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合规性的探析

2020-06-08 15:50李成钱雅云
中国商论 2020年11期
关键词:融资租赁

李成 钱雅云

摘 要:自2018年商务部《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租赁行业迈入银保监会统一监管的新时代,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成为当前融资租赁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型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的重中之重。伴随着近些年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的增加,实务界和律师界对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所涉及的“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界定,出现了不同认知,以致于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时,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与主营业务有关”合规性争议增加的影响。本文从历史观、现实观和建议等角度,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这一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探析。

关键词:融资租赁 商业保理 兼营 合规性

1 问题产生的背景

在商务部管理时期,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由于都隶属同一部门管辖、都属于贸易金融、都能促进销售等共同点,呈现了“租赁保理不分家”的状态。

201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其中关于金融服务业扩大开放的3条措施就包括“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开启了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序幕。此后随着上海自贸区经验的推广,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开设了商业保理公司或者开办商业保理业务,也正是在这样的政策红利之年,我国的商业保理业务量迅速增长,详见该阶段的保理业务量增长情况,如图1所示。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起步晚于2013年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因此尽管融资租赁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规定可以“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但何为“与主营业务有关”并没有明确成文的法律法规条文解释。为此,当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时,律师界一般会有如下风险提示: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賃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以及第十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而目前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办法尚在修订中,故以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项目的保理机构,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存在超范围经营的监管风险。

或有的“监管风险”成为悬在强调合规经营的部分国有控股融资租赁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项目审批无法逾越的关键鸿沟,限制了业务开展。

2 从五个维度看“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

在实务界,由于对何为“兼营”、何为“有关”的理解存在不同,我们调研了浙江省内的多家融资租赁公司,他们在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时做法各一,放得开的公司毫无限制地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将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等同于商业保理许可;稍微谨慎一点的公司就先做一笔其他业务,形成融资租赁关系后再做保理业务;更为谨慎地做法是在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期间,以“小租赁大保理”“长短期限组合”的模式开展保理业务。上述何种方式是为监管所允许的规范做法,亟需进行梳理与明确。

2.1 从历史的维度看

2010年在商务部召开行业研讨会时,商业租赁公司代表就提出,为了丰富业务手段,应仿效金融租赁公司为客户配套流动资金贷款的做法,为客户能提供短期的保理融资业务,增加与客户之间的相互依存度,提升商业租赁公司的企业竞争力。监管机构从促进行业平衡发展的角度出发,在2013年允许上海自贸区率先提出的商业租赁公司配套保理业务经营范围试点。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底,浙江省商务厅、工商局下发《关于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内租赁公司在营业执照上可以增添“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保理业务”。

从当时政策设立的初心和演变推进的过程看,监管机构对融资租赁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持积极开放和鼓励的态度,认为是加强其资金服务优势、增强客户黏性、降低客户开发成本的有效措施。即使近些年针对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存在争议,但监管机构一直未就相关问题给出书面意见,也没有对其范围进行限制。

2.2 从实际执行的维度看

在对融资租赁公司“主营业务有关”的三种主流认知中,除了“与承租人主体相关”和“与租赁物相关”这两种普遍被接受的观点外,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保理业务只要与其租赁业务的“行业相关”即可。当然从字面理解,还存在两种“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保理业务”形式:一种是融资租赁公司以在融资租赁项目中所形成的租金形式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再融资的保理业务行为;另一种是融资租赁公司之间以保理模式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们首先应该认同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具备相应的行业经验、专业能力和风险判断力,在符合商业保理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其开展保理业务,是有利于其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其次以“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在风险可控下开展保理业务,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和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目前全国范围内没有融资租赁企业因开展保理业务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合同无效的案例,融资租赁公司自身也不应以或有的监管风险而因噎废食、自废武功。

2.3 从商业逻辑的维度看

在美国,比较成熟的融资租赁盈利模式是通过和厂商业务一道,提供融资支持、财务顾问和余值经营服务,其盈利来源于促销、利差和余值。美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方向就是寻找一个行业,以自己的资金优势、风险优势和管理优势,嵌入到行业的产业链上提供服务。而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更多的是一种单一的融资工具,盈利来源主要放在利差上,此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就只能沦为资金“倒爷”,无法取得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差异化竞争的优势。从上述美国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方向对比来看,融资租赁业务应当更专注在特定的行业和特定的产品上,只有以行业为主线索,才能实现专业化,这就构成了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基础。基于以上商业逻辑维度分析,融资租赁企业所从事保理业务范围更应强调以行业为界限,既是满足风险控制的要求,又是推进融资租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

2.4 从企业发展的维度看

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主要是基于企业对设备的采购,但一般一个企业在三到五年内对主要生产设备只有一次购置投入。因此从短期来看,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主营业务时均面临以下的问题:(1)交易频次有限,客户黏性不强。客户在有资金需求时,对能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品种的银行的依存度更高。(2)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具有偶发性,单一客户历史交易较少,无法形成老客户的滚动业务或者有效的信用记录,需要不断开发新的客户,增加业务开发的难度和成本。而保理业务作为短期融资的业务形式,可以帮助融资租赁公司弥补上述短板,提供更为丰富、更具有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增加与客户之间的相互依存度,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时刻掌握客户的现金需求状况,及时把握业务的切入点。基于以上分析,保理可以对融资租赁主营业务的开展、扩充形成互补、促进的作用,因此业内企业也不希望被以“与承租人主体相关”和“与租赁物相关”等条件过度限制。

2.5 从监管的维度看

行业监管是否以最严格的标准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其判断的标准以是否会产生系统性风险为出发点。如果既不增加本行业的风险,也不会把风险蔓延到其他行业,那么监管机构应尊重市场的作用,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创新,丰富服务手段。

从监管风险的视角看,一是保理与融资租赁均属于资金提供方,其风险蔓延方式主要出现在保理再融资的业务中,在坚持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前提下,风险不会蔓延;二是融资租赁业务属于中长期贷款,保理相对而言期限更短,经营性风险相对较小。若融资租赁公司现有的制度、人员、业务流程等可有效满足保理业务开展的需要,可利用自身专业性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并不产生新的风险点;三是融资租赁公司无论开展何种业务都要接受监管、守住法律底线,把好经营风险关口、合法经营,不借道参与房地产等政府严控资金流入的行业,也不会蔓延风险。

为此,我们将建议监管机构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继续保持积极开放的态度,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的框架指导下,不额外增加限制性条件的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同时,我们将通过行业协会呼吁监管机构在融资租赁监管办法修订时,能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边界,更好地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产业升级、经济结构调整,促进金融血脉的多渠道流通。

参考文献

任立华,柏亮.融资租赁法律风险防范指南[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8.

莫燕锋.论融資租赁公司在自贸区框架下开展商业保理业务[J].时代金融,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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