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的动力机制
——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视角

2020-06-08 02:34石启飞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非人类行动者治安

石启飞

(辽宁警察学院治安管理系,辽宁 大连 11603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安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推动治安治理现代化的国家战略工程。可以说,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必然要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现代化。[2]社会学理论认为,现代化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转型,是社会在日益分化的基础上进入一个能够自我持续增长和自我创新,以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需要的全面发展的过程。[3]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从2001年至今,经历了“立体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无疑印证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是一个动态过程,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那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如何“能够自我持续增长和自我创新”,始终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呢?这就必须研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的动力机制问题,否则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就会落后于现实的需要,跟在社会治安问题变化的后面亦步亦趋,缺乏前瞻性、引领性和保障性,会片面地着眼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某一方面的现代化,而丧失整体的现代化。不幸的是我们恰恰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的动力机制研究不足,没有具体理论的指导,致使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上仅是简单地进行“几张网”和“几个机制”的表面叠加设计和建设,而对于其形成的原因和内在机理却少有触及,致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建设的历程上出现忽而“立体化”,忽而“信息化”,忽而“智能化”;忽而“六张网”,忽而“八张网”的现象,始终是在被动地应对中向前推进,束缚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的创造性发展。比如,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主体建设上就明显地表现出这一不足。“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要求的提出,促使治安学界转向对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多元化的广泛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促进了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面的社会治安防控主体的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市场与社会治安防控组织逐渐成长壮大起来,改变了政府层面防控主体一枝独大的局面。但是,这里的社会治安防控主体仍然是基于传统主客体二分法认识论所形成的以人为中心的主体,这就必然形成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偏重社会治安防控要素中的治安防控主体要素建设的情形。社会治安防控的基本要素包括治安防控主体、治安防控客体、治安防控技术与方法、治安防控情报信息、治安防控环境等。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偏重了治安防控主体,其他治安防控要素就会被有所忽视,这也是传统主客体二分法认识论不足的反映。因此,在研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的动力机制这一问题上,必须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各要素都纳入视野,给予平等对待。法国社会学家米歇尔·卡隆(Michel Callon)、布鲁诺·拉图尔(Bruno Latour)和约翰·劳(John Law)等人提出的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 Network Theory,ANT,以下均以ANT代表行动者网络理论)为研究涉及系统中多要素的组合创新提供了一种新视角和新方法,也为全面审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创新的动力机制提供了新契机。

一、基于ANT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行动者

ANT 将人和非人的科技、机构、市场主体等异质性要素在认知论的层次上都称为“行动者”(Actor),他们都具有同样的行动能力,这是ANT 的一般对等原则(Generalized symmetry)。[4]布鲁诺·拉图尔眼中的“行动者”不仅指行为人(actor),还包括观念、技术、生物等许多非人的物体,任何通过制造差别而改变了事物状态的东西都可以被称为“行动者”。[5]现实生活中,任何有生命和无生命的个体,包括人、动物、植物,甚至是实验室中的仪器,都以各自的存在和活动参与社会现实的建构。这也正是法国学者布鲁诺·拉图尔ANT理论的精髓所在。[6]

按照ANT的一般对等性原则,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各治安防控要素都可以成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ANT所指的网络)中的行动者,这些行动者既可以是具有行动能力的人类行动者,也可以是不具有行动能力的非人类行动者,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就是由人类行动者与非人类行动者共同构成的异质行动者网络。根据传统主客体二分法观点,过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着眼于人类行动者——治安防控主体的构建,强调国家、社会和市场共同参与。[7]显然,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主体是基于人类为中心的认识论而构建的人类行动者网络。这种构建方法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简化为主体与客体、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从而导致社会治安防控中人与物的对立。这种传统的简单的主客体对立的认识,已经被当代哲学所消融。当代哲学的一个突出特点就在于消融主客体二分,无论分析哲学还是人本主义哲学均有这个倾向。世界本身是一个相通相融的无穷尽的整体,每一个事物都是这个整体普遍联系(这种普遍联系不仅仅是同一时空的而且是跨越时空的)的一个“纽结”,用中国哲学的语言来说就是“万物一体”是存在之本然。[8]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的实践来看,有时强调治安防控主体的构建,有时强调对治安防控客体的控制,有时又强调治安防控技术与方法的运用,呈现一种被动应付的状态,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其原因就在于这种简单的主客体二分法的认识在作祟。为了消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各要素的不平等和对立关系,充分发挥社会治安防控各要素的作用,使其形成有机的、能动的、和谐的整体,按照ANT的一般对等性原则,将社会治安防控的要素转化为社会治安防控的行动者,形成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的行动者网络,有利于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中的人类行动者

