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亚芹,高 昕,郑明轩
(1.南京工程学院,江苏南京 211167;2.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234;3.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50036)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的创新变革,基于新技术的平台组织不断呈现出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催生了数字经济新业态[1]。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31.3万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高达34.8%[2]。数字经济的发展加快了我国科技型企业新旧动能转换步伐,截至2018年12月,我国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1.7%,其中电子制造业增长13.1%,增速明显超越工业整体,我国创新指数全球排名上升至第17位。科技型企业在提升我国源头创新、基础研究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科技型企业轻资产、高风险的固有特点,导致严重的金融排斥[3]。尽管2018年我国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达到3.53万亿元,但这远远不能满足科技型企业创新投入的金融需求。金融支持机制不完善、投资主体缺乏、政策协同不够以及中介服务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我国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速度[4]。现阶段,无论是从满足创新驱动战略的需求视角,还是从构建科技创新与金融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来看,开拓适合于科技型企业发展特征的新型融资模式,为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支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供应链金融起步于21世纪初,经历了商业银行主导的供应链金融1.0阶段和产业企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2.0阶段,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介入发展到供应链金融3.0阶段[5],为缓解包括科技型企业在内的中小微企业资金约束作出了贡献。如今,在数字经济的推动下,以数字技术为依托的供应链金融4.0(以下简称“数字供应链金融”)为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带来了新的机遇。随着新一代数字技术的应用,数字供应链金融不仅仅是产业链与金融的结合,更是“数字化技术+产业生态+现代金融”的深度融合;不仅会提高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捷性和安全性,还可以促进供应链金融服务对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精准发力。本文拟在对数字供应链金融的禀赋特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基于数字化技术渗透影响的视角探讨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在科技型企业中的运作流程和关键点设计,并针对现阶段实际应用中可能存在的约束条件提出相应的治理策略。
数字供应链金融是供应链金融拥抱数字化技术的产物。如图1所示,由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数字供应链金融呈现出复杂的网络结构,供应链金融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的参与主体得到无限扩展,供应链上下游节点企业的运作结构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链条组织,形成了能量耦合的集群网络组织;政府、金融机构、物流等供应链金融活动的支持者也体现出纵横交错的利益关系,并通过平台空间拓展出更多的服务渠道。在复杂网络系统中,供应链金融平台发挥着神经枢纽的功能,掌握供应链运营的商流、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以下简称“‘四流’”)的配合协调,因此,熟悉供应链系统的运作关键及痛点,及时为平台中的资金缺失企业提供包括金融在内的多种配套服务,使企业专注于发展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促进供应链整体竞争优势的提高。
图1 数字供应链金融的网络结构
