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的公众参与机制建设

2020-02-23 07:10:37朱志萍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公共安全动员常态

朱志萍

(上海公安学院治安系,上海 200137)

风险社会源自西方现代后工业化社会无法规避的境遇。当前,这一境遇已成为全球化、普遍化的社会发展态势,建设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下的公众参与机制成为时代课题。本文研究的公共安全危机是指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健康、生命、公私财产等安全产生立即且严重威胁、高度破坏和广泛影响,需由以政府为领导的公共部门进行动态决策的紧急情境或事件。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是对一般意义上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广义理解,包括危机的风险治理和应急响应,相应的动态决策环节则包括危机发生之前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危机发生中的应急响应,危机处置完毕的评估与恢复。

一、公众参与是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的社会基础

(一)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成为全球趋势

对于公共安全危机的认知,传统上一般认为其发生具有偶然性、低频性、外部性,所以是非常态化的对于社会安全形成的重大威胁。对于危机的处置,基本定位于危机事件发生之后,由政府为主开展紧急应对,危机管理的重心就是危机事件本身。但实际上,自20世纪后半叶开始,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与之相伴随的是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频发,这就要求人们对于危机的认识也必须有所改变。即危机不再是偶然的、突发的外部事件,而是直接内嵌于社会运行系统之中的必然发生的、不可避免的事件。可以说,在全球化进程日益迅猛的当下,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常态化特征及趋势越来越明显。

危机发生的常态化势必带来危机治理的常态化,由此,需要从认知层面进行以下建树:其一,常态化的危机治理要求危机治理的重心由危机事件本身转移至引发危机事件的风险,即以风险为中心开展常态化的治理,而不是以事件为中心开展非常态化的应急处置。戴维·奥斯本(David Osborne)在其著作《改革政府》中认为:“有预见的政府:预防而不是治疗。”[1]在现代社会,引发公共安全危机的风险无处不在,风险作为一个描述不良后果发生概率的概念,其核心含义就是不确定性,以风险为中心就是突出预防的重要性,就是要求在日常管理中,通过具体措施降低这种不确定性。其二,常态化的危机治理要求危机治理的措施不仅仅是应急处置与善后恢复,更是应当侧重危机发生之前的治理,包括预防、准备、监测、预警等。尽管当前理论界对于危机管理环节(流程)的表述百花齐放,但罗伯特·希斯针对危机管理提出的4R模式始终是最经典的论述之一,即危机管理由缩减(Reduction)、准备(Readiness)、反应(Response)、恢复(Recovery)四个阶段构成。类似的表述还有不少。“缩减”与“准备”显然是危机产生之前的应对措施,由此也表明,从经典理论产生之初就已关注危机治理的全过程。所以,将公共安全危机治理视为一种常态化的系统治理,应当成为风险社会背景下提升危机治理有效性的认知前提。

(二)追求有效性是公众参与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的恒常目标

公众参与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彰显出危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并因其大众化而表现出“非专业性”。但是,与政府等专业主体的目标一致,其同样追求治理的有效性。有效性一般是指预期活动的完成,以及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度。越达到预期结果、越接近预期目标,有效性越高;反之,有效性则越低。具体到公共安全危机的常态治理而言,其有效性体现为三方面:一是从危机治理的完整过程来看,倘若通过预防、准备、监测等前期治理措施的高效运作,最终阻止了危机发生,这就是危机常态治理有效性的最高境界,即危机不发生,无急可应,公众的人身、财产等安全没有遭受破坏。此时,危机治理的有效性就相当于“上医治未病”。二是从危机发生之后的应急响应来看,倘若危机事件真的无法避免,但通过精准预警及应对措施能将危机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失降到最低,这也是危机治理有效性的体现。此时虽然是“下医治已病”,但就相当于在成本与收益的关系上,收益大于成本,则也是有效性的一种。三是从危机处置完毕来看,倘若一场危机事件的发生,能在全社会直接推动社会安全文化的培养、公众安全意识的形成与安全技能的提升,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这是危机治理有效性的又一体现,即真正实现了对于“危机”一词的中文诠释——化危为机。

(三)公众参与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的管理价值

公共安全危机治理属于综合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领域范畴,但从学科分类而言,本质上无疑还是属于公共管理学科。在管理学意义上,管理是需要讲究成本的,任何不计成本的管理方式都不具有科学性,至少不具有可持续性。公共管理亦是如此。公共管理的本质特性就是其公共性和服务性,公众参与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不但展示了政府自身的合法性与公信力,而且有利于提升公共安全危机治理的管理价值。