从构成要素来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主要包括治安防控主体、治安防控客体、治安防控理念、治安防控技术与方法、治安防控情报信息和治安防控环境。这些要素均可以成为ANT中的行动者,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体系中平等地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成要素中,治安防控主体无疑属于人类行动者。治安防控客体包括人、地、事、物、组织,其中人和组织也属于人类行动者;治安防控客体中的地、事、物、治安防控理论、治安防控技术与方法、治安防控情报信息和治安防控环境则属于非人类行动者。人类行动者中的治安防控主体,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在当下的中国则主要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司法监察等机关、各种社会治安组织和广大的人民群众。治安防控客体中的人类行动者则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现实的、潜在的被害人。社会治安防控的人类行动者和非人类行动者共同构成了社会治安防控网络的异质行动者。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异质行动者的重构,改变了传统社会治安防控要素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的不平等地位,人类行动者与非人类行动者均成为社会治安防控网络中的主体,突破了传统社会治安防控从主体到客体的二元思维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各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现代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由此,社会治安防控的要素结构模式便转变为基于ANT的社会治安防控的行动者网络模式。

社会治安防控中的行动者可能自主地实现相互之间的关联,也可能无法自主地实现相互之间的关联。为使各行动者相互能够实现关联,也就是形成ANT之下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在社会治安防控的人类行动者中,必须有关键行动者。关键行动者处于行动者网络的中心,通过对各行动者的利益进行分析,结合自身的利益形成行动者网络的利益,使各行动者成为网络的协同者,最终促使社会治安防控的网络行动者利益联盟得以形成。在行动者网络中,人类行动者才能够成为关键行动者,而且关键行动者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不同的行动者网络应有不同的关键行动者,不同阶段的行动者网络也应有不同的关键行动者。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由多种行动者网络组合在一起,正像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多种治安防控网一样,只不过网络的性质不同而已。基于ANT的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包括局部的某一方面的行动者网络和整体的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下面就以整体的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为例分析该网络的关键行动者。整体的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中的关键行动者,从社会治安防控的职责角度进行各行动者的利益分析,无疑公安机关是治安防控职责实现的关键行动者。虽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已经上升为国家的战略工程,党委和政府是领导力量,但由于党委和政府是主抓全面工作的,对各行动者的利益不可能去进行具体的分析,而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防控责任的直接承担者,是行动者网络的积极倡导者,具有创建行动者网络的充分动机,而且也有能力去构建行动者网络,是行动者网络的关键行动者。当然,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也属于履行国家法定治安防控职责的专门机关,但因其与公安机关同属国家层面的治安主体,而且公安机关又是实际的主要治安防控责任承担者,所以本文仅以公安机关作为治安防控网络的关键行动者。人民群众和受害人对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的形成而言,当然也有着强烈的动机,但由于现有物质资源的不足,还没有能力去动员组织其他行动者,还不能成为关键行动者。当然,随着社会自治的完全实现,未来其也可以成为关键行动者。社会治安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也都有明确的治安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性质及范围与公安机关无法相提并论,而且在我国还处于“强政府弱社会”发展之际,其也不可能成为关键的行动者。由社会治安防控的人类行动者所构成的网络结构可由图1所呈现的关系所示。