在数字化技术浪潮的推动下,供应链金融步入创新转型升级时代。与传统供应链金融相比,由于数字技术的创新融入,数字供应链金融呈现出精准性管理服务、网络型信用增进以及智能化风险控制的禀赋特性,可以从服务成本、运作效率、风险管控、时空跨越等多个方面突破传统供应链金融服务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中的瓶颈,为供应链金融生态中越来越多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元化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以人工和纸媒为主要管理手段的传统供应链金融,很难实现基于轨迹化管理的交易程序控制,无法精准掌控“四流”匹配程度,限制了供应链金融的优势发挥。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催生了数字供应链金融新业态[6]。应用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实现对科技型企业生产、贸易、仓储的物流全流程轨迹管理,生成覆盖全链条的智能化监控网络,并实时反馈大数据,不仅能够解决在货物控制、仓单重复质押和同步监管等存货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且可以为金融机构精准预测科技型融资企业在各环节的资金需求提供信息支撑。在区块链供应链金融平台上,每家科技型融资企业可以实时记录交易信息,平台系统完成相关的应收或预付款确权和各类质押物价值管理,金融机构据此通过智能化技术手段为科技型融资企业提供和调整授信额度,科技型融资企业通过智能化合约及时还款,整个流程体现“高效+节约+精准”。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完善和提升,数字供应链金融可以更好地借助大数据的信息刻画、物联网技术的可视化、区块链技术的透明性等功能构建高层次数据共享中心,实现供应链全链条上信息的集成化管理和监控,使得精准定位融资客户、精准分析客户融资需求和精准提供客户融资方案成为可能。
随着供应链产业全要素“外延性生产”概念的提出,信用价值互联成为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核心问题[7]。在传统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中,焦点企业的信用一般只会覆盖到与其直接贸易的科技型供应商或经销商,难以传递到与其间接关联的科技型上下游企业,这种单层信用传递只能解决一个环节中的融资问题,限制了供应链金融的普惠效应发挥,制约了其服务科技型产业创新发展的效果。在数字供应链金融中,以物联网、区块链为主的新技术破解了信用多级穿透难题,使得原先的条状信用传递演变成网络型信用传递,将焦点企业的良好信用向整个平台中与其发生直接或间接交易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辐射,这些企业凭借焦点企业赋予的信用能量获得金融资源,满足自身在供应、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的资金需求。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型信用传递中,焦点企业是整个供应链金融生态圈的信用源头,故设置好焦点企业的准入条件非常关键;同时,基于真实贸易信息,运用数字化技术对赊销生成的应收债权、预付保兑权益等进行拆分,以便在平台企业间流通,有利于提高信用在网络平台中传递的效率和质量。
在数字供应链金融系统中,凭借互联网、云计算以及大数据技术可以获取供应链联盟企业相互验证的交易数据,通过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可以实现物流动态、存货价值和货物仓单的实时监管,区块链加密与云计算、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加速融合可以预防出现重复或虚假仓单及自保自融等骗贷或套取资金的问题[2]。数字技术的利用大大增强了供应链金融主导机构对平台结构层各类交易的掌控能力。供应链金融的运作会大量涉及科技型企业的预付款、存货、应收款和各类知识产权等资产要素,以及担保、抵押、资产评估等服务要素,这些要素既关系到供应链金融风险的来源,也影响到风险管理的关键控制点。在多种数字化技术的融合作用下,产业链、集群链和服务链等平台中各参与主体基于真实交易生成的数字化智能合约,不仅能够防范各参与主体的道德风险和投机行为,还可以实现对平台中联盟企业间资产抵押或债项结构的综合评估,并通过封闭式自偿机制的智能化设计,更好地防范资金投放和回流风险。在数字技术应用成熟阶段,智能化风险控制可以更好地防范供应链金融中来自结构层和要素层滋生的各类风险,提升平台整体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由于数字化技术的应用渗透,供应链金融在不动产或知识产权质押物价值估测、参与主体信用评估以及资金回收风险控制等功能设计方面均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由此,本文基于数字供应链金融的禀赋特性,探讨科技型企业在不同场景下应用供应链金融模式的运作流程和关键点布局的创新设计。
数字供应链预付账款融资模式主要发生在科技型企业的采购环节,强调科技型融资企业与上游供应商签订承诺回购契约,并利用平台指定物流企业确认的既定仓单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最终以科技型融资企业未来销货收入为还款来源。如图2所示,具体业务流程主要如下:
(1)科技型融资企业和上游供应商签订购销协议,并据此在线申请预付账款融资;
(2)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抓取科技型融资企业与上游供应商的生产和交易场景,借助云计算对交易数据进行提取、整合、分析,生成信用评估报告,传递给金融机构;
(3)金融机构结合科技型企业线下资信情况进行多维度的评估;
(4)平台与上游供应商签订回购及质量保证协议,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监管协议;
(5)平台通知上游供应商向指定物流企业仓库发货,物流企业通过物联网技术采集货物信息并生成电子仓单,与金融机构实时共享;
(6)科技型融资企业提交取货保证金,金融机构在线向物流企业发布指令,释放相应金额的货物提货权给科技型融资企业。
