周。6月17日,王女士以自己怀孕六周为由书面申请撤销辞职书,公司人力资源部称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王女士本以为公司会同意的,没想到公司还是在7月3日安排她办了离职手续。
王女士认为,商贸公司的做法既不公平也违法,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了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
王女士诉称,自己在申请辞职时对已怀孕的事实并不掌握,存在重大误解,辞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法律规定单位无权辞退怀孕妇女。某商贸公司辩称,王女士系自行辞职,并非公司单方辞退,其无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辞职时不知晓其怀孕之事实,不能列入重大误解之范畴,遂裁决对王女士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首先,劳动者享有预告辞职权,但提交辞职书后则不能任意反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的辞职书在用人单位收到后,其辞职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让其继续上班30天,也可以当天批准让其走人。在30日的预告期内,劳动者能否撤回辞职申请,就得看单位的决定了,主动权和选择权掌握在单位手里,除非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胁迫等情形。
其次,不知晓已怀孕并不属于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根据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合同的内容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王女士声称辞职之意思表示不真实,系以其在6月15日获悉怀有身孕之事实以反推辞职之意思表示,有违事物发展顺序,显然难被裁审部门采信。王女士不知自己已怀孕,系对自身生理状况的认识错误,并非对其辞职行为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故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
最后,法律只是规定单位不得辞退“三期”女工,而对劳动者包括“三期”女工主动辞职无限制性规定。王女士系自行辞职,并非公司提出解约。
综上所述,王女士的辞职申请不具有可撤销的事由。
劳动者应当谨慎行使辞职权,免得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