图1社会治安防控人类行动者网络结构示意图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中的非人类行动者

社会治安防控要素中的治安理念、治安防控客体中的地、事、物、治安防控技术与方法、治安防控情报信息和治安防控环境可以转化为治安防控网络中的非人类行动者。这些非人类行动者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中与人类行动者处于平等的地位,有着各自的利益,只不过其利益要通过转化才能实现,通过人类行动者表现出来。人类行动者将各自的利益向非人类行动者的转化过程,就实现了非人类行动者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的主体作用,使社会治安防控网成为人类行动者与非人类行动者交互作用、彼此促进、相互融合的行动者网络。治安防控理念体现的是人类行动者的价值追求,不是某一个社会治安防控人类行动者的追求,是所有社会治安防控人类行动者的价值追求交互碰撞、妥协的结果,从而实现治安防控理念不是游离于社会治安防控网之外的先入为主的难以接受的硬性规定,而是变成反映所有行动者利益的乐于接受的共同遵循。治安防控技术与方法,通过对所有治安防控人类行动者的现实需要进行利益转化,将其转化为社会治安防控网络所需要的技术与方法,从而发挥社会治安防控非人类行动者的能动性,实现技术与方法效用的充分发挥。治安防控环境已不是社会治安防控要素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所固化的外在,而是社会治安防控网络中的具有能动性的行动者。它通过将人类行动者的利益转化进来,成为社会治安防控网中的直接的环境行动者,使环境的功能价值得以直接地发挥,使其他行动者真正成为包含自身利益在内的环境中的行动者,摆脱外在环境的束缚与牵制。治安防控情报信息已不是着眼于收集、分析、加工和生产过程,而是更多地着眼于情报信息的利用和增值,因为情报信息在经过人类行动者的利益再现之后,使其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和目标,使其自身获得了作为单纯社会治安防控要素所不具有的能动性。治安防控情报信息成为网络行动者的意义在于有力地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向着大数据驱动和智能驱动的方向发展的同时,又能回避刻意追求治安防控情报信息效用的负面效应。治安防控中的地、事、物成为行动者,其意义在于使人类行动者的利益实实在在地得以反映,使地、事、物不再是任由治安防控主体所摆布的客体,在社会治安防控构建中丧失个性,造成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的千篇一律和人文关怀的严重缺失。治安防控中的地、事、物成为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有利于从实际出发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能够反映实际治安状况,做到有的放矢,也有利于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等社会治安防控理论在治安治理中的应用。

通过对社会治安防控各非人类行动者能动性发挥的分析,可以得出社会治安防控非人类行动者网络中的关键行动者应为人类行动者,至于是哪一种人类行动者,则根据网络的不同由不同的人类行动者来担当。因此,社会治安防控非人类行动者网络的结构可由图2所示。这样,社会治安防控人类行动者网络就与非人类行动者网络实现了关联,形成了基于ANT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结构。这一网络结构是立体多维的,其中人类行动者与非人类行动者互相作用,环环相扣,互通有无,互相融通,彼此磋商,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现代化奠定了行动者网络基础。

图2社会治安防控非人类行动者网络结构示意图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的动力机制形成过程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不仅在于治安防控异质行动者网络的构建,更重要的是这些异质行动者能够形成网络利益联盟。每个行动者在治安防控中的利益都是不同的,为能与其他行动者结成网络利益联盟,行动者必须彼此考虑对方的利益,将对方的利益包括在自己的利益之中,或将自己的利益转化为对方的利益。这一结成网络利益联盟的过程就是促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迈向现代化的过程,就成为推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体系现代化目标实现的动力。下面利用ANT的“转译”原理阐释治安防控中异质行动者的利益转化环节,具体揭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的动力机制形成过程。