1.公众参与危机常态治理可以降低危机预防成本

危机治理作为一个系统的治理过程,在不同的治理阶段有着不同的治理重心。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预防阶段的工作重心是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广大公众在此阶段具备天然优势:其一,作为日常工作生活的场所,普通民众对于这些区域存在的风险隐患具有最直接的敏感性,有利于及时发现危机产生的源头和苗头;其二,人数众多,覆盖各行各业,其中不乏很多领域的专家学者,有利于为危机预防提供专业化支撑。因此,倡导公众参与危机预防,有利于从根本上树立危机管理常态化的成本意识,转变政府主体单一预防的思路,实现政府、市场、社会对于危机预防最佳的资源配置方式。

2.公众参与危机常态治理可以提升危机决策的执行效率

好的决策一定是能高效执行的决策,高效执行就需要决策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前者是民众基础,后者是专业基础。现代公共决策必定越来越依赖信息,而信息的分布是广泛的、分散的、零碎的,鼓励公众参与危机常态治理则能有效拓宽政府收集风险信息的渠道,形成一种更经济、更高效的信息来源,并成为政府专业渠道、专门渠道的有力补充。“公民的积极参与可以使行政人员制定出更多反映大众偏好的并且可以获得民众广泛支持的公共政策”[2],所以,以综合信息为依据作出的危机治理行动决策或行动方案,既体现了决策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又能使决策执行更具效率和回应反馈能力,最终为危机决策的高效实施创造了条件。

3.公众参与危机常态治理可实现对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监督

系统的危机治理的最后阶段是灾后恢复与重建,恢复与重建的策略如何实施、资源如何运用等问题,也是政府在危机治理全过程必须解决的管理问题。公众参与其中,可以实现对于政府行政的监督,特别是有利于监督社会救助物资及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提升危机善后的整体治理效能。

二、社会动员是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中公众参与的特殊形式

一般意义上的公众参与更突出公众作为主体的参与主动性,还有一种形式就是被动意义上的参与,即社会动员。社会动员是一项包括社会普通民众个体在内的全民广泛参与,依靠全民力量实现特定社会目标的群众性运动。在日益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尽管社会主体及其利益需求均明显呈现多元化,但党委政府始终是主导力量,企业、社会组织与广大民众则是主体力量。面对公共危机,对社会的动员就是要实现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有序参与,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强有力的社会动员机制,有利于迅速形成共识、凝聚力量,进而战胜危机。可以说,在现代风险社会,完善的社会动员机制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2020年初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为例,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几乎彻底打乱了全社会的常规运行节奏。很显然,这场公共卫生危机事件在各方面都表现出了极强的系统性、耦合性与极端性,这就意味着,面对险峻疫情,除了政府职能部门的高效运作,还必须通过多元参与实现社会动员,才能最终形成这场抗击疫情阻击战的“铜墙铁壁”。

(一)社会动员的法律依据及基本含义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条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此为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启动社会动员机制、推行社会动员具体措施最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长期的革命与建设伟大实践中,我党就一贯注重通过政权组织发动群众,并积累了行之有效的战争动员与政治动员经验。毛泽东在其《论持久战》一文中,就明确提出过“兵民是胜利之本”的论断——“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这一人民战争的思想在今天这场抗击疫情的艰巨战役中仍旧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相对于战争动员与政治动员,面对疫情的社会动员本质上是应急社会动员。所谓应急社会动员,是指面对公共危机,各级政府在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宣传教育、组织协调等方式,调动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公民个人的积极性,整合全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形成高效应对危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的协同工作机制。由此可见,应急动员理当具有自上而下的特点。

(二)危机治理中开展社会动员的意义

应急社会动员的目的是调集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多元主体有序、高效、合作、协同的参与模式。任何一起危机事件,如果已经由一个区、一座城市、一个省,蔓延到了全国,则无人无地能处于事不关己的状态。由此,社会动员就有了更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一,于政府而言,有利于形成政府应急处置的有效补充。在公共安全危机面前,政府所掌握的资源难免出现捉襟见肘的局面,如果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能积极参与其中,形成人力、物力、财力的高效整合,显然可以减轻政府的应急负担,提高其应急效能,有效保障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取得最终的胜利提供有效补充。

