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台湾学者王泽鉴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是一本经典的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作,其中关于涵摄的部分清晰的阐述了如何对案件进行事实的整理与法律的认定,是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重要的思维与方法之一。因此,本文主要以一案例探讨涵摄即事实整理与判断的具体适用过程,期待通过此案的分析能够对这一法律适用方法的认识达到新的层级。
【关键词】法律适用;涵摄;案件的整理与判断
1.涵摄
涵摄,作为一种法律适用方法,王泽鉴认为其是指就特定的案例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的一种思维过程。进一步讲,它是一种对案件事实进行整理与判断的过程,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寻找能够与事实相对应的法律规则,并进行法律适用;也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案件进行裁判时必备的法学思维;还是学者研究经典案例的必要方法之一。涵摄是重要的法律适用方法之一,掌握这一基本的方法思维,能够帮助我们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质的飞跃。因此,本文主要以张某A、张某B诉朱某某生命权纠纷案为基点,以涵摄为思维和方法,对案件进行整理判断与剖析认定。
2.案例简介
2017年1月9日,张某C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一水产门口,与张某D追尾相撞,张某C跌倒、张某D倒地受伤,后张某C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此事故经认定:张某C负主要责任,张某D负次要责任。
当时,朱某某驾车经过肇事现场,即驾车追赶张某,多次报警,并在追赶时不时喊“这个人把人怼了逃跑呢”等内容。后张某C弃车进入一村民家并拿走菜刀一把。朱某某见状,即从该村民家中拿起一个木凳继续追赶,后换为了木棍。追赶过程中,有朱某某喊“你怼死人了往哪跑!警察马上就来了”,张某C称“一会儿我就把自己砍了”,朱某某说“你把刀扔了我就不追你了”之类的对话。张某C跑上公路后,有向过往车辆冲撞的行为。在被李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撞倒后,张某C随即又站起来,转向铁路方向的开阔地跑去。在此过程中,路政执法大队的郑某某等人加入,与朱某某一起继续追赶,并警告路上车辆,小心慢行。
张某C走到迁曹铁路时,朱某某继续跟随。朱某某边追赶边劝阻张某C,告知其张某D无碍,应当顾及其家人,劝其自首。之后,张某C自行走向两铁轨中间,51618次火车机车上的视频显示,朱某某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12时02分,张某C被由北向南行驶的火车撞倒,后经检查被确认死亡。
后张某C其父张某A、子张某B提起诉讼,请求朱对张某C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案件的整理与判断
3.1规范基础分析
本案中张某A、张某B请求朱某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规范基础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接下来,对该规范基础的法律要件以及法律效果进行分析:
(1)法律要件。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包括四个方面:①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②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③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④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2)法律效果。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3.2案件事实的整理与判断
需要认定,前述案例事实,可否涵摄于上述要件的各特征之下:
(1)关于加害人是否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即被告朱某某所實施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加害行为?通说认为违法加害行为的构成要求具备两个要件:违法与加害。违法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加害是指以积极的举止动作或者消极的不作为致人损害。
首先需要讨论的是朱某某持续追赶肇事逃逸的张某C的这个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根据法院查明,朱某某之所以实施追赶的行为在于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在追赶逃逸人张的过程中,多次报警,告知事故地点以及其正在追赶逃逸人,朱正是在履行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同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其次是朱的行为是否具有加害性?被告朱所实施的追赶行为并不会导致张某C的损害,相反其积极阻止张某C的自我伤害行为,例如语言上的劝其自首,提醒过往车辆主义,挥衣向火车示意预警等恰恰能够避免张某C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朱的一系列行为并没有加害性。
(2)关于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具体到本案中,即张某C是否具有损害的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侵害权利与侵害权益。具体到本案中,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受到损害的是张某C的生命权,损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3)关于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即朱某某的行为与张某C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本案中应当适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包括两个条件:第一,加害行为必须为损害的条件;第二,加害行为具有引起损害的相当性,即这样的行为是否通常会导致这样的损害。
(4)关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具体到本案,即朱某某对张某C的死亡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本案中,被告朱某某从头到位所实施的追赶行为,在主观上都只是为了让肇事逃逸的张某C停止逃跑,投案自首,而不是为了让其死亡。首先,从其一开始在追赶过程中的喊话即可得知:这个人把人怼了逃跑呢,朱某某只是为了让张某C承担其本应承担的责任,让其停止逃跑,而不是为了惩恶,要殴打张某C或者是其他;其次,朱某某是在张某C拿起了菜刀之后,才随手拿了木凳和木棍来防身,其一开始就没有想要伤害张某C,并说了“你把刀扔了我就不追你了”之类的话语;第三,在张某C试图撞车时,朱某某积极提醒过往车辆,保护张某C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足以可见其主观上完全没有致张某C死亡的过错;最后,朱某某对张某C进行了语言和身体上的积极劝阻,告知其张某D无碍,劝其自首;在张某C站立于铁轨中间时,其挥动上衣示意火车司机紧急制动。被告朱不可能预见张某C的死亡结果,主观上没有过错。
经过涵摄的方法,我们可以得知,本案中的案件事实不符合请求权基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中的任何一个要件,因此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被告朱某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4.结束语
王泽鉴在其书中说过,涵摄一方面需要从法律规范去认定事实,另一方面,也需要从案例事实去探求法律规范,剖析要件,来回穿梭于二者之间须至完全确信,案例事实完全该当于所有的法律规范要件时,涵摄的工作始告完成,可进而适用法律,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的适用过程,并不是简单的寻找规范基础以及认定事实,更重要的是找到规范基础之后,对规范基础的要件分解,将案件事实与要件一一比照,使之成为要件事实,以及法律效果在具体个案的体现。从法律到事实,再从事实到法律,看似简单的过程,实则包含了许多的法学方法,也是一个需要价值判断的过程。
参考文献
[1]徐雨衡.法律原则适用的涵摄模式:基础、方法与难题[J].甘肃社会科学.2020(02).
[2]制定法框架下的判决论证模式[J].王洪.比较法研究.2019(02).
[3]逻辑何以解法律论证之困[J].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02).
[4]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王泽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韩增丽(1996-),女,汉族,宁夏吴忠人,西北政法大学2018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