ANT认为,在网络中每一个行动者都具有行动的能力与各自的利益,“转译”是行动者之间相互作用、建立行动者网络的基本途径。行动者通过“转译”这一过程,不断地把其他行动者的问题和兴趣用自己的语言转换出来。借助“转译”,各行动者开始交往、流动,经过一系列磋商与博弈,众多行动者的利益得以协调,达成网络建立的目标共识。[9]“转译”是建立行动者网络的基本途径,“转译”成功的关键是要使被转译者满意进入网络后的角色转变。“转译”过程包括问题化(problematization)、权益化(interessement)、摄入(enrolment)和动员(mobilization)四个基本环节。第一个环节是问题化过程。问题化过程是指创新主体必须通过指出其他行动者利益的实现途径,使不同行动者关注的对象问题化,从而结成网络联盟,同时使创新主体的问题成为实现其他行动者目标的“关节点”(Obligatory Passage Point,OPP)。米歇尔·卡隆将其概括为:“我们想你们所想,你们就应该与我们结盟,支持我们的研究。而这样你们就更可能得到你们想要的东西。”[10]第二个环节是权益化过程。权益化的目的在于通过利用各种方式和策略强化问题化过程中给行动者界定的角色,其结果是行动者被摄入(第三个环节)而成为联盟成员。第四个环节是动员过程,即建议者上升为整个网络联盟的代言人,并对其他联盟者行使权力,以维护网络的稳定运行。[11]根据该原理,社会治安防控各行动者主体之间需要有共同的“关节点”(OPP)实现“转译”,其流程如图3所示。

(一)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利益联盟形成的问题化环节

在问题化阶段,社会治安防控的关键行动者列出治安防控中各行动者的利益,然后对各行动者的利益进行综合权衡对比,基于社会治安防控的基本理念设立与其自身利益需求相一致的治安防控共同利益,然后结合自身及其他行动者各自所面对的问题提出实现这一共同利益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这一关键问题也就成为“关节点”(OPP)。各行动者为了达到各自利益必须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中通过这一“关节点”。各相关行动者围绕这一关键问题及各自利益和存在问题,对各自的原先利益和面对的问题进行重塑,形成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联盟中的行动者利益和问题。将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所关注的利益问题化,把各行动者的利益和所面临的问题综合考虑在内,确定整个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总体利益和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体现了以问题为导向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思路,为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利益联盟的形成奠定了目标基础,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指明了努力方向。

图3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利益联盟形成过程示意图

通过对社会治安防控中各行动者利益与各自存在问题的分析,从治安防控责任的承担者角度来看,其关键行动者应为公安机关,这前已述及,不再赘言。社会治安防控的共同利益应为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每个行动者无疑都有着各自的治安需求,但共同的治安需求无疑是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可以说“平安中国”就是治安防控的共同利益追求。为了实现这一共同的利益,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社会治安防控的供给失衡,或者叫做治安供给不协调不充分。治安供给的不协调不充分正是对各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各自所面对的问题进行“问题化”所发现的问题。社会治安防控出现问题,关键是在治安防控的供给上出现了问题,是治安防控的供给落后于治安防控的社会需求所致。如果只关注治安防控中的某一行动者,孤立地、片面地考虑某一方面的防控,则整体的治安防控供给就不到位。如只关注人类行动者中的警力与社会治安力量对社会面的治安巡逻,则非人类行动者中的治安防控技术与方法和治安防控情报信息的利益就难以实现,就会出现警力不足,防不胜防的状况。只有将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实现精准防控,实现警力的无增长改善。当前,在社会治安防控多元化主体构建上所暴露出的社会治安组织发展不协调的短板正说明了我国在治安防控供给上存在着不足。因此,将社会治安防控的供给确定为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的关键问题,才能将各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的利益统一到社会治安防控网络联盟共同的利益上来。社会治安防控网络的问题化过程将治安需求与治安供给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通过社会治安防控的供给侧改革,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目标实现。

