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
摘 要:“校园贷”是“套路贷”犯罪表现形式之一,因其主要针对在校学生实施,因此具有相对独特的心理危害特征和结果危害特征。犯罪分子为了更有效率的实施“校园贷”犯罪活动,逐步向组织管理公司化、作案工具网络化、犯罪手段系统化、行为模式隐蔽化发展。把握这些特征是准确认定“校园贷”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必要前置条件。
关键词:校园贷 犯罪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社会综合治理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為谋取经济利益,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平台开始经营“校园贷”业务。2017年10月,胡某某为进一步扩大经营,与被告人鲍某某、吴某某共同成立了杭州众愉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凭证云”APP软件为实施“套路贷”积累客户资源,在杭州市萧山区祥腾财富中心租赁办公室,开始开展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等年轻人的“套路贷”犯罪活动。胡某某负责全面管理,鲍某某负责“校园贷”的客源审核放贷业务,吴某某负责催讨。
2017年6、7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施某某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先后至胡某某处学习“校园贷”犯罪方法,随后分别出资设立“杨燕琴工作室”“壹号钱庄”全面开展“校园贷”放贷业务。
在该犯罪组织形成的过程中,胡某某为了分享客户资源、建立放贷与审核规则、控制放贷风险,创建了“桐庐帮”微信群,打造组织重要成员间稳定的联系网络。鲍某某、吴某某等四十余名涉案人员被先后拉入该群从事“套路贷”活动。胡某某通过“桐庐帮”微信群发布信息,设置组织内行动原则;明确放贷风险控制规则;要求组织成员不得使用组织封杀的中介人员;明确规定违反组织规则者退出组织;要求各组织成员禁止向外泄露该组织情况。胡某某通过在“桐庐帮”校园贷组织内不断发布信息,督促组织成员遵守其制定的规则,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套在组织成员之间普遍认同的组织规约,树立了其本人在“桐庐帮”中的组织者地位。
至此,该犯罪组织已形成以同学同乡为基础的、以公司化层级管理的、公司与工作室间相联合的组织架构,形成以被告人胡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鲍某某、吴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许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何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众多、组织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联系紧密、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犯罪组织在胡某某的组织、领导下,经组织内成员相互配合,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向在校大学生放贷,诱骗学生签订虚高的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的虚假给付事实,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事项,在组织成员之间相互推送借款人以不断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进而由组织领导者或骨干成员决定“爆单”,着手对学生及其家属进行暴力或“软暴力”式催讨,采取以非法控制学生人身自由的方式向学生父母勒索财物;以发布暴力、血腥视频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心理恐吓;以摆放花圈、喷洒油漆等方式对学生家庭进行骚扰;以捏造恶意内容对学生及其亲友、同学、老师进行“电话轰炸”“短信轰炸”的方式诋毁学生声誉;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利用民事司法权进行催讨,从而全面破坏学生的家庭、学校、朋友圈生活环境,直接侵害学生的人身安全,严重威胁学生心理健康。2017年11月3日,被害学生袁某某向犯罪组织借款,后因不堪催讨割腕自杀,被救助后休学;12月中旬,被害学生章某某割腕自杀,被救助后休学;12月28日,被害学生蒋某某跳楼,造成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12月31日,被害学生倪某跳楼自杀,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8年1月23日,被害学生陈某某割腕自杀,被救助后退学。