根据上述流程,上游供应商承诺回购、物流企业提供仓单质押及科技型企业未来销货收入还款是数字供应链预付账款融资模式运作的关键控制点。利用大数据的深度挖掘功能,从庞大的数据库中追溯供应链主体间的真实贸易活动并建立耦合关系,勾勒出上游供应商的全景式图像进行全方位分析,明晰上游供应商承诺回购的信用情况;通过物联网中的电子标签技术,使得线上线下货物数据对接,24 h智能库管和远程定位保证质押货物的安全性,同时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结合对质押物的商品价格波动进行监测,为金融机构调整授信额度和利率提供便利;此外,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遵循严密的自偿逻辑设计智能化合约,确保科技型企业销货收入用于还款,这种供应链闭合资金回流程序设计可以防范资金回收风险。
图2 数字供应链预付账款融资模式流程
数字供应链存货质押融资模式通常发生在有存货质押物的科技型企业的生产环节,要求通过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对科技型企业的动产质押实施动态监控和价值评估,由科技型企业以存货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以其未来存货销售的资金流入作为还款来源。如图3所示,具体业务流程主要如下:
(1)科技型融资企业凭借拥有的存货,向供应链金融平台在线申请存货质押贷款;
(2)平台通过物联网电子标签技术,借助标准化接口将科技型融资企业的存货信息录入系统;
(3)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实时实现存货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证明,由平台提交给金融机构;
(4)金融机构结合科技型融资企业线下资信状况对其进行多维度评估,并作出授信决策;
(5)平台与科技型融资企业签署质押合同,并要求其将存货移存至指定的同城物流企业;
(6)物流企业验收存货并对存货状态进行不间断的监管,为金融机构放款提供即时数据;
(7)科技型融资企业的货物收入由平台支付结算中心自动、足额划拨到金融机构,贷款偿还完毕则质押合同失效。
上述流程表明,存货监控和价值评估、存货质押以及存货未来销售收入还款是数字供应链存货质押融资模式的关键控制点。要求平台建立庞大的物联网系统,通过二维码识读设备、红外感应器、射频识别装置等信息接收器,在仓储中实时、精确地检测科技型企业存货的料温、浓度、体积、密度、质量等信息,并将线下物品转化为线上数据,实现线上线下无缝衔接,解决以大量电子部件、新型材料、药品试剂等高技术含量存货为主的科技型企业动产质押价值评估难、评估贵问题;同时通过,视频监控及频射技术实现对存货地点转移、物品缺失及毁损情况的移动报警与实时监控,借助供应链金融平台,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实现质押物信息实时共享,金融机构可随时调阅质押物现时信息,并可做到“一键解押”,提高存货质押融资效率,更好地适应科技型企业融资“短、频、快”的特点;最后,系统闭合的自偿体系确保科技型企业存货的销售收入回流金融机构。
图3 数字供应链存货质押融资模式流程
数字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通常发生在科技型企业的销售环节,处于上游供应商的科技型融资企业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申请贷款,筹集资金进行下一轮生产,以客户未来偿付款作为还款来源。如图4所示,具体业务流程主要如下:
(1)科技型企业与下游采购商签订售销合同,并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在线申请贷款;
(2)平台利用区块链、物联网技术对上下游企业的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信用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审查与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给金融机构;
(3)金融机构结合上下游企业线上评估报告及线下征信记录等进行多维度综合评估;
(4)金融机构向科技型融资企业提供授信,由平台支付结算中心将款项划拨给科技型融资企业;
(5)供应链下游企业将作为还款来源的销货收入划拨给平台支付结算中心,平台将本息偿付给金融机构,余款划转给科技型融资企业;
(6)金融机构获得本次融资的本息,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自动失效。
在上述流程中,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应收账款的质量和客户未来偿付款是数字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的关键控制点。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基于时间戳的链式区块结构实现每一笔交易过程的可追溯,防范上下游企业以虚假销售活动骗取贷款的行为,同时平台中的相关主体全部参与记账,生成集体维护的分布式账本,能够保证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此外,平台运用大数据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库,持续实时更新档案内容,结合云计算实现债权质量的综合审核,并利用智能化合约完成在线自动审批下款;最后,系统严密的自偿体系保证客户未来偿付款及时回流金融机构。
图4 数字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流程
数字供应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适合于科技型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存在知识产权转让的交易场景,要求利用数字化技术搭建无形资产相关信息共享模块,科技型融资企业利用对受让企业知识产权未来收益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受让企业应付的知识产权转让费作为还款来源。如图5所示,具体业务流程主要如下:
(1)科技型融资企业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平台通过标准化接口引入政府相关部门(如科技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掌握的知识产权信息;
(2)平台依靠数字技术搭建无形资产信息共享模块,实现科技型融资企业与受让企业对接,签订知识产权使用或转让协议;
(3)科技型融资企业在线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
(4)平台利用数字技术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筛选与判断,评价科技型融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价值、未来收益及其经营状况、发展潜力、技术前景等,分析受让企业应用知识产权前后经营和利润状况;
(5)金融机构根据平台提交的评估结果和技术供需双方签订的协议,结合科技型融资企业线下资信情况和受让企业的经营业绩、信誉状况,作出贷款决策;
(6)受让企业利用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组织生产,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转让费作为融资企业的贷款还款来源。
综合上述流程,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和价值评估、知识产权收益权质押以及知识产权转让费还款是数字供应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运作的关键控制点。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立知识产权共享模块,可以克服科技型企业与无形资产受让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实现供应链内部优势资源共享;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对知识产权的可行性、市场价值、未来发展前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可以快速地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合理的价值判断,基于知识产权收益权作担保进行质押贷款是契合科技型企业知识密集型特征的供应链金融创新,其中知识产权收益权是供应链金融的核心质押物, 属于权利质押的担保范畴,受让方运用知识产权后创造的新增利润是科技型融资企业收取知识产权转让费的重要来源,因此,平台需要结合数字化技术的应用,核查知识产权收益权是否具备担保性,掌握受让方运用无形资产前后的经营状况,运用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对知识产权转让的收益权价值进行准确估测,为金融机构提供授信额度提供决策依据;最后,知识产权转让费还款同样体现了供应链金融自偿性的资金回流特征。
图5 数字供应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流程
精准性管理服务、网络型信用增进以及智能化风险控制三大禀赋特性可以促进上述不同供应链金融模式对科技型企业的高质量服务,然而,由于目前我国数字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服务科技型企业融资实践中存在一些约束条件,制约了金融服务效果。首先,供应链金融的运行风险包括外部环境风险、供应链网络风险和供应链企业风险[9],科技型企业质押物的高技术特点加大了外部环境风险和企业自身风险,同时数字供应链金融复杂网络结构的动态性和传导性特点更是将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来源从企业端扩展到平台网络端;其次,数字技术的应用不充分给供应链金融带来了技术瓶颈,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应用不成熟,来自产业端、金融端和其他服务端的不同数据体系的相互分离加大了大数据效用发挥的难度,数字技术应用不足成为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壁垒[10]。最后,数字供应链金融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相关业务发展的法律需求。为了促进数字供应链金融对科技型企业的高效服务落地,针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合理的策略显得非常重要。
数字供应链金融需要重点规避来源于外部环境、供应链结构层以及供应链要素层的风险。首先,外部环境风险管理。经济环境和产业政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都会影响科技型企业的质押物价值,尤其是科技的迅速发展加快了产品的更新换代,使得科技型企业获取供应链金融服务的质押物价值很容易被市场错误地估测。除不可抗力外,大部分外生风险是可以被感知和应对的[8],要求供应链金融平台管理团队善于借助各类数字技术,对来自于与科技型企业相关的经济、监管和政策等外生风险具备良好的观察力和应对能力。其次,供应链结构层风险防范。供应链的结构设计会影响风险管理的效率及效果[11],其结构层风险主要来源于网络结构和业务结构两个维度,需要供应链金融平台规划好参与主体的网络地位和作用,使得各主体角色清晰、分工明确,形成稳定有效的供应链金融生态体系;同时,合理设计好业务结构,使各个业务环节相互衔接,并根据科技型企业不同质押物的特点实现业务结构的有效闭合,防范各种交易业务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最后,供应链要素层风险控制。