(二)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利益联盟形成的利益化环节

利益化是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联盟形成的第二个阶段,此为社会治安防控网络的关键行动者用来凝聚其他行动者的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利用各种办法和策略强化问题化环节中给各行动者界定的角色,其结果是行动者被摄入而成为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利益联盟的成员。如果说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责任的确定是治安防控行动者进入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利益联盟的法律基础的话,那么,将行动者的责任利益化,则是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积极实现各自利益的动机基础。行动者利益的动机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是对责任的履行,有的是对金钱的追求,有的是自身安全的满足,有的是“搭便车”的心理,有的是社会资本需要,等等。针对各行动者利益需求的动机不同,就可以将各行动者的利益进行重塑,形成通过治安防控网络“关键点”的利益。如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治安服务,就会促使市场治安主体(企业)和社会治安组织积极地(竞争)通过提供优质治安服务去获取治安资源,从而实现社会治安防控供给的充分、协调和高效。党委、政府、公安机关通过社区治理,凝聚社会资本,就会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地投身于治安防控之中,使人民群众多向的治安需求得以实现。通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安防控格局,贯彻“自治法治德治”的治理理念,治安防控理念的价值就会得到凸显,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利益联盟中的作用。对于治安防控技术与方法、治安防控情报信息等非人类行动者,其利益可以通过“铭写”(Inscribed in it)而实现。ANT认为,当把非生命物体作为行动者时,一个关键的问题是:非生命物体如何能有利益?非生命物体的利益等同于已经“被铭写”(Inscribed in it)在这些物品上的利益。例如,汽车座椅安全带具有使旅客安全的利益,这些利益是由设计者“铭写”在汽车座椅安全带上的。[12]因此,社会治安防控非人类行动者的利益重塑是通过人类关键行动者将整个社会治安防控的利益和其他行动者的利益“铭写”在非人类行动者之上的。通过这一过程,能够充分地发挥治安防控技术与方法、治安防控情报信息等非人类行动者的作用,充分实现各行动者的协同作用,有利于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三)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利益联盟形成的被摄入环节

被摄入是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利益联盟形成的第三个阶段,是指社会治安防控网络中的其他行动者接受由网络关键行动者为他们确定的目标和规定的任务。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中,每一个行动者所被确定的任务是可以相互接受的任务,因为它是行动者通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由关键行动者所规定的。如此,各行动者才成为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利益联盟的成员。每个行动者的目标和利益已经不是原先的目标和利益,通过对关键目标和利益的反思,成功地将被整理的、重塑的目标和利益纳入网络之中,每个行动者成为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利益联盟的协同者、合作者。如市场治安主体原先的目标和利益是获取利润,而经过关键问题的利益化之后,通过共治、治安命运共同体、责任等治安理念的作用,就有了为社会提供治安服务的价值追求,就像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起初只是单纯的追求利润,但随着逐渐发展壮大,相应地就有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一样。这一通过关键问题使各行动者利益重塑加入行动者网络,成为网络利益联盟行动者的过程,与当前的协同共治、多元治理的要求可以说是不谋而合。但是,当前社会治理的要求首先是“党委领导”,就是说各级党委的目标和利益在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中应处于支配地位,各级党委在社会治安防控中无疑也应处于领导地位,那么,这怎么可以称为不谋而合呢?这个问题前面其实已有论述。基于ANT的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可以形成不同网络结构,在相应的条件下,各行动者都可能成为相应网络的关键行动者。“党委领导”正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人类行动者治理网络中的关键行动者,但进入社会治安防控责任者网络中,通过与政府、公安机关等其他治安防控行动者的“转译”,其地位就必然发生变化,成为社会治安防控网络体系中关键行动者的协同者,当关键行动者提出关键问题后,其目标和利益必然要进行调整,在治安防控网络利益联盟中发挥着治安理念的提供者和协调其他行动者网络中的关键行动者的作用。正是通过社会治安防控各行动者的利益被摄入到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利益联盟之中,“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才能全面系统地展开,在实践中得以贯彻。其实,在这一社会治理体系中,基于ANT进行分析,就包含着人类行动者——“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作用与非人类行动者——“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作用。