以胡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短时间内向47名被害人及其家庭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犯罪48起,涉案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291余万元,导致1名在校大学生自杀死亡、18名学生受影响退学、休学,对杭州高教园区大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恶劣影响。犯罪组织所攫取的巨额不法财产被成员用于买房买车、聚众豪赌、旅游聚会等挥霍消费,部分用于发放组织成员工资以支持组织持续运转,更多的用于再行投入“校园贷”犯罪活动以进一步犯罪敛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将本案提起公诉。经审理后,法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20万元;对被告人鲍某某、吴某某等人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分别判处20年至1年10个月有期徒刑。本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决已生效。 [1]
二、校园“套路贷”案件的主要特征
“校园贷”是“套路贷”犯罪形式之一,本质上与 “套路贷”犯罪相同,但因其针对在校学生实施这一特点,具有相对独特的危害特性,主要危害特征如下:
(一)心理层面“诛心化”
“诛心论”已然被犯罪分子熟练运用于“校园贷”犯罪之中。犯罪分子首先利用学生群体社会经验不足、借贷消费欲望强烈、抵御风险能力欠缺等心理特征,以网络借贷为名轻易便能诱使大量学生陷入“套路贷”陷阱;随后,犯罪分子开始设置重重“套路”,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诱骗学生签订虚高借条,故意制造违约事项,以“帮助”学生借新款还旧债为名在组织成员之间相互推送学生借款,以不断垒高债务;当犯罪组织的领导者决定“爆单”对学生进行催收后,学生会发现之前宽松的借款环境发生了逆转,没有人再向其放款,而多次借款累积的借条包括已还款未及时收回的借条早已累积成让学生难以接受的巨额数字,此时的犯罪分子无论从“道义”上还是手握的“证据”上都凌驾于被害人之上,毕竟从世俗角度来看“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之事,即便此时学生求助于家庭、学校,也都无法摆脱犯罪分子布置的层层“套路”。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种给学生贴上“欠债不还”污名化标签的方式,肆无忌惮的开展催讨。心理危害特征的另一方面,就是青少年应激反应强烈,在被催讨高额债款过程中往往受制于犯罪分子的“套路”“话术”采用激烈的方式如自残、自杀等方式应对,造成的危害后果更加严重,而躲在背后的犯罪分子则以自残、自杀是学生自己造成的为由,没有相应的负罪感,同样的犯罪模式被变本加厉的实施。
(二)侵害对象特定化
学生是没有独立经济能力的,犯罪分子深知这一点,其仍然选择学生作为犯罪对象,真实的目标是学生背后的家庭。犯罪分子抓住当下社会结构的痛点,即学生(多系独生子女)是每一个家庭的核心,是父母的希望这一社会特征,以学生为筹码挟制整个家庭,向学生所在的家庭压榨财物。一般情况下,父母为避免孩子陷于被追索债务的困境,即便是向他人负债也会满足犯罪分子的要求。对于部分拒绝还款的家庭,犯罪分子采取暴力上门催讨、摆放花圈、喷洒油漆、扬声器播报等方式对家庭进行骚扰,直接冲击家庭这一社会基础结构,严重损害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关系、信任程度。犯罪分子在催讨过程中,为了孤立学生,向学生同学、老师进行“电话轰炸”,进而又将被侵害群体扩大到校园。
(三)犯罪组织公司化
如上所述,因“校园贷”涉及对学生户籍审定、家庭走访、资产评估、风险管控等一系列前期行为,促使犯罪组织逐步升级为公司化运行,进行市场化运作,主要运行模式如下图所示:
基于上述犯罪模型,犯罪组织形成如下运作模式:一是纵向运行公司化。组织者胡某某为扩大经营与骨干成员鲍某某、吴某某共同设立公司,租赁核心区域的写字楼对外经营,分别由骨干成员担任放贷审核部部长、催收部部长进行运作;二是横向联合垄断化。胡某某先后联合骨干成员董某等人经营的“壹号钱庄”、魏某某等人经营“杨燕琴工作室”,逐步垄断高教园区一带“校园贷”業务,相互协作垒高学生债务,共同催讨营造声势,对被害学生及其家庭施压,以期实现犯罪组织利益最大化;三是权力寻租常态化。犯罪组织以公司为依托积极寻求公权力的帮助和保护,已查证有公安人员为犯罪组织成员提供被催讨人员身份信息、行踪轨迹,配合犯罪组织进行催讨,有民事法官采纳犯罪组织提供的虚假证据判决学生方败诉,有证据证实司法人员与犯罪组织成员共同出入娱乐、餐饮场所。
(四)犯罪工具网络化
犯罪分子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抢占用户市场、抢占客户手机端,胡某某设立众愉公司后,以公司为依托,斥资10万元委托开发“凭证云”APP软件,通过审核后面向全国客户发布推广,将该软件用于开展“校园贷”犯罪活动,以期实现线上、线下双营利,更通过线上积累所谓的“客户资源”以发展成为线下“校园贷”的借款人。“凭证云”APP后台数据完全由犯罪组织控制,借款人个人信息、家庭组成、资产状况全部被犯罪组织掌控并用于违法犯罪使用。借贷软件面向全国发布,辐射范围已涉浙江、上海、江苏、山东、河南等多省、市,潜在被害受众广,司法查处难度大。
(五)催收手段系统化