第二,于社会而言,有利于发挥社会凝聚功能,形成强大的社会积极心态。在公共危机面前,社会极易产生焦虑、恐慌、无助等消极的心态,并继而会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中极速蔓延。此时,就需要通过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彰显集中力量办大事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制度优势,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危机治理效能,就是要形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合力,全社会拧成一股绳,坚定必胜的信念,这种积极的社会心态是战胜危机的社会基础。

第三,于公民个人而言,有利于增强自身的自救、互救技能。危机的爆发往往非常迅猛,特别是由新冠病毒引发的疫情,其蔓延速度之快,危害之大,几乎史无前例,社会公众成为最直接的承灾主体,如果单纯“坐”、“等”、“靠”,必定只能招致更大的损失。而有效的应急社会动员则可以使社会公众尽快组织起来,最快速地打开并形成自救与互救的局面,最大程度减少危机对民众自身造成的损伤及破坏。

(三)社区及公民个人践行社会动员的具体措施

从应急社会动员的概念可见,社会动员的主体是政府,客体是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及公民个人,方式则是宣传教育与组织协调。其中,社区是任何一位普通民众最无法分割的生活空间。由此,在危机面前,社区及公民个人践行社会动员措施的状况如何就尤为重要。

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整合,社区是因地缘关系而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不仅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是一个“小型社会”,没有社区的参与,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应急社会动员。社区公众对社区具有一定的归属感,当公共安全危机来临时,社区扮演的角色就是应急的最初响应者。一旦社区被动员起来,政府便能获得极其强大的社会基础,就可以在最广范围内调动公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所强调的,“在接下来的疫情战斗中,社区管理防控是一个基础,如果这方面搞得井井有条,那么这一次早日夺取胜利是有把握的”。

具体来看,我国的农村社区大体是传统的“熟人社会”,“一人发话,全村响应”的社会动员效果容易实现。所以,面对极具传染性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各级政府倡议民众减少社会流动的号召下,很多农村地区出现过一些“硬核”标语和“硬核”举措,看似“简单粗暴”,但通俗易懂,而且很多村民甘为志愿者,所以在应急状态下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相对而言,我国的城市社区异质性强,是典型的“生人社会”,但社区公众的社会交往极为广泛,社会联系多种多样,这就为应急状态下大量获取资源提供了可能。作为危机处置的应急响应,各街道、各社区居委会就成为全社会抗击疫情的强大后盾。通过实行特殊时期小区的封闭式管理、对社区居民开展信息核查、分类管理,甚至成为了此次疫情的承压阀,都有效地及时排除了社区安全隐患,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将消极后果降至最低,也增强了社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

另一方面,公民个人是这场疫情最大的利益相关者,每一个确诊病例、每一个疑似病例、每一个密切接触者,都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以,公民个人在这场战“疫”中,积极参与社会动员的做法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服从。严格执行疫情处置的规定,准确及时申报个人与疫情爆发地区相关的旅居史,坚决不能隐瞒不报,否则既是祸害社会与他人,也可能成为自己违法,甚至犯罪的“证据”。二是配合。配合政府的应急处置措施,响应政府号召,尽量少出门,并做好自我防护措施,尽己所能减少被感染的概率。这既是保护自己,也能减轻社会面的疫情防控压力。三是理性。面对铺天盖地的信息,既要努力做到不盲从、不轻信,增强理性判断能力;更要遵守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的原则,要相信党和政府应对这场危机的能力,以此减轻自身的心理压力,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四是监督。遇突发情况,要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坚决成为群防群治的一份子。同时,也要对政府的应急行动积极予以监督,努力成为群策群智、科学决策的有力支撑。所以总体而言,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这场公共安全危机事件来看,有力的社会动员机制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体现,更是治理效能提升不可或缺的路径。基于社会动员所内含的被动性倾向,相对于主动的参与形式,这是危机治理中公众参与的一种特殊形式。

三、当前公众参与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存在的核心问题

说到底,公众参与危机治理是危机治理系统过程中的一种手段、一条路径,最终都是要为危机有效治理服务的。所以其效能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的管理能力,二是公众的参与素养。高效的公众参与,“既表明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也可反映出当地的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和谐程度。”[4]