(四)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利益联盟形成的动员环节

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形成的动员是指关键行动者上升为整个网络利益联盟的代理人,如同企业的总经理相对独立于股东会、董事会一样,对外可以代表网络利益联盟,对内可以对其他联盟者行使权力,以维护社会治安防控网络的稳定运行。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过程来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最初是由公安机关提出,后来才成为国家的一项战略工程。那么,在这一工程中,由谁来发号司令,行使权力,使各行动者步调一致呢?根据ANT,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在“转译”过程中,公安机关扮演着动员者的角色,当然这一动员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对人民群众的组织动员,它是指用各种办法和方式去解决网络行动中出现的异议问题。异议是指在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利益联盟形成过程中,各异质行动者对社会治安防控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表达不同意见而出现的争执,是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利益联盟结成、运行和稳步发展的阻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实现现代化就要整合各异质行动者的利益,就必须排除社会治安防控过程中各行动者已有的和新产生的异议,通过平等协商,积极对话,消除分歧,达成合作。在社会治安防控中,如对惯于“搭便车”不积极参加治安防控、不尽相应治安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就要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促使其落实治安责任;为使党委和政府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公安机关就要研究制定具体社会治安防控策略和方案,供党委和政府参考;对不遵守治安义务的社区居民,就要通过推动社区警务建设,促进社区社会资本积累,促使每个社区居民的义务得到自觉履行;对于治安物质资源提供不足的现象,则可以以社区为单位,综合分析社区治安防控中各行动者的利益及问题,得出该社区的治安物质资源不足造成的治安共同利益损失及关键问题所在,从而找到补足治安防控物质资源不足的途径。可以说,社会治安防控各行动者通过ANT“转译”的动员环节坚持了以利益为导向,符合人类趋利避害的心理,为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利益联盟的建立提供了最基本的动力支持。

三、结语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过去,基于传统主客体二分法认识论和治安防控主体随着治安防控客体变化而变化的传统治安理论,在社会治安防控网的构建上主要着眼于治安主体防控网的建设,无论是所谓的“六张网”,还是“八张网”的构想,最终每张网都是落脚在构建相应的社会治安防控主体上来。基于这种传统理论,引入系统论的观点,最理想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也仅能构建出治安防控主体借助治安防控方法和手段、治安防控情报信息,在特定的治安环境中对治安防控客体进行控制的防控模式。所以,由这一社会治安防控模式必然得出社会治安防控的本质是控制的认识。[13]但这一模式会造成一种既成的缺陷——治安防控主体的建设总是落后于治安防控客体的发展变化,跟在治安防控客体的后面亦步亦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历程是对这一事实的最好例证,从“立体化”到“信息化”再到“智能化”正是这一防控体系建设思路的事实呈现。现代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具有前瞻性,着眼于防患于未然之目的,更强调对社会治安防控主体、治安防控客体、治安防控技术与方法、治安防控情报信息和治安防控环境等诸要素的系统思考,摒弃传统的简单主客体二分法,防止出现人为地割裂系统的统一性,陷入片面突出某一治安防控要素建设的局限。基于ANT可以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中的各治安防控要素进行重新思考,其意义并不仅在于将治安防控要素分成人类行动者和非人类行动者,能够凸显现代科技特别是大数据技术等治安要素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的作用,而更在于将各治安防控要素都视为社会治安防控网络中的行动者,从而构建现代的行动者网络体系,使各治安防控要素的功能和作用充分地发挥,真正实现系统的整体最优。治安防控要素在成为基于ANT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中的各行动者后,再根据ANT的“转译”原理,使各异质行动者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实现各要素的系统关联,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共同构建社会治安防控行动者网络利益联盟,形成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的动力基础,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动态地向前推进,实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现代化。基于ANT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在各行动者之间环环相扣,彼此关联、彼此促进中动态地向前发展,从而为有效防控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发挥其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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