犯罪组织已形成系统化的暴力、“软暴力”催收模式。系统化表现在:一是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组织内设催收部,催收负责人下设催收员,从社会雇佣形象凶悍、带有纹身标识等人员专职进行暴力催讨;二是横向联合扩大声势,联合其他工作室进行连环不间断催讨,一个公司在突破学生及其家庭心理防线后,迅速将信息通知其他成员组织,以最大化压榨学生家庭;三是目标明确手段恶劣,如本案中,采取非法控制学生人身自由,发布暴力、血腥视频,摆放花圈、喷洒油漆,“电话轰炸”“短信轰炸”,虚假诉讼等方式进行催讨,从而全面破坏学生的家庭、学校、朋友圈生活环境,彻底孤立学生,摧垮学生思想,学生自残、自杀多在此阶段发生。
(六)危害结果恶性化
以胡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为例,该组织在短时间内向47名被害人及其家庭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犯罪48起,涉案犯罪金额达数百万,暴力催讨行为导致5名被害人选择自杀,比例超过10%,其中1名在校大学生跳楼死亡、1名学生跳楼导致轻伤一级、3名割腕被害人被及时救助,18名学生受影响退学、休学。经调查了解,选择自杀的学生当中涉案金额并不是唯一决定因素,还包括如下成因:一是屈辱感,部分学生借款“校园贷”一个月时间内便被累积到五倍的还款金额,在申辩过程中犯罪分子手中握有的“证据”又让学生无从辩解,部分家长、学校在犯罪分子的“证据”面前认为学生是错上加错,这种来自于家庭、学校的负面评价无形中加重了学生的屈辱感;二是污名化标签,犯罪分子通过给学生贴“欠债不还”“老赖”等标签的方式让学生深陷道德泥潭,使学生无法获得来自外界的心理支持;三是社会关系崩塌,犯罪分子通过“呼死你”等软件对学生本人、父母、亲友、同学、老师进行全方位的“短信轰炸”“电话轰炸”,通过大喇叭、摆花圈、喷油漆的方式对学生现实生活环境进行恶性滋扰,让学生社会关系彻底崩塌,部分自杀后被救助的学生表示:“经历过这些事之后,生活已经没有意义”,部分学生在经历过“校园贷”后已经无法正常生活,家庭关系紧张脆弱,部分学生已无法在原学校环境中继续完成学业,不得不选择退学、休学。这些案例也一再印证了“软暴力”“诛心论”在心理层面的巨大危害。
(七)犯罪行为隐蔽化
犯罪分子用以隐蔽“套路贷”犯罪活动的常用方法就是对外展现出“民间借贷”的假象,诱导司法机关作出系民事纠纷的错误判断。在部分被害人报案后,受案公安机关在未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常常也会陷于犯罪分子的“套路”,作出系民事纠纷的判断,更有公安机关针对已死亡学生的案件作出“排除刑事案件”的书面答复意见,通知家属对死亡学生尸体进行火化;相当一部分民事法官,简单依照民事案件优势证据原则作出错误民事裁判,判决被害学生支付犯罪分子捏造出的金额。未能通过司法途径及时查处犯罪分子,更助长犯罪分子嚣张气焰,被害人及其家庭在求助司法无门的情况下,也只得满足犯罪分子要求,由此产生的传导效应,吸引更多牟利者参与其中,包括庞大的资金中介团体,犯罪组织甚至还转化了部分被害学生成为组织成员,变成组织帮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危害特征——控制力也由此得以充分暴露。犯罪行为隐蔽,被害人分散,犯罪组织有分有合,这都给司法查处及性质的准确认定带来极大的难度。
三、司法认定难点分析
随着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的不断发布,对“套路贷”犯罪法律层面认识已趋于一致,但在“套路贷”衍生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一) “校园贷”模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认定问题
以胡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例,在侦查初期,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诈骗两罪对胡某某等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经审查梳理,认为以胡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组织紧密、分工明确、危害严重,已初步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随后引导公安机关紧密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对本案进行后续侦查取证。经审查,本案在组织特征的人员关系层面仍存在证据薄弱或证据链断裂情况,主要体现在涉案的三个犯罪组织——众愉公司、“壹号钱庄”“杨燕琴工作室”是各自独立的犯罪组织还是一个相互协作的犯罪整体,据此建议公安机关继续查明以胡某某为首的“桐庐帮”成立、发展、壮大、联合的完整过程。
补强后的证据证实:以胡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检察机关运用证据从“三纵一横”的两个维度证明了本案组织构架。
“三纵”是指涉案三个公司与工作室,内部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管理者、出资者、放贷者、催讨者相互分工配合进行“校园贷”犯罪活动。
