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某建筑企业为了评审,使用别人的资质证件,并为“挂证”人员办理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该人员现年56岁,2019年6月办理的参保手续,参保的时候已经住院,7月缴费,7月10日死亡,单位直到9月还在继续为其缴费。在查实挂证行为后,应否清退该社保缴费?有清退的文件依据吗?
读者 龙华
龙华读者:
首先,该人员7月10日死亡后,在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的情形下,单位继续为其缴费是不合法的,应当对这两个月的缴费予以清理。
其次,对于该人员参保缴费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费,劳动者应属于该单位的职工。根据我国劳动法理论和实践,应以劳动关系有无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职工的标准。
“挂证”人员通常并不向该单位提供劳动。虽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义务是提供劳动,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免除了劳动者的劳动义务,而直接向该劳动者支付一定的“工资”即费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不以劳动的提供为充分必要条件。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因此,如果该单位主张“挂证”人员已与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个人亦认同单位的这一主张,则第三人包括社保机构在内,很难否定这一主张。
如果该单位明确承认就是使用该人员的证件,该人员既不属于该单位职工,也没有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为该人员缴费是基于虚假的劳动关系,则该单位以职工身份为该人员参保缴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