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磊
摘 要:天津自贸区自设立以来,取得了极大的成就。负面清单制度作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对规范外商投资,保障自贸区正常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天津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在取得喜人成就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弊端。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借鉴,提出了一些涉及负面清单制度的完善之策,以期推动天津自贸区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天津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完善措施;国外相关制度
引言
天津自贸区在取得相应成就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诸如缺乏立法支持、形式与国际接轨不足、服务行业开放程度不够高等问题困扰着天津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完善。自贸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必将提升其外资引入的能力与水平。如何完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成为了天津自贸区面临的发展问题。而天津自贸区完善相关制度的措施,也成为国内其他自贸区的借鉴之处和破局之道。
一.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国际智慧
负面清单制度已经被许多国家所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具体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了“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的制度。本文在此以美国、德国与日本三个国家為例。
(一)美国的负面清单制度
从形式上来看,美国的负面清单制度主要以BIT范本为模板。美国的相关制度较为精简,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其一是“措施列表”,该附件主要用于列明现今已经存在的诸多不符措施;其二是“行业列表”,这一附件的主要功能为表明现今应进行维持与保有的相关限制措施。当然本附件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缔约者在今后不能修订现有的限制或禁止相关行业的措施。制定者当然可以制定更为严格的相关负面清单。其三是就金融服务领域的专门不符措施列表。这体现了负面清单制度对于金融服务行业的特殊重视与严格规定。同时,美国的负面清单制度要求在与他国制定相关双边投资协定时要设立专门的透明度特别条款,对负面清单的透明度有着极高的要求。由此可见,美国所设立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制度规定方面,具有限制条件与领域较少,但对透明度要求极高的特点。而这一制度安排可以很好地保证负面清单制度不会对私人投在领域做出太多不必要的干涉,但可以很好的对外资进行规制与管理。同时高透明度的要求也有利于保护私主体的相关知情权。
(二)德国的负面清单制度
德国经济发达,工业实力雄厚,在欧洲处于绝对的领先地位,众多欧洲发达国家在对外开放方面难以望其项背。良好的负面清单制度与出色的地理条件、高素质的劳动力、发达的工业基础、完备的法律基础一起推动了德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而就负面清单制度而言,德国的制度设计较为宽松,对外资的限制较小,基本等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只要本国投资者可以对其进行投资,那么德国一般就也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其中。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德国政府不断将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转化为非国有企业,原先为国家所掌控的企业也开始向外商投资者打开大门。例如水电、医药、能源等行业虽仍需审批,但外资已经能够进入这些行业与领域。与此同时,德国所签订的对外协议中,也并没有在国民待遇标准或者保留措施制定特殊政策或限制措施。如在《中德双边协定》就是一个明显的体现,德国并未设置过多的阻碍。其主要涉及投资待遇方面。德方的要求主要包括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以及不得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政策。而中方则对此协议有着不符措施的保留的相关解释。可以看出,德国确实在相关限制的制度设计上较为宽松。
二.天津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完善措施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我国针对天津自贸区所设立的负面清单制度有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对其进行完善。而通过对于美德日三国的负面清单制度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值得借鉴或反思之处。我国相关负面清单制度可完善措施如下:
(一)完善与准入制度相关的法律
国际上较为完备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都有着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予以实施。比较之下,我国的负面清单制度仅就进行限制的产业名称进行了规定,并未建立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与透明度审查机制。若想完善我国的负面清单制度,必须对相关配套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增添一部分必要法律,对不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进行改革,并对阻碍准入制度实施的法律予以废止。以此,可以为外资的引入提供准确的知道,保障其知情权,并有利于提高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同时,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也要对不同国家间的交易习惯,法律文化予以重视。我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不仅应吸收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准入制度的可取之处,还应尊重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建立起以大陆法系为主,辅之以英美法系先进制度的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负面清单的作用。
(二)提升服务行业开放水平
我国服务行业对外资准入的要求较高,限制较多。若想推进自贸区的发展与建设,存进服务行业的进步与繁荣,必须逐步提升天津自贸区服务行业的开放水平,减少相关限制。虽然要减少相关限制,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绝不能操之过急。就全世界范围而言,几乎没有国家没有针对通信、金融、保险等重要服务领域进行限制。由于这些行业涉及国家的经济命脉与安全,因此必须对这些行业进行相关限制。因此,一方面,我国要积极进行服务行业的对外开放,对涉及自由贸易区的相关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防止我国主要的服务行业在国际上被边缘化;另一方面又不能操之过急,逐步进行服务行业的开放,设置好进行开放的要求与底线,以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与国家利益。
(三)完善自贸区安全审查机制
自贸区面临的复杂情况众多,必须完善自贸区的安全审查机制。首先,对与不涉及安全问题的外资进入可以正常予以办理,而对于有损于国家安全的外资进入应依法履行监管与报告的义务。自贸区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忠实履行相关义务,在这个过程中维护外资引人的安全。其次,还应建立起实时监测、情报共享、动态联络的监管体制,将所得相关信息可以进行汇总,综合判断相关外资的情况并制定专门的应对策略。涉及外资准入的信息诸多,必须有一个汇总制度能够对其进行综合的分析与判断。最后,还应注意自身专业性的建设。自贸区在完善外资准入制度的过程中要注意建设专业化、高素质的队伍,培养能够良好应对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问题的高素质人才。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对东自贸区安全审查机制的专业化建设,推动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落实。
三.总结
通过借鉴美德两国各自的经验,本文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天津自贸区可以从完善与准入制度相关的法律、提升服务行业开放水平、完善自贸区安全审查机制等方面出发,完善自身负面清单的相关制度。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不能操之过急。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完善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完善的,必须坚持稳定发展的原则,一步一步地推进相关制度改革的进行。希望可以推动自贸区的不断发展,并由此推动我国的繁荣昌盛与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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