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公共安全危机治理的形式及内容主要是三类:第一类是企业的参与。企业主要是通过直接参与救援、生产急需的应急物资、捐款捐物、提供应急技术及服务、及时开发保险及金融产品分担风险、发展应急产业等六种方式参与危机治理。第二类是非政府组织与志愿者的参与。这类主要是各类协会、社团、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利用自身掌握的相关应急技术,或者是募集应急物资与资金等方式参与应急救援。第三类是社区及公民个人的参与。(1)相关内容已在上文中予以阐述,此处不再赘述。总体来看,这些内容与形式都日益丰富,公众参与的热情及效能也都日渐高涨,这无疑是我国社会进步的重大表现。但从危机应对的实践来看,当前公众参与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存在的核心问题是参与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公众参与危机常态治理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操作性。主要表现为现有的应急管理类法律法规对政府职责规定多,对公众参与的规定则较模糊。如我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这些规定实际上是缺乏操作性的,而预案内容不告知公众,又恰恰是我国预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因此会大大削弱应急处置的效果。

二是公众参与危机常态治理的制度供给不足,缺乏合格的参与技能和足够的参与渠道。在危机治理中,制度供给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制度供给的作用则在于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渠道,为危机治理各个环节提供基本的、稳定的秩序环境。当前,我国已经设立了很多与安全有关的纪念日,如“4.15国家安全教育日”、“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等,但正是因为缺乏稳定的制度保障,所以很多时候开展公众危机风险防范和具体应对措施的教育、培训、演练还是远远不够,这些纪念日的仪式教育大于实质内容教育,导致一些公民个人真正面对突发危机事件时仍旧表现得束手无措。而且,也正是由于缺乏政府的制度保障,当前很多志愿者组织的保护、扶持和发展力度都大打折扣,这与当前我国社会日益深化的现代化、风险化程度完全不相匹配。

三是公众参与机制在危机响应初期启动较慢,可能导致贻误战机。危机响应初期,往往是政府先期处置因危机而遭受直接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人或物,尚无余力顾及动员全民参与。而且,危机事件产生之初,无论是应急物资,还是应急人力,往往也不会呈现严重缺乏的窘境,加之一些政府官员存在的传统维稳思维的惯性等,使得公众参与机制没有及时启动,等到需要全民参与时,则往往为时已晚,严重时则由于错过了危机管理的“窗口期”而彻底贻误了战机。

四是危机应对处置中少数人的不服从管理,加剧了危机造成的损害性后果。在危机应对处置过程中,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共安全利益,可能会采取一些临时性的限制措施,如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暂停开放公共娱乐场所、公交车实行跳站运行、某些场所多重安检等,个人的常态化权利会因此受到一些限制,造成日常生活不便。有些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缺失、公民意识缺乏,会借口个人原因而拒绝配合,甚至寻衅滋事。被动执行规章制度也是一种“参与”,妨碍规章制度的执行严重时可能会加剧损害性后果的蔓延。

五是网络参与的非理性化言论及行为突出,造成危机事件的衍生后果。媒体的空前发展,让许多个性化的表达成为可能,网络舆论因此被称为“第五种权力”。在危机治理过程中,大量网民选择网络方式行使自己作为公民的参与权。有序的、理性的网络声音自然是彰显社会进步的必然的路径选择,但由于网络自媒体的过度自由,使得一些博客、微博、微信、贴吧、论坛/BBS、抖音等网络空间时有非理性的造谣、传谣,甚至是暴力言论。这种“破坏性参与”轻则混淆视听,传播恐慌情绪,重则会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正是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在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无论是参与质量,还是参与数量,都呈现出不佳、不够、不完善的现状。长此以往,将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整体要求不相匹配。

四、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中公众参与机制建设路径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了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将公众参与明确为社会治理体制的核心内涵之一。可以说,公众参与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既是公众行使公民权利的重要表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具体而言,针对上述问题,提升我国公众参与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的效能,还需要通过以下路径展开机制建设。

(一)培养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加强公众参与的安全文化机制建设

建设安全文化机制的目的是实现公众参与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的持续性。公众参与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需要以强烈的安全意识为前提、合格的安全技能为保障,否则会适得其反,而意识的培养、技能的训练都是文化教育的结果。

