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释之依法审理“县人犯跸”案

2020-06-07 10:30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0年11期
关键词:相适应汉文帝罚金

袁 琳

张释之是西汉时期的一名官员,他在廷尉任职时坚持公正司法,依罪量刑。当皇帝的诏令和法律发生冲突时,他坚持维护法律公正,因此受到世人称赞。司马迁在《史记》中记载了多则张释之依法审理案件的故事,“县人犯跸”案就是其中之一。

县人违反清道禁令张释之依法判处罚金

“犯跸”是指违反皇帝出行时的清道禁令,冲撞皇帝车驾。古时候,帝王出行时会开路清道,禁止他人通行。一天,汉文帝刘恒出巡经过中渭桥时,突然有一个人从桥下跑出来,惊了汉文帝的马,汉文帝差点儿从马车上摔下来。事后,汉文帝很生气,下令将那个人捉住,交给廷尉处理。

张释之审问那个人,那人回答说:“我是长安县的乡下人,听到了清道禁止人通行的命令,就躲在桥下。过了很长时间,我以为皇帝的马车已经过去了,就从桥下出来,没想到遇到了皇帝的车队,我马上就跑了起来。”张释之向汉文帝汇报说:“那人违反了清道的禁令,依法应当处以罚金。”

汉文帝听后大怒,说:“这个人惊了我的马,幸亏我的马温顺,如果是其他的马,说不定就把我摔伤了,你竟然只判处他罚金!”

张释之却说:“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应该共同遵守的。现在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您却要再加重处罚,如此一来,法律就不能取信于民了。如果您当时下令处死那个人也就算了,但是现在既然把这个案件交给廷尉处理,而廷尉是天下公平之所在,如果廷尉轻罪重罚、重罪轻罚,有所偏失,就会导致各地纷纷效仿,老百姓就不知道怎么办了。愿陛下明察。”汉文帝听了张释之的话,思考良久后说:“廷尉的判处是正确的。”

廷尉:秦汉时期最高司法机关

故事中,张释之说的这个廷尉是什么机构呢?它是秦汉时期设置的最高司法机关,主管诏狱,也负责审理地方上诉案件以及地方不能决断的疑案,同时还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所以,皇帝才会把被人冲撞车马的案件交给廷尉审理。

今天,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保证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公正司法,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故事中,张释之说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应该共同遵守的,即使是汉文帝也应当遵守法律,而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干涉司法审判。只有人人都遵守法律,平等地适用法律,才能确保法律真正被实施,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含三层含义:(1)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3)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张释之在处理县人违反清道禁令一案时,坚持依法定罪量刑,只判处罚金,没有顺从汉文帝的意思加重刑罚。张释之办案中体现出的法律思想,与今天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着相通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对一个被告人判处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他的犯罪性质(侵犯了何种法益、触犯了何种罪名)、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大小)等因素。如果一个人盗窃了5000元,却要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显然是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县人违反清道禁令,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判处罚金,如果对其判处比罚金更重的刑罚,那也便是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失公正了。

司马迁评价张释之“守法不阿意”,称赞他严守法度,不破坏原则去迎合皇帝的心意。张释之作为一名司法人员,也确实严格依照当时的法律做出了裁判,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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