“一横”是指上述三个公司、工作室紧密联合,共同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这也是本案组织特征的核心点所在。具体表现为:一是个人关系紧密,上述公司、工作室的核心管理者均系同学、同乡,组织建立正是以此为基礎;二是犯罪方法传播同源,基于同学、同乡的紧密关系,几家工作室的负责人均系向入行早、影响大、获利多的胡某某学习“校园贷”犯罪模式,胡某某首要分子的地位由此初步显现;三是组织规约已建立,以“桐庐帮”微信群为标志,该微信群建立目的就是为了有组织地实施“校园贷”犯罪活动,胡某某作为该群的组建者,在群内发布组织宗旨、放贷规则、风险管控、奖惩办法,进一步确立了其在组织中的主导者地位;四是共同实施了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按照上述“桐庐帮”的组织规约,三家公司、工作室间有组织地策划实施了多次“校园贷”犯罪,共同垒高当事人欠款金额,共同暴力催讨,涉及敲诈勒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五是犯罪平台的建立,胡某某以众愉公司为依托,斥资开发了“凭证云”APP借贷软件,用于三家公司共同使用,通过网络积累潜在的被害人,犯罪平台已然形成;六是该组织共同实施了针对自杀死亡学生的放贷,事后有组织地销毁、掩饰犯罪证据,迁移办公地点,相互配合程度高,对抗司法意识强;七是该组织已具备组织吸纳力,以减免利息、债务为诱饵,吸纳两名曾经被“校园贷”侵害的学生加入组织,成为新的帮凶,转而加害其他学生。由此,检察机关经由证据证明了三家公司与工作室之间内在的紧密关联,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架由此得以查明。
(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认定问题
本案有两名人员自杀死亡,能否认定自杀死亡的原因是犯罪行为导致,是本案的另一大核心问题。经补充侦查后,本案认定一名学生的死亡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一是补充了关键书证,证实在学生自杀死亡前本案犯罪分子曾多次向其催讨债务;二是查明了学生自杀前后其父母、亲友、老师、同学均接到大量的催讨电话、威胁短信,其女友证实被害人死亡前所留遗言是因被“校园贷”追讨所迫;三是反向排除了其他可能,基于严谨审慎考虑,反向排除了死亡学生案发前有感情纠纷、家庭矛盾以及其他异常状况,据此,危害结果与犯罪嫌疑人行为之间的证据关联性得以建立。
(三)“校园贷”犯罪行为查处难度大问题的解决路径
“校园贷”犯罪行为隐蔽、辐射面广、查处难度大,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从宏观构架。构建检察机关审查刑事案件的大视野、大格局,审查初期即从组织体系、网络构架着手,首先锁定组织核心人员,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本案中,还将其他区域作为一般案件管辖的涉黑人员成功追诉,其中部分被追诉人员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从细节着手。对于涉黑案件以突破常规方法制定审查预案,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紧密程度高、对抗司法意识强的问题,充分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优势,说服组织内薄弱成员扭转对抗态度,从犯罪组织内部瓦解其攻防体系。三是重视客观证据。从电子证据着手,恢复犯罪分子手机内保存信息,再现黑社会性质组织微信群通信记录,精炼出其中能够证实组织宗旨、组织规约、组织结构、参加人员、作案手段、获利金额等相关内容,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四是发挥监督职能,监督司法人员不当履职行为,打破涉黑保护伞,确保查清案件事实。
四、推进社会综合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校园贷”犯罪大量出现折射出当前社会治理仍存在问题,司法机关在依法打击“校园贷”犯罪的同时,有必要从犯罪发生“多元化”的角度反思导致犯罪存在的社会成因,针对这些社会成因进行有效治理。
首先是公司运行监管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当下更多是披着公司化的外衣以掩饰其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加强监管,能够及时发现其从事的行业与注册审批完全不符,纳税申报情况与实际经营无法对应,加强行政监管能够提前发现并有效遏制公司被不法利用;其次是网络涉金融借贷软件缺乏运营管控问题,网络借贷软件一经为犯罪分子所利用,随之带来波及范围广、被害人员多、查处难度大等一系列问题,对该类软件对应的实质项目、发布范围、运营条件等应当设置必要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设置强制取缔关停措施;再次是校园管理、教育理念要再反思,“校园贷”类案绝大多数都发生在校园当中,被害学生生活在校园,犯罪分子催讨发生在校园,甚至部分学生直接参与网络放贷、发展同学参与网络借贷,部分校园管理者在案件已经出现端倪的情况下不当处置,未及时求助司法,反而对学生二次施压,间接造成犯罪分子全方位孤立学生的预谋得逞的效果,故教育部门有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前置预防机制,最大程度预防犯罪行为进入校园,也有必要建立应对侵害的心理疏导机制,在侵害发生的情况下能够及时给予学生以心理支持和疏导,避免惨剧发生。
注释:
[1]参见(2018)浙0109刑初1538号刑事判决书、(2019)浙01刑终410号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