要素层风险主要来源于融资主体和资金客体。网络结构的非科层控制特征很容易滋生融资主体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可以通过建立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准入和考核机制,将信用等级差的节点排除在外[12]。针对科技型企业的智力密集性、成长性等特点带来价值评估不全面的风险,可以在交易额、资产规模、现金流量等传统财务指标考核基础上,增加创新能力、企业素质、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非财务方面的“软实力”考核,营造公平公正、互利共生的服务平台。资金客体的风险控制(以下简称“风控”)需要着重做到金融业务与供应链产业活动的高度匹配,控制平台资金筹集风险,同时遵循自偿逻辑设计资金回流程序,控制资金投放和回收风险。数字供应链金融风险的管控设计如图6所示。
图6 数字供应链金融风险的管控设计
每一次大的技术浪潮都会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主题是建设基础设施;第二阶段的主题是激发和收获全部的经济和社会潜力[13]。当前,我国数字技术正处于基础设施建设阶段,数字技术自身的不成熟、技术应用的不充足制约了供应链金融的服务质量。数字化意味着可拆分、可重组,各个被标准化处理的元素呈现出不同组合方式和结构模式,便会带来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甚至会引发产业大变革。因此,加快数字技术应用,可以为供应链金融生态赋予创新能量。一是加快产业生态数字化革新。数字供应链金融是以数字化的新型供应链业务网络为基础,产业端数字化是其运作的前提和关键。科技型企业所在产业应该基于既有的知识储备和数据,在新一代科技的动力驱使下,加强“产业+科技”深度融合,尽快完成资产数字化在线和业务流程场景化可视,进而实现产业全链条透明化集约,为数字供应链金融的运作创造良好的业务条件。二是引领金融业务数字化转型。当前,金融机构需要围绕产业生态圈做好供应链金融服务,在金融科技的引领下实施数字化转型,将供应链金融与数字技术充分融合,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个性特征实施战略合作、系统兼容和平台对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新的数字化业务流程、数字化金融产品、数字化风控系统等,共同做好做强产融生态圈。三是推进基础服务设施数字化建设。政府职能服务机构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应该积极推动电子政务信息和电子服务信息的开放共享,促进来源不同的各类数据在数字化产融生态系统中充分应用和交叉验证,共同赋能数字化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发展,为科技型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数字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业务模式的多样化,对法律法规的覆盖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解决数字供应链金融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法律约束问题,从顶层设计上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非常重要。第一,根据数字供应链金融发展进程修订并出台相关法律。一方面,基于现有的《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电子签名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尤其是对平台经营者资质、信息传送机制、算法技术等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使得数字供应链金融的运营管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及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为清除数字供应链金融体系中主体权力配置失衡、利益分配不均引发的冲突提供法律依据。第二,完善科技型企业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为提高数字供应链金融对科技型企业的服务质量,需要完善《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和《科技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修订担保法律法规,将动产抵押物范围由存货、应收账款等扩展到知识产权、碳权等无形资产,为科技型企业运用无形资产等特殊质押物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第三,构建齐抓共管的协调监督机制。数字供应链金融具有明显的跨领域、跨时空特征,需要各区域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应尽快明确相应监管主体的职责范围,同时重视发挥数字供应链金融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规制各种套利套汇及融资性贸易行为,遏制各类投机性业务,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科技型企业运用数字供应链金融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