一方面,安全文化的深层次内涵仍属于安全教育、安全修养、安全素质的范畴,因此,公众参与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的安全文化主要是通过文之教化的作用,强化公众在观念、道德、态度、情感、伦理等深层次的人文素养,将公众培养成具有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公共安全意识、公共安全价值观和公共安全行为表现的人,处处都能自觉地按公共安全要求采取行动,任何“破坏性参与”的行为都是与此相违背的。另一方面,安全文化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强调安全文化机制建设,也是为了减少危机事件对公众产生的破坏性后果。这就需要将公共安全责任落实到公民个人的日常行为中,通过宣扬全社会共同认可的公共安全价值观和公共安全行为规范,在全社会营造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严格自律的公共安全文化氛围。长此以往,才能有效提升公众参与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的可持续性效能。

(二)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加强公众参与的风险沟通机制建设

建设风险沟通机制的目的是提升公众参与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的意愿。“如果不能提高公民的参与意愿,就无法获取公民的实质性参与”[5]。意愿是一种主动性、自觉性。在网络时代,有效的沟通是危机成功治理的前提。客观上,在危机来临时,政府的确首先需要统一指挥和集权行动,看似来不及启动公众参与机制而错过了危机管理中的“窗口期”,但实际上折射的却是政府与公众之间并未建立常态化的良性互动,由此缺乏充分的时间和信息资源实现与社会公众之间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协商,使得社会公众对于危机的基本信息缺乏知情权,从而丧失参与治理的意愿和先机。

毫无疑问,公众是危机事件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直接承担着由危机带来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有观点认为,“人们在逆境之中相对于顺境而言更具有参与的积极性”[6],因此,任何社会组织、公民等都是有一定意愿主动参与危机治理的,此时,就要求作为危机治理核心主体的政府职能部门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思路,向社会公开危机事件的基本信息,以此通过政府的精确指导,尽早实现公众参与的组织化、有序化和效能化。任何“鸵鸟政策”,或者“忽视”、“轻视”民众的态度与做法都是行不通的。

(三)落实正负双向措施,加强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建设

建设激励机制的目的是明确公众参与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的方向。方向是行动的指南。公众参与危机治理是一种社会行动,任何行动都有其动因。马克思曾如此描述人的行为与行为目的之间的关系,“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这句话揭示出利益动机是人们行动的基础。同时,就公众参与的特性而言,参与基本上都是工具性的,无论是由政府发起的社会动员式参与,还是公众自身的积极参与,都是为了保障参与者的利益,即尽可能减少由危机带来的损失。这些都使得激励机制的建设成为必须。

这里所说的激励,既包括对建设性行动的正面肯定,也包括对破坏性行为的否定、批评,甚至是法律的惩处。面对公共安全危机,成熟的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团体等往往会凝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积极参与救援,传递社会的正能量,这是政府作为危机治理主体必须要肯定的,同时需要给予精神的、物质的奖励。这就是正向激励,传递给公众的是“如何做”、“如何做好”。同时,对于不遵守政府的紧急管理规定,甚至有违法犯罪言行的,无论网上还是网下,都要及时严厉惩处。这就是负向激励,传递的则是“不如何做的后果”。没有负向激励,则难以维持危机响应期间的良好社会秩序。

(四)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公众参与的法治机制建设

法治机制建设的目的是为公众参与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实现公众参与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的法治化是保证公众参与有序性,进而实现参与效能的重要保证。从法治机制建设入手,可增强公众参与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公众的参与行为获得法律的引领和强有力的保障。

就目前而言,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主体的多部应急管理类法律法规,但现有法律尚未形成内在统一的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这就使得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的权利、责任、方式等缺乏畅通的渠道,参与的程序、监督的路径等也不具有操作性。同时,完善专门的公共危机治理法律法规体系,既可以进一步明确政府作为危机治理主体在特殊时期的权力,也能依靠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换而言之,只有通过法治化建设,才能构建合理的政府与公众及社会组织等之间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三者之间的关系,最终保证在危机治理全过程中实现政府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之间协调统一的合作关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这也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根本要求。

五、结语

一个前所未有的风险社会时代,也是一个最需要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时代。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阐述的:“许多人协作,许多力量融合为一个总的力量,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产生‘新力量’。这种力量和它的单个力量的总和有本质的差别。”[8]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就是这样一个个单个的力量,由此形成的力量总和就是公共安全危机常态治理中新的力量。只有不断完善参与机制,实现公共安全危机治理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常态化,克服“政府单一主体”、“事件中心”、“事后追责”等传统思维,才能确保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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